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涉侵占業務費被起訴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新北市一名李姓仲介前年4月受黃姓男子委託,以80萬元販售花蓮一處土地。李男找到買主,並以1百萬元成交並完成過戶。李男取得款項後卻侵占該款,謊稱受疫情影響,讓黃男及其兒子誤以為土地尚未賣出。黃男兒子今年2月初到地政事務所詢問,方知被騙,通知父親向李姓仲介提告,基檢依法將他起訴。 檢警調查,黃男前年4月想將花蓮的土地以80萬元售出,找上李姓仲介協助找到買家;李男於兩個月後,成功找到簡姓買家,並以1百萬元的價格售出,且辦理過戶完成。 李男事後卻以買家尚未付款、有新買家要求降價、受到疫情影響無法測量土地等語塘塞,讓黃男及其兒子誤以為土地尚未賣出;直至今年2月初,黃男兒子感覺有異,跑到地政事務所調閱該土地資料,方知兩年前已遭李姓仲介賣出且以過戶給買家,通知父親向李姓仲介提告。 李男到案後向警方表示,確實有挪用黃男賣土地的錢,並拿去投資面膜,後來因投資失利,所以才無法支付款項,但該筆款項是先跟黃男商借,且經過對方同意。 檢察官偵訊時,黃男宣稱並未同意將賣土地的錢借給仲介,雙方的LINE對話,及相關的授權書,通通沒有提及賣地款項要借給李男;李男對於黃姓地主的說法則表示沒有意見。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李男無證據證明黃男要將賣土地的款項借給他使用,卻將款項挪為他用,已涉犯業務侵占罪,依法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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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友借帳戶利用網路販售詐騙 判刑1年6月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邱姓男子自二0二0年開始利用網路販售3C產品,為了規避查緝,向友人商借帳戶,設下「斷點」,但購買的網友在匯款後,根本沒收到貨品,初估共詐得一萬一千一百六十元,受害的五名網友一怒之下告上法院,邱某一度推給友人卸責。近日法官審結,認為邱男犯下二件詐欺取財、三件洗錢等罪,分別各判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七月,共應執行一年六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前年二月開始,邱男就在網路擔任賣家,販賣Air Pods、馬力歐遊戲片等商品,有五名買家受騙上當,其中四次,邱男要求買家將款項匯至友人帳戶,規避查緝,以為這樣可以神不知鬼不覺。 邱男在法官審理時,還一度撇清關係,表示都是友人帳戶與自己無關,友人向法官喊冤,說明帳戶內的錢都被邱男領取。法官也發現,邱男供詞反反覆覆,又無誠意與被害人和解,認定邱男觸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五罪,判他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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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放6把刀 違反社維法挨罰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謝姓男子深夜攜帶開山刀、折疊刀、水管刀、西瓜刀總計六支,直接放在車上出門,因形跡可疑被警方攔查,他拒絕交代買刀用途及目的,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一萬兩千元。 今年七月廿四日零點二十分,警方在安南區安明路二段與海尾路路口執行取締酒駕臨檢勤務時,發現謝男駕駛汽車形跡可疑進而攔查,發現車內背包內藏有兩支開山刀,並陸續再於車內取獲開山刀、折疊刀、水管刀、西瓜刀各一支。謝稱他剛購買這些刀械,放在車上沒有任何用途,警方認為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法官認為,謝男無法合理具體說明其購得刀械店家,也提不出相關發票為證,警方盤查時,一支開山刀放在右前方座位車門,攜帶背包裡還有兩支開山刀,車內另有其他扣案刀械隨意置放,當時為凌晨時分,從客觀環境狀態輔以經驗常情而論,謝應有隨時使用刀械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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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商人轉貼300萬美金邀請裴洛西 遭依社維法送辦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美國眾議員議長裴洛西在八月初訪台,但卻有網友在PTT發布「政府是花三百萬元美金,聘公關公司遊說裴洛西訪台」,台中林姓商人看到貼文之後,轉貼到自己臉書,台中市刑大科偵隊獲報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林函送台中地院裁處。 台中市刑大科偵隊指出,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在月初訪台,有網友在PTT發張貼「我國政府花費三百萬美金聘用美國公關公司遊說美國聯邦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台」的內容,已經外交部發布澄清為不實訊息。 但在台中市經商的四十五歲林姓男子在看到訊息之後,將訊息轉發到自己臉書,警方因接到民眾檢舉,因此通知林到案說明。 林男辯稱,因認為是重要的訊息,應該讓更多人知道,當下沒有特別查證,不知道這樣會涉及刑責,沒有惡意散播,沒想到會被截圖檢舉,對於自己的行為十分後悔。 警方表示,全案已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法院裁處,另提醒民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針對來源不明、未經證實的訊息,勿透過社群媒體隨意轉傳,可透過政府各主管機關公開資訊、新聞或澄清專區,或直接致電查證,避免一時不慎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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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放公寓空間被告發600元不服駁回上訴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公寓大廈開放空間停車算違規?法官認定為人行道吞罰單。基隆市民陳女將機車停放在市區一處公寓大廈所屬開放空間,遭人拍照檢舉,警方開出罰單,監理單位裁罰600元,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她主張停車位置係私有地,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人行道」,但法官認定停車處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涵蓋的範疇,禁止臨停而駁回她的請求,罰單還是得繳。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女駕駛其所有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基隆市某公寓大廈所屬開放空間,去年2月9日晚間8時10分許,經民眾目睹違規而提出照片向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檢舉,員警認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 陳女不服向監理單位書面申訴,仍被裁處600元罰鍰,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停車位置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條所稱的人行道,而是公寓大廈所屬開放空間,此由現場設有「開放空間標示牌」即可明瞭。 她向法官指出,開放空間是社區綠地退縮、獎勵容積劃分出來的部分,屬於私人用地,不算道路,更非畫設供行人行走的地面道路,而是該處大樓管理的植樹綠化土地空間,管理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未設置不得停車的牌示,認為原處分適用法律與事實不合。 陳女認為,警察機關亦多有在騎樓停放警用機車情形,但未妨礙行人通行,若執同一標準,她停車亦未造成行人通行障礙,停車位置旁邊尚有綠化植栽,該處顯然不是行人會通行經過區域,她停車並不妨害行人通行,法律適用均有違誤,自應撤銷。 法官審理指出,依基隆市政府回函說明,停車地點是都市計畫商業區之騎樓用地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可認定停車地點專供行人通行使用,即屬於「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所涵蓋之範疇。 法官說,陳女是持有合法考領有駕駛執照者,對「人行道係不得臨時停車或停車之處所」基本交通法規,本應知悉。檢視舉發機關所提供違規採證照片,可知當時所停放位置,為鋪設有石磚地面,專供行人通行之用,且原告自行拍攝停車地點照片,並無允許機慢車停車標誌或標線。陳女停放機車地點,確屬禁止臨時停車處所。 法官認為,在不得停車處所停車,即屬影響他人通行自由,並不以擋住全部人行道、或行人完全無法通行才能認定,只要公眾通行權受到影響即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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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70幅畫 畫廊合夥人判賠千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畫家許國風畫廊二年前遭陳姓合夥人毀滅性破壞,陳半夜持鐵鎚、剪刀大肆割破、砸毀七十幅畫作,連天花板、走廊壁畫也遭噴漆,陳刑事被依毀損等罪判十月,許再求償三千萬元,法院根據許過去畫作價值行情估算,一共判陳應給付他一千二百五十八萬元,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許一0九年五月共同承租某商辦合作經營畫廊及辦公室,但一個月後陳就先退租,但因和許發生糾紛心生不滿,同年八月十七日凌晨三時多破壞門鎖闖入,還拿鐵鎚、美工刀大肆砸毀、割破大量畫作,陳離開前還用噴漆朝樓梯間、天花板的壁畫亂噴,造成壁畫完整性也遭破壞,當天一早有學生驚覺畫廊被毀報案,警方循線到陳男住的旅館搜索破獲。 許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遭毀的畫作、美術用具價值二千八百三十四萬餘元,另林藉由毀損行為,企圖毀滅他身為畫家的信譽、人格,不法侵害其人格名譽,受有非財損損害一百七十五萬九千多元,一共對陳求償三千萬元。 法院認為,藝術品價值和作者知名度、稀有度、藝術性還有買家主觀評價有關,每件畫作市場價值有別,不能依畫作尺寸、過去每號均價做機械性計算。而許男的畫作受到價值全損害,但損害額證明顯有重大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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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樂多摻安眠藥迷昏女子 判酒客4年8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上酒店框小姐帶出場,卻偷在養樂多摻安眠藥騙她喝下,對方頭暈昏睡時陳壓上身脫內褲還用生殖器一再磨蹭,一審僅認定他猥褻判五年,二審認為陳已經著手硬上,但終究因體力不堪負荷無法勃起,且已和小姐和解,撤銷改依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判他四年八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一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到酒店帶小姐出場三小時,並載她到某社區視聽室要唱歌,陳卻趁對方上廁所時偷在養樂多內摻入安眠藥,小姐沒防備喝下不久昏睡,陳眼見得逞脫褲壓在她身上不斷用生殖器磨蹭她下體,後來小姐醒來覺得頭暈、恍惚,到醫院驗尿後才發現體內呈現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陽性反應,這才驚覺遭下藥。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辯稱沒下藥,並稱和小姐講好要買她三個全場,意思就是要性交易,並否認有用生殖器磨蹭她下體,但法院根據刑事局鑑定,發現女子內褲採集到的DNA和陳相符,不採信其辯詞,一審依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判他五年。 台中高分院二審時,陳表示有用生殖器摩擦小姐下體,還說如果他體力上升正常的話,就會和她發生關係,更可見陳2度強行朝小姐脫褲,分開她腳呈M字形,確實是想要對她硬上,且已著手實行,但仍因無法勃起才未遂。 二審認為,陳下藥朝女子性侵,但因本身體力不堪負荷無法勃起未遂,仍造成女子身心受創,並產生創傷性壓力症候群,考量陳以八十萬元和小姐和解,撤銷改依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判他四年八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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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嫌犯可惡卻非羈押之法定要件

東區李小姐問:我們有一個鄰居是啃老族,四十多歲了還賴在家裏不肯工作,讓他母親養,還經常喝的醉醺醺的騷擾人家,大家都對他敬而遠之。前幾天他又喝醉了,來拍打我們家的門,我先生開門請他不要這樣,他竟藉酒裝瘋,對我先生罵髒話,我們再也忍不住報警求助,他看到警察來了,突然出手打我先先,我先生當場表示提告,整個過程都被我們家的監視器錄了下來,但沒想到他進警局之後,當晚就被放回來了,讓我們甚感恐慌,請問這種人為什麼不會被收押?難到要弄出人命來才行嗎? 答:偵查中的被告是否應予羈押?應看他是否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而且同時存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對於特定犯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等情形,而有羈押的必要,才可能被法官羈押,並非犯罪發生或被告很可惡即應羈押。 本案的醉漢所為可能只是觸犯刑法的傷害罪(如果李小姐的先生受有傷害的話),在警局做完筆錄,移送至地檢署,如果檢察官認為醉漢,有固定的住居所,沒有跡象顯示他將來會逃亡,或其前案紀錄,沒有顯示有遭通緝的紀錄;而且事發過程也有監視錄影畫面可證明,該人完全沒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再加上傷害罪也不是刑法上的重罪,或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如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就可以羈押的犯罪。因此本案醉漢於逮捕當日,經調查後被釋放的可能性很大。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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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資料庫供研究 部分違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長滕西華等七人,質疑個資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過度開放健保資料庫供學術研究使用,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十二日作出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宣告部分違憲,應於三年內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目的使用健保資料,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不牴觸憲法保障的人民資訊隱私權的意旨。 但憲法法庭認為,由個資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不足,有違憲之虞。憲法法庭表示,在健保法及其他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不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違反保障資訊隱私權意旨,應於三年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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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廁所、吃辣油…爸媽虐死3歲兒

男判14年 女判4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南投縣林姓夫婦因不滿三歲兒發展遲緩,生活無法自理,竟長期聯手凌虐、關到浴室,並以「狗、啞巴」稱呼,林男去年將兒子推去撞牆,致其昏迷死亡。最高法院審理後依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罪,將林男判刑十四年,林妻依凌虐妨害幼童教育罪判刑四年。全案定讞。 林男與徐女育有一對雙胞胎兄弟,其中小兒子因發展遲緩,交由林母照顧,因林母生病,林男帶回照顧。但男童返家後不願意說話、經常便溺,致夫婦心生不滿。 去年一月至三月間,林男多次持油漆刷、木把虐打兒子,甚至以捆綁、矇眼、關廁所等方式體罰,致其全身是傷,因擔心虐童情事曝光,拒帶兒子就醫。 徐女還在兒子的早餐中加入辣油,並傳訊息給林男,「他竟然不會辣、全吃完了」等語,林男還譏笑「打不死的小強,生命力極高」。 一審南投地院依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罪,將林男判刑十四年、林妻判刑十二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林妻並未參與造成男童失去性命那一次的施暴行為,將她改依凌虐妨害幼童教育罪改判四年,林男則維持一審原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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