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失足2樓墜地 壓死路人

本報綜合報導四十四歲彭姓男子日前疑因清理二樓窗戶,站在窗外屋簷失足墜落;恰好鄭姓男子路過遭壓傷送醫,多日搶救後不治。彭男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檢方偵辦。新竹縣新湖警分局表示,彭姓男子於新豐鄉承租一處位於二樓的套房,六日疑要清潔租屋處窗戶,到窗外屋簷處卻失足墜落,正好二十五歲鄭姓男子路過遭壓中,附近民眾發現後協助報案並送醫。地方人士表示,彭男承租的二樓套房空間小,約只能容納一人居住,且環境凌亂,彭男當天疑要清理窗戶才到窗外屋簷處,失足墜落。警方指出,彭姓男子墜落後壓中鄭男,鄭男頭部落地也出現吐血情形,經送醫搶救仍在十六日不治。彭男則腿部骨折,難以走路。警方表示,彭男與鄭男互相並不認識、也無糾紛。彭男經警方訊問後,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Read More

騙國人赴柬摘器官 手遊老闆重判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手遊公司老闆陳盈齊前年找來九名共犯組成人蛇集團,詐騙兩名台灣人出國摘取器官,其中一名被害女子的母親支付約一百萬泰達幣贖金,女兒得以獲救返台;另一名被害男子在當地趁機逃脫,返回台灣。二審高等法院判決陳判處七年十一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檢警調查,陳盈齊以「找英文秘書翻譯」、「協助領拳賽賭金」等為藉口,詐騙兩名台灣人出國,實際上是將被害人騙至泰緬邊境的「KK園區」欲摘除器官販賣,每送去一人可獲取一百七十萬至二百萬元。其中,一名被害女子的母親支付約一百萬泰達幣贖金,獲救返台;另一名被害男子在當地趁機跳車逃脫,才倖免遇害。檢警據報循線追查,將陳嫌及共犯等十人逮捕到案,全部收押禁見。一審士林地院認定陳嫌等十人詐騙被害人到國外欲強摘器官,惡性重大,將陳姓主嫌判刑八年,九名共犯各判刑二年半至六年半。二審高院審理審酌陳姓主嫌等多人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胡姓犯嫌等人也有協助被害女子返國,改判陳盈齊七年十一月,胡姓犯嫌等四人也減刑輕判,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二審量刑妥適無違失,除將其中卓姓犯嫌的兩罪各改判刑一年十月外,其餘被告皆維持二審原判,全案定讞。

Read More

潑灑快乾膠行搶 認定持凶器強盜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越南籍移工阮姓男子以介紹工作為由約何姓女同鄉見面,卻誘拐到偏僻山區,趁何不注意持快乾膠朝她臉潑灑後搶走手機,造成何女頭、臉二度燒傷,連眼睛都被黏住一度睜不開,身上也因遭腐蝕冒出陣陣白煙。台中地院認為快乾膠屬對人生命構成威脅之凶器,雙方雖達成調解,傷害部分也撤告,仍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阮男七年二月。起訴書指出,阮男透過臉書認識何女,佯稱要介紹工作給她,相約台中市太平區立文街附近工地見面;接著以要找老闆為由,帶何女至咬人狗坑登山步道,並向何女稱要借用她的手機打電話,突然持預藏的快乾膠(強力接著劑)裝入塑膠杯近距離朝何女臉部潑灑,導致何女當場頭臉、脖子及手部二度燒傷,眼睛還被黏住睜不開,阮隨後搶走手機逃逸。法院審理時,阮否認強盜,辯稱不是故意對何女潑快乾膠,是瓶子從身上掉出來,但何女說,阮拿一個裝有液體塑膠杯突然朝她臉上潑過來,自己臉、脖子及頭皮都灼傷,身上刺痛,眼睛被黏住看不見。台中地院認定,朝人潑灑快乾膠,其化學成分會造成灼傷。阮持快乾膠潑灑釀何女致雙眼疼痛難以睜開,影響視力,屬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的凶器,重判阮男七年二月徒刑。可上訴。

Read More

〈司法走廊〉名稱相同寺廟 其區別標準及依據

楠西區陳先生問:本人先祖於某土地上耕作迄今近百年,某寺最近主張該土地為其所有,我無權占有土地,要求我應將土地上設置的木屋、圍籬及種植作物拆除返還土地,我則認為現在出面主張權利的該寺廟,並非於日治時期設立的同一寺廟,在訴訟中雙方因就同一名稱的寺廟如何區辨主體性而爭執發生,請問該如何處理?答:憲法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的自由、宗教行為的自由與宗教結社的自由。內在信仰的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的層次,應受「絕對」的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不過,因宗教自由所派生的「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大法官解釋認為此二種自由,可能涉及他人的自由與權利,或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責任,僅能給予「相對」的保障,國家因保障其他基本權利,如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權等,在必要的最小範圍內,得制定相關法律予以約束。本例原告是否為於日治時期設立的同一寺廟,係有關宗教結社自由及宗教組織自由之事,固應承認其自主權,但因上述保障其他基本權利目的而有限制必要者,須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如果法律無明文限制,仍應承認其自主權。因此,有關宗教的人格同一性(是否為日治時期設立的同一寺廟)判斷基準,亦即如已有有效的法規範存在,應依該有效的法規範認定,如無法規範,應循宗教自主原理,有其自主章程者,依其組織章程,無組織章程者,得依該宗教類屬的共通習慣,無習慣,可綜合該類屬宗教的各種特性判斷之。     (作者∕林瑞成律師)

Read More

男子不滿貓抓咬拿水管活活打死 判拘役還罰25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林姓男子不滿妻子認養的貓「圓圓」抓咬他,竟拿水管、拖鞋痛毆活活打死牠,台中地院一審僅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他拘役四十日,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漏掉諭知併科罰金。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違反動保法第二十五條處二年以下徒刑,併科二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金,撤銷改判林拘役四十日、併科二十五萬元罰金,全案確定。起訴書指出,林男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家時,因不滿妻子認養的貓咪「圓圓」抓咬他,一氣之下竟拿塑膠水管、拖鞋等物痛毆,當場把貓打到重傷奄奄一息,後來妻子驚覺異狀趕緊帶去動物醫院,但圓圓仍因嚴重內出血死亡。台中地院一審簡易庭認為,林男犯行明確,有檢起訴卷證可佐,依動物保護法故意傷害動物致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判林男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四萬元。檢察官不服上訴,主張簡易庭就認定事實雖無違誤,但判決主文漏掉諭知併科罰金、併科罰金易服勞役標準,認為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違誤,請求撤銷改判。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指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二年以下徒刑,併科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原審確實漏掉併科罰金,認為檢方上訴有理由。合議庭審酌,林男故意傷害貓隻,造成最終死亡嚴重結果,其罔顧、輕蔑動物生命,考量他犯後坦承等一切情狀,撤銷改判他拘役四十日,併科罰金二十五萬元,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得易服勞役。

Read More

醫生走斑馬線遭撞死 檢稱「行人地獄」求重判二審仍維持10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洪姓男子開車經台中市大雅區清泉醫院前貿然左轉,撞上走行人穿越道的徐姓泌尿科醫師,害他頭部重創住院半年仍死亡,台中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洪十月;檢方上訴主張徐行醫造福人群卻被撞死,「行人地獄」引起公憤,洪同樣上訴求緩刑,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均無理由判處駁回,仍可上訴。起訴書指出,洪男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開車經大雅區建興路、雅潭路四段,因冒然左轉沒發現徐姓醫師徒步經過行人穿越道,當場撞上害對方倒地頭部重創,緊急送醫住院近半年,仍在同年十月八日死亡。台中地院一審勘驗監視器發現,依當天行車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洪男卻左轉時沒有禮讓行人,貿然轉彎才撞上顯有過失,造成徐枉送寶貴性命、家屬承受身心痛苦,犯後也無法和解,依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人於死罪,判他十月徒刑。檢察官不服上訴,主張洪男駕駛行為輕率,過失嚴重,且政府多年大力宣導「行車要禮讓,行人有保障」下,仍屢遭指控「行人地獄」惡名,近期多起行人穿越道上事故,都使得社會大眾對駕駛便宜行事、罔顧他人生命之不當駕駛行為引起公憤,應從重量刑,且被害人徐男一生兢兢業業,醫治病患、救治患者無數,造福眾多人群,卻遭受橫禍死於非命,其家屬蒙受痛苦折磨,洪犯後也未支付分毫賠償金,態度不佳,認為一審僅判十月過輕。洪男同樣上訴,表示他犯後均坦承,也主動關心家屬協助處理事宜、多次致歉,湊齊四十萬元賠償金、加上強制險及另外投保責任險一千三百二十萬元,自己是家中經濟支柱,請求緩刑。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徐男是受高等教育、具專業的執業醫師,依規定走在清泉醫院前行人穿越道,卻因洪男疏失被撞,導致長期住院、失能,終因呼吸衰竭死亡。二審認為,洪事後雖積極協助被害家屬,但雙方仍因和解金有落差無共識,一審就洪過失情節、犯後態度等總和考量,量處十月徒刑妥適,認為雙方上訴均無理由,判處駁回。

Read More

檢察官迷上小鮮肉男警涉性騷擾 遭自家人提起公訴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南投地檢署王姓檢察官以辦案為由,涉嫌對小鮮肉男警撫摸、背部大腿,還傳訊息約男警「陪我去泡溫泉」,嚇得男警向同事求助。檢方查扣手機聯繫資訊後,認為犯罪事證明確,二十五日將這名檢察官提起公訴,也要求這名檢察官不得再騷擾接觸被害人。據了解,王姓檢察官否認性騷,認為因為辦案得罪警察才遭報復。但檢方除了被害人證詞外,還查扣手機簡訊等記錄,性騷擾事證明確,在被害人未提告前主動偵辦,檢察長並將王姓檢察官調離婦幼專組,要求他不得對被害人有任何接觸及騷擾行為,性騷擾行政調查部分,依規定警方受理申訴,南投地檢署全力配合調查,並協助關懷被害人。王姓檢察官是三十八期結業,喪偶。今年他因毒品案認識被害人,男警和他相差四十歲年輕帥氣,王以討論案情為由,趁機用手撫摸男警背部及大腿,被害人年輕不知如何因應,未料,他還傳訊息給男警「陪我去泡溫泉」、「以後案子隨你發揮」、「哪好意思肖想」。男檢察官頻頻示愛,讓年輕男警相當緊張,只好向同事求助,檢察官性騷擾消息因此傳出。檢察長黃元冠對婦幼及性平案件相當重視,得知自家檢察官涉案更不護短,立刻分案調查。南投地檢署指出,五月六日得知投檢有檢察官發生性騷擾案件,雖然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不過因部分情節涉嫌犯罪,地檢署檢察長隨即指示分案,並由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主動偵辦,且立即展開刑案調查。南投地檢署表示,檢方除調整檢察官職務,調離地檢署婦幼專組,也將這名檢察官偵辦的婦幼案件,改由其他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承接。南投地檢署說,由於偵辦性騷擾案件的檢察官扣得電子影音紀錄及手機聯繫資訊等,案件經調查犯罪事證明確,因此提起公訴,也要求被起訴的檢察官,不得再接觸及騷擾被害人。

Read More

誘國中女自拍裸照 補教狼師依強制性交判2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蔡姓補習班數學老師假藉幫檢查脊椎,引誘一名國中少女自拍露胸裸照,又佯稱出去玩載她上汽車旅館泡湯,卻對她指侵、性侵,犯後還說「以為氣氛有到」,少女控訴遇害後流血一直哭;法官認蔡男欠缺法治觀念及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之意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強制性交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檢警調查,蔡男一一二年六月十日晚上十時二十三分,假借要替少女檢查脊椎有無側彎,引誘對方自行拍攝裸露胸部影像傳給他,同年七月一日一早又以泡湯為由,開車載她上汽車旅館開房間,又稱要替她喬脊椎、按摩背部,沒經過少女同意就接連指侵、性侵得逞。台中地院審理時,蔡男僅坦承客觀事實,辯稱「他以為當下氣氛有到」,沒有想用強制方式和少女性交。經法院勘驗對話,發現少女詢問脊椎問題時,一開始沒有要拍腰身照片意願,蔡就多次要求她自拍、重拍,還要她鏡頭拉近、上身全入鏡及上半身全裸等,構成「引誘」要件。少女也說,被蔡帶去汽旅泡澡想穿衣服卻發現不見,蔡就叫她先不要換、要幫她按摩,還要她跪趴在床上,後來蔡的手就開始往下滑性侵得逞,當下嚇到不知該怎麼辦,也不敢相信蔡會做這種事,後來下體一直流血,自己就一直哭。法院審酌,蔡男已經和少女及其家長達成協議,當庭賠償後,對方也同意給他緩刑,考量蔡無前科、大致坦承等,認為他情堪憫恕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法院也考量,蔡身為補習班老師卻為滿足性慾,引誘少女拍裸照、性侵,造成少女身心受創,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各判他一年八月、一年十月,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向公益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勞務。

Read More

辦小額採購涉收賄 士官長收押

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基隆彈藥分庫祥豐營區阮姓士官長,涉嫌將小額修繕工程發包給廠商,收取新台幣數千元至上萬元賄賂,檢方二十三日發動搜索和聲押阮男,法院二十四凌晨裁定羈押禁見。基隆地檢署接獲情資指出,基隆祥豐營區有軍人涉嫌貪汙,經調查蒐證後,檢察官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四處,同時傳喚前基隆彈藥分庫祥豐營區阮姓士官長(已調離原單位)、孫姓、黃姓廠商及證人即部隊採購人員沈姓、洪姓等五人到案釐清。經查,陸軍基隆彈藥分庫祥豐營區阮姓士官長,並為水電修繕及工程案承辦人,明知辦理採購業務,不得以提供採購案件為對價收受賄賂,卻自一0六年間起,利用未滿新台幣十萬元(現改為十五萬元)的小額採購制度,得逕洽特定廠商辦理,且通常無後續稽核的簡化措施,竟自行或以長官身分指示採購案件承辦人,將近年該營區多項小額修繕工程,發包給孫姓及黃姓廠商分別經營的室內裝修工程行及工程公司,阮姓士官長再以每件採購案新台幣數千到上萬元不等的對價或自工程款中抽取一定比例,分別向兩家廠商收受賄賂。檢察官因而認定阮姓士官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且有串滅證之虞而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孫姓及黃姓廠商則分別諭知請回及限制住居。

Read More

涉強制猥褻 宥勝判8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藝人宥勝(本名王宥勝)遭多名女子指控性騷擾案,台北地檢署日前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台地方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宥勝未與被害人和解,也無實際填補損害行為,更在法院審理程序前不當接觸被害人,無悔悟之心,二十四日判處八月徒刑,全案可上訴。宥勝被控於民國一0五年底某日,在工作結束後提議送認識的女助理回家。抵達女子住處後,宥勝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女子家中,並在上完廁所後未立即離去。隨後,宥勝以心情不佳為由向女子抱怨,並以面對面的姿勢跨坐在女子大腿上,並用手控制女子的雙手,且迅速解開女子的內衣,還用舌頭舔舐女子的耳朵,用手撫摸女子的胸部,經女子持續反抗,宥勝才停止其行為。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宥勝作為知名藝人,與被害女子間存在上下從屬關係。他利用被害女子的信任,並使用強暴的手段,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和身體控制權。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