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殯葬處巡墓員涉包庇撿骨業者遭羈押禁見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退休巡墓員陳健郎,五年前在任時涉嫌包庇造墓業者違規掘骨或隱匿不舉發等。檢廉發動搜索、約談行動,台北地檢署二十三日凌晨複訊後,依圖利罪嫌聲押陳男,台北地院開庭後認定陳男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法院裁定指出,陳男否認犯行,但依檢方所提證據,足認他涉犯五年以上的貪汙圖利罪嫌重大,且有滅證行為及串供之虞,有羈押必要,裁定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北市民政局推行火葬取代土葬,早年入土的公墓,後人如有撿骨、修墓等計畫,必須讓出先人的穴位,選擇二次火化晉塔,或另購私人墓地下葬,部分民眾想撿骨,但不想讓出先人穴位,遂違規私自修墓。 檢廉獲報指出,陳男於民國一0七年至一一一年任職殯葬管理處巡墓員時,涉嫌圖利邱姓、曾姓造墓業者,包庇約五件的違規掘骨、回葬等行為,地點在陽明山第一公墓、信義區龍崗公墓。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未取得起掘許可,不得起掘、遷葬,違者可開罰三萬至十五萬元。巡墓員負責舉發、會勘、報告 裁罰。 但陳男涉嫌包疪業者,檢方二十二日指揮廉政署兵分六路搜索,並約談陳男及邱姓、曾姓兩名造墓業者。檢察官複訊後,已將邱、曾各諭令五十萬、十萬元交保,陳男則向法院聲請羈押。

Read More

士林地院外大膽砸車 警鎖定對象查緝中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士林區士林地方法院外二十三日上午驚傳歹徒當街砸車案,警方獲報趕抵現場時,被害人和歹徒則都已離開,警經追查全案是因感情糾紛引起,目前,警方正循線查緝雙方到案說明。 士林地方法院外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許,一名男子持甩棍對一部停在路邊的黑色休旅車猛砸,駕駛緊急閃避過程中,還造成副駕駛座上一名女乘客當場從車上摔出,一度波及到路旁轎車。士林分局接獲報案急調員警趕往現場,但當員警抵達現場時,被害人和歹徒則都已離開,警方立即調閱監視畫面和在現場進行訪查。 警方調查,這起砸車案疑是感情糾紛引發,緣於王姓女子因案假釋,由現任魏姓男友載至士林地院報到,不料,二人行蹤為王女前男友得知,在二人抵達前即搭友人車至士院外埋伏,見二人到達便持甩棍上前猛砸魏副駕駛座車窗。 混亂中,王女大叫不要打了,並要下車阻止前男友舉動,但魏男突然倒車,造成王女直接摔出車外跌坐地上,魏男駕車逃離時還擦撞一旁車輛,隨後,砸車的歹徒也逃離現場。 警方調閱監視畫面分析後,以車追人鎖定砸車男子身分,正積極查緝其到案說明。

Read More

保母涉虐女童 母見愛女死因撕心裂肺:為什麼要受這樣折磨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清水保母涉虐童的蔡女,至今仍否認犯行,但醫院診斷、法醫解剖鑑定發現女童有「受虐性腦傷」,且過濾監視器畫面當天僅有蔡女一人進出受託地,認為她嫌疑重大,二十三日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及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等罪嫌起訴蔡。女童母親昨日也在臉書發文,沈痛表示,看到女兒遭「他殺」令她撕心裂肺,不希望再有其他孩子受傷。 女童母親昨日在臉書發文,表示看到死亡證明上「他殺」、「顱內出血」等,表示她覺得「撕心裂肺、我的孩子為什麼要受這樣折磨」,並也提到,托育期間保母獨留孩子們在家,還不只一次外出,還可以帶自己養的狗去美容、用餐,這是多麼可惡的行為。 女童母親也難過稱,「我的孩子...小桃子已經離開了,可是還有許多家庭的孩子可能需要送托」,她不希望再有其他孩子受傷了。 根據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已公告涉虐童蔡女的姓名,蔡收托女童去年十一月八日在托育地昏迷不醒,緊急送醫診斷為右側顱內硬腦膜下出血,已涉有虐童情事,檢警十一月二十三日拘提到案,二十四日聲押獲准。 公告也指出,蔡女去年十一月有外出獨留二名收托兒,也影響收托兒權益,違反兒少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分廢止居家登記資格。

Read More

調查局筆錄1年竟被偷2次 中機站、南機站都曾出包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站一一0年九月傳出弄丟證人筆錄,當事人還向立委通風報信,為此前調查局長呂文忠備詢致歉說出「人多必有白癡」,未料一樣疏失同年四月中機站也發生過,曾姓男子因銀行法赴詢,偷走筆錄、提示證據等,時隔近半年才由警方另案搜索意外發現,台中地院依妨害公務判曾男三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三十九歲曾男一一0年四月十五日在調查局中機站接受詢問時,他見桌上有調查官製作詢問筆錄的初稿,當天下午四時多竟趁著對方不注意,趁機連同筆錄出稿、提示資料等放入隨身提袋內偷走帶離中機站,後來因台中第五警分局查辦另案,同年九月二十九日持搜索票到曾男住處搜索時,才在他家中意外找到中機站的筆錄初稿並通知調查局,並交由北機站移送偵辦。 檢方訊時曾坦承客觀事實,並有扣案筆錄、照片及相關搜索證據,台中地檢署以他同時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竊盜等罪嫌,二罪想像競合,從重依竊盜罪嫌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審理時,曾男坦承將筆錄、提示資料帶走,但辯稱自己當時精神恍惚,吃藥時不慎將藥袋放在筆錄草稿上,才順手將藥袋、筆錄草稿一同收起,還說「不知道這不能拿」,他以為只有蓋手印的筆錄不能拿。而曾的辯護人說,該筆錄僅為供受詢問人確認詢問範圍及答覆方向初稿,並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文書,且該筆錄紙張價值輕微,不具可罰違法性。 法院勘驗中機站內部監視器,發現曾男刻意將藥袋從右側左放到筆錄上,再連同一起收進提袋內,過程連貫僅六秒,顯非誤放而有故意以藥袋遮掩一併取走;另曾警詢時也曾說,他有想過要歸還筆錄,但事情太多忘了。 法院審酌,曾男竊取調查局筆錄,對公務文書、財產保管有傷害,侵害公務單位職務嚴正性,同時犯妨害公務、竊盜,而檢察官誤認從重論竊盜罪,應是從重論妨害公務才對,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判曾男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Read More

文資局官員涉嫌向廠商收受賄賂 判三年八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傳藝民俗組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蕭銘彬,先後於擔任文資局古物遺址組水下文化資產科長、文資局秘書室事務科長期間,涉嫌利用其審查開發廠商提出「水下文化資產初步調查報告」案、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相關儀器設備採購案及辦理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規劃建置採購案,向廠商索賄共八百五十七萬元,彰化地院審結,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將他判處三年八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 同案被告譚姓業者處二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應向公庫支付五十萬元。其餘四名業者則分處一年六月、一年四月徒刑,均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三年,應分別向公庫支付四十萬元、三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蕭男於擔任水下科長、事務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之機會,三次向廠商索賄,所涉三案包括(一)水下文化資產初步調查報告案:離岸風力電發場開發商於開發計畫前,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先行調查開發所涉水域有無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再向文資局提出調查報告,審議通過後始能取得開發許可。蕭男利用其擔任水下科長之機會,由譚姓廠商分別於一0六年一月及六、七月間交付一百七十二萬元之賄賂,作為協助特定廠商所撰擬調查報告通過審查之對價。 (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相關儀器設備採購案:蕭男得知水下科預計就水下無人遙控載具(ROV案)、側掃聲納(SSS案)及底層剖面儀(SBP案)等水下儀器設備採購,涉嫌協助包庇護航特定廠商得標,自一0六年六月間至一0七年三月間四次共收取五百八十五萬元之賄款。 (三)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規劃建置採購案:蕭男一0七年十一月間任事務科長,負責辦理火災預警系統設備,用於文資局所屬古蹟建築,其藉機向廠商索賄,廠商順利得標後,遂依約定,分三次交付蕭男共一百萬元之賄賂。嗣蕭男於偵查、審理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共八百五十七萬元。可上訴。  

Read More

通緝犯陳建寧菲國落網押解回台 嘉檢發監執行

記者湯朝村/嘉義報導 台南角頭陳建文遭人槍殺,胞兄陳建寧因擄人勒贖案逃亡海外遭通緝多年,日前因持有大批槍彈被菲律賓警方逮捕,刑事局二十二日押解陳建寧回台,二十三日解送嘉義地檢署歸案並移送嘉義監獄執行。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二十三日表示,陳建寧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在嘉義市,涉及擄人勒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確定。 陳嫌通緝期間,再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持用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冒用他人身分辦理護照,並於同年六月二日持上開護照搭機出境,經嘉檢先後以執行案件發布通緝、偵查併案通緝在案。 江金星指出,陳嫌於今年三月一日在菲律賓經當地警方逮捕後,經我國駐菲國代表處與菲方協商完成驅逐出境作業,並由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臺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二十二日遠赴菲國押解返臺,嗣於二十三日解送機檢歸案,經檢察官訊問後,撤銷通緝,並發監執行。

Read More

長大女大生命案 高分院補充維持被告死刑理由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二審維持被告死刑,有關媒體提問審理本案期間,將被告送量刑鑑定,鑑定報告對於高雄高分院量刑之影響如何?高分院發言人行政庭長邱明弘特別再補充說明。 庭長邱明弘說,法院對於泯滅天性,窮兇極惡之徒予以宣告死刑之案件,除須符合兩公約所揭示之『犯情節重大之罪』外,並應於理由內就如何本於責任原則,依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各款審酌情形,加以說明,復須就犯罪行為人事後確無悛悔實據,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及從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加以確實考量,何以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使與社會永久隔離之情形,要詳加敘明,以昭慎重。 邱明弘表示,本案判決書內關於犯罪事實二(即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量處死刑之理由敘述長達二十頁,判決就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分類說明依所調查之量刑證據資料而加以審酌,量刑證據資料並包括被害人家屬意見及凱旋醫院對被告所為的精神鑑定書,以及嘉南療養院對被告所為之量刑鑑定報書。 另外,還參考了為上開鑑定報告之鑑定人於法院審理時所陳述之意見。判決也引述了,量刑鑑定報告書關於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行之結論(包括社會心理分析、被告觸法行為之司法精神與犯罪學說明等內容)。判決也提到:「依凱旋醫院鑑定結果,被告屬再犯風險等級中最高之『高危險等級』,且經嘉南療養院量刑鑑定結果,被告再犯風險亦屬『高危險等級』。」並說明此鑑定結果之理由。判決因此認為:「尚難以合理期待被告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無可教化之合理期待)。」 二審法官量刑事由及各情綜合判斷斟酌再三後,認為僅對被告科處無期徒刑,顯然不足以評價被告犯罪事實二之兇惡犯罪的罪責而違背正義、有違刑罰係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給予相應責任刑罰之應報功能,無從適切發揮嚇阻犯罪、回復社會對於法規範信賴及維護社會秩序(即一般預防功能)之刑罰目的,且被告無從合理期待其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而有不得已而必須剝奪其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之必要。爰依法對被告量處死刑,以符罪責相當。

Read More

詐領檢舉獎金737萬元 海巡署前分隊長判刑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海巡署宜蘭查緝隊前中校分隊長沈大祥,14年前被控以人頭製作不實檢舉筆錄,詐領8件私菸、私酒的檢舉獎金。二審依7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1件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判刑1年4月至9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沈大祥依職務長年經辦查緝載運私菸案件,得知申領檢舉獎金的漏洞,於民國98年12月至102年9月間,利用檢舉人具匿名、不易比對的保護特性,竟找來友人當人頭充當檢舉人。 經製作不實檢舉筆錄,再於查獲私菸案後,製發不實函文,每件詐領金額從數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於三、四年期間,先後向財政部詐領共737萬元檢舉獎金。核發單位103年間發現一筆200萬元的檢舉獎金有異,停止撥款,移送檢廉偵辦。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沈大祥未能清廉自持,認定8案有罪,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合併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二審高院表示,沈大祥影響國家公務員形象,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撤銷改重判,依7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刑7年3月至9年,另依1件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4月。 最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確定,將發監執行。由於法院個案判刑、未定應執行刑,檢方將向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至於同案被告,張姓、羅姓海巡署查緝隊員,已獲無罪確定。

Read More

馬國女大生命案凶手二審仍判死 家屬提國賠近600萬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遭擄走殺害棄屍,凶手梁育誌一、二審都判死刑。鍾女父母認為台南市警局、歸仁警分局、工務局及歸仁區公所四單位,怠於啟動偵查作為及放任路燈壞掉不亮,提國賠求償近6百萬元,台南地院排定下月14日調解。 鍾姓女大生於2020年10月間,從學校返回宿舍途中,被男子梁育誌(29歲)開車擄走性侵勒斃,棄屍高雄大崗山。梁一審判死刑,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於今年3月23日仍判他死刑。死者父母親於2022年4月間委託律師提出國家賠償,主張台南市警局怠於執行啟動偵查作為,也未防止夜間婦女被害事件的發生;工務局在台南歸仁區高鐵站高架橋下設置的路燈,未盡管理維修之責,放任路燈壞掉或不亮,無法達到夜間照明的效果;歸仁區公所負責該路段的電力設備使用,竟自行斷電,導致案發路段的路燈無法正常運作,就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嚴重欠缺;歸仁警分局接獲被害人報案,怠於執行職務,未依相關規定通知行為人到場或定期實施查訪,致被害人遭殺害。對此四單位請求國家賠償593萬元。 國賠的部分,由台南地方法院受理,經雙方律師多次調解,死者家人也曾在高雄高分院刑庭訴訟期間,專程從馬國來台調解,卻無共識,因此調解庭一再延期。直到刑事部分昨天二審宣判後,由台南地院排定4月14日再做調解。

Read More

高雄監獄管理員虐死囚犯 更1審從輕改判3年10月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監獄受刑人陳瑞卿遭管理員李振賓、邱楷燈聯手四名雜役私刑虐死案,被告邱楷燈涉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原判五年三月;上訴至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改判三年十月,可上訴。邱楷燈偽造文書罪部分一年二月罪刑定讞。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陳瑞卿民國一0八年十月十七日下午踹門發出聲響,李振賓與邱楷燈、受刑人雜役蔣秉益、劉子榮、黃冠富、蕭明俊等人拘禁陳瑞卿,並聯手攻擊他的腹部、頭部,甚至將咖啡淋在頭部肩膀,當晚陳瑞卿急救無效。 一審高雄地院依凌虐人犯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判涉案六人三年十月至十年六個月徒刑。二審高雄高分院依凌虐人犯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合併判李振賓八年七月、邱楷燈五年三月,四名雜役受刑人各判二年至三年二月不等,其中五人判刑定讞,僅邱楷燈涉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偽造文書罪部分一年二月罪刑定讞。高雄高分院二十二日更一審將涉凌虐人犯致死罪改判三年十個月徒刑。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