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平反 朝被告救濟為首要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最高檢察署日前與冤獄平反協會、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共同舉辦「台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最高檢六日表示,研討會中以銀行經理諸慶恩案為案例,針對刑事再審制度深入探討,期許未來從現行糾正原判決事實認定錯誤的消極觀念,轉變為以無辜被告的救濟為首要的積極觀念。最高檢三月二十八日舉辦檢察機關史上首次「刑事再審制度檢討與策進」,從公益代表人角度談「冤獄平反」,並邀請冤獄平反協會及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出席,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與檢察總長邢泰釗等人與會。羅秉成在研討會中強調,雖然目前法院、檢察院及辯護律師等各實務工作者均在共同努力推進再審改革;但在面對龐大的案件量時,往往容易忽略細節,或過度依賴、不當運用科技,有潛在的冤獄風險。邢泰釗表示,持續改變對再審的觀念相當要務,並建議以無辜被告的救濟為優先。未來也將必要的重審法制,並由專人專案辦理,確認真正無辜的案件,並啟動審查程式,調查與蒐集新的證據。澎湖地檢署檢察長陳佳秀以銀行經理諸慶恩案為例,當年因富商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導致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當時聲請再審時,發現諸慶恩案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且確定,現行法對此種確定判決無救濟明文,建議修正再審或非常上訴制度,朝有利於被告救濟的方向增修。最高檢察署表示,透過台日雙方針對再審實務面向的深入交流,結合海內外再審制度及冤案救援的實例,期望調整台灣的刑事再審觀念,讓再審救濟制度真正發揮應有的平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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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水技術士索賄 4年2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前自來水公司鄧姓技術士於一0八至一一一年間,涉嫌利用負責執行二林營運所的管線汰換工程發包等業務權力,多次向施工廠商索賄共二十萬五千元,全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後,鄧男被判處四年二月徒刑。鄧男上訴至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判決指出,鄧男在一0八至一0九年間,任職於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二林營運所技術士,且負責執行該所的發包管線汰換工程。期間他涉嫌在工程驗收時刁難業者,以及將撥款時程拖延,並藉以對業者暗示索賄,總共索賄十二萬元。此外,他在一一一年期間,再度以「混凝土的錢」為暗號,對業者進行暗示索賄,獲得八萬五千元非法利益。彰化地院一審認定鄧男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因繳回犯罪所得,合議庭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且沒收所得款項。鄧男對於量刑提出上訴,經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由於鄧男在偵查過程中主動協助及依法揭發其他被告,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給予減刑,改判有期徒刑四年二月。鄧男再度提起上訴,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刑度適當,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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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霸機場首例 台男攜海洛因被逮

本報綜合外電報導二十七歲台籍男子三月涉嫌夾帶四點二公克海洛因意圖闖關日本沖繩縣那霸機場遭逮捕。沖繩地區海關表示,這是那霸機場首次查獲海洛因。日本琉球放送(RBC)、琉球朝日放送及沖繩時報報導,這名台籍男子被警方依違反麻藥取締法罪嫌逮捕。警方表示,這名男子三月十九日從桃園國際機場搭機抵達那霸機場,在海關檢查時被查獲夾帶四點二公克海洛因。警方表示,那霸機場海關人員要求確認這名台灣男子的隨身包包內物品,發現有一個裝有九支香菸的菸盒,盒內「香菸」含有海洛因的乾燥植物片。這名台灣男子面對警訊時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自用,沒打算走私。犯嫌於三月二十日被逮捕,沖繩地區海關五日以涉違關稅法向那霸地檢提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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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灌倒上酒店小姐硬上還揍到她滿臉血 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4年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許姓男子到酒吧叫傳播小姐,卻猛灌對方酒帶回家硬上得逞,對方拒絕甚至被毆到滿臉血,許落網堅決否認,但小姐控訴醉倒醒來驚見許坐在她身上,拉扯中遭許猛揍一拳就無力反抗,台中地院比對證詞、驗傷,也見女子案發後全身染血照片,依強制性交罪判許男四年六月,可上訴。起訴書指出,許男一0九年八月十三日凌晨二時多和女子相約酒吧喝酒,清晨五時多帶對方回家時,見女子酒醉精神不佳,不顧她反對、推拒多次,仍強脫她褲子甚至痛毆臉部後,壓制女子雙腿硬上得逞,造成女子左眼瘀傷,全身多處擦挫傷。法院審理時,許男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和女子在酒吧已經性交過,回家後也沒有打她或再次發生性行為,並不清楚她是怎麼受傷的。但女子控訴,事前和許男僅見過三次,當天許男買她三個時段,自己凌晨二時多抵達許就一直灌她酒,醉醒後驚見許男坐在她身上要拖她褲子硬上,拉扯過程就遭許打傷,結果被許打到滿臉是血。女子還說,她趁許男結束後照鏡子發現滿臉血,後來搭計程車就請司機載她到醫院驗傷。法院比對女子歷次說法均相符、無重大矛盾,且女子事後也傳照片給經濟公司,其衣褲染血、左眼撕裂傷及紅瘀,驗傷也發現內褲、下體都有許男的DNA。法院不採信許男辯詞,審酌他為滿足私慾,對女子硬上造成她身心難以抹滅陰影,犯後飾詞狡辯,難認有悔意,依強制性交罪判他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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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網路犯罪 南市與調查局簽MOU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市政府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為提升資安聯防之情資共享及鑑識能量,於近日合作簽署「國家資通安全聯防與情資分享合作備忘錄MOU」,共同建構城市資安防禦體系。市長黃偉哲表示,市政府與調查局簽署合作備忘錄建立密切聯繫管道,可藉由資安情資快速通報、資安攻擊事件即時偵辦、資安事件調查結果應變處置及案例分享交流等合作模式,以保障社會資訊安全。市府研考會說,市政府積極強化各項資安工作,持續爭取中央資安補助預算,並與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等區域縣市建立資安區域聯防,及加入國家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NISAC)會員,落實各項國家資安政策及防護措施。該合作案將在資安事件發生時保留駭客入侵跡證,並主動通報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以司法調查權針對源頭進行追溯,並藉由情資共享,提升行政機關資安防護量能;此舉共建事前預防、事中調查及事後回饋之資安聯防生態系,塑造安全、可信賴之智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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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無效的贈與 應回復原狀

永康區陳小姐問:家父育有一子四女,家父於二十年前死亡,家母趁家父因肝癌末期陷入昏迷呈無意識狀態時,利用其保管家父印鑑及不動產所有權狀的機會,委託不知情的代書,於家父死亡的翌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家父所有不動產移轉登記至其名下,嗣於十年前家母再將該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家兄。請問我們姊妹四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答:陳母與陳父於二十年前就該不動產所為贈與行為,及陳母於陳父死亡的翌日就該不動產所為的所有權轉登記行為均不存在(不成立或無效),因為陳父既在癌末無意識狀態,即欠缺意思能力,無從成立有效的贈與契約。又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的日期既在陳父死亡的翌日,不知情的代書逕為已死亡而無權利能力的陳父送件申辦,自不發生該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陳小姐四人可以訴請法院確認上述的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不存在(不成立或無效)。其次,再確定一事者,即該不動產於二十年前陳父死亡時,依法應由包含陳小姐四人在內的全體繼承人(計六人)共同繼承,陳小姐四人基於繼承關係,當然取得系爭不動產的所有權,雖沒有辦理繼承登記,仍不影響陳小姐四人為所有權人的資格,所以陳小姐四人可以主張該不動產登記為陳母所有,係妨害陳小姐四人所有權的行使,得本於所有權作用及公同共有物準用分別共有物的回復請求權規定,請求陳母及陳兄塗銷上述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適用法律之爭執者,乃陳小姐四人訴請陳母將該不動產在二十年前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有無十五年時效的適用?按陳母於陳父死亡後,擅自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藉此排除陳小姐四人的登記名義,乃侵害陳小姐四人已取得的該不動產權利,而非侵害陳小姐四人的繼承權,自無釋字第七七一號解釋的適用,陳母及陳兄不得為時效的抗辯。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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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道路違規廣告物 一年拆近2000件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台南市不動產交易熱絡,廣告物頻繁出現於街頭,工務局以占用道路危及用路安全的違規廣告物優先輔導、拆除,一年多來已拆除近兩千件違規廣告物,另配合自行拆除的違規廣告共有四百多件。工務局表示,為維護道路及用路人安全,並維護市容觀瞻,為有效強制遏止大型違規廣告物,優先針對台十七甲、乙線及多條等重要道路及路口處,沿路派員抽查及巡查,除依行政程序法張貼違規公告單外,並輔導告知所有權人依規定限期改善。工務局強調,避免違規廣告物肆無忌憚設置,未限期改善者如有妨礙行車安全及市容觀瞻,除依違章建築程序拆除外,依建築法及台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對違規部分可處以四萬至二十萬元處以罰鍰。若所有權人仍置之不理,將排定期程強制拆除,倘有發現違規情事可打一九九九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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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指揮破廢棄物「跑空單」犯罪集團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假清運、真規避」!台北地檢署日前指揮環境部北區管理中心及台北、新北、桃園三市環保局與新北市警新店分局,聯合查獲一起「跑空單」環境案,即業者未實際清運廢棄物、卻實際掩護營建工地廢棄物,賺取不法利益;檢警環兵分三路搜索三業者帶回大批相關資料及負責人等,檢察官複訊後裁定從事資源再利用的忠O工程公司練姓負責人等四人,以八萬元至八十萬元不等交保候傳。新北環保局表示,民眾舉報位於深坑區一家拆除工程工地,其處理廢棄物流向怪異,常有非法車輛進出,經深入調查該工地廢棄物申報資料,發現其申報資料中,竟有高達九成以上未實際載運廢棄物。檢警調查發現,從事清運作業的鼎O公司及資源再利用的忠O公司,與上述工地合謀,以「跑空單」方式,即以清運車輛軌跡(GPS)應付環保機關查核,卻未實際載運廢棄物,協助營建工地、拆除工程等規避廢棄物的流向查核,賺取高額報酬;二家公司行為嚴重危害環保機關對於廢棄物正確流向掌握。環保局表示,因忠O公司、鼎O公司分別位於台北市及桃園市,故立刻啟動基北北桃跨縣市聯合追查機制,並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指導,聯手新店警分局,報請台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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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堤崩毀屋 農水署賠309萬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六年前的八二三豪雨導致高雄林園區的一處民宅因護岸崩塌而變為危樓,屋主向農田水利署提起國賠訴訟,近日最高法院作出終局判決,要求農田水利署賠償屋主三0九萬餘元定讞。 全案源於高雄林園區的陳姓女屋主房子緊鄰著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設置的高雄市林園潭頭支線溝渠,一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降下劇烈豪大雨,溝渠砌石在不堪持久的水流沖刷下,導致護岸崩塌,進一步使水流侵蝕陳女房屋地基,最終造成地基流失,房屋傾斜。 隨後,因為危及居民安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在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將陳姓屋主的房子判定為危樓並強制拆除。陳女因此主張,農水署對於溝渠的管理與設置存在明顯瑕疵,導致她承受房屋滅失與租屋居住的負擔,因而提起了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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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刑滿再犯風險高 強制治療三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古姓男子曾接連持凶器脅迫兩名女童性侵,服刑十六年多即將刑滿出獄,法院根據鑑定報告,發現古男有高度再犯風險、低度可治癒性,且在監受治療時,還自稱為滿足私欲學色情片、找女童比較好騙,法院參酌社工、心理評估,裁定古男刑後應強制治療三年。古男因強制性交等罪被判十八年確定,至今已執行十六年一月,古男服刑期間再經鑑定、評估小組報告決議,認為有再犯危險,檢方因此向法院聲請裁定,命古男進入醫療機構施以強制治療。台中地院調查,古男分別於九十、九十一年,各犯下一起攜帶凶器對十四歲以下女子,以脅迫方式為強制性交,兩罪定應執行刑十八年,九十三年又因竊盜、強盜,各判刑六月、七年八月,以上案件共定應執行刑二十年確定。法院審酌,古男性侵部分,已於今年二月十六日執行完畢,目前持續執行剩餘強盜等案件刑期,預計六月十六日可出獄。鑑定報告指出,古男犯後毫無自省、社會或家庭支持不佳,缺乏同理心,建議接受刑後強制治療。法院根據社工、心理師等專業鑑定,雖然古男自稱願意戴電子腳鐐,出獄不會再犯,但權衡比例原則後,仍裁定古男刑後應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強制治療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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