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永安住宅火警 七旬屋主成焦屍

記者鐘敏綺/高雄報導 高雄市永安區永華路一間鐵皮屋民宅,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發生火警,消防人員在清理火場時,發現一具男性焦屍,經查是七十九歲林姓屋主,起火原因由消防局火調科合轄區警方調查。 警方調查指出,死者林姓老翁平日與家人同住,二日下午家中僅他一人獨自在家,直到下午二時多不知何故起火。 高雄市消防局獲報派遣十一車三十人前往搶救;消防人車到達時發現鐵皮屋民宅已冒出滾滾濃煙,立即佈線搶救,火勢順利於二十四分鐘內控制撲滅。 消防人員隨後清理火場時,在屋內房間發現一具男性焦屍,證實是林姓屋主,全案發生原因由消、警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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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誘81少女拍不雅照 執行刑6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林姓男子被控從八年前起,透過網路誘騙八十一名少女、女童拍攝不雅照。最高法院日前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累計判刑一百零四年二月定讞。檢察官聲請八十一罪定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應執行刑六年、須入監。可抗告。 此外,林男分享不雅照片、猥褻少女部分,二審依九罪累計判刑三十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此部分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檢察官聲請九罪定執行刑,高院裁定應執行一年六月、得易科罰金。可抗告。 林男(二十六歲)於民國一0六年間推甄時考上台大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原定同年九月入學,但本案爆發後,台大已註銷他的錄取資格,無法就讀。 林男從一0三年起在網路利用假身分,以男女朋友交往為前提等,藉口互相交換私密照,誘騙少女網友拍攝裸露及猥褻照片;取得裸照後,竟威脅拍更多裸照,否則將散佈給大眾或親人。部分被害少女擔心裸照外流,只好依指示再傳照片,林男取得更多照片後,竟將照片散布給網友欣賞。 林男也會冒用其他少女生活照,與不知情的少女交友,為突破心防,還將其他少女裸照傳給她們看,被害少女不察,就把自己的裸照傳給林男。林男另被控約出其中一少女並伸狼爪,涉犯猥褻罪。 高院審理期間,林男與五人和解,另有十九人不願追究,針對八十一名受害人,依法分別各判刑一年二月到一年四月,累計共一百零六年十月,另有三十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猥褻少女維持一審的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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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殺癌兒求解脫 母判2年7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七旬邱姓婦人不忍罹癌兒子,長期臥床受疾病折磨,三年前持菜刀揮砍兒子頸部,擬結束其痛苦,最後逃過一劫。台灣高等法院審酌邱婦罹患重度憂鬱症,且惡性相對較輕,一日維持一審判決,依殺人未遂罪判刑二年七月。全案仍可上訴。 對於邱婦的律師請求給予緩刑宣告部分,高院合議庭特別說明,指出受限於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必須二年以下徒刑才可宣告緩刑,我國緩刑制度未與時俱進,無法給予緩刑。 邱婦(七十四歲)因認為罹癌的兒子長期臥病在床,為讓他解除痛苦,民國一0八年八月三日下午一時許,拿菜刀朝兒子脖子揮砍數下,致兒子頸部受傷,鮮血直流,逐漸失去意識,她自己則割腕自殘。兒子負傷後在失去意識前,利用手機傳訊息向家人求救,家人獲知後立即報警,趕抵現場,並將邱婦、兒子送醫急救,所幸均保住性命。 邱婦坦承犯行。邱婦的律師主張,她患有重度憂鬱症,犯案當時的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應適用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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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求償敗訴 國防部免賠

防彈衣使用大陸原料驗收未過 遭扣六千多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三年前標得國防部的防彈衣專用「抗彈纖維布(抗彈板)」採購案,卻遭國防部以使用中國大陸原料、驗收未過、逾期交貨為由,扣走六千多萬元保證金與違約金,大同興訟請求給付貨款。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大同敗訴,國防部免賠。 大同公司民國一0八年初取得國防部抗彈纖維布標案,金額為二億四千五百萬元,之後發包攻衛公司生產布料。大同提訟主張,國防部明知抗彈纖維布是在台灣生產,卻以攻衛從中國大陸進口紗線原料,質疑其不符標準。 大同指出,國防部機器的參數設定問題,導致成品未能通過驗收,造成首批貨品延遲交貨,與原料沒有關係,並以逾期交貨等為由,扣除六千一百六十萬元履約保證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因此提訟要求國防部返還款項。 國防部答辯指出,大同因貨品有多項瑕疵而無法通過驗收,產品也遲未給付,確實受有損害。國防部表示,依契約約定不同意廠商供應中國大陸製產品,大同也承認纖維布原料由中國進口。且國防部的機器性能正常,若大同能交付符合約定的纖維布,一定可以通過驗收。 法院認為,大同參與投標時應得知規定,應自負風險,且大同提出材質保證文件不符規定,也無法證明國防部機器性能不足,認定大同應負遲延責任,判決大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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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蔡學良案 求再審遭駁回確定

靶場中彈 自盡結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空軍中士蔡學良十四年前服役死亡,軍方以持槍自盡結案,蔡母不信,訴請國家賠償,軍方判賠一百四十八萬餘元確定。蔡母二年前持一份新的鑑定報告,認為兒子並非死於步槍,向高院聲請再審後遭駁回。蔡母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一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蔡學良原於空軍防空砲兵第九五四旅服役,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在台東靶場射擊訓練時不幸中彈身亡。軍方相驗後認定他是自殺身亡。蔡母質疑兒子死因不單純,向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提起國賠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蔡男是自殺身亡,判決蔡母敗訴。二審高院認定蔡男並非口含槍管自殺身亡,是步槍走火、死於意外,判決空軍司令部應賠償一百四十八萬餘元。最高法院一0四年七月駁回上訴確定。 一0九年三月九日,蔡母在民間司改會陪同下,出具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李俊憶教授的鑑定報告,指依國內外有關步槍射入口槍傷特徵,及國防部委託測試國造T65K2步槍射入口槍擊研究,均顯示近距離射擊周圍皮膚會產生瓣狀火焰燒灼痕。但是蔡男的臉上與雙手均無燒灼痕,可排除出於國造步槍及子彈所致,以此為新事證,向高院聲請再審。 高院民事庭指出,本件李俊憶的鑑定報告,是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六日做成,相關的國外影片及文獻是在一0六年時才發布存在,都是在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以前不存在的證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高院表示,蔡母於一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收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已知悉法院認定蔡學良有過失,及於行政院一0八年十一月六日第三次協調會時,已知悉「李俊億的T65K2步槍射入口槍擊型態測試研究報告」,卻於一0九年三月九日才提起再訴,已超過三十日期間,提起再審為不合法,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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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子市與大林鎮發生機車車禍 2名位女性機車騎士受重傷

記者張誼/嘉義縣報導 朴子市與大林鎮各發生一件機車車禍,二名位女性機車騎士受重傷分別送醫,案由警方調查車禍原因及肇事責任。 朴子警分局表示,一日中午十一時二十七分,接獲通報指朴子市崁後里弘德工商前發生一件車禍,現場係一部砂石車與機車騎士發生車禍,砂石車沿防汛道路東往西欲左轉縣道一六一線,與林姓﹙女,七十七歲﹚機車騎士沿縣道一六一線北往南直行,兩車發生側撞,林女腳部有一處撕裂傷,給予救護處置後,由朴子消防分隊救護車送嘉義長庚醫院診療。 嘉義縣消防局另在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一分獲報,於大林鎮早知往溝背方向(一心蘭花旁)發生車禍案件,立即派遣大林消防分隊救護車及消防人員二名前往救護,人車到場後回報,現場為一部自小客車與一輛機車發生事故,一位女性機車騎士(年約二十多歲)倒臥路旁,經檢傷評估該員下巴有撕裂傷、頸部及左下肢部位有擦傷、人呈現昏迷,經處置後由大林消防分隊救護車送往大林慈濟醫院救治,車禍原因及肇事責任由警方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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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顏家坑銀行 周玉蔻免賠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去年台中市第二選區立委補選期間,補選人顏寬恒不滿媒體人周玉蔻,指他與父親顏清標霸占法拍屋「坑殺銀行」等,對周女提出民事求償訴訟及回復名譽。台北地院審理後,三十一日判顏敗訴,周女免賠。 法院調閱財產申報表、法院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等資料,認為周女言論大多與事實相符,言論屬適當評論;且顏身為中二立委補選人,誠信、品德與公共事務相關,縱使部分數字不合,也未侵害其名譽權,判決周女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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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副總車禍肇事案 刑事局副局長、新埔分局長各2過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新竹天虹科技羅姓副總日前違規撞死機車騎士案,不僅爆出新埔分局長林英煌陪同作筆錄,更向上延燒出刑事局副局長黃家琦自承有打過關心電話,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與新竹縣議員連郁婷三十一日質疑調查過程疑點重重,警政署表示,經調查全案並無相關違法事證,但重新懲處,將黃家琦及林英煌各記過二次。 警政署表示,本案原查新竹縣警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吳仁志曾致電新埔分局長林英煌到場關心,但後續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黃家琦主動發表聲明書,他也曾請林分局長前往寬慰肇事者,但務必依法辦理,對於造成非議自請處分。全案在製作筆錄期間,林員雖全程在場,但該分局員警仍秉公處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並無不法。 全案經查並無相關人員涉嫌違法事證,原新竹縣警局懲處林分局長及吳副大隊長行政責任,經警政署核審認為懲處過輕,對致電關心案件處事不當一節,懲處如下:新埔分局長林英煌及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黃家琦各記過二次,新竹縣警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吳仁志記過一次。 另有關新竹縣警局代發羅姓肇事者聲明稿部分,確有不當,副局長許豐統記過一次,局長楊哲昌自請處分,因考監不周,記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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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保齡球館大火 業者二審判6年10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七年前發生大火,造成六名消防員殉職,一審認定劉姓負責人未依法定期檢修球館安全設備,致電氣因素引發火警,與消防員死亡有因果關係,依消防法的致人於死罪判刑六年十月,台灣高等法院三十一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屋區中興北路的新屋保齡球館,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日凌晨發生大火,桃園市出動多個消防分隊共八十四名消防員前往滅火,但現場突然爆燃,六名消防員灌救過程中受困火場熱休克殉職。 桃園地檢署指出,新屋保球館屬違建應該拆除卻遲未動工,且於一00年間兩度安檢都有缺失卻都未改善,一0四年五月依消防法致人於罪嫌起訴劉男。 劉男答辯指出,均有定期檢修電線,消防缺失都有改善,消防局派員複查都合格,且消防員救災有高度風險,殉職結果不能歸責於他。 一審桃園地院指出,劉男為保齡球館負責人未依法檢修,造成電源線年久失修引發火災,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照明等因失修無法發揮初期救災功能,與六人死亡有因果關係,判刑六年十月。高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三十一日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當時衍生出安檢放水的案外案。檢方認定六名負責安檢的消防人員涉嫌放水圖利業者,及兩名查報違建的人員涉嫌偽造文書,均遭檢方起訴,但八人一、二審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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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汽油燒死爸 醫學系女判10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醫學系畢業的劉姓女子,三年前與母親發生口角後,於凌晨在家中潑灑汽油縱火,造成父親逃生不及死亡,母親、胞弟則嗆傷、灼傷。 二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將她改判十年、刑前監護二年,最高法院三十一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劉女(三十歲)平日與父母、胞弟同住在台南住家,準備醫師執照考試。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五日晚間,她與母親爭吵,氣得於次日凌晨三時許,開車到加油站購買十七公升汽油,回家潑灑客廳沙發睡墊後點火燃燒,隨即逃逸。 母親、胞弟發現大火後驚醒逃生,受到火勢、濃煙的灼傷與嗆傷,但父親逃跑不及、吸入過多濃煙倒地,不幸身亡。 一審台南地院指出,劉女購買汽油時知道要戴口罩遮掩自己,過程中與加油站員工的溝通無異狀,逃逸時因車輛問題曾求助警察,委請拖吊業者處理,難認毫無思考、判斷能力。 依醫院鑑定結果,劉女確實因思覺失調症影響辨識、控制能力,但審酌劉女有放火動機,構成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判刑十二年,並於刑前監護二年。 二審台南高分院表示,考量她未能適時接受醫療體系協助,曾輕生獲救,案發時僅二十七歲、醫學系畢業,仍在準備醫師考試,有上進之心,也無其他前科,加以其母、弟均表達原諒,改判十年、刑前監護二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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