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會十五日三讀通過;明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四十五歲以上民眾,不得以年齡為由給予差別待遇。(中央社)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五日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三讀條文明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四十五歲以上民眾不得以年齡為由給予差別待遇,若違反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中高齡者是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高齡者則是逾六十五歲以上之人;雇主對於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或陞遷、薪資給付、退休、解僱等事項給予差別對待,若民眾發現遭雇主年齡歧視,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由於多數民眾擔心一旦申訴恐遭企業懲處,三讀條文也明定,雇主不得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訴就將其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
條文明定,如果企業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年齡歧視,依法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中高齡勞工申訴而遭雇主調職或解僱,可處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這些行為,應公布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此外,為支持銀髮族退休後再就業,三讀條文也通過,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雇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若企業中已有勞工將滿六十五歲退休年齡,企業可於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再就業的相關協助;若雇主僱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經驗,勞動部得給予補助。條文也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媒合就業機會、訓練研習及勞動法令諮詢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