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市政顧問模範父親 持武士刀揚言殺妻分屍!男子遭判10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曾任台中市府市政顧問、獲頒模範父親的林姓男子,因為與妻子長期不睦,曾拿裝水保溫瓶丟擲砸妻子頭、電話線勒頸等暴力行為,林男甚至在保護令期間,還持武士刀揚言分屍妻子。林男犯後求減刑,但法院認為他有市政顧問等榮譽卻不潔身自愛,犯後也沒和解,依傷害、違反保護令二罪判他十月徒刑,可上訴。起訴書指出,林男因財產、懷疑有無他人介入婚姻等而長期與妻子有爭執,一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在家拿有裝水的保溫瓶砸妻子額頭,接著又徒手毆打、拿電話線纏繞妻子頸部,妻子滿身傷,事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惟林男不顧妻子保護令有效期間,去年四月二日又和妻子起口角,在妻子躲進房內後,竟手持武士刀猛敲房門,恫嚇妻子「我拿刀把妳刺死」、「我是會把妳分屍的喔」、「我這把武士刀很鋒利」、「全台最大分屍案」等語句。法院審理時,林男坦承不諱,和妻子指證相符,並有保護令、驗傷、錄音及現場照片等可以佐證;林男及辯護人也主張,他和妻子因財產、婚姻等問題長年爭執,反控妻子企圖讓他變成無家可歸的窮苦老人。林男說他曾獲聘市政顧問、獲頒模範父親,是一時情緒激動才犯案,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法院審酌,林男稱與妻子有長年紛爭卻沒提出事證,林男妻子則表示曾向林男稱「要找徵信社」,法院認為林男僅因妻子要找徵信社就動手施暴,難有何值得同情之處,且獲聘獲頒市政顧問及模範父親與這件案子無關,且林男施暴也是不珍惜這兩項榮譽,不潔身自愛,反施暴妻子、揚言分屍,不予以減刑。法院調查,林男施暴妻子成傷,又無視保護令恐嚇要殺妻分屍,犯後也沒和解,依傷害罪判他七月徒刑;另依違反保護令判他三月徒刑,三月部份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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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刊違規廣告廠商免受罰 新竹地檢署16日起訴前新竹市衛生局鄭姓科長及邱姓、張姓負責人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新竹地檢署十六日起訴前新竹市衛生局食藥科鄭姓科長與張姓業者合謀協助讓刊載違規廣告廠商免罰案,起訴書中指出鄭姓科長涉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與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起訴,張姓廠商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另邱姓負責人則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而行賄者(即廠商)六人,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七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不等之金額。新竹地檢署表示,一0九年二月至一一0年一月間,有十三家違規廠商在媒體上刊登誇大、易生誤解的產品廣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共一千一百九十件,鄭姓科長應依規定裁處罰鍰,卻與張姓業者合謀,透過以變更登記地或移轉管轄等方式,讓十三家廠商規避裁罰,藉以收受賄款。新竹地檢署指出,張姓業者指示部分廠商將公司登記地址移至新竹市,或以出具陳述書方式,偽稱違規廣告均由他實際管理的公司刊登,讓案件移轉至新竹市衛生局,再由鄭姓科長處理。再將違規案件的行政裁處書不實登載為邱姓負責人或公司後,鄭姓科長則隱匿行政裁處書或以未合法送達、未錄案列管等方式,讓廠商規避裁罰。鄭姓科長將行政裁處書交予張姓業者,張姓業者向廠商索賄得手約一千三百一十四萬元,其中鄭姓科長分得四百四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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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3公務員貪汙12萬公款 自首認罪均獲緩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時任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現改為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助理研究所蘇姓主持人,與王姓、張姓約雇員私下製造昆蟲性費洛蒙產品兜售給生技公司賺得十二萬多元,蘇還謊報差旅費四千多元;三人向廉政署自首;法院審酌三人自首並繳回不法所得,依貪汙罪各判一至二年,均宣告緩刑,可上訴。檢、廉調查,五十一歲蘇男自一一0年七月起擔任毒藥所費洛蒙實驗室主持人,他和王姓、張姓二名約雇員明知所方製造的昆蟲性費洛蒙產品是向動植物防檢局申請、獲准同意製成的成品,屬於公有財物,除試驗、農會或生產合作社申請委託推廣示範及一般農民領取外,不得對外提供。蘇等一一0年十月至隔年三月間,由蘇男私下向生技公司兜售藥毒所製造的薊馬警戒費洛蒙、甘藷蟻象性費洛蒙誘引劑、水稻二話螟性費洛蒙誘引劑、秋行軍蟲性費洛蒙誘引劑,私下販賣賺得十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元用來充當實驗室公積金,作餐敘、飲料或午餐等私人用途。檢、廉查出,蘇一一0年八、九月沒有出差,卻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佯稱赴台中、南投郊區做田間費洛蒙試驗,申請七次詐得四千四百九十四元,而後蘇、王、張三人向廉政署自首曝光。檢方偵訊時,蘇男坦承未經藥毒所簽准同意就私下販賣相關昆蟲性費洛蒙給生技公司,差勤系統登打不實出差內容,王姓及張姓二名約雇員也都認罪,並有蘇男和生技公司對話截圖可佐證。台中地院審酌三人向廉政署自首,蘇男繳回不法所得十二萬多元,且每次犯罪所得都在五萬元以下,均依法減刑,另考量王、張二名約雇員是遵從蘇男指令,再予以二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法官審酌三人是公務員卻私自侵占公有財物、詐領差旅費,斟酌一切情狀後,依貪汙治罪侵占公有財物罪、詐欺罪等,判蘇男二年,緩刑五年,應向公庫支付十萬元,褫奪公權一年,另判王、張均一年,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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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公車左轉未禮讓撞死婦人 駕駛賠償和解換緩刑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高雄五十九歲趙姓男子去年八月二十二日駕駛公車行經七賢、自強路口左轉時,撞上正在過馬路黃姓婦人,致黃婦送醫後不治。高雄地方法院考量趙男已賠錢並與家屬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六月,緩刑二年,可上訴。趙男去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午駕駛公車行經前金區自強一路,準備左轉進入七賢二路時,卻未禮讓行人先通過,不慎撞上正在過馬路的黃婦,致黃婦倒地後受顱骨骨折併外傷性顱內出血,經送醫救治後,仍於三天後不治死亡。趙男也因此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高雄地方法院審酌趙男因疏忽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所為實屬不該,念在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完畢,又無前科,據此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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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嬰送月子中心卻窒息亡 家屬質疑嘉義長庚產後護理之家疏失

記者湯朝村/嘉義報導嘉義一對夫妻在嘉義長庚醫院生下試管男嬰,與母親六月二十四日入住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七月三日下午五點母親送男嬰回嬰兒室後,晚上八點四十分被發現窒息,送嘉義長庚醫院急救,雖恢復呼吸心跳,但腦部嚴重受損,十五日拔管過世。男嬰家屬表示,經檢視產後護理之家監視器畫面,發現值班人員靠著小床讓寶寶自己喝奶、坐著一邊滑手機一邊抱顧寶寶、相隔四十到五十分鐘才巡視一次,質疑照顧未完善。嘉義長庚醫院回應,男嬰進行醫療過程中,院方持續關懷家屬,為何發生窒息,原因仍待釐清;產後護理之家照護人員有依照規定持續照顧嬰兒室嬰兒,並無長時間未照顧情形,對於與家屬認知上有落差,後續會持續關心家屬,加強溝通,也尊重家屬的做法。男嬰母親的弟弟說,十五日姊姊辦理離開產後護理之家手續,繳納尾款,從男嬰送醫急救到離開產後護理之家,都無人表達歉意,對於產後護理之家對嬰兒的照護疑未完善感到不滿。男嬰母親發文感嘆,看著你的照片眼淚一直掉,後悔沒有一直緊緊的抱著你,後悔帶你來嘉義長庚月子中心,也有太多的捨不得。你要在天上當快樂的小天使,等爸爸媽媽準備好了,你記得再來排隊,用你的方式讓我們知道你回來了,再來當爸爸媽媽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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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九如一路養生館屢次查獲非法性交易 媒介負責人及員工遭起訴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高雄一名二十九歲蕭姓男子在三民區九如一路開設一家養生館,但卻被警方查獲多次媒介女服務生從事性交易,並在網路刊登廣告,高雄地檢署依妨害風化等罪嫌起訴蕭男及張姓員工。高雄地檢署偵查時,蕭男與張姓員工均坦承犯行,蕭男以月薪新台幣三萬元聘僱張姓員工,負責接待客人、介紹消費方式等,並自今年一月起在九如一路開設養生館,但實則媒介女服務生從事性交易,還在網路社群以暱稱「維納斯糖糖」刊登廣告,標註「小隻馬超強戰鬥力」等語,吸引不特定男客前來消費。警方接獲情資,今年一月二十三日晚間前往搜索,當場在包廂查獲正在性交易的男客及女服務生,扣得現金五萬多元、計時器等物。檢警調查,店家收費方式為每四十分鐘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事後從中抽成六百元到八百元,其餘則歸女服務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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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堵警值班遭撞死非殉職?惹議

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針對今年二月二十九日晚間,遭衝進派出所的小貨車撞擊死亡,基隆八堵分駐所二十四歲警員蘇昱鴻,傳出內政部警政署認定為「因公死亡」而非「因公殉職」一事,基隆市長謝國樑為此表達嚴正抗議,認為蘇昱鴻應屬「因公殉職」,若無法爭取到最優撫卹條件,不排除透過募款協助蘇昱鴻家屬,爭取權益。謝國樑在事發隔天的三月一日凌晨,第一時間到醫院探視時,即強調應屬因公殉職,希望能從優撫恤,全力協助家屬。實際上基隆市警局也是以「因公殉職」呈報,但警政署卻質疑該案未達因公殉職標準,僅能算因公死亡,目前認定結果仍在審查中。基隆市警針對此事,發出澄清說明,全案業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審定「執行任務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另是否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執行勤務中殉職者」的要件,前經警政署「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請市警局補充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憑辦。案經市警局在今年六月再次函報,刻由警政署會辦各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中,並將擇日邀集「審查小組」成員召開會議審議。據媒體刊載死亡的蘇員家屬,無法給予最高額慰問金部分,業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發給最高額度安全金新台幣三百萬元;另依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均發給遺族一千二百萬元至一千四百萬元,又該辦法刻正進行修法提高慰問金額,待行政院審議後發布,屆時再協助蘇員遺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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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女國道跳車被撞死

記者丘安∕桃園報導國道一號北向六十八點二公里處、楊梅路段,十四日晚一位詹姓女子與家人同車上,不知何故突然從車後座跳下,被一部自小客撞擊,致詹女身上多處有撕裂傷,大腿也骨折,送醫搶救身亡,真正死亡原因,現由國道警察調查中。桃園市警消指出,十四日晚八時接獲報案電話,指稱在國道一號北向六十八點二公里處、楊梅路段,有名女子躺在車道上,消防救護人員隨即趕往現場,警消趕抵現場時,現年二十九歲的詹姓女子身上有多處撕裂傷,右大腿也骨折,警消人員隨即將詹女送醫,但仍回天乏術。警方初步調查,詹女是和家人同車,坐在自小客的後方,不知何故,自小客從楊梅交流道開上北上國道後不久,詹姓女子就突然從自小客後座左方跳下,導致後方現年五十五歲劉姓男子駕駛閃避不及,撞上詹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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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騎車待轉沒號誌遭撞死 2審改判高市府賠18萬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一名許姓女子一一0年九月間年騎機車到橋頭區一處待轉區要轉彎時,遭小貨車撞傷身亡,家屬以路口號誌設計不當等缺失要求國賠。高雄高分院經審,二審改判高市府賠十八萬多元,可上訴。許姓女子一一0年九月下午騎機車沿高雄市橋頭區典昌路由北往南行駛,行至一處待轉路口準備左轉時,與黃姓小貨車駕駛發生碰撞,造成許女傷重不治。許女家屬主張待轉區相對應位置沒有設置交通號誌,以待轉路口交通號誌設置有欠缺為由,請求國賠六百五十萬多元。經高雄地方法院審酌,認為許女行駛路段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字,依規定應兩段方式左轉,但待轉區相應位置欠缺行車管制號誌,設置有欠缺。一審調查事故經過,認為許女應負擔八成過失責任,計算家屬請求賠償金額並扣除已請領的相關保險理賠金後,判高雄市政府不需賠償。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指出,縱使高雄市政府主張待轉區是廠商重複施工造成,但待轉區既然已經劃設,就要增設相應行車管制號誌。若事故路段有相應行車管制號誌,許女依循號誌指示行駛,將減輕或避免發生事故等,認為許女應負七成過失責任,判高市府應賠償新台幣十八萬八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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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紙條對女店員要求約會或送巧克力 男違跟騷法判拘役40日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施姓男子去年三月間至八月間,寫邀約會的紙條或送巧克力給一名女店員,或敲打玻璃窗,以引起對方注意,也寫紙條說「如果你要報警,告訴我,我陪你去警察局自首」,致女店員心生畏怖報警處理。彰化地院審結,依跟蹤騷擾罪將他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女店員為任何不法侵害行為及跟蹤騷擾行為。判決書指出,施男去年三月初到七月間,多次買巧克力放在超商櫃台給該女店員,又以電腦打字寫著「願一識佳人,不知佳人意下如何,佳人若有意願可前往相見,冀佳人勿以唐突見怪」的紙條放在超商櫃台,要求約會。施男又連續二次留紙條給女店員,先是寫著「我求你千萬不要報警,從那天你說要報警我一直害怕到現在」,一周後又把寫著「真心請佳人前來相見,我必定以禮相待」、「請你不要報警,如果你要報警,告訴我,我陪你去警察局自首」的情緒勒索內容之紙條,放在櫃台給女店員。去年八月間,施男又站在超商外,走到玻璃窗邊敲打玻璃窗,引起女店員注意,再對女店員揮手示意,然後騎機車離去,一個多小時後又騎車回來,站在超商門口對著女店員比手畫腳講話約十五秒後才離去。二天後他又到超商,對著正在櫃台工作的女店員舉起左手食指說話,女店員不堪騷擾,打電話欲報警,施男欲伸手奪女店員電話,後因有其他客人欲結帳,他才騎機車離開。法官審酌被告不思尊重告訴人意願,竟反覆對告訴人為騷擾跟蹤行為,造成告訴人恐懼不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情,量處上述之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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