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婆婆偏心 舅媽在外甥女母奶中加鹽 判7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市黃姓女子自覺遭婆家不當對待,多次在未滿1歲外甥女的母乳中,摻入食鹽、砂糖,導致女嬰肝功能異常就醫。一審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將黃女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刑度過輕,改判7月,不給緩刑。 黃女與丈夫婚後和小孩、公婆同住在新竹市的住家。民國110年間,丈夫的二姊產下一名女嬰,平均每週都會帶女嬰回娘家住2、3天,並請婆婆幫忙看照。 黃女自覺在夫家遭到不公平對待,且覺得婆婆對外甥女偏心、不疼自己的小孩,心生不滿,竟趁沒人注意時,把放在冰箱保存的母乳,摻入鹽巴和糖。 女嬰難以下嚥,喝奶量大減,且母乳也發生變質,二姊察覺有異,把女嬰送到新竹馬偕醫院檢查,發現肝功能指數異常,另也把母奶送交檢驗,結果發現鈉含量過高。 二姊在廚房裝設監視器,拍到黃女於同年10月18日上午,從冰箱拿出母乳加入糖後,再放回冰箱。二姊決定提告,黃女到案後認罪。期間黃女的婚姻因此破裂,離婚收場。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罪證明確,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將黃女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高院指出,黃女明知外甥女喝下問題母乳住院檢查,在女嬰返家後,竟又兩度「加料」,造成女嬰肝指數異常,若非生母及早發現,危害恐更嚴重,認為一審刑度過輕。 高院審酌黃女認罪,女嬰健康也趨正常,且以女嬰名義多次捐款、抄寫經文等,態度尚可、頗具悔意,改判7月徒刑,但考量她未獲夫家原諒,不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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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私菸案 華航抗罰6百萬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總統出訪專機四年前爆發國安特勤私菸案,被控走私九千多條私菸,桃園市政府依菸酒管理法對華航開罰六百萬元,華航不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市府開罰有理、且裁罰金額妥適,判決華航敗訴。最高法院認同前審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一日總統搭華航專機出訪友邦,卻爆發總統府侍衛室走私九七九七條菸品案,承辦人國安局少校吳宗憲及華航副總邱彰信等人均被判刑。 桃園市政府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函附的通報資料,認為華航公司運輸私菸,又因查獲物的價值達一二六二萬元,已超過法定裁罰上限六百萬元,因此依菸酒管理法對華航裁處罰鍰六百萬元。 法院表示,吳宗憲等購買人是隨總統專機的入境旅客,並非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的菸酒進口業者,卻未向海關申報,便將超過法定公告免稅數量的菸品從「保稅區」載運至「課稅區」,即屬私菸。 法院認為,華航空品處主管邱彰信等人明知入境旅客攜帶免稅菸品入境數量有限制,也明知透過華航所售出的免稅菸品超過總統專機乘客的上限,卻使用機邊交貨模式,讓預購菸品不需上機便能交貨,足認雙方有共同運輸私菸的犯意聯絡,認定桃市府裁罰有理,駁回華航要求。 華航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同前審判決理由,九日駁回上訴,華航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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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超科技併購案疑內線交易檢調搜索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光電面板上市公司志超科技五年前,計畫併購前上櫃公司統盟電子時,統盟楊姓董事告知親友後,涉嫌以關係人身分購買統盟股票,獲利數十萬元。台北地檢署九日指揮調查局兵分六路搜索,約談楊男等五人,依違反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漏夜訊問中。 志超科技於民國九十七年已入主統盟電子,持有統盟百分之五十點二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一0七年十二月間,兩公司再度發布重大訊息,宣布依企業併購法共同簽署股份轉換協議,志超以每股十五點五元、溢價百分之十點七,收購統盟其餘百分之四十九點七九股權,併購完成後統盟下櫃,成為志超完全持股的子公司。 台北市調查處獲報,指統盟時任楊姓董事等內部人,涉嫌於併購案曝光前,禁止進場交易股票的期間,於一0七年底併購案曝光之前,提早通知親友進場買進統盟股票,等併購案重訊發布後,陸續出脫持股,套利數十萬元。 檢察官九日指揮市調處人員兵分六路搜索,並約談楊男及其親友共五人,晚間陸續移送地檢署,全案依內線交易罪嫌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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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男友 女子二審判刑11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前年發生鄧姓女子持刀殺害蔡姓男子的命案,一審原認定是蔡男尋歡遭拒,而被蔡女殺害,依殺人罪判刑九年四月。但台灣高等法院調查發現,殺人動機與求歡無關,是兩人發生爭執後,蔡女故意殺人,九日將她加重改判十一年。 家住桃園平鎮的鄧女(四十歲)在酒店工作,於民國一一0年五月間與蔡男相識,並發展為性伴侶關係。 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七時許,鄧女與蔡男因故發生爭執,氣的拿家中的水果刀朝蔡男左胸直刺,造成心臟、左肺重創出血,當場死亡。鄧女直到晚間近七時,才向警方報案自首。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鄧女當天是因為拒絕與蔡男發生性行為,才因此發生爭執而犯案,依殺人罪判刑九年四月。 高院調查發現,死者刀傷深達十六公分,但刀子僅十四公分,顯示鄧女下手相當重,且竟於蔡男倒地後外出購物,未予援救,認定她是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並非一審認定的「殺人不確定故意」。 高院表示,沒有證據顯示鄧女是因為不滿對方求歡而殺人,且犯後未與死者家屬和解,因此撤銷原審判決,將她改判十一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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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千萬補助款桃園客運前董事長判刑2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客運公司六年多前被控以浮報大客車購車款等方式,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詐領客運車輛購車補助款一二四四萬多元。一審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將時任桃園客運董事長吳運豐判刑二年,台灣高等法院認同前審見解,九日維持原判。 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桃園客運有購車需求,在桃園客運會議室舉辦議價會議,最後由雲從龍公司得標,採購十輛大客車、七十五輛低底盤公車,共計八十五輛。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的規定,客運業者購置車輛時,可檢附資料,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合約金額,按比例核撥補助款。 桃園客運為向公路總局取得較高的補助車款,與雲從龍公司楊姓負責人、蔡姓業務協理訂約時,協議把每輛公車的價錢再浮報二十五萬元,並送交吳男批示,桃園客運依此向詐領一二四四萬多元補助款。桃園地檢署偵辦後依共同詐欺罪嫌起訴吳男等十一人。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指他確實有主持議價會議,決定雲從龍公司得標金額,但後續簽約是分層授權,未細看簽呈、契約等資料,不清楚前後價格的差異。楊男、蔡女等也否認不法。 法院不採信,認定吳男確有指示浮報車價,審酌他高齡九十一歲依法減刑,依共同詐欺罪判刑二年,客運楊姓總經理一年十月、緩刑二年,業務部張姓副組長一年二月、緩刑二年,楊男一年八月,蔡女判一年二月,其餘六人無罪。 高院審理後維持吳男的二年刑期;楊男、蔡女因改口坦承犯行,審酌已有悔意,維持原判外,各給予緩刑四年、三年;另六人仍獲無罪判決。此外,楊、張二人未提上訴,已獲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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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拿叉子性侵5歲孫女 無罪逆轉判7年半賠31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退休公務員不顧孫女僅五歲,竟拿叉子、筷子插她下體性侵,一審雖獲判無罪,但二審逆轉改依強制性交判七年六月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台中地檢先補償女童三十一萬元被害補償金,檢方再全額向阿公求償,他雖仍否認,民事庭認為中檢求償有據,判他需給付中檢三十一萬元,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祖父一0七年二月十四日在台中市北屯區住家,竟拿筷子、湯匙及叉子插入孫女下體和肛門,當天女童向祖母反應,事後又因下體疼痛帶去醫院檢查,醫師認為女童傷勢不單純通報警方才曝光。 檢方審理時祖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在外整天有活動沒有侵犯孫女,其辯護人也說,女童傷勢是前一天去公園玩蹺蹺板撞到隱私部位,且她證詞前後不一,不能確定是祖父下手,台中地院一審以證據不足判祖父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比對女童送精神鑑定、相關證詞,發現她就祖父用叉子、筷子及湯匙叉她下體、肛門的描述前後一致無重大矛盾或明顯瑕疵,且她年僅五歲,又有發展遲緩,表達能力自然不如一般人。另醫院診斷也發現,女童下體嚴重發炎紅腫,導致醫師起初無法內診,幾天後好轉才能接受內診驗傷,法院認為,若非是遭異物插入,怎可能造成女童下體有如此傷勢。 法官二審認為祖父明知孫女遲緩,竟違反意願用叉子、筷子及湯匙插入下體,造成年幼女童身心受創,嚴重影響人格及心靈發展,犯後還否認沒和解,撤銷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七年六月,再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由於女童向台中地檢署申請性侵害補償金,經中檢決定補償她醫療、精神撫慰金等一共三十一萬一千二百多元,檢方再全額向祖父提民事求償;祖父則抗辯稱,孫女下體是因感染造成,否認他有侵權行為。 法院民事庭審酌,女童經專家鑑定、醫師及檢察官詢問都供稱,祖父從抽屜拿出叉子、筷子等插她下體造成疼痛,自己有哭但祖父要她不能跟別人講,另也有相關驗傷、刑事審判證據可佐,認定中檢求償有據,判祖父應給付中檢三十一萬一千二百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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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吳姓男子不滿兒子哭聲太吵多次用棍棒虐待 檢方起訴裁定羈押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吳姓男子不滿兒子哭聲太吵,竟然多次用棍棒虐待,檢警獲報後,將吳男逮捕,起初他對案情避重就輕,被檢方聲押後才坦承犯行。檢方九日偵結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全案移審高雄地院後,被裁定繼續羈押。 檢警調查,高雄二十三歲吳姓新手爸從事網拍工作,上班時間日夜顛倒,補眠時因為不滿一歲兒子哭鬧,去年八月起使用棍棒教訓,還拿菸蒂燙他。去年十一月,吳男下重手致使兒子昏迷,醫院發現男童顱內出血、顱骨骨折,全身多處瘀傷,遂而轉報檢警偵辦,吳男被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檢警指出,吳男因為不滿兒子太活潑影響睡眠,去年八月起幾乎每周都會要求他罰站。後來吳男以棍棒毆打兒子全身,使對方頭部、面部、胸腹部、上肢部、下肢部、足部多處瘀傷,還疑似用菸蒂觸燙虐待。 去年十一月十日晚間吳男再次下重手,痛毆兒子造成顱內出血、顱骨骨折、視網膜出血、全身多處瘀傷,當場陷入昏迷,經送醫急救手術後才挽回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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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持彈簧刀猛刺情敵致死 二審仍判刑14年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屏東黃姓男子不滿鄭姓女友移情別戀,去年約李姓情敵和鄭女到大鵬灣談判,持刀猛刺李男致重傷不治。一審屏東地院依殺人罪判處黃男十四年徒刑,高雄高分院九日維持原判。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原審針對黃男犯罪事實的判決並無不妥,九日駁回此部分上訴,仍依殺人罪判處黃男十四年徒刑;同案蘇男則由一審三年六月改判二年六月。可上訴。 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四月間約李男、鄭女前往屏東大鵬灣談判,但他一下車就夥同蘇姓友人痛毆李男,隨後拿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朝李男肩膀、背部猛刺。黃男不久後報警自首與人互毆;李男經警方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案經屏東地檢署偵結起訴。 黃男一審時辯稱是與李男互毆,且當天是為了挽回女朋友,沒有殺害李男動機。但一審法官審理後認定黃男僅因感情私怨,酒後邀集好友到場談判,持彈簧刀捅刺被害人後肩與後背,手段凶狠,危害社會治安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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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侵女網友 和解改判緩刑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錢姓男子邀約當天認識的女網友出遊看夜景,並在車上加以性侵得逞,被重判三年十個月,案子上訴期間,錢男和被害人和解,並付賠償金,獲對方原諒,法官改判兩年並給予緩刑,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二0二二年八月八日中午,錢男經由網路交友軟體結識A女(十七歲,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或可得而知A女年齡),二人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同日晚間十時四十二分許,錢男以LINE傳送訊息邀約搭載A女前往雲林縣華山看夜景,並開車至A女租屋處樓下搭載她出遊。 兩人前往看夜景途中,錢男一時衝動,當晚把車開至嘉義市台林橋東南側防汛道路約兩百公尺處,不顧A女之拒絕反抗,強行脫去A女褲子,在車上對A女強制性交行為得逞。 台南高分院二審審理時,錢男已與A女和解,且已依約賠償,A女並具狀表明願意原諒,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又考量其無前科素行,決定給予緩刑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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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酒後開車競速撞死人遭起訴 成北檢首宗國民法官參審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李佳修去年酒後駕車,不慎追撞前車致王姓駕駛死亡,李男不但對警咆哮、還企圖奪槍,遭開兩槍制伏,案發後羈押至今。台北地檢署八日偵結,依酒駕致人於死等罪嫌將李男起訴。本案也是北檢首宗適用國民法官參審的刑案。 檢方起訴後,台北地院立即分案一一二年度國審交訴字第一號,依刑事庭分案要點規定,近中公開抽籤決定承審法官,結果由開股審判長林鈺珍擔任受命法官,與陪席法官吳玟儒、洪甯雅組合議庭審理。 由於本案採行國民法官制,李佳修移審後的強制處分,依規定由未參與本案的法官處理,北院另分案一一二年度國審強處字第一號,公開抽籤後,由博股法官吳明蒼負責移審庭的審理。 北院下午召開羈押庭,李男坦承犯罪及有找同車少年頂替等,法官審酌仍有羈押必要,傍晚裁定羈押禁見。 李男(二十三歲)與友人共六男一女,去年十一月十三日晚間到台北市某夜店替友人慶生,次日凌晨結束後分乘兩輛轎車離開。行經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時,李男酒醉開車,追撞前方由王男駕駛的車輛,致其翻車重創不治。 警方獲報前往,李男不僅對員警咆哮還企圖奪槍,遭警方朝其大腿開兩槍倒地送醫,經抽血檢測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九五毫克。警方於他十六日出院後傳訊,他供稱酒醉意識不清,過程完全不記得。 全案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罪嫌將李男移送,檢察官複訊後,認定他涉犯重罪、有勾串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北檢八日偵結,依法起訴。李男被控過失致死罪嫌部分,因條件符合國民法官法要件,成為北檢首宗適用國民法官參審的刑案。李男另涉嫌妨害公務,因不屬國民法官法案件,另行起訴。 國民法官新制今年元旦上路,規定除少年犯、毒品案,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全台首件國民法官案件為台中地檢署起訴的黃姓業務員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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