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德區王先生問:今年一月我在網路上向某商家訂購一組玩具模型及周邊配件,加上運費並搭配優惠折扣後,以線上刷卡支付一千兩百元。事後我只收到周邊配件,價值約千元之玩具模型本體卻漏寄,我立即向商家反應,竟回覆僅有兩種補償方案,第一是「提供價值八百元優惠券」、第二是「退刷七百元外加價值五十元優惠券」,我認為補償方案非常不公平而拒絕接受。請問我該如何透過法律保障自身權益?
答:新冠病毒疫情肆虐全球,國人為降低接觸感染風險,多選擇以網路買民生、居家用品或娛樂商品等等,此新型態交易模式日漸興盛,惟交易風險也不少,在此提醒網路交易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確認賣方資訊:若賣方是個人,應注意其是否有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是否有提供面交服務?如果賣方為公司行號,應注意其是否有合法營業登記、地址及電話是否屬實?
二、確認商品資訊:購前應充分了解商品內容及規格等資訊,有任何疑問應立即向賣方提問,以確保商品符合自身期待。此外,任何商品價格在市場上皆有一定行情,若見商品價格悖離行情,須謹慎確認商品資訊,以免日後衍生消費糾紛。
民法第二二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本案王先生付錢卻未收到完整商品,應屬於「不完全給付」情形,自可依給付遲延之相關法律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案王先生是透過「網路」買商品,屬於消保法規定中之通訊交易,王先生若認為商家所提供之補償方案未獲公平對待,可依規定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該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此即為七天鑑賞期之規定),發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賣家後,賣家必須將所收受價金退還。
然而,並非所有網購商品或服務均能無條件適用七天鑑賞期,「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且經企業經營者告知後,則無七天鑑賞期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作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前述皆不適用七天鑑賞期,消費者應一併注意。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