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燈收500元 公所技工繳6萬獲緩刑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七股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謝姓技工因勘修路燈向住戶收五百元,被台南地方法院依貪汙罪判刑一年九個月,法官考量謝男所犯刑度最低七年起跳,而他A的錢不多且已歸還,在審理時也認罪,奈何情輕法重,決定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自新。謝男原是負責七股區路燈設計及維修業務,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到樹林里看坪路段勘查路燈故障不亮,竟向在場住戶佯稱,該路燈為私人所有,向住戶收取維修費用五百元。事後,台南市調查處接獲檢舉,查出該路燈是公有路燈,屬工務局公園管理科管轄範圍,且為開口契約,仍在保固期限內。謝被依涉犯貪汙罪利用職務之便詐領財物罪嫌起訴。謝男在法院審理時,當庭認罪,並稱「我錯了!不應該貪小便宜」,他指出,會勘隔天就已經把五百元還給住戶了。謝已退休,現在照顧年事已高父母。法官認為謝男已有悔意,且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又其繳交犯罪所得且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輕刑度,附帶條件繳納公益金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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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安置少女疑遭猥褻 議員控社會局通報疏失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指出,接獲安置機構有惡狼案件陳情,被害女童母親託付友人跨海求救,表示其女兒安置在台北市家防中心下某機構竟遭機構人員猥褻。社會局回應,因案母未在國內,獲報當天社工即介入,全案已移由地檢署偵辦。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透表示,去年十二月十八日,一名經由台北市家防中心協助安置的少女反映遭機構人員猥褻。機構通報後,家防中心與社會局未掌握狀況,直到她向台北市婦幼隊告發,二單位才緊急聯繫警方。應曉薇說,機構事發後立即辭退嫌疑人並限制進出,家防中心卻僅詢問案主父親是否提告,並告知預定安排一月中旬做筆錄。她質疑,被害十三歲少女長期疑遭惡狼魔手,社會局是不知情或知情不報,甚至此機構還疑似有其他少女也疑遭到猥褻,要求局長不要推卸責任或謊報調查時程,並建議市長蔣萬安懲處相關失職人員。應曉薇說,少女母親曾在台灣從事勞力工作,因非法居留遭驅逐出境,加上父親無力照顧,少女才被安置在機構。北市警方今年一月初通知嫌疑人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偵辦,但她認為社會局在處置、通報程序有疏失。台北市社會局回應指出,此案去年十二月十八日接獲通報當下立即處理,隔離嫌疑人及維護案主人身安全,隨後由社工與案主會談了解案情,並通知父母及安排案主父親法律諮詢,在婦幼隊安排下製作筆錄,當天即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所有程序均符合性侵害被害人保護工作標準。應曉薇不滿社會局回應,隨後公布案件處理時序,指出家防中心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警方預約今年一月四日報案,之後又改預約去年十二月三十日報案,警方在去年十二月三十日完成被害人筆錄後報請地檢署偵辦,直批社會局不肯承認疏失,還模糊製作筆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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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妄想發作揮鐵鎚、鐮刀攻擊頭頸 判2年6月賠30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解姓男子因妄想發作自認遭林姓表哥背叛、恐嚇,就拿鐵鎚、鐮刀到林的洗車場朝他猛揮五次又持刀揮砍脖子,林閃躲抵抗四分多鐘,解男才停手。法院刑事一審依殺人未遂判解四年,上訴二審撤銷改判二年六月,民事審酌林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再判解應給付林三十多萬元,可上訴。起訴書指出,解男和林姓表哥間家族間土地有民事訴訟,且解又因妄想認為林男將他私事告訴其前女友,又自認遭背叛、林男放話恐嚇等,一一0年一月三十日攜帶鐵鎚、鐮刀到林位於北屯的洗車場,一言不發邁步靠近林,還持鐵鎚朝林頭部猛揮五下。林男因抵抗、閃躲而沒被擊中,解就再持鐮刀朝林脖子攻擊,雙方隨即爆發扭打拉扯,過程中解又出言「恁爸要沒有把你的頭割掉吼」、「你現在講清楚,不然你現在就要死」恫嚇,因林一再勸說下解男才冷靜停止動作,但林遭攻擊脖子、雙手多處挫傷。台中地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解男四年,經解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解行凶動機是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妄想遭林出賣、恐嚇等,犯後仍否認殺人,但解經送精神鑑定有辨識行為顯著降低,依刑法第十九條減刑後,撤銷改判他二年六月。林男再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遭解攻擊除皮肉傷,心裡也產生持續性恐慌、驚懼的後遺症,造成夜不能寐、常處於高壓焦慮,經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連同醫療、精神撫慰金一共向解求償一百萬五千六百四十五元。民事庭當庭勘驗作案鐵鎚、鐮刀,認為均足威脅人生命,且監視器畫面也拍下解當時朝毫無防備的林要害攻擊,甚至對手無寸鐵的林揮四次,又拿鐮刀朝脖子揮,顯有殺人犯意。民事庭審酌雙方職業收入,林男遇害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認為精神撫慰金以三十萬元為適當,一共判解應給付對方三十萬五千六百四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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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公園隨機砍傷二女 嫌犯被起訴

記者吳東興/員林報導張姓男子去年十二月十四日近午在員林公園內,涉嫌持刀朝三名走過他面前的女遊客攻擊,造成二名女遊客受傷,張男攻擊後竟自殘,警方獲報到場逮捕張男,並將三人送醫。彰化地檢署偵結,依殺人未遂罪嫌將他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三十五歲的張男去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點五十四分許,自住處攜帶一把菜刀至員林公園內興賢書院旁座椅等候,以便隨機物色下手對象,適逢洪姓、酆姓等三名女子行經該處,張隨即起身,先至洪女身後,持菜刀架住洪後,朝前頸以由左至右方向劃割,洪遭劃傷後隨即以右手阻擋,張男則改朝洪右手揮砍,洪即往後退而未遂。張男見酆女在旁,隨即持刀朝酆女頸部刺去,因她抵抗,張遂跨坐在她身上壓制,並朝她的頸部揮刺四刀以上,惟因酆女以雙手阻擋頸部而未遂。洪女因而受有右手撕裂傷合併部分肌腱損傷、頭部撕裂傷、右手中指擦傷等傷害。酆女受有臉部、左手食指及左前臂撕裂傷、左下巴撕裂傷四公分、右手中指中間指節骨折肌腱斷裂、右手掌及左食指伸指肌腱斷裂等傷害。警方獲報前往現場,當場逮捕張男,並扣得一把菜刀。張男偵查時否認犯行,辯稱他有中度精神障礙證明,他到案發地點是要自殘,沒打算殺人,只想去傷害別人,所以先回家拿菜刀到公園椅子等待可以傷害的對象後再自殺,他不知道為何要起身傷害被害人,他只想要傷害而已等語。惟檢察官據被害人及證人證述,及醫院診斷書、監視器影像檔、翻拍照片等證據,認所辯不足採信,犯嫌堪以認定。(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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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籍移工當車手提領贓款獲得三千元報酬 判一年四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黎姓越南籍移工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去年十一月間依指示,前往提領兩名被害人遭詐的款項,因此獲得三千元報酬。彰化地院審結,依加重詐欺等罪將他判處一年四月有期徒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判決書指出,黎男去年十一月十日加入范男等人所屬的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黎男去年十一月十日,透過通訊軟體將其先前所取得的越南籍男子申辦的郵局帳號資訊提供予范,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二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該二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該郵局帳戶。黎男再依范之指示,於去年十一月十日持提款卡,由不知情的陳男駕駛小客車搭載黎男,前往提領兩名被害人遭詐騙後匯入該帳戶內的款項,黎取得款項後,范男等人再於去年十一月十一日清晨三、四點許,向黎收取其提領取得的款項,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的去向,黎男並因此獲得范給付的三千元作為其提領的報酬。法院審酌被告明知詐欺集團橫行,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角色,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分工合作,共同詐取被害人財物,犯後未能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及坦承犯行,非居於本案犯罪的主導地位等情,定應執行一年四月徒刑。法院又考量被告不思珍惜合法在台工作之機會,反而失聯逃逸、行蹤不明,成為我國社會治安隱憂,又漠視法令秩序,從事本案犯行,認被告續留境內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已不宜繼續居留國內,因此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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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仁分局3人退休

記者黃文記∕歸仁報導市警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副所長許明郎、保安民防組警員余慈華及工友許秋蘭,將於十六日屆齡退休,退休在即的他們,在選前最後一天仍然堅守崗位,與工作夥伴共同守護治安到最後一刻,精神令人敬佩。歸仁分局指出,五十九歲的許明郎是警察學校甲種警員班一0六期畢業,民國七十三年踏入警界迄今,任警職近四十載,曾於新化、佳里、永康、善化及歸仁分局服務,處事認真負責,深受長官及地方民眾的信任。五十九歲的余慈華是警察學校警員班一二六期畢業,從警三十四年都在歸仁分局服務,對轄區大小事如數家珍;六十五歲的許秋蘭在分局服務年資達三十二年,傳送公文專業態度始終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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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路不平害摔傷 如何請求國賠?

新營區李先生問:我的朋友林先生某日晚間下雨騎機車,行經區公所正在進行路面養護改善工程路段,因施作廠商所鋪設臨時鐵板相鄰間未完全密合而產生縫隙、坑洞,致友人在右轉彎時為閃避縫隙而人車倒地,右腳骨折受傷。請問可否請求國家賠償?應如何請求? 答: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可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大致有二種,其一為公務員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另為公有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即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受有損害之情形,均得請求國家賠償。再按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定,因公務員之侵害責任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因公有公共設施之侵害責任請求者,則以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載明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此為法定之書面先行協議程序。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人民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綜上,林先生騎機車行經施工路段確有因鐵板間之間隔縫隙產生高低落差,而有路面破損、不平等,衡情當有為了閃避下陷處或閃避不及而摔倒之可能,足生往來危險而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該管區公所身為管理機關,自應監督並促使施工單位留意該等鐵板有無擺放於適當之位置,否則就系爭路段之管理維護即有欠缺之虞。林先生得先以書面載明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等,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該管區公所提出請求。倘區公所拒絕賠償,則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最後要提醒一點,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李先生的友人於行使請求權時,應特別注意時效。(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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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毒丟貨遭虐死 9嫌和解改輕判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屏東縣吳姓船長三年前疑助陳姓兄弟運毒,因毒品下落不明,吳等人遭二十名蒙面人擄到彰化一處貨櫃屋,輪流以球棒等器械拷問「東西」下落,吳答「丟海」,吳被施虐六小時身亡,陳姓兄弟等人在逃,其餘洪姓男子等九名共犯則落網,二審因洪等九人已與家屬和解,改判刑三年二月至七年十月徒刑。吳等人被陳姓兄弟等二十人,輪流以棍棒、鋁棒、電線、軟水管、衣架等器械毆打,還持空氣槍射擊吳背部三發。吳姓船長被凌虐六個多小時後,已無呼吸心跳,負責看守的共犯等人,趕緊將吳送往彰化二林基督教醫院急救,但仍宣告不治。檢警陸續對涉案的陳姓兄弟等在逃的五人發布通緝,洪姓男子等涉案九人則被查緝到案,一審時認定洪等九人中,有八人涉犯傷害致死罪,僅一人涉犯傷害罪,分別判除四年至九年不等徒刑。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後近日審結,合議庭審酌,洪男等九人已賠償三百二十萬元,與家屬達成和解,另外經二審審理過程檢視相關卷證後,尚不足以證明許姓男子等六人對於吳姓船長的死亡結果有預見,因此撤銷原本傷害致死認定,改依傷害罪論處。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此案仍認定洪姓男子等三人涉犯傷害致死罪,判刑七年三月至七年十月,另外許男等六人則依傷害罪,判刑三年二月至三年六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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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燒死前妻男友 判18年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南投周姓男子不滿陳姓前妻與黃姓男子交往並同居,於一一0年底酒後騎車帶汽油至黃男與前妻工作的緞帶工廠,朝兩人及屋內機台潑灑汽油後點火,造成黃男全身嚴重燒燙傷,數日後不治身亡,陳女則在黃男的幫助下逃過一劫,最高法院審理認定,周男殺人動機卑劣,行為惡劣,依殺人罪判處周男有期徒刑十八年定讞。周男隨後拿出打火機引燃汽油,導致黃男頭頸部、前後軀幹及四肢受有大面積且嚴重的燒傷,經緊送醫搶救,仍於數日後傷重不治身亡。一審判刑二十年,酒駕公共危險部分判刑四月,可易科罰金;二審台中高分院改判十八年徒刑,公共危險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周男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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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購郭台銘連署書 2人起訴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屏東地檢署偵辦收購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參選總統連署書案,十五日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將涉嫌以兩百元進行收購的屏東市邱姓里長及吳姓男子提起公訴。屏東地檢署指出,邱姓里長以每份連署書兩百元代價,向其張姓妻子與吳姓男子蒐集連署書,邱姓里長並邀約吳姓男子以相同代價加入蒐集;吳姓男子答應後,在連署期間,向周姓、楊姓、蔡姓及葉姓民眾等四人,共取得三十份連署書,再轉交給邱姓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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