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大同警分局建成派出所前員警林長玲、蔡志偉,八年前查獲逃逸移工時,被控以不移送移民署遣返為條件,索賄共十三萬二千元。高院更一審依犯貪汙罪將林、蔡各判刑九年二月、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警政署政風室民國一0三年獲知林、蔡兩名員警異常登入警用電腦資料庫,私自查詢上百筆移工個資後,展開行政調查,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判決指出,一0一年十月至一0三年八月間,林、蔡二員經常利用週末移工放假、聚集台北車站附近機會,盤查落單移工,一旦查獲逃逸移工,即索賄一至三萬元,以換取不移送移民署遣返。
若移工現金太少,就強占金項鍊折抵,甚至還暗示可幫女移工仲介賣淫,但並未得逞。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林員涉犯貪汙罪的藉勢藉端勒索強占財物、違背職務收賄等共八罪,審酌已繳回不法所得十萬元,判刑十年;涉犯兩罪的蔡員因否認犯行,判刑九年四月。二審高等法院維持兩人的刑度。
高院更一審指出,林員擔任警察工作長達二十一年,理應知悉收受賄賂是嚴重觸法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占或勒索財物,改依貪汙罪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九年二月,蔡員也改依收賄罪判刑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