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個資給友人 豐原警遭收押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豐原警分局翁子派出所莊姓警員涉嫌洩密案,遭檢、廉約談,初步查出他疑受徵信業友人請託,透過警用電腦洩漏所查的個資;由於雙方對提供資料疑有對價關係,檢、廉依貪汙、違反《個資法》及洩密罪嫌,聲押莊員和其兩名朋友等三人獲准。豐原警分局六日表示,已依規報請警察局停職處分,全力配合後續調查。高雄地檢署指揮廉政署、警政署政風室、台中市警局督察室、政風室及豐原分局督察組等單位共同查處莊姓員警疑涉洩密案。調查人員四日前往翁子派出所調閱相關文書資料,隨後帶莊員至廉政署南部調查組協助說明。初步了解,莊員在新北市任職期間結識民間友人,疑似洩漏個資給對方,經檢察官複訊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獲准。豐原警分局表示,已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報請市警局予以停職處分,全力配合後續調查偵辦,絕不護短,並追究相關人員考監不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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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購千筆台人個資 主嫌收押

本報綜合報導林姓男子等三人涉嫌於境外網站「創世紀市場」非法交易購買數千筆台灣民眾帳號密碼、個人資料,台北地檢署二度展開搜索、約談,聲押禁見林男獲准,全案朝違反《個資法》方向偵辦。調查局資安工作站表示,「創世紀市場」是美國知名販售網站權限的非法交易市場,提供註冊用戶以虛擬貨幣購買遭駭客竊取的個人資料、網站登入帳號、密碼等權限資訊。檢調追查,「創世紀市場」的註冊用戶使用網路匿蹤技術隱藏真實身分,透過虛擬貨幣匿名交易方式製造金流斷點,經蒐證、交叉比對後,發現林男、虞男、陳男等人涉嫌以包裹式手法購買數千筆台灣民眾在社群平台、電商平台等使用的帳號密碼、手機號碼、身分證字號等敏感資訊。今年四、七月間,北檢兵分多路搜索涉案林男等人住居所等地,並查扣相關主機及電磁紀錄等證物,同時約談林男等三人到案。檢察官訊後,認為林男犯罪情節重大,有滅證及串證之虞,聲押林男獲准,另分別諭令陳男二十萬元、虞男二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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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拆除彈射座炸傷 軍方判賠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黃姓工人一0五年間處理軍方含爆裂物彈射座椅火箭廢品時遭遇爆炸嚴重受傷,向軍方求償五百六十萬元,一審敗訴,二審逆轉改判空軍官校應賠償黃三百七十四萬餘元。全案上訴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判決,全案確定。黃男一0五年十二月間在高雄市湖內區一處廢棄物處理廠工作,負責清理軍方廢棄的彈射座椅火箭推進器,因未被適當處理導致意外爆炸,造成黃男全身嚴重燒傷及其他傷害。黃男向軍方求償包括醫藥、看護、精神慰撫金、工作能力損失等,共五百六十萬餘元。二審高雄高分院判決,空軍官校未能在適當時間內對庫存的彈射座椅火箭推進器進行清理與分類工作,未盡到應有的管理責任,認定其存在職務過失,應對黃男的傷害負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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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容許他人借牌投標 恐違政府採購法

安南區林先生問:一位熟識的長輩有天跟我說,要用我的名字成立一間土木包工業,申請的費用跟流程他都幫忙處理,驗資也不用擔心,土木包工業成立之後我可以用它去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我因為自己也在土木業受僱,覺得這個建議不錯,因此答應了,並且將大小章交給這位長輩保管。想不到,後來接到地檢署的傳票,說我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問了長輩才知他用我的土木包工業去投政府的標案,後來被司法機關發現了,請問這樣的行為會成立犯罪嗎?答:林先生這樣做確實可能會成立犯罪。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這項規定就是對俗稱「借牌」行為的處罰。該規定還可區分為前段與後段兩個部分,前段處罰的是「向別人借牌」的人,後段處罰的是「借牌給別人」的人。本案林先生會被認為是「借牌給別人」的人,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對於罪行的描述,是使用「容認」這樣的用語,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對於「借牌給別人」這個行為,是抱著無關緊要的心態,覺得「即使對方把自己的牌照拿去投標也沒有關係」的話,就可能會合於「容認」的概念。而行為人是否具備這樣的心態,司法機關會以客觀的事實加以判斷,例如以林先生為登記負責人的土木包工業完成登記之後,大小章直接交給他人保管,這樣的行為,便很有可能被認為合乎「容認」的要件。此外須補充的是,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自己會受罰之外,廠商還會另外被處以罰金。借牌行為有違政府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請務必留意,不要誤觸法網。(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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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警勾結毒販洩密 1、2審都判2年3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前台中霧峰警分局偵查佐劉正雄和毒販勾結,連檢察官指揮偵辦販毒集團都大膽攜案件卷宗和毒販碰面告知他被指認,讓張潛逃至今;法院認為劉內神通外鬼,若判緩刑令其他兢兢業業執法者情何以堪?一、二審都依洩密等罪判他二年三月,仍可上訴。起訴書指出,劉正雄一0五年在第六警分局任職期間,得知台中警方將於五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同步實施「查緝賭博專案行動」,他竟通知涉嫌經營網路賭博的張姓友人說「五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是特別的日子」、「專」、「案」等。一0九年於霧峰警分局任內,劉和寧姓毒品人口勾結,告知警方偵防車車牌提醒寧正被蒐證中。另一0六年因一名退休林姓偵查佐提供販毒人口情資,劉也利用警政系統查詢其個資洩漏給林。一一二年嘉義一名王姓警員透過關係找上劉,表明霧峰分局偵辦案件嫌疑人是同事的小孩,請求劉幫了解是否移送地檢署,劉又將該嫌疑人刑事案件移送書PDF檔案傳給王。檢方指揮霧峰分局偵辦販毒集團,其中一名張姓共犯得知被盯上,就聯絡劉幫他打探案情,劉向同小隊偵查佐索要卷宗、登入警政系統查共犯資料,帶著卷宗開車至南投和張碰面,口頭告知集團共犯指認他是販賣大麻的來源,導致張立即逃出境至今,去年檢方發覺有內鬼抓到劉員。台中地院一審時,劉均坦承不諱。一審以他任意洩漏警方辦案情資、侵害人民隱私,向販毒集團洩密,使上游潛逃出境,考量劉犯後坦承,但其裡應外合、內神通外鬼,若仍給予緩刑,要讓其他兢兢業業執法人員情何以堪?洩密、個資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六罪,一共判他二年三月。劉不服上訴,表示對客觀事實都坦承,就部分犯行仍辯稱無違反個資意圖、未該當要件,其六次不當犯行,都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台中高分院二審比對證據,認為劉員避重就輕,不予採信,也考量他犯罪時間橫跨七年之久、犯行高達六次,且首次犯案已超過四十歲,在警察體系內已升小隊長,對法治價值有相當認熟識,並非剛出社會涉世未深誤觸法網的年輕人,仍認不宜緩刑,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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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多年來染指補習班多名男童 法院重判9年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一名男大生在補習班上課時,朝同班多名國小男童伸狼爪,哄騙他們脫衣、摸下體甚至口交,有被其他學生目睹男童全裸告知家長才曝光;台中地院認為,男大生一0八年至一一二年持續性侵、偷拍男童,惡性可議,考量他犯後坦承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十六罪判他九年六月,可上訴。起訴書指出,男大生一0八年起在該補習班上課時,明知有三名男童當時年僅八到十歲間,竟連哄帶騙在補習班內教室、一樓大廳、廁所,或是樓梯間等地,數度脫下男童褲子撫摸生殖器、口交,過程還會拿手機竊錄,或是事先將手機架設在廁所內,偷拍男童如廁畫面,後來有其他學生在教室意外撞見另一名男童全身赤裸,嚇到衝出教室逃跑,卻被男大生追上抓住他肩膀安撫,後來男童告知家長後全案才曝光。法院審理時,男大生坦承不諱,並有多名男童、家長證詞;法院審酌,男大生明知三名男童都未滿十二歲,無法對於被拍攝行為表達反對,仍朝他們攝錄,無異剝奪其等是否同意被拍攝性影像的選擇自由,確屬以違反本人意願對兒童拍攝性影像。法院也認為,男大生偷拍男童如廁,包括男童裸露生殖器畫面,其影片內容衡情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有礙社會風化,應屬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起性慾或羞恥影像。男大生犯後認罪反省,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但法院查,男大生自一0八年至一一二年陸續作案,犯罪時間非短,事後也沒和解,不予以減刑。法院審酌,男大生罔顧男童人格、身心未健全,惡性可議,考量他犯後自白坦承,目前仍在學、需自己打工賺錢,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罪、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罪,一共十六罪判他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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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度社區便溺任意裸體挨罰 男提出診斷證明撤銷原處分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一名馬姓男子三度在社區小便,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在公共場所「任意裸體」裁罰一千元。馬事後去拿診斷證明,稱自己患急迫性尿失禁,提出聲明異議。最後,法官認為,依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有「不聽勸阻」的情形,自無法以此規定處罰,撤銷原處分不罰。今年一月十六日、十七日、十九日深夜,馬男在住處附近便溺,經住戶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在公共場所「任意裸體」移送裁罰。馬男不服,向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聲明異議,並拿出患病診斷證明稱當時突然尿急所致,並非故意裸露,請求撤銷。簡易庭認為,馬男明知自己有病,當使用成人紙尿褲因應尿失禁情形,馬未做相關防免措施外,且接連三天深夜在住處附近便溺,客觀上難認僅因其該病症所致,其異議雖無理由,惟社維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處罰要件「於公共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馬於公眾通行巷道內公然小便,雖符合「任意裸體」,但需併以「不聽勸阻」為處罰要件。該處分書裁罰雖有違誤,但馬男行為也該當廢棄物清理法隨地便溺之違章處罰,自應由移送機關將移由環保局另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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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壁才藝嘉年華登場 共享夏日時光

記者翁聖權∕後壁報導後壁區才藝嘉年華活動六日上午在侯伯社區聯合活動中心登場,以「魔幻後壁~樂享仲夏」為題,準備舞蹈、西樂演奏、魔術表演及偶戲等演出,邀請鄉親共度愉悅的夏日時光。區長陳玉惠表示,公所非常用心安排這次活動,內容精彩可期,除有在地學子展現努力練習的成果,還有社區媽媽活力四射的舞蹈表演,更邀請街頭藝人帶來驚喜連連的魔術演出,要讓大小朋友一起樂享仲夏,誠摯邀請大家一同來到後壁侯伯社區聯合活動中心,藝同響樂趣。活動中心不僅是政府推動地方發展的重要據點,也是民眾聚會休憩、同時扮演藝文展演空間的場所,透過「才藝嘉年華」活動,讓在地人文藝術得以傳承及延續,使活動中心成為凝聚民心的好厝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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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刑事局副局長任詐團顧問

記者蔣謙正、劉春生∕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偵辦詐騙集團,追查出虛擬貨幣交易所、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涉及詐欺、洗錢,前刑事警察局莊姓副局長擔任詐騙集團顧問,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罪被起訴。雲林地檢署指出,去年追查民眾遭詐團詐騙案,陸續破獲車手集團、人頭門號卡商,及某電訊公司製作俗稱「黑莓卡」販售予詐騙集團等不法組織集團。電訊公司陳姓負責人(三十三歲)今年三月十二日經雲林地院裁定羈押迄今,潘姓男子另案在押中,檢方諭令莊姓前副局長(六十八歲)新台幣六十萬元交保,另江姓、史姓和黃姓律師等三人以三十二萬元到十二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全案日前業經偵查終結,總計查獲陳姓負責人共二十二人,分別以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檢方今年三月再次搜索電訊公司,扣得不法贓款現金二百多萬元及泰達幣六萬多枚,另陳姓負責人所支配金融帳戶內的不法贓款金流從二0二一年十一月至二0二三年十一月間多達四億四千多萬元;虛擬錢包帳戶二0二三至今年一月間泰達幣金流,經換算現金多達七億二千多萬元。為徹底剝奪詐騙集團的犯罪所得,雲林地檢署將請法院一併宣告沒收。同時檢察官為保全犯罪所得,已扣押電信公司名下建物一棟及土地二筆。檢方調查發現,陳姓負責人自二0二一年九月間成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持續性及牟利性且具結構性的詐欺集團,負責詐欺集團內不法金流洗錢事宜,為順利進行洗錢事宜以親友等人名義在國內及國外設立二十九家人頭公司,並申請金融帳號,作為洗錢的第三、四層帳戶。陳姓負責人將錢先匯入會計事務所潘男的公司,並全數購買泰達幣後,再存入陳姓負責人指定的虛擬帳戶錢包內;然因大量金流導致潘男的公司部分款項遭銀行圈存,潘男在二0二二年二月間以每個月六萬元聘莊姓副局長為公司顧問,解除遭銀行圈存的款項及規避檢警查緝。檢方表示,電訊公司從二0二二年七月起多次遭到搜索,且相關人員涉刑事案件眾多,陳姓負責人先聘莊姓副局長的兒子擔任該公司顧問,二0二三年七月以每月顧問費五萬元聘任莊姓副局長,幫忙處理相關刑事案件事宜。此外,陳姓負責人聘請江姓律師的律師事務所負責處理旗下人員遭檢警查緝相關法律事務,並安排另二名律師為落網車手、帳戶人頭、公司帳戶人頭辯護,提供偽造證據給檢警機關調查,誤導刑案偵辦,並洩漏相關偵查內容,讓他得以規避檢警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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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保集團低價買進口車製造假車禍 詐保500多萬遭起訴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高雄一名黃姓男子組成十五人詐保集團,先以低價買進二手價格差BMW等進口車,再製造假車禍詐保後報廢車輛,得手新台幣五百多萬,高雄地檢署依詐欺罪嫌起訴黃男等六人,另七名共犯予緩起訴處分,其餘二人則因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以四十一歲黃姓男子為首的詐保集團,貪圖特定進口豪車具高折舊率與低流通性,致車輛使用達一定年限後,交易價值低於資產帳面價值,造成投保理賠金額較實際車價高之獲利,自一一一年二月起至一一二年十月止,由黃男擔任操盤手指揮,其餘共犯則分別擔任人頭車主或撞車手等角色。詐保集團先取得BMW、BENZ等特定車款後,再向多間產物保險公司投保車體險、全損免折舊付款、第三人責任險,另透過管道取得權利車、平價車,再由撞車手駕駛權利車、平價車撞擊名車,或以名車互撞,故意設計發生假車禍。高雄市警方接獲保險公司報案後,分析相關車禍事故資料,發現幾起車禍車損及撞擊方式非比尋常,疑有幕後集團操控詐領保險金,經調查發現肇事雙方均為同一公司員工,經長時間埋伏、跟蹤蒐證追查掌握重要情資,一舉破獲該不法集團,全案依詐欺等罪嫌將黃男等十五人送辦。高雄地檢署四日上午指出,黃男詐保集團據此十七次向保險公司出險請求保險給付,其中七次成功詐得保險金共五百六十七萬多元,其餘十次則因保險公司審核後察覺異狀,未給予給付。高雄地檢署偵結後,將黃男等六人依詐欺等罪嫌起訴,並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沒收扣押車輛二部、現金七十六萬多元並追徵犯罪所得,另七名共犯則因無前科及認罪,給予緩起訴處分,其餘二人則因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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