〈司法走廊〉餐廳轉手後倒閉 資遣費依法發放

中西區李小姐問:我於一間餐廳受僱擔任內場人員多年,今年初原本的老闆表示他年紀大了要退休,將餐廳頂讓給其親戚繼續經營,員工也都繼續留下來做。沒想到現任老闆前幾天說因為疫情不堪虧損,要把店收起來,而且他經營的時間不到半年,所以也只願意用半年計算年資核發資遣費給員工。請問,現任老闆這樣做合法嗎? 答:勞工資遣費之計算,應視勞工係適用舊制或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有無保留或結清工作年資等,分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十二條等規定計算。又按「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 因此,如勞工受僱期間,因事業單位頂讓、公司合併等發生雇主轉換之情,則需視該勞工是否屬新舊雇主商定之「留用勞工」而定其年資,如舊雇主已依法預告終止與勞工間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則該勞工之工作年資,自應由新雇主與勞工間勞動契約成立之日起算;反之,如屬新舊雇主商定之留用勞工,則新舊主依法需繼續承認其工作年資,作為特別休假、資遣費等事項之計算基礎。 本件如雇主係屬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組織,因公司有獨立法人格,不因法定代理人之更換發生權利主體變更之效果,則李小姐的雇主自始至終均為同一公司,該公司自應按李小姐受僱年資計算給付資遣費;若雇主為獨資商號或自然人,因事業單位頂讓發生雇主變更情事時,如舊雇主未於轉讓時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勞工資遣費,理論上似可推認李小姐係屬前揭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所載之「商定留用勞工」,新雇主應繼續承認其工作年資計算資遣費。惟就此節,仍需視新舊僱主具體約定、有無相關協議或勞動契約約定內容等實際狀況,始能確認本件法律關係。 (作者∕李合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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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開罰單逾300張被調職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原任職於台中市第五警分局水湳派出所的施姓員警,被市警局以濫告所長貪汙,以及常於夜間跑到住戶騎樓開罰單,一個月開出逾三百張違規停車罰單等理由,五月中旬遭調至海線大甲警分局;十七日他更在臉書表示,共開了三十多張違規停車罰單,遭民眾質疑,他拿出違停照片反駁,甚至說有些人真的是「討卡爹賽(腦子裝屎)」。對此,大甲警分局說,違停,秉公處理,另員警勤餘臉書發言,不干涉私領域。 原台中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施姓員警,曾單月開出三百多張罰單,引發爭議,上個月因考核不佳、執法遭投訴為由,調職至大甲警分局,日前因一天開了三十多張罰單,卻被民眾質疑,跑到分駐所向值班員警抱怨,停白線裡面還被開單。 施還在臉書上質疑民眾,「你停成這樣我都想去監理站陳情,請他們吊銷你的駕照了,你還有臉打電話來分駐所質疑我?」接著說到,有些人真的是「討卡爹賽」,請他們爸媽安裝好他們的邏輯,再放出來好嗎? 對此,大甲警分局表示,施員若是於休假、非值勤時間經營臉書,為個人自由,但不能在上班時間經營;至於一天三十多張違停罰單「開一整條路」,大甲警方呼籲民眾,不要違規停車,若對罰單有疑義,可以提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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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生董事長吸金億元 判刑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曾任全台最大的牙醫連鎖診所「美生牙醫集團」的董事長蔡惟新,被控偽造增資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再佯稱公司將上市上櫃,詐騙公司股東出資認購股票,最高法院依詐欺等四罪將他判刑一年到一年十月不等刑期,並沒收犯罪所得一億多元,全案定讞。 十年前在北台灣曾擁有五間診所的美生牙醫集團,標榜「全亞洲最大的牙醫連鎖品牌」,自稱是「連鎖教父」的集團董事長蔡惟新,對外宣稱美生年營業額數億元,股票預計上櫃等,吸引投資人注意。 但蔡男明知未實際收取公司設立增資所需的現金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進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變更登記,將增加美生公司股東及交易相對人潛在風險,使對方誤信美生公司資本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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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遭家暴 妻殺夫無保釋放

細故爭吵被軟禁 不堪飢餓憤行兇 地院認王女坦承犯行 無串滅證之虞駁聲押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十六日驚傳殺夫命案,卅二歲的王姓女子不堪長期遭丈夫陳男家暴,十六日清晨趁丈夫睡夢中以菜刀將其刺殺致死。警方將王女依殺人罪嫌送辦,檢方當晚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地院十七日表示,王女已坦承全部涉案事實,無串、滅證之虞,已將王女無保釋放,候傳調查。 台南地院表示,王女所涉殺人罪為本刑五年以上重罪,然而王女已坦承全部涉案事實。相關證人與證據亦已經警、檢蒐證,檢方也未明確指出王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具體事實,無事實、理由認王女有串、滅證之虞,訊後認無羈押必要,已將王女無保釋放。 王女與丈夫相差七歲,兩人育有一子,根據社會局紀錄,陳男曾於一0四、一0九年間遭通報言語衝突,警方也曾介入協助,但並無申請保護令。 本月十二日,王女與陳男因細故發生爭吵,陳男恐嚇並軟禁王女,直到十六日凌晨王女不堪飢餓想要出房門弄消夜,但惟恐引發丈夫怒火,長期隱忍家暴的委屈、憤怒爆發,憤而以熱水澆淋並以菜刀刺殺丈夫。 陳男睡夢中遇刺慌忙逃出家門,將右胸水果刀拔出後一面呼救一面逃命,大樓主委聽聞立即報警,救護人員到場也隨即將陳男送往成大醫院急救,然而陳男要害受創經急救仍傷重不治。 留在現場的王女也隨即被警方帶回,兩人的兒子則交由社會局安置。王女於訊後被依殺人罪嫌移送法辦,同日檢方認為王女涉犯殺人重罪、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但台南地院十六日晚間訊後認無羈押必要,以將王女無保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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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核准製造醫療口罩 負責人起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堤麥策略行銷公司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卻擅自製造並販賣「P99美國FDA頂規超強防護口罩」,還透過購物網路平台販售,標榜可阻隔新型冠狀病毒。士林地檢署十七日偵結,依違反療器材管理法將該公司及彭姓負責人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堤麥公司明知醫療口罩屬於醫療器材,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製造,卻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至一一0年九月,在新北市汐止區醫療器材製造廠製造「P99口罩」。 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去年九月八日搜索該庫,查扣口罩成品、半成品、濾芯、織布原料等事證,全案移送士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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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求助少女 消防員判撤職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縣消防局陳姓前小隊長,四年前在勤務中心值勤時接獲少女求救電話,事後以輔導名義邀約少女並與其發生性關係,害少女走不出來而輕生。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員破壞消防人員及政府機關形象甚鉅,判決陳員撤職,停止任用三年。本案仍可上訴。 刑事上,最高法院日前已依成年人故意對對受扶助少女利用機會性交罪,將陳員判刑一年十月定讞,必須入獄。 據了解,被害少女遭性侵後情緒受到嚴重影響,案發後的兩年間,消防局受理少女十六次的輕生報案紀錄,不幸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間第十七度輕生身亡。 陳員(停職中)於民國一0七年二月間任職新竹縣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小隊長、勤務指揮中心執勤員時,接獲當時十六歲的被害少女打電話求援,陳員因此得知少女連絡方式。 事後,陳男主動傳訊息給她表達關心,並找她聊天、送早餐,藉此為她輔導。同年四月六日晚間,陳男開車載少女時,在車上與少女發生性關係。檢警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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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討債持木棒打死人 男被判十一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因積欠黃姓被害人工資,被害人不斷索討,引發黃男不滿,去年四月間,兩人在一間國小前,黃男竟持木棒朝被害人身體揮擊四次,造成被害人右側大腦創傷性出血、頭部外傷等,經送醫急救,仍於去年十一月十日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彰化地院審結,依重傷致人於死罪將黃男判處十一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數年前曾找黃姓被害人工作,因積欠黃姓被害人工資,被害人不斷索討,甚至向黃男父母索討,黃男因此對被害人心生不滿而有糾紛。去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八點十分許,黃男騎電動自行車,與騎機車的被害人,一前一後行抵一間國小前。 黃男停車後,立即拿該處路旁一支長條形木棒,在被害人停車後,對其身體揮擊四次,之後旋即騎車離開。黃姓被害人則右側大腦創傷性出血、創傷性顱骨骨折、頭部外傷等,警方據報到場,將其送醫急救,經醫院實施手術及放置顱內壓監測器,仍因傷重造成呼吸衰竭需仰賴呼吸器生存。嗣因顱內出血併持續昏迷,仍於去年十一月十日清晨五點多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被告的辯護人辯稱,當日確實是被害人騎機車在追被告,而被告當時僅欲遏阻被害人,主觀上絕無使被害人受重傷之故意存在。但法官不採信。 法院審酌被告不思妥善解決衝突糾紛,反以激烈暴力手段發洩情緒,造成被害人死亡,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無可彌補之傷痛,所生危害甚鉅,且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情,量處十一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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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隨意扣薪引勞資爭議 嘉縣勞青處: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

記者張誼/嘉義縣報導 小華在某家電子科技公司任職,因上、下班經常遲到,發放工資時被公司以遲到理由扣減三千元,小華向公司表達不滿,公司竟以小華無法勝任為由予以資遣。小華向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求助,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會議達成和解,公司當場補發三千元現金並恢復僱傭關係。 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指出,雇主雖在調解會上主張公司規定員工每遲到一次扣薪一百元,且有公告,小華卻仍屢犯不改,所以在隔月薪資扣減,以達遏阻效果。 經調解人解釋,勞工如遲到,僅得就未服勞務之時間予以扣薪,不得以遲到次數為由扣減工資,且解僱應先採取其他獎懲辦法,屬重大情節才可資遣。最後促成雙方和解,公司補付三千元,還恢復僱傭關係。 勞青處長陳奕翰表示,當勞資雙方遇有勞資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及「仲裁」機制解除紛爭,調解制度只要勞資任一方提出申請即可受理,勞青處及委託民間的協會都會指派經驗豐富的獨任調解人,協助勞雇雙方於各自主張間達成共識,只要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爭議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省時免費,程序便利。 勞青處提醒雇主除了不得隨意扣薪,也不得任意調降薪資,勞雇雙方應就工資的議定、調整等事項,在勞動契約裡妥為約定。雇主如果要調整工資的項目、發放標準和數額等,都必須重新協商合意,以避免不必要爭議。 嘉義縣每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約二百五十件,爭議類型最多為工資及資遣,呼籲勞資雙方多多協商,如有勞動法令疑慮,請洽詢嘉義縣政府勞青處勞資關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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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遭恐嚇軟禁 台南妻殺夫無保釋放候傳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驚傳殺夫命案,王姓女子不堪長期遭陳姓丈夫家暴,十六日清晨趁丈夫睡夢中以菜刀將其刺殺不治。檢察官同日晚間訊後依所涉殺人重罪、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惟台南地院認王女已坦承全部涉案事實,無串、滅證之虞,當庭諭知無保釋放候傳。 卅二歲的王女與丈夫相差七歲,兩人育有一子,根據社會局紀錄,夫妻曾於一0四、一0九年間遭通報發生言語衝突,警方曾介入協助,但並無申請保護令。本月十二王女與陳男因細故發生爭吵,陳男恐嚇並軟禁王女,直到十六日凌晨王女不堪飢餓想要出房門泡麵,但惟恐引發丈夫怒火,長期隱忍家暴的委屈、憤怒爆發,憤而以泡麵熱水澆淋陳臉部,復持菜刀刺入陳右胸。 陳男夢中遇刺慌忙逃出家門,將右胸水果刀拔出後一面呼救一面逃命,大樓主委聽聞立即報警,救護人員到場隨即將陳送往成大醫院急救,然而陳男右胸要害受創經急救仍傷重不治。留在現場的王女當即被警方帶回,兩人的兒子已交由社會局安置。王女於訊後也被依殺人罪嫌移送法辦,同日檢方認王涉犯殺人重罪、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台南地院十六日晚間訊後認無羈押王女必要,當庭諭知無保釋放,等候進一步調查。台南地院表示,王女所涉殺人罪為本刑五年以上重罪,然而王女已坦承全部涉案事實。相關證人、證據均已經警、檢蒐證,檢方也未明確指出王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具體事實,無事實、理由認王女有串、滅證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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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遭免職告報社 獲判復職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姓記者五年前在網路發文指「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一文,揭露置入性新聞嚴重性,遭報社以曠職三日、散布不當言論為由免職。陳不服,提訟請求回復工作權。一、二審均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報社須按月給付五萬餘元薪資至陳復職為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陳男勝訴確定。 陳男指出,他從民國九十八年七月起擔任中時影視生活中心組記者,因陳姓副總編輯長期、多次羞辱下屬,一0六年四月十一日他表示抗議,引發陳副不滿,要他進公司說明。陳男回應因隔天已有約訪,無法進公司,事後即遭記大過、調職為編輯。 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陳男在部落格發表「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一文,同日其郵件與發稿權限遭取消,報社不同意恢復陳男的職務,事後以陳男自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連續曠職三日、對外散布不當言論為由將他免職。陳男不服,提起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判決陳男勝訴。 二審指出,雇主若為維持經營秩序必須調職違反紀律者,但方式不可超過必要程度,中時認定陳男曠職沒有依據,中時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因僱傭契約未經合法終止,陳男主觀上也無去職之意,並請求恢復發稿權限,中時明顯拒絕受領勞務,判決僱傭關係存在,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判決陳男勝訴確定,報社須按月給付陳男五萬餘元薪資直至他復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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