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母泡熱水懲罰致死 女兒判緩刑5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潘姓女子長期在家照料中風母親,卻常因細故責罵母親,去年竟命令母親坐在放有高溫熱水的浴缸作為懲罰,事後才發現已沒氣息。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致死罪將潘女判刑二年、緩刑五年。 潘女(三十八歲)因七十多歲的母親沒有帶她去買DVD光碟片與公仔,去年六月九日與母親起爭執,氣的將浴室的浴缸裝滿熱水,命母親去泡熱水做為懲罰。潘母雖然不甘願,但仍坐進浴缸,潘女則回到房裡繼續看影片及玩電腦。 一、二個小時後潘女到浴室察看,發現母親昏倒在浴室裡,沒有呼吸心跳,雖報案急救,但已回天乏術。 檢方會同法醫前往相驗遺體,發現死者腰部以下嚴重脫皮紅腫,認定因身體大面積二度燙傷導致心因性休克,推判水龍頭出水口溫度高達六十度,接觸空氣冷卻後,在浴缸仍有四十多度,至少要浸泡五小時才會導致下肢嚴重燙傷。 原本否認犯案的潘女,改口向檢方表示,當天與母親吵架,一時生氣,要母親泡熱水澡,只是要懲罰母親不聽話,沒有傷害的犯意。 法院審理後,認定潘女要求母親在高溫熱水中泡澡,有傷害的犯意,並造成死亡的結果,依傷害致死罪將她判刑二年、緩刑五年。全案仍可上訴。

Read More

被搜出6包K毒 驗尿、測謊都通過判無罪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朱姓女子遭人檢舉持有毒品,警方持搜索票在她車中搜出六包總重二十三公克的K他命,但朱堅決否認;法院審酌,朱女非毒品人口無相關前科,當天同意驗尿無陽性反應、測謊也通過,且毒品上沒有任何人指紋,認為她辯詞非全然無據,加上查無其他積極實證,判朱無罪,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朱女從不明管道取得第三級毒品K他命,台中市第六警分局循線持搜索票今年一月六日到朱住處停車場執行,當場從她車上右前座置物箱搜出六包K毒,總重二十三點二四公克),偵結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起訴她。 法院審理時,朱女堅決否認持有毒品,辯稱自己沒有施用K毒的習慣,在車中搜出的毒品不是她的;當天她也自願同意員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也沒驗出任何毒品反應,另朱女也無相關毒品前科。 法院認為,根據朱女驗尿、同居人證詞等綜合判斷,堪認朱辯稱自己沒有用毒習慣,應非虛偽捏造,而朱既然不是習慣用毒人口,其如何取得、持有毒品的管道及必要,仍有疑慮。加上扣案的K他命經送驗鑑識,外包裝上也沒有採集到任何指紋,可認定當時持毒者已小心謹慎避免留下任何跡證,而有意規避查緝,且汽車置物箱僅簡單鎖扣,非安全存放場所,一般人是有可能不小心將重要物品留在裡面。 法院也認為,如果朱女既知不留指紋規避查緝,豈會輕易將毒品隨意放在置物櫃,而無恐遭警方發現的警覺心?因此本案毒品是否確為朱留下,實難認定。另朱也自稱,每周都會約朋友來打麻將,車鑰匙就放在大廳,同居人也說,曾有人向朱借車使用。法院考量,朱女經測謊鑑定也無不實反應,認定朱女及其辯護人說詞並非全然無據,加上查無其他積極實證,判處朱無罪。

Read More

員工若遇暴力攻擊可退避不負賠償責任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蔣姓男子去年凌晨在桃園某超商內,不滿被店員提醒需配戴口罩,竟持刀刺死店員,引發超商夜間工作安全的議題。勞動部十四日指出,已與超商等零售業者達成共識,店員遇暴力事件可退避,且不須承擔財物損失,並納入專案檢查,雇主違法可罰三萬到三十萬。 桃園市紙雕師蔣嘉凱去年十一月凌晨,因不滿超商店員規勸戴口罩,持刀刺死超商店員,事後自稱罹患精神疾病。桃園地院不採信,認定蔣男故意殺人且無精神異常,十三日依殺人罪判他死刑。仍可上訴。 勞動部於該案發生後,邀各大超商等零售業者召開「預防職場暴力精進措施研商會議」,並於會議中達成四大共識,第一,業者應全面檢討夜班員工保護措施,以員工安全為第一優先。其次,員工若遇暴力攻擊事件,可自行退避,無須承擔財物損失的賠償義務。 第三,各營運據點實施風險評估及檢討緊急應變處理程序,並配置適當人力,落實員工相關教育訓練。最後,對於遭受傷害的員工,提供必要的補償及協助。 勞動部表示,為使雇主強化夜間工作的危害預防與管理,勞動部整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現有相關規定,已訂定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強化職場暴力的風險評估及夜間工作安全衛生的重要查核事項,並提供查核表供事業單位依循。 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相關規定,勞動部並將夜間工作納入明年專案檢查對象,包含連鎖零售業超商、餐飲及旅宿業含飲料店、育樂場所KTV、加油站、量販店及倉儲物流業等,並責成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執行夜間檢查,以實際查察夜間工作現況,違者可罰三萬到三十萬。

Read More

蘇清泉保全證據抗告遭駁回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針對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抗告聲請保全屏東縣長選舉各投開票所之全部選票等證據,高雄高分院十三日裁定不得再抗告。 高雄高分院指出,蘇清泉以屏東縣選委會為相對人,聲請保全選舉各投開票所之全部選票(含有效票、無效票、已領未投之空白票、用餘票)、計票條、選舉結果紀錄單及選舉人名冊,屏東縣選委會存放上述資料之處所及其出入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證據。經屏東地院駁回抗告人聲請後,蘇清泉提起抗告,並追加中選會、周春米為相對人。 高分院指出,蘇清泉主張其已對周春米提起當選無效訴訟,對中選會及屏東縣選委會提起選舉無效訴訟;但蘇清泉就該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有確定其現狀之必要釋明均有未足,保全證據聲請不應准許。

Read More

警借辦案性侵12歲少女 判8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警局前員警殷培淳前年假借辦案名義,登門拜訪一名單親媽媽,卻趁機性侵其十二歲女兒得逞。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強制性侵少女罪將殷男判刑十一年;二審考量他已賠償一百七十萬元,改判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一日,殷男在派出所備勤,一名單親媽疑遭詐騙,帶著國小剛畢業的女兒前往求助。但殷男受理後沒開報案證明,也沒在工作紀錄簿登記,反而於接下來的幾天多次問候母女,甚至到母女的租屋處外與少女單獨見面並擁抱。 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殷男休假,單親媽稱女兒有點發燒,希望他能過去看一下。殷男四度支開單親媽,在房內強吻少女,少女拒絕,但仍遭性侵得逞。 佳里警分局後來接獲社工通報,指警方隨即對殷男記一大過並調職。他後來於同年八月離職。

Read More

偷書賊無所不偷 累犯重判4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蕭姓男子涉嫌從一0九年十月間至一一0年四月間,在全台多家書店竊取近三千本書,再以市價六九折在網路販售,遭警搜索查獲。彰化地院審結,依竊盜罪,累犯,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蕭男前因竊盜案件,經嘉義地院判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確定,於一0七年三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他仍不知悔改,從一0九年十月至一一0年四月間,前往台中、新北、新竹縣、彰化、台南、高雄、桃園等縣市多家大書店,以藏放在外套或背包內之方式,總共竊取近三千本書。 蕭男得手之後再透過拍賣網站書庫賣場,以市價六九折刊登出售書籍訊息。 蕭男又於去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前往彰化溪湖鎮一間賣場竊取啤酒、檸檬等物品得手後離去,又於同日晚上再到同一賣場竊取爆米花等物,遭店員發覺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 法官認為,被告五年內故意再犯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依竊盜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可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全案仍可上訴。

Read More

頂樓丟石頭險砸人 非故意處分不起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天母某大樓日前有人在頂樓丟擲數十塊的石塊、磚頭,差點砸到路過行人,警方獲報後,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將朱姓男子送辦。士林地檢署調查指出,朱男被反鎖在頂樓才丟石塊求救,並非故意,予以處分不起訴。 今年十月五日下午七時許,朱男在台北市忠誠路二段一處住宅的七樓頂樓,朝路面丟下六十六塊的石頭,部分還砸到招牌後散落人行道。 由於案發地點一樓是幼兒園,事發時有不少家長正在接小孩,目睹磚頭從天而降,甚至離小孩僅幾步而已,驚嚇報案,所幸都沒有砸到行人或車輛。 警方獲報前往,將朱男帶回調查。由於石頭可能砸中行人、車輛,遭成傷亡或物品損壞,致生往來危險,依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移送偵辦。至於有招牌遭砸部分,負責人並未提告毀損罪。 朱男指出,當天他跑到頂樓睡覺,卻被反鎖在頂樓,為了求救才會丟石塊。他並強調,有嘗試大叫但沒人理會,才會開始丟碎石,有注意看樓下沒人才丟,也沒有丟到人。 檢方調查,警方到場時頂樓的門確實無法從外側開啟,考量朱男有智能障礙,曾被法院裁定受輔助宣告之人,認為他是遇到緊急狀況才丟石塊,主觀上沒有故意,難以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因此處分不起訴。

Read More

八百壯士立院外滋擾案 吳斯懷無罪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退伍軍人團體「八百壯士」為抗議軍改,四年前在立法院外與警發生衝突,當天的副指揮官、國民黨軍系立委吳斯懷被依煽惑犯罪嫌起訴。一審認為,吳斯懷現場多次表示「不要動」、「不要傷害警察」等,沒有煽惑犯罪的主觀犯意,判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同前審見解十三日維持原判,吳斯懷無罪確定。 同案共十三名被告,全是退役軍人或軍眷,除吳斯懷,另有王女等二人也無罪確定。另八人各判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其中認罪的朱姓男子獲判緩刑,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另有兩人涉傷害罪者因和解獲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舉行軍人改革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俗稱軍改案)公聽會。「八百壯士」當天下午展開遊行,行經立法院大門時眾人企圖進入立院,與警爆發推擠。吳等十三人遭檢方起訴。 法院指出,吳斯懷當天的言論包括「不要讓警察隨意突破,請大家堅持住」、「要適時的阻擋好」、「兩側堅守,中央的往中間集中,警察讓開」等,僅指揮民眾如何集中、前進。 吳斯懷於現場演說時,多次表示「「不要動」、「不要傷害警察」,未要求民眾破壞拒馬、攻擊警察,不能僅憑吳要求民眾靠攏,就指他犯罪,認為他是對公共事務做政治性的意見表達,不算犯罪。一、二審均判他無罪。

Read More

桃醫護理師以醫師為自己開藥 判休職6個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衛福部桃園醫院林姓女護理師兩年前值班時,以醫師名義為為自己開藥,刑事上,她已被依違反醫師法判緩刑定讞。衛福部將她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審理後,判決林女休職六個月。 林女於民國一0一年間曾未經醫師同意,擅自使用醫療作業系統開立處方,也曾在值大夜班於無醫令下,擅自為病人注射管制藥品,經院方介入後她坦承犯行並切結書。 林女於一0六年一月轉任公職護理師,在桃醫任職。不料,一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六月二十四日,林女利用擔任門診護理師機會,未經醫師同意,利用醫師名義在醫療作業系統自行開立處方,偽造醫囑及處方箋電磁紀錄開藥。 林女並持該醫囑等紙本向不知情的桃園醫院員工辦理批價作業,取得藥物後為自己醫療。門診護理長發現後報告護理科主任,經與林女會談,由政風室人員陪她向廉政署自首。 刑事上,法院審酌林女犯後坦承不諱,依違反醫師法判刑九月、緩刑二年,須參加法治教育二場確定。行政責任上,桃園醫院認為林女違反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林女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假冒醫師偽造醫囑、處方箋及檢驗單等違失行為明確,判決休職六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Read More

中科院採購弊案 前中校判4年2個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山科學院十五年前爆發採購弊案,負責飛機射控冷卻系統的採購人員,被控以特殊規格、特殊材料等方式,掩護特定廠商得標並收賄。台灣高等法院十三日依貪汙收賄罪,將張姓前中校及採購案承辦人楊、曾、王等人各判刑五年二月至二年不等徒刑,其中王男獲緩刑。 中科院聘用楊姓技正於民國六十六年至一00年任職期間,其經手標案與廠商勾結,以洩漏標案規格等方式,讓特定廠商得標,楊男則在驗收時護航,待中科院撥款,廠商再交付賄款給楊男,共取得一百八十五萬多元。 楊男另被控盜取中科院濾波片、冷指管等料件轉售,獲利六十四萬多元。高院審理,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五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竊盜罪判刑五月。 中科院雇用曾姓技術員於九十四年間執行「雷射光窗」計畫,採購特殊合金料件,跳過採購程序包庇讓特定廠商製作交貨,再於驗收時護航。事成後,再由廠商支付實驗室所需的投影機等設備費用十三萬多元,判刑二年八月。 中科院雇用的王姓技術員,在標案中與廠商勾結,共收受五十七萬多元賄款。審酌他在高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罪,並繳回不法所得,判刑二年、緩刑五年,須支付公庫十五萬。 張姓前中校則於九十五年退伍前經手兩標案,與廠商勾結,收取二十六萬賄款。一審桃園地院判他四年二月,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因審理逾八年,均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全案仍可上訴。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