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看A片 彰警督察被拔官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縣警局某分局一名負責督察員警風紀業務的組長,下班時間竟然在辦公室用公務電腦觀賞A片,遭側錄檢舉,違反風紀,縣警局調查屬實,將該名組長記一支申誡處分,並調回縣警局擔任非主管職。 據指出,該名組長是在某一天晚間下班後,在自己的辦公室用電腦播放色情影片觀賞,不料被人從窗外側錄,向督察系統檢舉,警方進行約談後,該組長坦承確實在下班後,於自己的辦公室看A片,對於自己的行為也深感懊悔。 據了解,依規定辦公室公務電腦不得做私人使用,儘管該組長表示是在下班時間看A片,但地點位於警察機關,顯然非常不恰當,尤其還是職司督導員警風紀的組長,更屬不應該,因此應予行政懲處,警方決定除了將他記一支申誡外,也調回局本部擔任非主管職。而縣警局也將要求員警以此為鑑。

Read More

女騎士醉倒 沒酒駕改判無罪

車剛發動就自摔 一審判2月罰3萬 二審逆轉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名鄒姓女騎,去年八月凌晨於忠義路段連車帶人倒在地上,巡邏員警發現上前協助,發現鄒女身上散發濃厚酒氣,立即對鄒女實施酒測,結果酒測值超標,隨即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案經一審遭判刑二月、併科罰金三萬。鄒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稱自己僅有發動車輛、未行駛,獲判無罪。 去年八月四日晚間,鄒女騎車前往萬豪酒店飲酒,酒後休息至凌晨四時許從酒店離開,鄒女一度想要騎機車離開,發動機車熱車後,剛踢開中柱,機車就壓著她倒地。 當時,遇上市警二分局民權所巡邏員警經過,立即將機車及鄒女扶起,卻發現鄒女渾身酒氣,疑似就要酒駕上路,兩警立即安排吹氣檢測,鄒女經酒測酒測值達0點五七克,當即被依公共危險罪嫌帶回法辦。 案經台南地院簡易判決,認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三萬。鄒女事後提起上訴,指稱當時還沒有騎車就被車壓倒,嚴格來說並沒有駕駛,沒想到遇上警察,一時因酒醉、緊張胡亂表示當時「有騎車」。 受理本案員警在二審合議庭指出,現場有摸鄒女機車排氣管,觸感是「冰冰冷冷」、「涼涼溫溫」,而另名員警也並未親眼目睹鄒女騎車,鄒女當下的「自白」,依法不得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其說法反覆但不能作為對鄒的不利認定。 合議庭指出,「駕駛」應兼指「駕馭」、「行駛」,指行為人處於操縱、控制動力交通工具的狀態,駕駛的構成要件是「使動力交通工具運動、行進」,鄒女只有發動車輛,難認有駕駛行為,自然也難以依公共危險罪處置,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鄒無罪。

Read More

醫院女廁攝狼 判刑3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卅多歲的王姓男子於今年二月間,於成大醫院一樓女廁內,透過手機偷拍隔壁隔間內的女子如廁,警方獲報及時趕到現場,在廁所內活逮王男,並於王男手機內查獲偷拍的影像紀錄。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將王男判刑三月。 二月三日下午五時許,薛姓女子於成醫一樓女廁內如廁時,發現下方隔間內伸出一支手機,看見鏡頭當即意識到遭人偷拍,立即通報警方。市警五分局開元所獲報立即趕往醫院,將隔間內的王男活逮並查扣其手機。 警方也在王男手機中發現竊錄影像證據。

Read More

貨車拖吊起火 判業者負連帶賠償107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曹姓男子四年前駕駛大貨車行經苗栗故障,聯絡張姓拖吊業者支援,張指示薛姓司機前往,但薛沒注意曹的大貨車是氣壓式,需插金屬插銷,曹也疏於告知,導致貨車拖吊行駛時,起火燃燒,薛在今年二月身亡,張需負連帶賠償責任,賠一百零七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曹姓男子在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駕駛大貨車行經苗栗頭份交流道時,因引擎溫度表顯示異常,欲回廠檢查保養,曹聯絡張姓拖吊業者派車,張指示薛姓司機駕駛拖吊車前往,曹男告知大貨車是傳統式煞車,但薛疏於注意,該款大貨車與拖吊車都是原廠氣壓式剎車系統,外觀上車輛內側都有俗稱「風龜」的氣壓式鼓煞,應先將金屬插銷插入大貨車的煞車制動器內,鎖固制動彈簧,以解除煞車系統後再拖行車輛。 薛強行拖吊,雖然在行駛平面道路時,就有發現拖曳有些吃力,但僅檢查該大貨車的手煞車已放下,沒有檢查車輪內側的風龜,導致拖上國道一號後,大貨車右後輪煞車來令片,壓迫右後輪鼓,產生摩擦力、熱能,熱能透過鼓盤傳導至輪框等金屬物質,蓄積高溫,導致右側車輪爆胎起火延燒車輛。 曹男請求一百八十八萬元的損害賠償,一、二審都認定,該大貨車的合理價格為一百七十九萬元,而該車起火原因是薛沒有注意到大貨車是氣壓式煞車,強行拖吊釀禍,而張姓業者是雇用者,得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合議庭審酌,曹男是車主,在薛男拖吊時,卻告知薛大貨車是傳統式煞車,沒有告知該輛大貨車是氣壓式煞車、氣動式煞車內部氣筒有洩漏氣體,也有過失責任,全案薛與其公司得負百分之六十責任,判賠一百零七萬元,全案確定。

Read More

體育老師性騷學生遭解聘 抗告駁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南投一名任職國中的高姓體育老師,擔任班導期間多次摸男童學生殖器、乳頭,校方接獲檢舉成立性平會調查屬實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教師,高不服提告;法院查,多名學生控訴遇害,直言感到害怕、丟臉甚至自責,認定高確有性平法中的性侵害行為,判處駁回其訴,可上訴。 檢警調查,高男一0九年六月被檢舉性騷擾,經校方開性平會、調查認定他有摸學生乳頭、二度摸生殖器等猥褻行為,校方經報南投縣府核准,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就依教師法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為教師。 高男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高多次碰學生乳頭、下體,並非不經意或偶然,且摸下體長達十秒至三十秒,此行為是他為滿足個人性慾的猥褻行為,加上雙方為班導師、學生不對等權利關係,高利用授課機會碰觸,造成學生萌生「奇怪」、「丟臉」、「害怕」及「自責」情緒。 法院認定,高男確實有摸學生隱私部位,應成立性平法所稱的性侵害無誤,國中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處分無違誤,認為高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

Read More

涉指使遊藝場槍案 程男收押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西屯區一家電子遊藝場去年底遭連轟多槍,槍手隨即投案,檢警懷疑程姓男子指使犯案,但案發前已出境,程男在泰國落網後,日前遣返回台,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聲押獲准。 台中市西屯區一家知名電子遊藝場,去年底遭人持槍掃射後逃離,詹姓槍手二小時後到台南市白河警分局投案,並交付犯案用槍枝一把、子彈一百發、防彈背心等贓證物,警方南下將詹姓槍手帶回偵訊,詹姓男子供稱,在程姓男子臉書得知他遭欺負,為了替他出一口氣,所以才前往開槍,否認受人指使或教唆。 警方調查,詹姓男子遭多個地檢署通緝,通緝期間四處躲藏打零工,經濟拮据,研判應是受人指使,不排除有背後指使者。警方追查,三十九歲程姓男子在案發前已經出境,曾在臉書張貼開槍貼文,多次在臉書出現恐嚇性字眼,檢警懷疑程男指使詹男犯案。 警方啟動與泰國的司法互助,泰國警方二月逮捕程男,帶回與國際科人員接觸,三月遣返回台,偵訊後依照恐嚇罪嫌將程男送辦,檢方複訊後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後續釐清程男與電子遊藝場槍擊案的關聯。

Read More

逼特教生吃辣椒 無罪改判拘役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國立嘉義特殊教育學校一名魏姓女童於一0七年就讀期間,遭班上兩名林姓女老師涉不當管教,其中一名林姓老師更強迫女童吃朝天椒、將尿布戴在頭上等,家屬得知後心碎而提告,嘉義檢方也依強制罪嫌起訴兩名老師,但一審兩人均獲判無罪;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投餵朝天椒的林師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拘役五十日。 一0七年間魏姓女童轉校至嘉義特殊教育學校,不料卻於同年二月至四月間疑遭受女老師小宜(化名)及小佳(化名)不當管教,包括強迫魏女吃朝天椒、將尿布戴在頭上。 不當行徑還有將魏父為女兒準備的早餐倒入廚餘桶、強迫魏女於上課時間及午休寫功課且不給午餐吃、強行拿走魏女皮卡丘玩偶作為班級集點兌換品、強迫魏剪下其皮卡丘玩偶做成筆袋,送給蔡姓同學及於魏使用跑步機時將速度調快等。 事件爆發後隨即引發軒然大波,小宜老師則表示魏生有說謊、不寫作業、擅自拿別人東西藏匿、不聽任課老師的話、干擾秩序、不愛做打掃工作等偏差行為且履勸不聽等,雙方各執一詞,心痛的家屬也憤而提告與兩名林姓女師對簿公堂。 一審逐一還原魏生陳訴的管教爭議,認小宜、小佳在學校評價都是認真、嚴格的老師,兩人與魏生父親在教學溝通上嚴重不良,但不能因此抹煞兩人對於教育、管教魏女的付出及努力。且無證據可證兩師有施加強暴或脅迫等手段,判處無罪。 檢方就強迫吃朝天椒、將尿布戴在頭上兩具體事項提出上訴,案經台南高分院還原事發過程始末,釐清讓魏女頭戴尿布、吃朝天椒的為小宜老師,而小佳老師則於不知情下,讓魏生吃完裝有朝天椒的白飯。合議庭審酌特教學校教師除教授知識,也是學生的保護者,不應以迫使女學生接受不合理的對待來做為管教手段。 審酌小宜老師行為超出合理體罰、管教的程度,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撤銷其原審無罪判決,衡其為導正學子行為出發點尚屬良善,因求好心切未能控制好情緒以致逾矩,所涉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罪兩罪各處拘役卅日,合併應執行拘役五十日,易科罰金五萬,小佳老師維持原無罪判決,全案可上訴。

Read More

〈 司法走廊 〉正當防衛的主張

安平區李先生問:前天晚上在家時,哥哥跟我因為處理父親的遺產問題發生口角,進而互相拉扯,哥哥先拿鐵棍要打我,我見狀也隨即拿起手邊木棍還手,後來二人都有受傷,由於哥哥先出手打人,我是否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答:按刑法第廿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這條規定就是所謂的正當防衛,而正當防衛的意思即在於對現在不法侵害權利的危險源為防禦反擊行為,是在國家來不及介入時,基於權利保護的立場允許行為人進行反擊。 另外,依照實務上的見解,如果侵害已經發生,對於過去的侵害沒有辦法主張正當防衛;如果是彼此互毆,必須要一開始並沒有傷人的犯意,而是為了要排除對方的不法之侵害加以還擊,才能論以正當防衛。因此,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最高法院三0年度上字第一0四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為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就算是其中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另外一方在客觀上若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而是本來就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正當防衛權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六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從客觀情形來看,李先生因為是與其兄長因為遺產的問題發生口角糾紛,並且互相拉扯,顯見當時兩人情緒都因為遺產糾紛而非常氣憤、激動,彼此都有毆打對方的動機,而依照實務見解,就算其中一方先出手,如果沒有辦法認定另一方只是單純對於不法侵害的排除,而是本來就存有傷害的犯意,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此情況下,如李先生無法提出沒有傷害犯意的相關證據,則要主張其所為是正當防衛的可能性應該不高。 本案中,李先生與其兄長本應互相敬愛,就算是因遺產發生糾紛,也應以理性態度解決,建議李先生與其兄長冷靜後再處理遺產及本傷害案件,如因遺產一事走向法院,除了訟累外,也一定是李先生父親最不願意見到的。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

Read More

酒駕男超脫序 揮鋸子要砍警察連飆國罵下場判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蔡姓男子喝到醉醺醺騎車逆向被攔查,他拒絕接受酒測,還拿出一把摺疊鋸朝員警一邊揮舞、一邊連飆國罵,遭壓制後送醫強制抽血酒測超標,後來酒醒才全部坦承;法院痛批,蔡借酒朝員警強暴、侮辱,藐視公權力,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判他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蔡男去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在北屯區朋友家喝啤酒,晚上六時多騎車回家途中因逆向、安全帽沒扣等違規被大雅分局警員攔查,警方聞到他身上有濃厚酒味表示要酒測,蔡男竟情緒失控,對警方連飆多句國罵,還從機車座墊下拿出一把摺疊的鋸子朝張姓警員揮舞、驅趕,警方立刻通知支援警力到場將他壓制逮捕,但蔡仍不就範堅持拒絕酒測。 後來警方報請台中地檢署核發鑑定許可,在將蔡帶到醫院強制抽血檢驗,發現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蔡男酒醒後均坦承不諱,和警方指證相符,並有相關密錄器、鑑定報告佐證。 法院審酌,蔡男辱罵警察、揮鋸等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二罪想像競合,應從重依妨害公務論處,法院也認為,蔡男酒駕上路不顧公眾安全,被攔查下來又拒絕酒測,還恃憑酒意對執行公務的員警施強暴,藐視國家公權力,嚴重侵害警察執勤嚴正性,還侮辱員警人格,罔顧員警執勤尊嚴,依公共危險罪、妨害公務罪各判四月,應執行六月,得易科罰金。

Read More

汽修工下藥迷昏女業務 強制猥褻罪判四年六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女業務得知一名林姓汽修工友人任認識欠錢好友,於是前往林男住處,拜託林男約出欠債友人處理債務,未料林男見女業務一人在她家內,竟心生歹念,於礦泉水加入迷藥迷昏她,並假藉擦藥亂猥褻背部後,掰開她雙腿將頭埋裡面磨蹭,女方清醒後向友人求救,靠著意志力爬出門才獲救;法院一、二審都認為林男罪證明確,批他犯後否認毫無悔意,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四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女子一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為了向友人催討債務才到林男家等待,林卻趁她上廁所時拿含有鎮定劑藥物摻入礦泉水,女子喝下不久就頭暈、噁心想吐,林假借扶她去房間休息,還以擦藥當幌子撫摸她背部,甚至還大膽將頭埋在女子兩腿之間磨蹭。 女子受藥物影響無力反抗只能儘量閃躲,隔天凌晨恢復力氣馬上打電話給朋友,並靠著意志力爬出門外才獲救,後來到醫院抽血也檢驗出鎮定劑藥物反應,氣得立刻報警。 一審法官認定,林男下藥迷昏女方後進行猥褻,犯後又矢口否認,毫無悔意,至今沒賠償,依強制猥褻罪,判他四年六月徒刑。 但林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林男與女方並非熟識之人,竟利用女方前往其住處,請其聯絡共同友人到場商討處理債務之機會,對女方為強制猥褻行為,惡性及造成之損害均重大,且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迄今尚未彌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犯罪後態度不佳且不宜輕縱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