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師吸金上億 判7年半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原從事英文補教業人稱洪老師的洪姓男子,涉嫌以高額紅利、利息吸引三十九名投資人提供資金,供其操作股票買賣,嗣因新冠疫情,終投資失利,血本無歸,造成投資人損失甚鉅,吸金總額達一億餘元。彰化地院審結,依違反銀行法將他判處七年六月有期徒刑。同案被告其助理游姓男子處一年八月徒刑,緩刑四年,應向公庫支付六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洪男除免費教學,還成立念佛會,舉辦敬老感恩餐會,提供免費食物,發送發財金、紅利及擲聖杯比賽,贈送機車、金雞等高額獎品,以吸引不特定人與會。一0四年間起,洪男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以提供資金供投資、操作股票買賣,每月可領回百分之三紅利(即投資十萬元每月可得三千元,相當於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而接受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並於每月十日發放紅利。 游男於一0五年間先投資後,再擔任洪男助理,協助招募投資會員,依洪男指示向投資人收款等事務。之後,其等再提供第二種儲蓄投資方案,即二年內每月存款三千元,二年期滿可領回十萬元,滿五年可領回三十萬元,滿十年可領回六十萬元,繼續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投資。洪男因而獲取之財物達一億八十二萬餘元。嗣因新冠疫情,終投資失利,無法於一0九年五月十日如期發放紅利,同年月十四日在宜蘭外海跳海獲救。 法官審酌洪男使眾多投資人損失甚多,自屬不該,且未能與投資人達成和解,但坦承犯行,且確有發放紅利給投資人,並非訛詐等情,量處七年六月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一億零八十二萬三千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全案仍可上訴。     (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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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斑馬線不讓行人將罰3600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為維護行人權益,交通部三十一日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加重汽、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先通過斑馬線等行人穿越道時,一律罰新台幣三千六百元。 據現行規定,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機車罰鍰為一千二百元到一千五元、小型車二千元到二千六百元、大型車二千八百元到三千六元。 交通部表示,考量行人事故及非號誌化路口事故率高,每年約四百名行人死亡,為建立汽、機車駕駛人遇行人及於非號誌化路口停讓觀念,促使駕駛人確實暫停讓行人先通過,保護弱勢用路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提高裁罰金額,小型車及大型車罰鍰將一律提高到三千六百元單一金額。 同時,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障者先通過,也將加重罰則,機車由現行目前罰二千四百元提高到三千一百元,小型車提高為四千八百元到七千二百元,大型車一律七千二百元。 至於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或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也將修正為機車一千二百元到一千五百元、小型車一千五百元到一千八百元、大型車一律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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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吞千萬公款 上市公司課長判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家零組件上市工業大廠張姓總務課長利用出售下腳料機會,十一年來賣銅鋁屑、電線給資源回收廠時卻只繳回一半款項給公司,其餘放進自己口袋,公司後接獲舉報發現張短報,回頭追溯歷年資料才驚覺張侵吞高達一千四百一十四萬元款項,台中地方法院以張害公司蒙受鉅額損失,依業務侵占四罪判他三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張男九十六年五月至一0九年八月擔任公司總務課課長,負責採購及相關下腳料出售,如銅線、馬達軸組、廢鐵屑及鋁屑等,卻從九十七年起藉由出售鋁屑給資源回收廠,每次都僅將款項一半繳回公司,十一年來侵佔款項達一千二百零四萬元。 台中地院審酌,張男不思以正當方式取材,利用擔任公司總務課長機會詐財,造成公司蒙受巨額損失,考量他犯後坦承,知所悔悟,也積極表達和解誠意,但因詐欺、侵占金額過高目前無法負擔而未達成調解,依一個詐欺罪、三個業務侵占罪,共判他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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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華夏大樓案 逆轉判賠10.9億

欣裕台追討分紅 更二審改判羅玉珍、莊婉均須共同賠償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民黨旗下的欣裕台公司不滿中影董事長郭台強妻子羅玉珍、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未依約出售中影公司名下的華夏大樓分享利潤,也未促使中影把該大樓賣給欣裕台,對二人求償十億多元,歷審均敗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後,改判羅、莊須共同賠償欣裕台十點九億多元。 欣裕台主張,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與羅、莊簽約,約定以每股六十五元向欣裕台買受中影公司股權,總價金三十一點四億多元,包括華夏大樓、新世界大樓與中影文化城三建物。 欣裕台指出,雙方約定若簽約起三年內中影公司出售名下華夏大樓的金額高於十五億元,欣裕台可就超出部分分享利潤,並由羅、莊給付;若中影於三年屆滿時仍未處分華夏大樓,羅、莊保證欣裕台可優先購買華夏大樓。 欣裕台表示,羅、莊未依約出售華夏大樓分享利潤,也未將華夏大樓賣給欣裕台公司,或促成中影出售華夏大樓,明知長榮公司、光華公司曾有意購買華夏大樓,也未促使成交,決定提訟求償二十四點四億多元。 一、二審均判決欣裕台敗訴。高院更一審指出,長榮、光華兩公司雖曾表示有意購買華夏大樓,但羅、莊當時未取得中影董事會實質控制權,難認羅、莊故意使條件不成立,駁回請求。 更二審改認定羅、莊應該賠償,審酌華夏大樓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的價值為二十六點二億多元,兩人未履行約定的義務,導致欣裕台受到十點九億多元損害,羅、莊的出資比各為六成二、三成八,判決各應賠償約六點七億多元、四點一億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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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捷遭盜用照片上網求包養 網友判刑二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議員黃捷在議會拍下的半身照片,前年遭盜用並出現在交友網站「求包養」,她氣得提告。檢方查出是高雄葉姓女網友所為,依法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依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將他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 葉女被控盜用黃捷在高市議會自拍照,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六日至十八日間,在高雄市楠梓區住處以手機或電腦上網,向「甜心花園網」申請帳號,刊登黃捷的照片,自稱「小清」,尋求包養,並在包養關係一欄中填寫「長期為主」。 葉女並在自述內容提及「地區在高雄鼓山與新北新店,二十六歲,體型標準,白天晚上都可配合,希望從有禮貌、友善的溝通開始…」,還說自己是「上班族,大學畢業,單身、不菸不酒」等字眼。 網站管理者發現疑是黃捷的照片遭盜用,通知黃捷後,氣得報警提告,並提醒網友是詐騙。 法院審理指出,葉女張貼誹謗資料傳述足以貶抑黃捷名譽,導致她人格評價受貶損,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沒有前科等情形,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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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遭指洗錢 謝國樑控林楚茵求償三百萬開庭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隆市長謝國樑去年選舉期間,被立委林楚茵指控涉嫌洗錢、隱匿財產等,他認為與事實不符,對林提起三百萬元的民事求償及回復名譽訴訟。台北地院三十一日首次開庭,法官詢問兩造有無調解可能,兩造律師表示要與當事人討論及條件後決定。 謝國樑的委任律師開庭時指出,林楚茵去年九月二十六、二十七日分別於記者會、臉書粉絲專頁,指謝國樑涉嫌利用金星國際公司洗錢三百二十萬美元(約台幣一億元)洗錢等,皆為不實陳述且未盡查證義務。 且謝國樑也已澄清並無不法情事,林楚茵仍持續不實指控,已侵害名譽權,除提訟要求林楚茵賠償三百萬元,刪除臉書文章,並於三報刊登判決書全文。 林委任律師表示,相關言論內容屬可受公評之事,且要求刊登判決全文違反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該要求沒有理由。謝的律師反駁,憲法法庭判決僅限不能強制道歉,但可用刊登判決作為替代方案。 法官詢問兩造有無調解可能?謝的律師表示要向當事人確認,林的律師說需要看對方條件再做決定。法官庭後諭知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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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度酒駕累犯男犯後態度惡劣 法官重判1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楊姓男子於一一0年間喝啤酒後騎機車闖紅燈,被員警在超市前攔查,他坦承酒駕,卻於台中地院審理時翻供,指稱是到超市才喝酒,法官認為他已是第五次酒駕,還扭曲事實、犯後態度惡劣而不宜輕縱,依公共危險罪重判一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之前有四次酒駕記錄,第四次是在一0八年被台中地院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二萬元,他於同年八月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不料,卻又在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喝二瓶啤酒後,騎機車在豐原區鎌村路與祥和東路口闖紅燈,員警一路跟到一家超市前攔查,酒測值為零點四0。 台中地院審理時,楊男卻改口說,他是到了超市才又買酒喝,尚未上路就被員警攔查,值勤員警作證說,他跟到超市旁,見楊男時進入超市,買啤酒後走出超市,立即攔查酒測,法官比對警方的行車記錄器,楊男進入超商,到走出超商,僅不到十分鐘,法官質疑,既然楊男自稱買酒要跟朋友一起喝,又何需如此急迫,在超商內買啤酒後旋即飲酒? 法官認為,超商老闆娘也作證說,未看到楊男於超市內飲酒,楊男上述辯詞不足採信,他又是累犯,還捏造另於超市內飲酒的謊言,更有影響證人做不實證述,企圖影響法院判斷之嫌,犯後態度實屬惡劣,不宜輕縱。 法官更指出,楊男已經是第五次酒駕,「我國社會對於法院就酒駕案件之判決量刑過輕多有詬病」,且楊男酒後騎乘機車的行駛道路與被查獲地點,車流非稀,並非杳無人煙的道路,萬一肇事,後果將不堪設想,據此判刑一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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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劇團導演摸男子胸性騷擾判刑三月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知名劇團廖姓導演被控對身穿簍空網眼毛衣的男子,伸手襲胸捏乳頭,遭被害人提告。一審依被害人及證人的說詞,認定廖男涉犯性騷擾罪,將他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廖姓導演曾任職我國知名舞台劇團,在藝文界享有極高知名度,現為雜誌企劃編輯。 台北地檢署指控,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十時許,廖男在台北市參與科技藝術產業成員聚會時,見被害人身穿川鏤空網眼毛衣及黑色皮衣,藉由觀看時,出手觸碰被害人胸部並抓捏左邊乳頭。 法院審理時,廖男否認不法,表示僅碰到被害人的肚子。辯護律師也指出,廖男觸碰的是衣服的材質。 被害人說,廖男突抓住他的左手,問他「衣服是否有洞?」等,隨即伸手碰他左邊胸部,還捏左乳頭,當場感到驚嚇、尷尬。 目擊證人指出,廖男伸手進入被害人的衣服,並捏被害人的胸部,被害人有躲開。 一審台北地院依相關證詞,認定廖男確有性騷擾被害人,且未真心悔悟,依法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九萬元。廖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院認定廖男的犯罪事證明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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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侵少女害她尋短高院判刑三年四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四年前一人分飾二角,透過臉書認識十五歲少女,佯稱介紹「教官」訓練性行為,可取得三百萬報酬,再以「教官」誘騙少女性侵並拍照,少女獲知受騙後尋短獲救。台灣高等法院三十一日依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將黃男判刑三年四月。 黃男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間,假冒女子身分在臉書認識被害少女,獲悉少女缺錢欲打工後,佯稱可介紹「教官」訓練從事性行為二個月,之後即可取得三百萬元報酬。 被害少女誤信,黃男假冒「教官」與少女聯繫,同年五月與少女見面,並發生性行為,過程中黃男以手機錄製影片。少女事後驚覺被騙,企圖尋短獲救,家人向新北市警局提告。 一審新北地院指出,黃男以高額報酬引誘使少女被拍攝為性交行為的影片,侵害少女身體自主決定權致身心受創,依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判刑三年四月。 高院表示,少女被騙而誤信黃男所稱有高報酬,而與其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未施以恐嚇、違反其意願等,因此不構成強制性交罪,一審已考量少女受害、有輕生之舉,且黃男未達和解,認為一審量刑無違誤,判決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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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不滿老闆欠資包「奠儀」 法官:不是「社會禮俗」判罰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楊姓男子不滿老闆積欠工資,於去年用奠儀袋包著兩小捆的金紙投遞到老闆的住處,法院審理時,楊男否認有恐嚇之意,他只是以此催促老闆趕緊把錢給他,法官不採信辯詞,更不認為他是「致贈奠儀之社會禮俗行為」,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罰金六千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楊男自認謝姓老闆積欠他與姪子工資,去年四月七日下午跑到老闆的住處,將裝有金紙二捆的白包丟入老闆的住處內,老闆否認積欠工資,因心生畏懼而報警,彰化地院一審時,楊男承認是他所為,但宣稱「我放白包(奠儀),只是要告訴老闆盡快把錢還給我,如果要恐嚇會放刀子之類的東西」。 法官認為,刑法第三0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是保護個人免於恐懼,包括用言詞、文字或舉動恐嚇,都構成此罪名,不以言詞為限,楊男把白包、金紙,連同書寫老闆姓名的信封袋,一起投遞到老闆的住處,以社會一般觀念判斷,這不是「致贈奠儀之社會禮俗行為」,顯然是用投遞白包與金紙,暗示死亡之意,而有加害生命、身體的惡害通知,且老闆也因此感到害怕,楊男辯詞不可採信,據此判處罰金六千元。 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指稱刑法第三0五條,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一審僅判決罰金六千元,低於上述的法定刑,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的科刑部分,審酌楊男素行過往無犯罪紀錄、犯罪動機係因積欠工資糾紛,將白包等物放置告訴人住處,目的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但否認有恐嚇犯意,犯罪後沒和解,量處罰金六千元並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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