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去年網路犯罪1.2萬件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內政部警政署持續與國內網路平台業者聯合防制網路犯罪、透過跨境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及辦理科技偵查教育訓練提升偵查能量,以有效解決新興科技所帶來的犯罪問題。依案類發生數觀察,主要以「詐欺」、「妨害名譽(信用)」、「妨害電腦使用」、「侵害智慧財產權」及「賭博」等五案類最多,其中除「妨害名譽(信用)」外,其餘四案類發生數皆逐年減少,「妨害名譽(信用)」占比五年間增百分之六點六三個百分點。 內政部根據統計表示,一一0年網路犯罪發生數一萬二千一百九十五件,較一0九年減少百分之七點二,案類以「詐欺」占百分之二十九點九最多,「妨害名譽(信用)」占百分之二十二點一次之,「妨害電腦使用」占百分之十一點五居第三,三者合占百分之六十三點五;與上年比較,減少九百五十二件(減少百分之七點二四),主要係「妨害名譽(信用)」減少三百五十八件(減少百分之十一點七二)、「妨害電腦使用」減少二百六十五件(減少百分之十五點八七)較多,另「洗錢防制法」則增加一百四十四件(增加一點六倍)。 統計表示,依年齡別分,集中於「十八至二十三歲」、「二十四至二十九歲」、「三十至三十九歲」及「四十至四十九歲」年齡層,合占百分之八十一點六七;就犯罪人口率觀察,每十萬人口以「十八至二十三歲」一百五十八點八五人最多,「二十四至二十九歲」一百四十九點七四人次之,「三十至三十九歲」一百零四點零五人再次之。 統計發現,被害人亦集中於「十八至二十三歲」、「二十四至二十九歲」、「三十至三十九歲」及「四十至四十九歲」年齡層,合占百分之七十九點六五;就被害人口率觀察,每十萬人口以「二十四志二十九歲」一點六倍人最多,「十八至二十三歲」一點五倍人次之,「三十至三十九歲」一點一倍人再次之:合併被害人口率前三高年齡層「十八至三十九歲」與案類交叉分析,占比前三高依序為「詐欺」(百分之五十二點二八)、「妨害名譽(信用)」(百分之十九點六零)及「妨害電腦使用」(百分之八點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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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餐擦撞口角 男揮刀傷少年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經營三多年的基隆市麥當勞愛三店將在二十九日晚間結束營業,李姓男子清晨五時許前往購餐途中與王姓少年發生擦撞,雙方發生口角,李男持折疊刀劃傷王姓少年左手臂,警方逮捕李男等三人送辦。 愛三店在門口貼出公告,「各位親愛的好鄰居,我們即將於廿九日晚間八時結束營業,謝謝大家過去的喜愛與陪伴,希望未來繼續支持基隆區域的麥當勞」。 愛三店晚間熄燈消息一出,吸引許多民眾前往排隊購餐,也有不少民眾在店外拍照留念,有民眾在臉書Facebook社團留言說,這是他小時候滿滿的回憶,現在竟然要關了,這間麥當勞還是大地標,也有人說,「大麥」是當初少男、少女約會,等待彼此的最佳場所。 警方初步調查,卅多歲李姓男子,清晨五時許和二名友人相約前往愛三店消費,途經仁三、愛三路口時與王姓少年發生擦撞,王姓少年指責對方「撞到人不用道歉嗎」便揮拳攻擊對方,李男拿出折疊刀劃傷王姓少年左手臂當場濺血。 救護人員到場初步檢視傷口,約為五公分切刀傷,初步包紮後送醫,警方隨後在附近愛三路一間夾娃娃機店逮捕李男等三人,詢後依聚眾鬥毆、傷害罪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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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言縱火丟汽油彈 警3槍壓制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四十三歲黃姓男子二十九日早上七時許疑因與家人吵架竟揚言縱火,見警方到場還持刀拒捕,並朝員警丟擲汽油彈,警方連開三槍後將他壓制,送醫無生命危險,詳細待釐清。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昨發布簡訊表示,早上七時許獲報,汐止區伯爵街有人疑因與家人糾紛揚言縱火。警消趕抵現場時,四十三歲黃姓男子手持菜刀和汽油彈跑到頂樓與警方對峙,員警喝令黃男放棄抵抗,黃男卻將手上汽油彈丟向員警,警方來不及防備,但幸未受傷。 另一名員警見制止無效,朝黃男左肩開一槍、左膝兩槍壓制他,黃男被送往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救治,無生命危險。 警消表示,黃男丟擲汽油彈幸僅燃燒鞋櫃,面積約一平方公尺,火勢隨即被鄰居用滅火器撲滅,並未釀成災害。將待黃男傷勢穩定後再行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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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人倫悲劇!母女爆口角 狠女砍死母

女兒情緒失控 趁媽媽轉身持刀攻擊背部 送醫不治 中央社∕台中二十九日電 台中市西屯區一對母女今天傍晚發生口角,卅五歲的女兒持刀攻擊六十一歲姓媽媽的背部,洪女倒臥血泊中,送醫搶救不治,警方逮捕吳女,全案檢警釐清真相。 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今天傍晚接獲民眾報案,西屯區大祥街上一棟大樓內,吳姓女子與洪姓媽媽因細故發生口角,吳女一時情緒失控,趁著媽媽轉身之際,持刀攻擊媽媽的背部。 警方趕抵現場,發現洪女已倒臥血泊中,通報救護車將她送醫,經搶救後仍傷重不治,警方當場逮捕吳女,帶回派出所偵訊,將朝家暴殺人罪方向偵辦,並移請台中地檢署偵辦,明天將報請檢察官相驗,釐清死因。 初步了解,洪女與丈夫離異後,和二女兒吳姓女子一同住在大祥街上的某棟大樓,吳女另有兩個妹妹則和父親同住,大兒子、大女兒則和阿嬤住在一起。吳女與媽媽疑因房租問題起口角,吳女表示想要搬出去住,兩人發生激烈爭吵,因而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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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公布密錄器 黃珊珊:徐巧芯認為違停被炒作

記者吳靈芬∕台北報導 台北市議員徐巧芯違停案密錄器影片,經北市警察局於廿七日公開,引來外界議論;針對爭議延燒,北市副市長黃珊珊廿八日說,徐巧芯認為已經有炒作或政治效應,因此希望公布,在本人同意後公布,這件事全由市警局處理。 黃珊珊昨天上午前往北市健康國小視察有關設站提供幼兒疫苗接種的事宜;她在會後接受訪問,對於北市警局在廿七日公布密錄器的問題表示,她前天接到通知是徐巧芯希望市警局公布,徐巧芯認為這個事件好像已經被炒作、有政治效應,她也不想要造成自己的困擾,所以希望公布。 黃珊珊說,之前沒公布是因為當事人不同意、違停部分也沒什麼爭議,既然本人願意公布,市警局就公布,可受公評。 她指出,重點違停部分跟相關違規部分,尊重第一線警員現場依法執行,這件事情當事人願意就按照當事人意願,沒有特別干涉,從頭到尾都是市警局處理。 至於徐巧芯昨天說媒體人周玉蔻也應該提供與衛生局、萬芳醫院到府PCR採檢的通聯記錄,黃珊珊說PCR是個人隱私,醫療問題衛生局都是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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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獨馬桶旁攤位遭毀損

記者張誼∕嘉義縣報導 相當夯的東石鄉白水湖壽島打卡景點「孤獨馬桶」,發生攤位破壞案,朴子警分局獲報後,由偵查隊及港墘聯合所共組專案小組主動積極偵辦。 案發地點的東石鄉掌潭村白水湖壽島堤岸旁,有一處舊時魚塭工寮,因地層下陷廢棄後,原本洗澡間、廁所也因老舊損壞,最後只剩下一座蹲式馬桶。由於,國片《消失的情人節》就在此處拍攝,因而吸引眾多影迷爭相踩點,讓「馬桶秘境」意外爆紅,這座蹲式馬桶也被稱為「孤獨馬桶」。 朴子警分局於二十八日八時十分接獲民眾報案,指稱在東石鄉掌潭村白水湖壽島打卡景點孤獨馬桶旁,堤岸道路所經營之小吃攤位遭不明人士破壞屋柱等,但攤內物品則無損失。 朴子警分局獲報受理報案後,由偵查隊及港墘聯合所共組專案小組偵辦,現已調閱白水湖壽島附近之路口監視器,及訪查附近居民,儘速追查涉嫌人到案,以釐清本案發生原因。 朴子警分局長陳至瑋表示,已加派警力加強白水湖壽島等轄區觀光景點巡邏安全維護,以維良好治安。並呼籲民眾如有紛爭勿私下以暴力解決,警方對不法事件定將依法嚴辦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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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遭撞癱 沒靠右負6成責任

田徑協會前副祕書長陳進龍向肇事者求償1152萬 法官認他也有過失僅判賠193萬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田徑協會前副祕書長陳進龍於二0一九年間騎腳踏車行經新北市汐止秀山路巷口時,遭陳男駕車撞傷成癱,陳進龍向肇事者求償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共新台幣一千一百五十二萬餘元。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陳進龍騎乘單車未依規定靠右也有過失,應負六成責任,僅判賠一百九十三萬元,全案可上訴。 陳進龍曾為我國奧運跳遠、一百公尺接力選手,後來轉任教練,並任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副祕書長、台北市立大學兼任教授、新北市體育總會壁球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二0一九年七月間,騎腳踏車行經新北市汐止秀山路巷口時,遭陳男駕車撞傷成癱,陳進龍遂提告求償撫慰金、醫療費、看護費等支出共一千一百五十二萬元。 肇事陳姓男子刑事部分,被法官依過失致重傷罪判處五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十五萬元定讞,但後來陳男因病死亡,民事訴訟部分則由繼承遺產的家人承接。 判決書指出,陳進龍確實因車禍造成全身癱瘓,可請求醫療費、外籍看護費、未來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總計一千多萬元。 但法官經勘驗路口監視器,認為陳進龍騎腳踏車到路口時,從道路中央逐漸靠左,正巧被告駕駛汽車自左方車道行駛過來,雙方發生撞擊,陳進龍顯未依照交通規則,於騎腳踏車時靠右行駛,需自負六成過失責任,對方應賠償四百十萬元,再扣除陳進龍已領的二百十六萬餘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最後判陳家應賠一百九十三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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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公司決議讓與及解散 不構成侵權

永康區吳先生問:我是一家的公司股東,曾共同與公司前任董事長李先生、大股東陳先生等人簽署投資協議書、設立公司從事通信事業經營,嗣因業務不佳由幾個主要股東商議結果(本人未參與協商),將公司營業讓與陳先生,並決定解散公司,造成我的投資損害。請問:我可以主張李先生、陳先生侵害股東的參與經營權請求損害賠償嗎? 答:吳先生主觀上認為他曾與公司幾個大股東共同簽署投資協議書,而有「參與經營權」,他可以主張權利被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惟這種公司「參與經營權」,是否為法律上明文規定之權利,是否可以作為請求權的基礎?此為吳先生諮詢之重點。 公司法規定少數股東對董事的違法行為有制止請求權,且有追究董事責任的代表訴訟等權利,不過吳先生所稱之公司參與經營權,並不屬於上述少數股東的代表訴訟等權利,也就是非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權利,所以吳先生要以侵害其參與經營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是有問題的。幾個主要股東協商結果要將公司營業讓與及解散公司,這個決策行為只要經股東會依特別決議通過,即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原則上就不是侵權行為。 雖然吳先生在投資之初,對通信事業的利益分配及經營參與有所期待,李先生、陳先生也知道吳先生的期待,但是這種公司獲利的期待,並不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權利,必須看對吳先生的這種期待(不得稱為權利)給予如何違法的侵害,如果不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為之,並不構成侵權行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吳先生不能主張侵害「參與經營權」請求賠償。不過,如果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還是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另一問題。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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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粗話嘲諷員警 判拘役20日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廿六歲的顏姓男子因涉恐嚇、毀損遭警方通知到案,製作筆錄期間顏不滿員警詢問「敢做不敢當是不是男子漢?」,憤而在派出所內譙警「啊你有沒有懶覺」,隨手將筆錄丟向員警,當場遭警方壓制逮捕並依妨害公務法辦,案經台南地院一審遭判廿日,顏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確定。 一0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晚間,顏男經南市警六分局鹽埕所警方通知到案製作筆錄,警方製作完筆錄後,顏於觀看筆錄時因不滿派出所內李姓員警詢問「敢做不敢當是不是男子漢?」當場對製作筆錄的警方大聲嗆聲「你有沒有懶覺」等粗話,更將筆錄丟向員警,當場遭警方依妨害公務現行犯壓制上銬。 顏男訊後立即被警方移送台南地檢署法辦,員警於逮捕過程中受傷部分並未提告傷害。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顏於員警依法執行公務時出言侮辱,行為觸犯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執行兩罪,蔑視執法人員、視法治為無物,依妨害公務判處廿日拘役,易科罰金兩萬元。 顏男不服判決上訴,辯稱是在「詢問」、無侮辱故意,然而合議庭認為,當時執行職務兩警性別均屬男性,顏男卻以有無男性生殖器的言語質問,顯有藉此嘲諷之意,認顏男說詞具貶低、減損員警聲譽目的,依妨害公務判處顏廿日拘役、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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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教練和10歲女童性交 被判3年4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李姓游泳教練前年上網認識一名十歲女童,約她到包廂看電影沒戴套發生性行為,事後對方和同學聊天提及被老師發現才曝光,李男否認,且辯稱「以為她讀高中」、沒有性交;法院認為,女童指證歷歷,李也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依對於未滿十四歲的女童為性交罪判他三年四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一0九年十一月、十二月間,帶女童到看電影包廂內和她接吻、摸胸,在不違反對方意願下脫掉她衣服,還沒戴保險套發生性行為。後來女童和同學聊天提及,經老師得知趕緊通報家長全案才曝光。 法院審理時,李男矢口否認,辯稱不清楚女童實際年齡,還說她外觀比較成熟,以為已經是高中生,也否認當時在電影包廂內有性交,更說二人只是單純一起看影片。 但法官認為,李男自稱有當過游泳教練,也教導過不同年紀學員,顯現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對於相處對象年紀是否為幼女,具有相當程度判斷能力,況二人基於友好信任單獨去看電影,聊天過程女童提及自己未滿十四歲,也是正常話題。 法院認為,李男是成年人,明知女童年幼,僅因對於性交行為好奇,卻不勸阻竟利用機會滿足個人色慾,忽視女童心智未成熟、年幼懵懂和她性交,犯後又否認沒有積極彌補,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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