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賊塗改車牌 筆跡粗糙露餡

記者陳銀全∕台南報導偷竊機車的王姓男子,異想天開將車牌「3」塗改成「8」,並在安南區騎乘,五日下午遭市警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執行肅竊勤務員警發覺有異攔查,全案依竊盜罪及偽造文書罪,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市警三分局安順所員警王存華、洪宏諭執行肅竊勤務時,發現一輛機車車牌號碼「3」明顯遭塗改成「8」,狀似可疑,經攔查細看確定車牌遭奇異筆塗改。員警進一步查詢,發現該車於十月廿五日在嘉義縣太保市通報失竊機車。經查,竊嫌王姓男子(四十年次)行竊後,竟異想天開,用奇異筆塗改車牌號碼,沒想到筆跡太粗糙,員警一眼便發現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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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男台南租車行竊 賊影全都錄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警二分局南門所警方本月初受理陳姓娃娃機台主報案,稱其擺放於民權路二段的娃娃機台和供顧客兌換的高價公仔及保溫瓶等獎品失竊。警方循線發現竊嫌所騎的機車為租賃車,追查至租車行,掌握竊嫌郭姓男子身分,五日通知其到案說明,訊後依竊盜罪嫌送辦。陳姓台主日前清點娃娃機台物品時發現大量短少,經調閱監視器發現一日下午有一名男子在店內爬上爬下,逐台挑選機台上兌換禮品,經清查發現竊嫌共計偷走價值兩千五百元的公仔五隻及一只保溫瓶,陳姓台主氣沖沖的到南門所報案,請警方協助揪賊。警員張訓銘調閱監視器追查,確認竊嫌機車車牌,經追查發現是東區某機車出租行所有,研判竊嫌可能是外地人至南市犯案,利用出租車輛躲避查緝。警方透過出租車行資料,鎖定屏東郭姓男子,五日下午通知郭男到案說明。郭男到案時,一度裝傻稱其只是來台南遊玩等,但警方出示其行竊影像後,郭男才坦承竊盜,行竊所得公仔、保溫瓶等物品均已在網路以一千元變賣。警方訊後同日即將郭男依竊盜罪嫌法辦,郭男犯案手法嫻熟,警方不排除有另涉他案可能,後續也將清查其有無另涉類似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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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遺產特留分被侵害 何時行使扣減權

永康區王先生問:家父於三年多前亡故,繼承人為五名子女。父親生前立有自書遺囑,將其全部財產指定分歸老四及老五,並指定由老四及老五負擔其安養費用及其身後喪葬費用,我及其他二人則未得任何財產。我因該自書遺囑的真偽問題與老四及老五涉訟三年,由法院判決確定遺囑為真正。最近我再起訴主張我的特留分被侵害,應從老四及老五受遺贈的財產扣減我應得的數額,不過老四及老五抗辯我的行使扣減權已逾二年為無理由,請問我須於何時行使權利始為合法?答:王老先生自書遺囑指定其遺產分歸老四及老五,性質上是遺贈,並附有四子、五子應負責其安養費用及喪葬費用的負擔。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如果王老先生的配偶先亡故,他有五個子女,每個子女的應繼分是五分之一,特留分就是十分之一。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不同,「違反」特留分者,固為立遺囑人;「侵害」特留分者,則是受遺贈人或受益的繼承人,二者主體並不相同。應得特留分的人,如果因被繼承人的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依遺囑內容實施結果,致其應得數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而以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起算行使此扣減權的二年除除斥期間。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應該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的「履行」,而受有損害而言,而非指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計算。王先生雖與其弟二人進行遺囑真偽問題的訴訟三年,不過,如果該遺囑內容迄今尚未「履行」,則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未逾二年除斥期間,王先生仍可起訴請求扣減。(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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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抓詐團逮兩名甫成年車手 法院聲押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第二警分局在十月間偵辦一起詐欺車手案,三日發現涉案車手的機車出現在后里區一帶,警方隨即從北區出動,前往后里調查,在一家超商內發現張姓、周姓車手,二人都甫成年,帶回訊後送辦,檢方向台中地院聲押獲准。警方指出,根據刑事警察局十月發布的「詐欺提款熱點」,偵辦北區十月十九日詐欺車手提領贓款案件,經掌握車手行蹤後,於三日發現車手騎乘機車在后里區一帶頻繁活動,於是立即前往查緝。警方表示,員警到場查看,在后里區一間超商內,發現十八歲周姓、十八歲張姓男子在ATM前反覆操作、抽換提款卡,過程神情緊張、不斷東張張望,其中周男身上的刺青,與十月在北區提領十五萬元的車手相符。警方說,訊後確認二人的涉案情節後,依詐欺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問後,認二人交代不清,有串滅證之虞,向台中地院聲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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蛙蛙文創公司涉製販假醫療口罩 北檢偵結起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新冠疫情期間,蛙蛙文創公司張姓負責人及胞弟未經衛福部食藥署核准,擅自製造一般口罩混充醫療口罩,並對外販售牟利,不法獲利達四千四百餘萬元,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在六日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罪起訴。檢方調查發現,蛙蛙文創公司自民國一0九年下半年起陸續向各大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推銷「醫療級口罩」,並接獲大量訂單,該公司自翌年十月起,共出貨一萬九千九百餘箱,每箱有二千片口罩,總計出貨三千九百八十一萬四千片。全部口罩中,由蛙蛙公司自行生產及出貨的數量占八百八十萬餘片;由該公司向其他公司購買並轉售的口罩則有三千一百餘萬片,檢方查出,該公司所生產及轉售的口罩均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且品質、包裝與真正醫療用口罩也不符,涉嫌欺騙消費者,檢察官六日偵結將全案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罪起訴。另外,有五0五位消費者因未收到口罩或收到非醫療口罩,提告蛙蛙文創涉詐欺等罪。檢方認為此為民事糾紛,應循民事程序救濟,與刑責無關,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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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海線撒釘怪客已到案 依公共危險和毀損罪移送地檢署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海線地區最近出現灑釘怪客,引起居民緊張和公憤,台中警方昨晚到宜蘭逮捕涉案顏姓男子,他辯稱情緒不穩,警方正調查中。清水區南社里長崔惠國表示,他前晚獲報清水區仁愛路的路面也有鐵釘,熱心民眾協助,他感謝鄰長巡視清除,至晚上九時已清除完,約清除三百多支鐵釘,里長提醒民眾最近開車騎車注意路面。台中市清水警分局昨晚到宜蘭持拘票逮到四十四歲顏姓男子,正深入追查他犯案動機,據了解,他是台中海線人,犯案多起,被害人激憤要求他賠償。台中海線梧棲、清水多位民代都接到陳情,向警方查詢,日前梧棲、沙鹿、清水多處路段發現犯嫌惡意放置鐵釘,導致許多用路人車輛輪胎遭刺毀損,警方回應指出,已積極調查,目前鎖定特定對象,掌握相關犯罪事證,已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盡速將犯嫌查緝到案,將依公共危險和毀損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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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元遊艇燒毀 維修技師涉過失責任嘉檢起訴

記者湯朝村/嘉義報導林姓維修技師兩年前至嘉義縣布袋遊艇港修繕私人遊艇發電機,價值逾千萬元遊艇竟起火燃燒,林姓技師遭提告,嘉檢認為他未專心監督,涉及過失責任,依法起訴。嘉義地檢署的起訴書指出,林姓男子受郭姓男子委託修繕金大駕號遊艇發電機,當時因遊艇無電力足以開啟機艙艙門以拆卸發電機,林男開啟碼頭旁設置岸上的電源開關。事發後,金大駕號遊艇前後甲板、駕駛台、上層沙龍及下層廚房等區域及機艙、艇殼受到燻燒而嚴重毀損外,並延燒波及台灣公主遊艇公司所有的浮碼頭木走道等,損失慘重,郭男對林男提告。檢方指出,依據嘉義縣消防局調查鑑定書內容,遊艇起火處殘留的電源線路,有四條導線呈現熔痕,為明確短路特徵,研判發生短路現象時,產生的高溫及電火花引燃周邊油污等可燃物起火燃燒。起訴書表示,林男否認涉及失火燒毀他人物品罪嫌,並辯稱因無法開啟機艙艙門以拆卸發電機,才會開啟岸上電源,也無其他方式進入機艙,以確認電瓶電源線是否接好、電線是否破損等,只能在駕駛艙內配電盤上確認四個電瓶均呈現充電狀態,當時也沒有開啟其他設備,原則上應該不會呈現通電狀態。檢方認為林男應於電瓶充電過程中善盡監督及防範意外責任,若為預防充電過程發生火災,最佳監督位置除視覺角度、接近滅火器具外,選擇下風處為一般常識。不過,林男卻在上風處的遊艇休息且未專心監督,而錯過第一時間持遊艇滅火器消滅火源機會,因此,依法起訴。雙方因賠償金多寡無共識,未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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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技士收賄379萬 判5年8月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南投縣集集鎮公所張姓技士涉嫌向包商收賄約三百七十九萬餘元,台中高分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五年八月。南投縣政府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張姓技士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判決書指出,一0七年十一月到一0九年十月間,張姓技士負責八張街管溝工程、候車亭工程、中集路工程的執行、督導、驗收等業務,藉機向李姓承包商表示「我會讓你順利領款,但你要讓我吃紅」等語。張男總計向李姓承包商收賄三百七十九萬二千零三十四元,南投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南投縣政府將張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張答辯指出,已自白犯罪,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是不堪家庭經濟壓力的負荷,一時失慮才鋌而走險。張姓技士表示,服務公職期間一向奉公守法,僅因一時貪念涉及違法,深感後悔。懲戒法院認為,張男所為對政府信譽所生的損害及影響深遠,考量他於刑事案件偵審中自白,並自動繳回賄款,以及在職期間表現,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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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擦身撞奶挨告性騷 男無罪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南市火車站前人車流量大,謝姓男子去年十二月間行經火車站前圓環,與一名女子擦身而過,意外吃上性騷官司。被害女子指控其於站前圓環騎樓側身禮讓對向行人時,遭謝男觸碰胸部,後續未道歉就逕自離去直覺遭謝冒犯,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勘驗現場影像,認行人空間確實有限,無法排除謝不慎接觸的可能,難認構成性騷,判處謝無罪。謝姓男子一一一年十二月下午,徒步行經火車站前中山路一七六號一帶,欲趕往搭乘府城客運,穿行過程中與一名女子擦身而過,雙方有發生碰撞接觸,謝男不以為意匆匆趕車,未料事後卻遭警方通知,稱其涉嫌性騷擾防治法之趁機性騷擾罪嫌。被害女子供稱,其於當日從法院往火車站方向行走,適時騎樓地面有擺放行李箱等物品、路比較窄,故側身先讓對向行人通過,一名不明男子經過時女方感到胸部遭碰觸,尋思一般人碰撞路人均會先道歉,而男子卻直接快步離開,也讓女方覺得對方是「出於故意」憤而提告。謝男到案堅稱當時趕著搭車,強調自己絕無「摸奶」,表示當時人很多、路那麼小,可能在閃過去不小心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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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承租共有持分土地蓋廠房注意事項

安南區蔡先生問:我因為有租地興建廠房的需求,經友人介紹認識了某個地主,該名地主表示他有一塊土地的持分,可以直接出租二分之一的土地給我,無需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就跟他簽了租賃契約,並使用土地二分之一的面積興建廠房,沒想到廠房剛蓋好就接到其他共有人寄來的存證信函說他們沒有同意出租,要求我在一個月內拆屋還地。請問共有人的主張合法嗎?答:按「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民法第八百十八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如未經全體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非謂各共有人得逕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特定部分為獨占、排他之使用收益。如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他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其妨害或請求無權占有之人將占用部分返還予全體共有人。讀者蔡先生向地主即出租人簽立書面契約承租其就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惟如全體共有人間無分管契約約定出租人得就共有土地之特定部分為獨占性之占有、使用、收益,出租人又未依前揭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得相當比例人數或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同意,逕將土地之特定範圍出租並交付予蔡先生興建廠房使用,則縱雙方間租賃契約係有效成立,基於債之相對性,該租賃契約並不拘束蔡先生以外之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仍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以下規定,向蔡先生請求拆除地上物及將土地騰空回復原狀返還予全體共有人。蔡先生如因此所受損害,則得依租賃契約相關約定向出租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賠償。  (作者∕劉芝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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