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九日初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判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判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現行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大法官會議前年五月做出第七七七號釋憲文,認定「肇事」的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另認為,法定刑一律科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對於情節輕微者顯然過苛,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應自解釋公布日兩年內失效。
法務部研議後提出修正草案後提報行政院,四月八日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併案審查相關修正草案,經立委與官員討論下,初審通過相關草案。
初審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