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記取教訓 男第9次酒駕重判1年2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王姓男子之前已有八次酒駕遭判刑的紀錄,今年二月六日再度酒後開車,彰化地院審結,認為他連同九度酒駕,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判一年二月有期徒刑。判決書指出,王男先前在一一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於一一一年六月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又自今年二月六日上午十一點許起至十二點許止,在其住處內飲用酒類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行經彰化市旭光路與南郭路一段路口時,不慎撞擊同向前方的自小客車,經警到場處理並對其實施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零點七四毫克。法院衡量被告長年來屢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刑,第九度觸犯相同罪名,依然未記取教訓,另斟酌其坦承犯行,肇事所幸無人員傷亡,且已賠償證人之財產損失等情,量處一年二月徒刑。可上訴。(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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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班休息室拾獲毒品 北捷全力配合警方釐清物品來源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有關外界關心員工休息室拾獲毒品一案,台北捷運公司十五日表示,接獲通報後已立即報警處理,目前全力配合警方釐清該物品來源。本公司對於行車人員已定有嚴格管理機制,定期體檢驗尿,及不定期的尿液抽檢,在事實釐清期間,當事人已暫停執行列車運轉的職務,以確保行車安全,並於七月八日向全體同仁公開發布宣導工作紀律,嚴正表達公司反毒的立場。本月四日,南勢角車班休息室拾獲零錢包一只,經清點內容物時發現有毒品,遂通知捷運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捷運警察會同轄區刑事組員警前往南勢角車班了解,經詢問可能使用該空間員工後,有一名行車專員表示係其於南勢角列車內巡車時所拾獲,但因個人作業疏失將其置於休息室。事件發生後,已向當事人採集尿液送檢,經榮總回復尿液檢驗報告,毒品反應皆為陰性,並無毒駕。公司對於行車人員已定有嚴格管理機制,定期體檢驗尿,及不定期的尿液抽檢,針對此次事件,另已重新律定行車專員拾獲遺失物作業流程,以明確拾獲流程避免疏漏。台北捷運公司再次重申,公司一向以安全、可靠、舒適、便捷作為品質政策,對於營運安全列為第一要求,絕不容許任何有可能危害旅客或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該次事件即秉持毋枉毋縱精神立即通知警方處理偵辦,並提供相關錄影資料,以供警方釐清事實真相,若經查獲係同仁持有屬實,將以最嚴厲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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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照顧不當案女童已安置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有關民眾十四日通報疑似有婦人對兒童照顧不當案,新竹縣社會處社工第一時間前往關心,協助女童就醫治療,目前女童已無礙。社會處表示,婦人為單親媽媽照顧女童(無其他孩子),考量照顧狀況與能力,以兒童妥善受照顧和最佳利益考量,社會處已先行安置女童,後續將詳細評估,同時社會處感謝民眾的熱心通報。社會處說,十四日婦人從火車站出站時,因女童下車拖鞋掉落至鐵軌,故讓女童未穿鞋走路回家。社會處在接獲通報後,立即派案調查,經兒保社工到家訪視,檢視女童腳掌有灼傷水泡,立即協助送往醫院急診治療。考量案家目前照顧狀況與能力,為讓兒童有妥善的照顧並維護其最佳利益,社會處已先行安置該名女童。社會處說,此個案為縣府與民間社福單位服務中之案家,因應案家狀況,目前除提供經濟扶助外,也有提供育兒指導資源及早期療育等社會福利服務。後續會再進行調查,依法保護女童,並將聯合公私部門繼續輔導與提供案家相關服務。社會處呼籲,民眾如發現對兒童或少年有疑似被不當對待、疏忽照顧或虐待之情形,可撥打一一三通報;如發現有立即危險,可直接撥打一一0,聯繫警政單位報案。社會處也提醒,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當兒少遭遇一些事件時,媒體、政府機關與其他任何人不能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兒少權法規範的個人資訊,不僅是兒少本人的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只要揭露的資訊足以識別,便是可能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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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館偷拍少女 警鎖定對象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科博館傳出有少女遭偷拍裙底風光,當時少女大喊「有色狼」,但涉案男子已快速跑離現場,台中市第二警分局表示,被害人已由家人陪同至警局製作筆錄,經調閱周邊監視器影像,已鎖定犯嫌,全案持續追查以釐清案情。有網友十一日在社群網站Dcard平台發文表示,十一日前往位於台中市北區的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看展,遇到一名讀國小、國中的少女,突然聽見一名少女尖叫「有色狼」,一名疑似涉嫌偷拍男子立刻跑出展館,有民眾見義勇為,要上前抓住涉案人,但仍遭對方逃逸,呼籲民眾要保護自身及保持警惕。第二警分局調查,被害少女是在十一日時,與家人一起至科博館看展覽,遭一名陌生男子碰觸到裙子,對方跟被害人說對不起後就離開,懷疑遭到偷拍,欲上前攔人時,該名男子已快速跑離現場。警方指出,被害人已由父親及社工陪同,至警局製作筆錄,被害人及家長均暫不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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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捷司機休息室藏毒

本報綜合報導台北捷運員工七月四日在司機休息室內發現一只遺落的零錢包,竟發現裡面有毒品,疑似為二級毒品大麻、搖頭丸與玻璃球。北捷十四日晚間回應,已先將當事人暫停職務,並將傳喚涉案人做筆錄釐清真相。台北市捷運警察隊表示,七月四日晚間十時許,員工在捷運南勢角車班休息室的沙發旁地板內拾獲零錢包一只,經清點內容物時發現有疑似毒品,立即通知捷運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捷警到場後發現零錢包內疑似有不足一公克的大麻草、搖頭丸二顆及玻璃球(吸食器)一顆,經以毒品檢驗包檢測為陽性反應。警方現已查扣相關證物送往鑑識中心採證及交通部民航局醫務中心鑑析中,並同時過濾休息室監視影像比對進出人員及車班表,溯源偵辦中。由於還沒到案做筆錄,已經通知可能涉嫌者,十五日早上會到案說明釐清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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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車牌增加 查獲除罰款並依刑法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論處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交通部公路局14日指出,查獲假車牌案件有增加趨勢,已研議車牌防偽機制以遏止偽造車牌,監理單位並將加強查緝與建立黑名單,提醒民眾使用假車牌最高可處以一萬八百元,並會依刑法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論處。高速公路局統計,發現疑似偽造車牌的件數,一一一年是五一九件,一一二年達九二四件,而今年元月到五月就有八三七件。外界認為,道安條例處罰加嚴,造成被扣牌的車輛增加,且民間業者仿造技術提高,且透過設在國外的網站以網路販售車牌不易被檢警查獲,都是偽造車牌增加的原因。公路局表示,對於使用偽造號牌案件,公路局、高速公路局及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已透過跨機關合作,並持續針對特定車輛及範圍加強查緝;若經相關機關通報疑似遭偽造車牌,公路局將於車籍中註記,以利各機關查緝。公路局也將建立偽造號牌黑名單,與地方政府停管及警察機關合作,透過聯合通報機制查緝,黑名單中車輛若停於道路者,除開單、移送外,汽車並將當場移置保管。另外,警察機關查獲使用偽造號牌,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告發,最重可處一萬八百元,並將依刑法偽造特種文書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目前已有多起案送偵辦及判決有罪案例。刑法二一二條偽造特種文書罪明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並註明,偽造身分證、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汽車牌照等為圖一時便利或求職謀生,情形則實有可憫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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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20童 幼園狼師還在教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北市某私立幼兒園男教師涉性侵六名女童,另外還有至少二十名女童家長報案,狼師還拍攝六百多部犯案影片,但因狼師就是園長的兒子,幼兒園卻隱匿此事,仍持續招生、且長達一年的調查期間狼師並未停職;台北市長蔣萬安十三日表示,北市府立即調查,廢幼兒園許可、犯案人終身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等。台北市教育局長湯志民表示,已嚴懲行為人、負責人及相關教保人員,共計裁處一百十七萬元,並已於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發布、十月一日起廢止該幼兒園設立許可,目前由司法調查持續偵查中。據了解,北市某私立幼兒園男教師涉性侵六名女童遭起訴,台北地院定八月宣判。但狼師就是園長的兒子,在接受司法調查期間仍持續任職,且持續有孩童受害,仍有多名家長報警,累計已至少二十名女童受害,檢方甚至查扣六百多部性私密影片。蔣萬安表示,去年九月二十六日發出公告廢止這間幼兒園的設立許可、停止營業,北市做出法定上限的最重裁處,對犯案人開出新台幣六十萬元罰鍰,並且終身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負責人沒有即時把犯案人停職、沒即時通報,共計罰五十一萬、廢止幼兒園許可,而且「不得擔任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台北市社會局也以新聞稿表示,行為人因幼兒園疑似性侵幼童案件,去年七月十一日被羈押,有關幼兒園調查部分,由教育局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規定調查。社會局指出,該托嬰中心負責人,去年十月已轉賣給其他負責人經營,新承接負責人查無不可立案情事,另變更負責人後,社會局同時於官網清楚標明該托嬰中心變更情事。為維護幼兒收托安全,社會局持續進行無預警稽查,十至十二月提高稽查頻率供稽查三次,一一三年至今亦已稽查三次,直至目前並無發現違法或不當對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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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設局 玩具鈔誘捕車手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一名公司老闆提領七百零八萬元要到指定地點交款前,突然想到自己也曾匯款二百二十萬元給對方,懷疑自己是否遇到詐騙,他到派出所詢問才知真遇到詐騙,和員警聯手設局,拿玩具鈔約詐團取款,警方當場逮捕取款女車手。台中市大甲警分局大安分駐所本月十日受理一件詐欺案,被害人提領七百零八萬元現金準備到指定地點交付,此時才想起自己曾匯款二百二十萬元給對方,懷疑是否遇到詐騙集團。他到派出所問員警,員警了解後立刻告訴這名「董仔」,他真的遇到詐騙,男子聽聞後大驚。雖然銀行行員曾經示警,被害人因生意往來,經常有大筆金額進出,才能繼續提領出鉅款,員警聽聞後將計就計,由警方提供玩具鈔票混充真鈔,當天下午三時三十分,被害人到大甲區興安路上的一家超商內與車手面交。面交前,數名便衣員警在超商內、外監視、埋伏,員警見時機成熟,現身並表明身分當場逮捕女車手,另一名在遠處監控車手取款的李姓男子眼見東窗事發,正準備跑步逃離時,被另一組員警發現當場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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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被害人有過失 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

永康區李先生問:我是某家公司的最大股東兼任監察人,我在任職期間提供自己所有的倉庫給公司堆置庫存商品。某日在公司股東會遭決議解任監察人職務之後,公司立即要取回置於倉庫中一千顆汽車電池,但是我要求給付退股金、提供進出貨及庫存明細等資料,並給付每月兩萬元租金後始歸還該電池。公司主張該電池長期未能充電修復而成廢品,遂起訴請求我應賠償該電池的損害,而在訴訟中我也曾兩度以電子郵件表明讓對方無條件取回電池,但對方卻置之不理,執意請求電池的全部損失,請問我如何以該電子郵件作為抗辯?答:如果李先生是在電池尚可修復的期日前,已經兩度以電子郵件通知公司無條件取回電池,公司置之不理屬實,在公司依據電池所有權遭受侵害為理由的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上,李先生兩度以電子郵件通知一事,即可作為「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抗辯。按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的情形,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稱為「過失相抵原則」。其立法意旨在於無論何人不得將自己的過失所發生的損害轉嫁於他人,係基於支配損害賠償制度的公平原理與指導債之關係的誠信原則而建立之法律原則。此項法律原則,縱加害人未提出被害人與有過失的主張,倘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雙方攻防及調查證據之所得,已知有與有過失的事實者,法院得於賦與雙方就其事實有辯論的機會後,斟酌雙方原因力的強弱及過失的輕重,依職權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以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公平。建議李先生在訴訟上提供該兩度電子郵件通知供法院審酌,並主張應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金額。(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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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潛入校園偷拍女大生如廁 遭判一年徒刑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一名黃姓男子涉嫌躲在屏東某大學女廁內,先後五次用手機偷拍女子如廁;屏東地方法院依妨害祕密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一年,得易科罰金。判決書表示,黃姓男子於前年十一月下旬某早上起,在屏東一所大學二樓女廁內,以手機偷拍女子如廁鏡頭,經五次後才被發現,校方報警偵辦。屏東地院審理認為,黃男為滿足私欲,多次躲藏在女廁內,以手機拍攝多張不特定女性如廁時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不只侵害個人隱私,更造成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公共廁所安全的疑慮,亦嚴重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不宜寬貸。屏東地院也指出,黃男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其等的損害,致犯罪所生的危害未獲得彌補;衡諸他於該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有公共危險前案之素行,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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