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國民參審案被告輕生 檢警相驗釐清

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嘉義縣發生兩起國民參審案件被告輕生,一件是因為衝突失手打死鄰居的蔡姓男子;另一起則是不堪長期照顧父親,涉嫌悶死父親的盧姓女子,盧女留遺書,無法原諒自己而想不開。檢警相驗,釐清兩人死因。去年六月間嘉義縣蔡姓男子涉嫌持鐵撬打死鄰居吳姓男子,檢方偵結適用國民法官法移審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十三日下午蔡男被家屬發現於自家房梁下自縊,檢警將相驗。四十六歲蔡男於去年六月間與鄰居發生衝突,鄰居持鐵撬理論,過程中,蔡男卻奪下鐵撬毆打鄰居傷重不治;嘉檢於今年一月間,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認為案件為屬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應行國民參審。不過,蔡男卻於十四日下午在水上鄉住宅,以繩索自縊,被家人發現時,已死亡多時。另一起案件,四十七歲盧女因去年六月二日深夜被控悶死七十三歲失智父親後服藥輕生,盧女經送醫搶救脫離險境,檢方依涉及重罪及有輕生行為,檢方聲請羈押獲准。檢方認為盧女弒親罪嫌,符合國民法官法案件,於去年九月間起訴並移審嘉義地方法院。家屬不願造成家人二度傷害,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嘉義地院於去年九月十九日裁准。不料,盧女十三日卻陳屍在竹崎鄉住處,被發現時,盧女躺在自家門前,脖子遭壓在鐵捲門下方,已死亡多時,遺書內容大概為「雖然親人原諒她,但她自己過意不去,無法原諒自己」。這兩起案件正在嘉義地方法院進行審理中,因被告已死亡,按照法律程序,最後會作不受理判決。(珍惜生命,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可撥衛福部專線「一九二五」、生命線專線「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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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1年 王光祿持槍狩獵無罪確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原民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一0二年用撿到的長槍獵捕保育類長鬃山羊、山羌,被判刑三年半定讞,引發社會對原民文化保存的關切,總統蔡英文雖對其特赦,但除刑不除罪,最高檢察署也在一一二年為王光祿提起二度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經審理,十四日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確定。據最高法院十四日新聞稿指出,王光祿的行為不適用槍砲條例及野保法的刑罰規定。最高法院認為,王光祿持有自製獵槍狩獵保育類長鬃山羊、山羌的目的是供家人食用,而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其行為與原住民傳統文化相關,因此不適用刑罰規定。最高法院也強調,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從事狩獵活動的權利應受到保障。綜合各項論述,最高法院表示,原判決所認定被告涉持有槍枝、獵殺動物的行為,應屬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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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竹縣府人員涉貪案 地檢署籲民眾勿妄加揣測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新竹地檢署偵辦新竹縣政府人員涉貪案,目前仍由檢察官指揮 專案小組持續偵查中,並依蒐集所得的證據,秉於客觀注意義務,依法審認,以求勿枉勿縱。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鄒茂瑜表示,案件偵查過程中, 遵循「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未曾就偵查程序、內容、心證 對外做任何說明,對於媒體報導內容,基於偵查 不公開原則,不予評論,籲請各界在案件偵查終結前,予專案小組純淨的辦案空間。鄒茂瑜指出,針對報導內容所稱「知情人士告訴本刊」一情,是否違 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新竹地檢署已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 定,十四日召開檢討小組會議進行內控,也 議決發函偵查輔助機關同步啟動檢討機制,將視調查結果依 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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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紀錄疑造假 兒福社工30萬交保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市一歲男童遭劉姓保母姐妹虐死案,兒福聯盟負責該案陳姓女社工疑因訪視紀錄造假,十二日檢警搜索其住處和兒福聯盟上班場所,並約談她到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複訊後,以其涉犯偽造文書、過失致死等罪嫌列為被告,但檢方認為她的訪視紀錄雖仍待進一步釐清,卻並未參與虐童,所以,無羈押必要,訊後命以三十萬元交保。目前已遭羈押的劉姓保母是在去年九月間接受兒福聯盟的委託照顧男童。不幸的是,劉女及其胞妹竟凌虐該名男童導致其死亡。檢察官是在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接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請相驗,男童死因當時是疑似溢奶死亡案。檢察官經深入追查,訊問相關證人及從劉女家外傭取得虐童影片、和從姊妹二人手機對話紀錄發現二人還分享凌虐心得後,遂以劉姓保母及其胞妹二人涉犯刑法凌虐未滿十八歲之人致死等罪嫌,分別於今年一月、二月間向法院聲請羈押二人獲准。檢方再經調查,認為兒福聯盟負責男童收託的陳姓社工所製作的查訪紀錄疑有不實而涉犯刑法偽造文書、過失致死罪嫌,經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檢察官至陳女住處及上班的兒福聯盟等相關處所執行搜索,同日晚間經檢察官複訊後,檢察官認為陳姓社工涉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命以新台幣三十萬元具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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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花花涉持毒 藝人阿沁:夫妻一起面對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F.I.R.飛兒樂團成員阿沁的妻子「花花」疑涉持毒,刑事局十三日受高檢署指揮執行全國安居肅毒專案,針對全台五百多名涉毒對象發動搜索行動,於「花花」在北市大安區住處查獲大麻、吸食器等證物,警詢後將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阿沁日前才宣布加盟新東家,沒想到才隔沒幾天,老婆花花就被爆持毒被捕,阿沁表示:「因為早上出門開會,開完會才回家,才知道警察有來。花花是我太太,有什麼事我們會一起面對。」阿沁的妻子也是知名網紅「花花」李汶靜,擁有亮麗外表,十年前嫁給阿沁,二人婚後生下二女;高檢署指揮執行全國安居肅毒專案,針對全台五百多名涉毒對象發動搜索行動,專案小組前往李汶靜位於大安區住家搜索,當場查扣大麻及吸食器等證物,警詢後移送北檢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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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籍海大生遭刺奪命 起訴2嫌

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就讀基隆海洋大學的馬來西亞籍陳姓男大生,去年和友人在KTV唱歌後與陳姓男子等人發生口角,陳男持刀刺入男大生腿部,男大生送醫不治,檢方偵查終結,起訴陳男等二人。並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被告涉傷害及傷害致死等罪,十三日移審到基隆地院審理。基隆地檢署認定被告陳男涉犯刑法傷害、同法傷害致死等罪嫌,因所涉犯傷害致死罪部分,屬於國民法官法所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遂依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向基隆地院提起公訴,全案連同在押被告十三日移審。檢方指出,去年十一月十四日晚間十點左右,被告陳某及七名友人,共同前往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的KTV包廂內唱歌,過程中張姓及許姓友人因酒後互相推鬧,不慎撞進馬來西亞籍、其時就讀海洋大學的陳姓男大生一行人所在包廂,雖當下因張、許二人不斷道歉而未生衝突。然於隔天凌晨四點左右,雙方先後結完帳下樓,在街道上各自等候友人之際,被告陳某及其友人林某,與陳姓男大生及其友人顏某,雙方因稍早撞進包廂事件發生口角,被告陳某竟持自備折疊刀,刺入陳姓男大生右側腿部,再往顏某左側大腿劃一刀,造成顏某左大腿撕裂傷,而陳姓男大生則傷勢嚴重,雖經立即送醫急救,仍因右股動脈橫斷、大量出血、低血容性休克,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檢察官認為被告陳某就傷害顏某部分,涉犯刑法傷害罪,就傷害陳姓男大生致死部分,則涉犯刑法傷害致死罪,並將被告陳某前開相牽連案件,合併依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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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幹部賄選 鍾東錦確定當選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苗栗縣長鍾東錦、大湖鄉代謝見德及林裕欽、大湖村村長傅顯榮等四人,被檢方指控涉嫌違反選罷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一審判謝、傅當選無效,鍾與林則獲當選有效,此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十三日審結,除認定鍾、林當選有效之外,也廢棄謝、傅一審當選無效判決,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起訴書指出,陳男為一一一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苗栗縣長參選人鍾東錦及大湖鄉長參選人傅松琳的大湖鄉聯合競總主委,他為讓傅松琳、大湖村長參選人傅顯榮、大湖鄉民代表參選人謝見德與林裕欽當選,以一票一千元代價與丘姓、林姓選民買票賄選行為。刑事部分,苗栗地院一審判決,陳男觸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能證明陳男、丘女、謝男有為鍾東錦交付賄賂,以及鍾東錦對該三人賄選行為知悉並有參與之事實,且檢察官未就鍾東錦違反選罷法之行為起訴,另對陳男、丘女交付賄賂罪嫌雖有提起公訴,但經法院判決無罪。在刑事追訴程序,檢察官既都未能就鍾東錦就交付賄賂犯行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為舉證,法院實無從率認檢察官主張鍾東錦有賄選行為屬實,認事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判當選有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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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雄鄉代周榮茂賄選2審改判3年8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嘉義縣民雄鄉民代表周榮茂賄選被重判四年,另外,幫周買票的蔣、蔡兩名樁腳也被判罪。經上訴二審,法官仍認為周等三人犯罪事證明確,但有悔意,改判三年八個月不等。還可上訴。二審改判周榮茂較輕一些,蔣姓女樁腳也從兩年半,改判兩年兩個月;蔡姓男樁腳仍維持六個月。均褫奪公權三年至五年不等。周榮茂於二0二二年參選民雄鄉民代表,十一月五日成立競選總部後至同年月十三日前某日下午,由蔣姓女樁腳請蔡姓樁腳(具有幫助犯意)前去通知陳姓女選民前往競選服務處,由周請託陳女以家戶為單位及以每票五百元之代價,蔣女將三萬元交予陳女作為買票資金,計買廿九票。同年十月下旬,周榮茂將二萬一千元,向王姓婦人買五票,剩下錢向簡姓婦人等買十七票。法官考量,周榮茂在偵查、原審中否認犯罪,在二審坦承犯罪;蔣女於偵查、原審中認罪,於二審仍然認罪,兩人在二審均有悔過態度,予以改判。蔡男的部分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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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情緒失控持剪刀對峙 警消冒險奪刀反挨告求國賠162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蕭姓女子情緒不穩,四名警、消人員到場見她手持剪刀、勸說無效,伺機壓制奪刀才解除危機,未料過程中蕭女手指遭割傷,她事後對台中第六警分局、台中消防局求償國賠一百六十二萬元;台中地院認為當時蕭女情緒激動,非強力迅速壓制,不足以阻止危害,員警與消防員皆無過失,駁回蕭女之訴。蕭女一一0年三月在家因情緒問題發脾氣,台中第六分局路姓、湯姓警員及台中消防局尤姓、吳姓隊員獲報到場,自己受驚嚇躲在房間製物櫃中拿剪刀要求四名警消不要靠近,卻遭路員壓制、湯員強行奪取剪刀,造成她右手手指撕裂傷、肌腱被割到斷裂。蕭還控訴,尤姓、吳姓消防隊員只有替她簡單包紮,還告知她「傷勢不嚴重,可就醫可不就醫」,自己隔天才去醫院錯過黃金治療時間,對台中第六分局、台中消防局提國賠,包括醫療、看護、醫美除疤、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撫慰金等,一共求償一百六十二萬四千一百九十七元。第六警分局、消防局抗辯稱,蕭女當下有自傷及傷人之虞,情況緊急,非施以強力、迅速壓制難以阻止,才會由警方壓制、奪刀,而消防隊員替她清理包紮傷口,並勸說她就醫,但因家屬表明要自行就醫又拒測生命跡象,最後由蕭父在救護紀錄上簽名拒送醫,認為蕭求償無據。法院比對在場人證詞,認為蕭女當下無法理性溝通,手持剪刀等,警員基於專業判斷她有自傷或傷人危險,採取緊急避難及防衛作為,在當時環境下,難期待警方有何緩和方式解除危機,認為警方手段並無過當,屬於阻卻違法行為,難認有侵權不法。另蕭及家屬拒絕送醫,也無從認定消防隊員有何過失,認為蕭女求償無依據,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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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酒駕被抓「15次」 法院批毫無悔改再判1年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陳姓男子喝啤酒後騎車上路,夜間因闖紅燈引來警方注意盤查,全身又散發濃厚酒氣經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零點四一毫克,當場被依酒駕現行犯移送;法院發現,陳一0九年才因酒駕被判刑一年入獄,且這次竟是第十五度酒駕被抓,痛批他毫無悔改之心,再依公共危險罪判他一年,可上訴。起訴書指出,陳男一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在檳榔攤內喝啤酒,明知酒精沒有消退晚上十時多仍騎乘一輛電動自行車上路,結果行經太平區因為闖紅燈被警方攔查,且身上散發濃厚酒氣,警方施以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零點四一毫克。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均坦承不諱,並有酒測值、警方密錄器畫面等可佐;法院發現,陳男一0九年才因酒駕被判刑一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一一一年一月出獄,這次再犯構成累犯。法院再根據他過去前科紀錄,驚覺陳男先前已經累積多達十四次酒駕遭逮、被判刑紀錄,這次是第十五次酒駕,可見他毫無回改之心,酒測值也達零點四一,危及路過人車生命、財產安全。法院考量陳男犯後坦承等態度,這次同樣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累犯,判他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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