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井佛堂放火奪7命 更二審仍逃死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男子曾文彥在台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縱火,造成七死悲劇,一審被判死刑。台南高分院更二審二十三日審結,認為曾男確實於案發後逃離現場,並在路旁主動向馳援的員警坦承為放火者,符合自首要件,應予減刑,改判曾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融可上訴。曾文彥二0一七年間住在玉井真理佛堂前輩堂,後來與前輩堂張姓負責人的兒子因細故發生口角,曾男就離開前輩堂;直至二0一九年間,曾男又向張姓負責人表示欲返回居住被拒。曾男因而心生怨恨,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凌晨一點十四分至前輩堂潑汽油縱火,造成嚴重死傷。台南地院一審認為,曾文彥為預謀縱火殺人,手段冷血殘酷且泯滅人性,事後還對犯行洋洋得意,其自首並非基於真心悔悟;而是因雙腳遭火燒傷疼痛難耐,欲就醫治療,迫於情勢才自首,不予減刑,判他死刑。這件縱火案曾文彥逃死關鍵,在於更二審法官認定曾男「符合自首」。上訴後,包括上訴審、更一審及更二審均以符合自首要件,改判曾男無期徒刑。更二審認為,曾文彥縱火後於逃離案發現場的路旁,雖因雙腳遭火燒傷疼痛難耐,主動向到場的員警坦承為縱火者,符合自首規定。且曾男自首仍使偵查機關易於查明犯罪之事實真相,節省司法資源,避免株連無辜,與自首的立法目的相符,仍應依自首規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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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涉洩密土地詐團被搜

本報綜合報導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建國派出所駱姓警員涉嫌洩密給土地詐騙集團,協助詐團偽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文件,北檢二十三日指揮警調單位發動搜索,並約談駱男等人到案。檢調獲報,駱男於民國一一0至一一一年間,涉嫌勾結土地詐騙集團,利用職權外洩特定人士的個人資料,協助詐騙集團偽造不實的遺囑、土地變更契約等文件,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疑似從中收取不正利益。台北地檢署指揮刑事局、台北市調處、台北市警局執行搜索四十七處,並約談、拘提、提訊及通知四十一人到案說明,全案朝偽造文書、加重詐欺、洩密,及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方向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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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違停害死女騎士 緩刑改判四年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鄭姓詐騙集團成員駕駛自小客車違停,車輛整整占據一半車道,致劉姓機車女騎士與另名張姓騎士發生擦撞,劉婦送醫不治。鄭男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三個月、緩刑二年;二審改判四個月,撤銷緩刑確定。鄭男一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將自小客車違停高雄市林園區忠孝西路與文化街交叉路口,車輛整整佔據一半車道,導致劉婦騎車行經時為閃避鄭男自小客車,與另名張婦發生擦撞。劉婦胸骨、肋骨多處骨折,送醫宣告不治。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後,審酌鄭男任意停車肇生事故,致劉婦不幸死亡,念在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者家屬和解賠償完畢,家屬也同意請求從輕量刑,依過失致死等罪判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兩年。檢察官上訴,二審審理期間鄭男又涉加入詐騙集團案件,遭依《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判刑一年十個月確定;二審高雄地院法官據此改認不符緩刑要件,改判有期徒刑四個月,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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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火化場集體收賄 20人緩刑

本報綜合報導新北市立火化場席姓領班等二十一人涉收受殯葬業者共三千零五十三萬元賄賂,協助加速火化等。新北地院考量皆認罪、繳回犯罪所得,給予二十人緩刑;另一人因有前科,不予緩刑。新北市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技工席姓男子,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殯儀館火化場操爐員,一0九年二月十日起兼任領班,負責調派火化場人員並安排棺木進爐次序等。其餘二十人則輪流在火化場擔任臨時及約僱人員,負責火化爐具操作、撿骨入甕等工作。檢警追查,二十一人自一0九年二月一日至去年一月十日,殯葬業者會在火化許可證內夾帶五百至二千元不等現金,或以每具遺體二千元價格按月交付現金,要求細心挑出骨灰雜質、加快火化速度、挑選特定時辰火化、使火化後頭骨更完整、或協助密封骨灰罐等。新北地院合議庭考量他們都是基層公務員,又從事遺體火化、撿骨等一般人不願從事的殯葬工作,且基於傳統民間習俗與信仰,過去確實有給予協助殯葬事宜從業人員「紅包」以化解厄運觀念,現今仍有不少殯葬業者藉此長期、主動交付賄賂以圖業務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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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再利用 真棄置廢棄物 13人被起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彰化檢警查獲涉嫌假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名,遂行非法清理事業廢棄物,並以一家再利用機構為集中地,伺機將事業廢棄物外運至西部各縣市棄置,造成環境重大危害。彰化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將業者、仲介、司機等共十三人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不法所得一億六千多萬元。本案由檢察官林裕斌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會同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進行長期監控及蒐證,查悉蕭姓、林姓、陳姓等業者相互勾結,明知無處理許可文件、亦不具再利用之能力及意願,竟為牟取高達一億六千多萬元廢棄物處理費用,而實質受託從事清理事業廢棄物。為保全日後犯罪所得之追繳、防止被告脫產,檢察官並強力清查被告等名下全部財產,向法院聲請查扣被告等所有價值四千萬元動產及不動產。檢警調查,林姓營造業者前於一一0年間,因承攬公共設施工程,於施工期間發現遭掩埋大量已不可進入「再利用」處理體系之D類事業廢棄物,數量多達九四九一點六六公噸,如依法申報進入處理場合法處理,將因此支出高達約一億六千萬元之處理費。竟與蕭姓、陳姓、何姓等業者勾結,向台中市環保局假稱有再利用之能力及意願,刻意包裝為可供再利用之廢塑膠,實際卻代清除廢塑膠混合物。進而在各縣市尋找非法掩埋地點棄置、或回填至土地,而以此牟利。整起案件因有司機於一一一年六月載運廢塑膠混合物前往高雄一家環保公司傾倒遭拒,返回途中,於國道三號發生車禍導致車輛失控翻覆,環保人員前往稽查,得知司機違法清理廢棄物,再經檢警長期蒐證後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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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噪音狂擾被迫頂樓搭帳篷睡 忍無可忍刺11刀被判4年8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四十五歲黃姓男子因沈姓鄰居長期半夜敲牆壁發出噪音,溝通無效後曾搬到頂樓搭帳棚、外出租屋,後為照顧生病母親才回來,但沈依然故我,黃忍無可忍拿水果刀猛刺對方十一刀,還撂話「我就是要讓他死!」台中地院調查,黃手段凶殘應嚴逞,但事出有因犯後又自首,依殺人未遂罪判他四年八月,可上訴。起訴書指出,黃男不滿鄰居沈姓老翁長期製造噪音,上網買了一把瑞典製的高碳鋼直刀,今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八時多見沈駕駛電動車出門且速度緩慢,竟衝上前朝對方脖子刺殺。沈遇襲駕車想逃,黃男一路追殺到北區梅川東路、德化街口攔下沈後,再持刀朝沈左耳、後頸、上背部及腰部猛刺,釀沈身中十一處刀傷全身是血棄車逃命,黃仍追趕一陣後棄刀,沈緊急送醫撿回一命。檢方訊時,黃男坦承上蝦皮買刀就是為了要殺害沈翁,沈遇害後精神狀況不佳,屬證稱沈有身障,遭黃男持刀砍殺,周邊鄰居也稱二人有嫌隙。現場目擊民眾也說,看到黃持刀攻擊沈後腦、頸部,作案後沒馬上離開,還對他說「你們直接報警,我就是要讓他死」、「不用救那個阿伯,他死定了。」台中地院查,當時警方接獲報案稱「有一名年輕男子拿水果刀刺殺一名年長男子」,立即派遣線上警力巡查,但隨後就接到黃男電話,並自述自己是行為人、向到場警員坦承犯案,認定黃符合自首依法減刑。法院審酌,黃砍殺沈翁十一刀集中頭部,致死之意明確,但根據其他鄰居證詞,沈翁確實常常半夜敲牆壁,鄰居都受不了,黃跟他溝通過都未改善,且黃還因噪音問題換房間、在頂樓搭帳篷居住,後來甚至外出租屋,直到今年母親因病才回家照顧,可見衝突事出有因,依殺人未遂罪判他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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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遭偽造引發罰單風波 警政署全面加強查緝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近來,有不少民眾向媒體反映,他們的車牌疑似被不法分子偽造,導致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對此,警政署二十三日指出,已通令全國各地警察機關加強對偽、變造車牌的查緝力度,並針對違法者採取嚴厲的法律措施。據了解,當民眾發現車牌被偽造後,往往未立即向監理單位申請更換車牌,結果在短期間內便陸續收到交通違規罰單。為了有效遏止此類事件的發生,警政署強調,除了會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偽造車牌的違法行為處以一萬八百元的罰鍰外,還將依據《刑法》第二一二條及第二一六條對偽造特種文書者進行刑事起訴,最高刑期可達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警政署表示,各地警察機關在執行攔檢勤務時,將會特別檢查車牌、車體與行照的一致性,並加強監控偽造車牌的違法行為。對於民眾收到偽造車牌所導致的交通違規罰單,車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將會在查證申訴事項後撤銷不實的罰單。若偽造車牌事件屬實,交通部也將研議提供免費換牌的方案,幫助受害車主解決困境。警政署進一步指出,除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偽變造車牌開罰及扣繳牌照外,偽造車牌行為亦涉及《刑法》相關條文,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為了進一步防範此類違法行為,警政署已要求各地警察機關加強查緝,同時與交通部跨部會合作,提升車牌防偽辨識功能,並建議未來修法以提高偽變造車牌的罰則,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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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27元米酒幫郭台銘連署 北檢起訴4人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去年宣布參選總統展開連署,新店區連署站以送每瓶市價二十七元的米酒換取連署書,涉嫌行賄不特定連署人,台北地檢署在二十三日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起訴連署站負責人周姓男子等四人。檢調追查,案件發生於去年十月間,新北市新店區一處由周男等人負責的郭台銘連署站,送給參與連署者每瓶市價二十七元的米酒、垃圾袋、存錢筒、濕紙巾及沐浴乳等物品,作為增加連署書數量的誘因,共計收集取得十份連署書。檢察官調查後發現,雖然周男等人辯稱米酒僅價值不超過三十元,然而實際上,連署人不僅取得了多種宣傳物品,甚至有人取得了兩瓶米酒,其交付的賄賂價值已明顯超過檢察官機關所建立的參考標準。檢察官指出,為判斷是否涉及投票行賄罪,並非單純以市價或行情作為絕對標準,而是依據該物品是否足以影響不特定連署人的連署意願。在此案中,檢察官認定米酒等物品的交付,已足以影響連署人的決策,進而達成特定被連署人的連署目的。被告周男等人均否認犯行,並強調米酒價值未超過三十元並不構成犯罪,檢察官則從蒐證面認定他們的實際行為已構成連署行賄罪,遂依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連署人交付賄賂等罪起訴周男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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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勤總隊海上救援釀一死 正副駕駛及機工長二審仍判無罪

記日孫曜樟/台北報導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六年前於基隆外海執行一起夜間吊掛救援黛務時,造成海巡署柯姓士官長不幸殉職,當時直升機正駕駛呂文斌、副駕駛黃順河、機工長陳建宏等三人,經調查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基隆地院判決三人無罪,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三日判決,認定三人未違反注意義務,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這起案件發生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五日,當時一艘蒙古籍貨輪在彭佳嶼海域發生緊急情況,船長因健康問題失去生命跡象,海巡署決定由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出動直升機進行緊急醫療救援。然而,救援過程中發生了不幸的事故,負責吊掛救援的柯姓士官長在掛籃下降時猛力撞擊海面,最終因受重傷不幸殉職。基隆地檢署隨後以過失致死罪起訴救援任務中的正副駕駛員及機工長三人。檢察官指出,三名被告未能充分考慮當時的惡劣天氣條件,且未選擇在視野不佳的情況下改採炸鋼繩的方式,應負有過失。基隆地方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當天救援行動是依據現場情況和專業知識進行的合理決策,判定三名機組人員並未違反注意義務,因此,判決三人無罪。檢察官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三被告於執行任務中,是根據實際情況及集體判斷,並無顯著違反注意義務,即使操作中出現鋼繩卡滯等狀況,三被告仍嘗試利用吊掛鋼繩將被害人拉回機艙,避免採取更危險的爆斷鋼繩方式。且檢察官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三被告有罪,因此維持原審判決,裁定三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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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威脅大法官 司法院報警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近日,面對一連串針對大法官安全的恐嚇言行,司法院在二十二日對外發聲譴責,並強調這些行為已嚴重逾越言論自由的底線,損害法治社會秩序。目前已將網路社群軟體上留言隱藏,蒐證後會交予轄區台北市中正一警分局偵辦。司法院聲明指出,大法官依據憲法行使解釋職權,憲法法庭負責審理憲法訴訟案件,其裁判應超越黨派考量,維持審判獨立性。呼籲雖大法官對社會意見持開放態度,但任何因不滿法庭判決而以恐嚇方式危害大法官安全的行為,絕非言論自由可容忍之範疇。最近發生的民眾至司法院院區滋擾事件,司法院表示將根據法律追究相關責任,同時強化院區安全維護措施,確保法官、院內職員及其家屬的安全。根據《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的規定,司法院院區及其週邊範圍禁止舉辦集會遊行,並保有管制進入院區的權利。司法院呼籲,公眾應遵守相關法規,以維護院區內外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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