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傳一中學女生墜樓 警將追查死因

記者陳銀全/台南報導南市安平區一所學校,25日下午驚傳有1名女學生從4樓墜落,雖經送醫,但仍不幸死亡,市警4分局表示,初步調查應無外力介入,但仍會報請檢察官相驗,追查明女學生墜樓原因。據指出,25日下午,有1名女學生,從學校教室走出來,再走到4樓,接著就發生墜樓的不幸事件。雖有人發現並為女學生急救並通知消防局;消防人員到場為女學生做CPR,但送到醫院仍不幸死亡。由於外傳有霸凌,市警4分局表示,該案已於案發後著手調查,雖持續聯絡女學生家屬,其家人相當傷心,但尚未聯絡到家長出面接受調查,還沒有聽說有霸凌的狀況;對於女學生輕生動機原因,警方會對家長、校方師長相關人士做進一步調查。(珍惜生命。請撥: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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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無血緣認領可依法認祖歸宗

後壁區林先生問:我認領一個兒子,並在戶籍上登記為長子,惟該長子實係我的前妻於和我結婚前,她另與第三人所生,因此,本人所認領的長子,實屬違背真實血緣關係。又我與前妻婚姻僅維持一年,離婚後我已另娶妻生子,而我所認領的長子自幼均與前妻(生母)共同生活,迄今已十年。本人想要釐清並確認與長子之親子關係,以保障各自及本人另娶妻所生育子女之權利,不知應如何辦理? 答:父母子女之間除了血緣關係外,日後還有繼承之相關法律問題,影響彼此身分及權利至鉅,因此,是否具真正之血親關係,確實有釐清、確認之必要。依照法律規定,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認領無效之訴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而消滅,且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八號判決意旨參照)。綜上說明,建議林先生可以長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認領長子之行為無效之訴訟。如果林先生提起確認認領長子之行為無效訴訟確定後,該長子得檢附確定判決及專業醫院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再向其生父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如此一來,該名長子身分即得經法院相關之認領無效、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訴訟,終可釐清身分而得以認祖歸宗。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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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翹班11次偽簽到 緩起訴罰8萬

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前基隆市警察局南榮路派出所簡姓所長在農曆過年期間蹺班回家帶孩子,並指示四名下屬偽填員警出入簿共十一次,檢方偵查後認為簡姓所長與員警犯後有悔意予以緩起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八萬元。今年年初基隆警一分局自行查處發現,原任職南榮路派出所簡姓所長,未實際服勤,卻要求四名所屬員警,在「員警出入登記簿」上虛偽登載所長簽名退勤的不實事項,簡姓所長身為幹部違反勤務紀律,當時已嚴懲、調整非主管職務,並將員警都移送地檢署偵辦。簡姓前所長接受警局調查時,坦承請下屬偽填員警出入簿,提早回家帶小孩,警局除予以懲處外,並改調勤務中心值勤官,另將全案函送法辦。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核認犯行,違反刑法之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且簡姓所長應為基層員警表率,以身作則,惟衡酌簡姓所長與員警犯後頗具悔意,全部裁定緩起訴一年;簡姓前所長須向公庫支付八萬元,其餘四名被告各須向公庫支付二萬元。。基隆警一分局表示,該案為警方自檢案件,風紀是警察的命脈,將持續加強內部管理,遇案絕對依「不掩飾、不庇縱、不護短」態度究責,以維護警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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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漁港南側發現男浮屍

記者陳銀全∕台南報導安平漁港南側廿四日下午有民眾發現一具浮屍,經消防局打撈上岸,市警四分局確認為家住北區的曾姓男子,家人表示沒有意見,至於確切死因,將報請檢察官相驗。廿四日下午,民眾於在安平漁港南側閒逛時,突發現岸邊有一具浮屍,嚇得趕緊報案。市警四分局派員前往發現岸邊有一雙鞋,現場沒有遺書,且男子臉部朝下,無外傷,通知消防局將其打撈上岸。市警四分局根據資料,發現為家住北區四十七年次的曾姓男子,並通知家人到場確認;據了解,曾姓男子平時獨居,死因仍待相驗。(珍惜生命,請撥: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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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夜店慶生後斷片 在家醒來褲扣已解獲賠60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余姓男子去年間在夜店參加朋友慶生派對,見與會的女子泥醉後,載往一家茶坊招待所,性侵女子得逞,女子被載返家後,清晨醒來,發現短褲扣子已遭解開,懷疑遭到性侵而報警,一審判余三年二月徒刑,民事賠償六十萬元。判決書指出,余姓男子綽號「豆腐」,從事裝潢工作,已離婚育有一子,去年四月底前往一家夜店參與朋友慶生會,期間認識一名二十六歲女子,余對女子有好感,見女子在派對喝到泥醉後,由友人找來代駕車輛,載往余男工作地點的茶坊招待所二樓。余男在該處性侵女子得逞後,因得知有另名司機要接女子,余男等該名司機抵達後,由林男將女子背下樓後,載回女子住處,因女子在清晨酒醒後,發現「牛仔短褲的鈕扣被解開」,懷疑遭人性侵,因此報警。警方循線查緝余男到案,余男承認因為酒後一時情欲失控,才會犯行。台中地院認定,余男因一時衝動,趁被害人熟睡不能反抗,做出乘機性交的犯行,造成被害女子無法磨滅的傷害,加上余男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判刑三年二月。另外女子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求償八十萬元,法官審酌雙方經濟條件等狀況後,認為判賠六十萬元為合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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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泰遭10路搜索 3被告複訊交保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巿中山區大直街九十四巷民宅塌陷事件,檢廉為釐清肇事的基泰建設有無不法,繼十三日約談福益營造工地主任張博翔、基泰大直專案副理邱丞鴻後;二十二日兵分十路搜索基泰建設等地,約談建築師王德生等三名被告,並在訊後移送北檢;二十三日凌晨檢察官複訊後,諭令王德生六十萬元,邱丞鴻、張博翔分依二十五萬及十萬元交保。據悉,檢廉人員分析台北市政府提供的工地監測資料、數據,懷疑王德生等人未前往基泰大直建案工地現勘;並在疑似明知鄰損情形,涉嫌變造監造數據,以利基泰後續施工。「基泰大直」建案起造人為基泰建設,承造人為福益營造,七日疑似施工不當,造成鄰房整棟傾斜下陷,台北市多名民代先後前往台北地檢署告發基泰建設前董事長陳世銘等人涉及殺人未遂、公共危險、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等罪。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也指揮廉政署著手調查基泰損鄰案是否涉及刑事不法,日前赴基泰建設調閱資料,並以證人身分約談張博翔、邱丞鴻到案說明。檢方二十二日再指揮廉政署兵分十路搜索包括基泰建設等地,並將張博翔及邱丞鴻轉列被告,同約談王德生等三人,並在訊後移送北檢複訊。檢察官複訊後,二十三日凌晨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諭令王德生六十萬元交保,張博翔、邱丞鴻,均依違反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罪嫌,分別諭令以十萬及二十五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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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條通慣竊 逃亡220天被逮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翟姓男子日前在新北市超商偷酒時遭識破失風逃逸。板橋警分局循線到宅盤查時,翟男欲以假冒身分矇騙;經追查赫然發現翟男竟是偷遍全的慣竊,身揹十三條通緝案。板橋警分局表示,信義派出所二十日中午接獲報案,國慶路某超商闖入一名男子,企圖行竊一瓶酒,但被店員發現形跡可疑,竊嫌遭識破後逃跑,並未得手。超商報請警方追查。警方說,根據超商監視器影像追查企圖偷竊者身分,一路循著移動路線影像追人,鎖定犯嫌實際落腳處於板橋區四川路二段一處住宅。警方埋伏守候,二十二下午五時許見男子回到住所,上前盤查身分。警方說,男子還氣定神閒提供別人的身分證字號企圖蒙混,員警欲帶男子比對指紋時,仍老神在在不以為意。警方說,透過警用掌上電腦進一步追查,才發現是六十五歲竊嫌翟男竟然是遭到全台各地檢署發布通緝的被告,最遠包括高雄橋頭地檢署。警方統計,翟男遭通緝的地檢署包括基隆、台北、新北、宜蘭、桃園、新竹、士林、台中、嘉義、台南、高雄、橋頭等地檢署,從發布通緝至板橋警分局查緝到案,共逃亡二百二十餘天。警方說,翟男遭通緝的十三案中,有十二案為竊盜案,一案為詐欺案,可說是偷遍全台的慣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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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球館大火6勇消殉職 原判撤銷發回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民國一0四年發生大火,造成六名消防員殉職。一、二審依違反消防法判業者劉得斌六年十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調查未盡、理由欠備,日前撤銷原判發回更審。新屋保齡球館在一0四年一月二十日凌晨因變電箱爆炸釀生火災,消防局派員前往搶救,灌救過程中鐵皮鋼架的二層樓建築突坍塌,造成進入火場的六名消防員殉職,另有一人受傷。一審合議庭認為,劉得斌的行為與釀成火災、造成六名消防員來不及逃生而殉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劉得斌犯後始終否認,也沒有和解,所為應予非難,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處六年十月徒刑。案經劉得斌上訴,二審審酌,劉得斌未定期實質檢修電源線及消防設備,確實有過失,上訴指摘消防指揮調度不當為無理由,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刑劉得斌六年十月。劉得斌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原審判決依據桃園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未載明「電氣因素」「電線發火」原因,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之違誤。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未詳查館內消防設備功能,及消防設備師的供述與所出具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等文件,以及當下劉得斌是否介入、指導或誤導後續救災等,均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日前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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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綠美圖移工墜樓亡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立圖書館新總館正在施工中,三十六歲秦姓越南籍移工日前在同事面前墜樓身亡。建設局說,經初步檢視,相關職安防護設施已達保護施工人員標準,已啟動人員關懷與心理輔導作業;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說,移工墜落初步調查非設施因素,會再深入調查。斥資三十二億元,全台首座結合美術館、圖書館的「台中綠美圖」預計一一四年啟用,二十二日傍晚卻發生墜樓意外。台中市警六分局指出,當天下午四時許獲報西屯區中科路、經貿七路的綠美圖工地內有墜樓案,立即到現場了解,發現秦姓男子獨自坐在六樓牆邊,疑似情緒激動,不久後就墜落。消防隊緊急將他送醫仍不治,警方已經報請台中地檢署相驗釐清確切死因。建設局說,新建工程處人員第一時間立即到場了解,指示工區停止施工,全面檢視相關防護設施。經初步檢視,相關職安防護設施已達保護施工人員標準,事發原因將待職安署及檢察官相驗結果後確認,建設局對此不幸事件已啟動人員關懷與心理輔導作業。(珍惜生命,請撥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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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超車應依規定 罵人髒話比中指恐涉刑責

東區李小姐問:晚上我下班開車回家,沿路有一輛車在我後方不斷對我按喇叭、閃燈光,似乎想超我的車,但路上的車輛實在很多,而且我行駛的道路只有一線車道,旁邊就是機慢車優先道,我也沒辦法避讓。後來那部車突然從我右後方機慢車優先道超車到我旁邊,搖下車窗對我罵髒話並對我比中指,對方罵髒話的內容被我的行車紀錄器錄了下來,但比中指的部分行車紀錄器沒辦法錄到,請問對方這樣做有刑事責任嗎?答:以行為或言語侮辱他人而貶損他人的人格者,恐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恐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對他人比中指或罵他人髒話,通常帶有鄙視、恐嚇或威脅他人的意思,但在我國實務上多僅論以公然侮辱罪。又交通安全法規規定,汽車除非有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而有視距不良的情形,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均不得按鳴,而且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又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因此,本案後車為了超車,對李小姐連續按鳴喇叭及變換燈光的行為,顯然違反了交通安全規則,而其對李小姐比中指及罵髒話的道路霸凌行為,也可能涉及了刑法的公然侮辱罪。陳小姐是可以考慮以刑事訴訟或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提出檢舉,以悍衛自已的權益(比中指的部分舉證恐有不足)。但汽車駕駛人也應注意,如果後方的車輛依規定為超車的表示時,前行車的駕駛人於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也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是有義務禮讓的。(作者∕蔡直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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