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油案 頂新遭3公司求償 1.7億和解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一0三年九月間,頂新公司爆發問題油品事件,統清及統一、統一超商等三家公司受該事件波及,造成商譽及業務重大損害,因此對頂新等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分別請求連帶賠償財產上損害共計十億多元及非財產上商譽損失三千五百萬元。彰化地院歷經五年多審理,日前言詞辯論期日達成和解,由頂新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魏應充、陳茂嘉連帶給付原告共一億七千萬元。 統清等三家公司起訴主張,統清公司於一0一年間至一0三年間陸續向頂新製油公司採購油品,於加工後提供統一公司與統一超商使用。一0三年九月間,因頂新公司部分油品是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問題油品,其等受問題油品事件波及,造成商譽及業務之重大損害,故依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分別請求頂新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暨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等人連帶賠償財產上損害共計十億多元及非財產上商譽損失三千五百萬元。 彰化地院指出。該院於一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受理該案,因事證龐雜,就被告有無侵權行為、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等重大爭點,雙方攻防激烈,雖經多位法官接續積極審理,歷經五年多,仍未能順利審理結案。 其後,由法官徐沛然接辦審理後,會同兩造積極進行爭點整理,分別就原告主張損害賠償內容,區分不同油品品項與損害項目,逐一檢視釐清各項事實及證據,簡化爭點,同時勸諭兩造應考量兼顧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平衡,尋求和解可能性。 彰化地院表示,經徐法官與兩造多次協商,於今年八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達成和解,由頂新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魏應充、陳茂嘉連帶給付原告共計一億七千萬元,原告拋棄對其餘被告之其餘請求權,並當庭撤回對被告楊振益起訴。又本件和解成立後,原告依法可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五百三十八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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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雇主虐死員工十歲女兒 高院判八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隆市劉姓女子假好心幫忙照顧女員工的十歲女兒,每週五天讓女童住在她家,沒想到四個月來經常遭劉女凌虐,最後慘遭打死。一審依成年人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將劉婦判刑八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九日認同原判,駁回上訴。 據了解,劉女在基隆市以賣雞肉為生,女童母親為劉女的員工。劉女為讓自己的女兒有個伴,要求女員工十歲女兒從民國一0七年八月起住進她家、一週五天,週末才回家住,女童並稱劉女為「乾媽」。 女童住進劉家兩個月後,第一次被導師發現右眼、右手肘、右手腕、左腳底板都有傷勢,追問才得知因為吃飯慢,被劉女持鐵尺凌虐。為求養家活口,女童母親後來雖得知女兒異狀時,竟不敢吭聲,最後釀成憾事。 後來女童因不堪劉女長期凌虐、毆打施暴,一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全身受傷而倒地不起,送醫到院前已無意識,救治二十天後仍不治。 檢方認定,女童全身都有新舊傷勢,四個月期間疑反覆遭劉女凌虐終至死亡,將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嫌起訴。 一審基隆地院審理時,劉女稱女童偷偷把飯倒掉,才打她耳光及拿鐵尺打腳底,未凌虐。但導師、護理師與社工證稱,女童有說,吃飯慢就被「乾媽」打,還被罰跪吃飯等。 一審認定劉女犯罪時間長、手段殘忍、犯後仍飾詞狡辯,也未與家屬和解、賠償,判刑八年。 劉女不服提起上訴,但仍否認犯行,也未表達悔意、賠償女童父母。高院認定劉女暴力凌虐被害女童,犯後態度不佳,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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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犬貓未完成送交程序 新北動保處依法開罰3萬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日前一名男子將一隻幼貓棄置於中和某私人動物收容中心門口,新北市府動保處獲報經調閱監視器追查該名男子,循線予約談到案後,依違反動保法棄養動物規定開罰三萬元罰鍰;動保處表示,民眾如發現遭人遺棄的毛寶貝,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完成送交程序,避免挨罰。 新北市府動保處指出,日前接獲中和某私人動物收容中心通報,有一名騎士趁夜將一隻約二個月齡幼貓棄置於其門口,當時該中心員工都下班,是其中一員工返回查看時發現並暫時收養。 經動保處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車牌號碼,循線找到棄置幼貓的男子,並約談到案說明,該男表示,他是當天晚上騎車經過中和區景平路某停車場,聽見貓叫聲,赫然發現地上有兩只紙袋分別裝有貓跟寵物用品,因此將幼貓送至他常經過的某私人動物收容中心,由於深夜故將貓放置於其門口。 由於該男逕自將小貓放置私人動物收容中人門口,並未完成送交程序,且訪談時該男無法清楚說明小貓正確拾獲地點,致動保處依違反動保法規定裁罰該男三萬元罰鍰,並列入禁止認養黑名單,還應參加動物保護講習課程。 動保員林文楠表示,民眾若拾獲犬貓,需在拾獲地點拍攝毛寶貝照片或影像,確實佐證犬貓來源地,向動物之家人員明確交代拾獲日期、位置並填具送交動物切結書等,切勿未向人員通報就直接離去。如未告知逕行離開,造成動物未及時被發現,可能會造成動物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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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順向停車遭檢舉 私人停車格獲免罰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黃姓女子外出買魚湯,汽車未順向停車被檢舉裁罰九百元,她不服裁罰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黃女停放的停車格位,是店家門口自行繪設,非屬民眾可檢舉違規範圍,裁定撤銷裁罰。 二0二0年八月十九日傍晚五點多間,黃姓女子開車到永康區中華路一家鮮魚湯專賣店,車停店門口停車格內,進去買魚湯,遭民眾檢舉未依順行方向停車,經警方製單舉發,由市府交通局裁決中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 黃女事後提出申訴,認為自己停放處是店家私人土地畫設的停車位,不應受罰;惟交通局認定黃女路邊停車,自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不得以店家私設停車位主張免罰,舉發裁罰九百元並無違誤,要她限期繳款或到案。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黃女停車地點確屬店家私設停車格位,車頭朝店面車尾凸出跨越路肩至路面邊線,而該格位供汽車停放方式,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黃女確有未依順行方向停車的違規行為。然而,該行為不屬民眾可檢舉的違規行為,對該檢舉自不得舉發、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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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欠債走投無路 保全監守自盜遭起訴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陳姓保全疑被債務逼得走投無路,今年三月和同事在運送一百五十萬元現鈔時,藉口支開李姓同事再拿錢還債,當晚帶著剩餘十七萬多元自首遭警移送,雄檢偵結後依業務侵占罪將陳男起訴。 高雄地檢署偵辦時,陳男坦承所有侵占現鈔罪行,並強調李姓同事從頭到尾都不知情,檢方認為他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就先自首,合乎減刑要件,且已歸還其中新台幣十七萬二千元,全案偵結後依業務侵占罪起訴,追徵剩餘一百三十二萬八千元。 起訴書指出,二十六歲陳男自民國一0六年起在保全公司擔任現金運送員,疑被債務逼得走投無路,今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和李姓同事駕駛運鈔車前往高雄某間百貨公司,要把一百五十萬的零錢換成紙鈔,再把錢載回保全公司。不料,陳男卻先藉口要把所有款項都收完再繳回公司,把一百五十萬留在車內,再向同事聲稱有東西掉在車上,獨自返回運鈔車上,把所有錢拿走還債。 陳男還完債後,當晚十一時多隨即帶著剩餘的十七萬二千元前往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自首,員警先通知公司把錢領回,再將陳男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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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露營車吸金逾19億 判8年半

超過千人受害 未扣案犯罪所得11.8億 沒收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吳國昌等人被控以投資露營車及興建觀光飯店等名義對外吸引投資人,並找來律師鑑證,受害逾千人、吸金的金額近二十億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八日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將吳男判刑八年六月。 判決指出,吳國昌為中信昌國際公司實際負責人,決策以露營車售後租回專案,及在嘉義、金門進行觀光景點周圍土地買賣、開發及興建飯店等投資為由吸金,並找來律師以鑑定契約合法方式,使投資人信任該公司為合法收受存款。 高院更二審指出,吳男等人誘使民眾出資、吸收龐大款項,導致投資者積蓄化為灰燼,或因借貸籌資負債累累,至今求償無著,認定本案犯罪所得共十九億零九百七十三萬多,審酌本案於一0三年三月繫屬一審法院,至今逾八年未判決確定,適用速審法減刑。 更二審依違反銀行法的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將吳男判刑八年六月,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一一點八億元;同案被告判刑一年十月至三年八月不等刑期,分別追繳犯罪所得;其中兩名被告獲緩刑五年。中信昌國際公司則追繳沒收二千七百六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本件涉案的律師江東原、葉大慧、魏君婷遭法官告發。台北地檢署已於一0九年底偵結,依違反銀行法起訴三人,案件正由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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悶死腦麻女 父判2年半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七十九歲的陳姓老翁長年照顧罹患腦性麻痺的女兒,前年因女兒牙痛哭鬧,吃止痛藥也無效,不捨她受苦,親手用將她悶死,自己則企圖尋短。一、二審依家暴殺人罪將陳男判處最低刑度二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陳男必須入監服刑。 陳男的女兒約五十歲,從小罹患先天性腦性麻痹,長年臥病在床,生活無法自理,都由父母共同照顧。後因陳妻身體狀況不佳,改由陳男單獨照顧。 民國一0九年三月某晚,女兒因為牙齒疼痛,徹夜哀號、呻吟,吃止痛藥也沒效。案發當天清晨,陳男身心俱疲,認為女兒活得很痛苦,以棉被將其悶死,自己則尋短。 清晨六時許,陳妻醒來到女兒房間察看,驚覺兩人沒動靜,趕緊打電話求救。女兒送醫後不治,陳男撿回一命,但因罹患憂鬱症,安排住院治療。陳男坦承當時因不想再讓女兒受苦才會下手,現在覺得很懊悔。 法院判決指出,陳男涉犯殺人罪,符合自首要件,可減刑,考量陳男次女自幼不能言語、行動,夫妻照顧近五十年,陳男有憂鬱症、身心俱疲,加上新冠肺炎疫情,次女牙痛卻不便就醫,無計可施才選擇這種方式解脫,符合「情堪憫恕」減刑條件。 高院參酌馬偕醫院鑑定報告,認為案發時陳男沒有幻覺、妄想、思考障礙,僅處於「極度的情感痛苦」狀態,不符合刑法免除或減輕其刑規定,維持一審刑度。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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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假交易 德信前董座等起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德信證券前董事長林冠百欠債上億元,被控與子公司德信創投、德信創管董事長吳昌陽、服飾品牌獨身貴族少東馮冠皓,製造德信收購獨身貴族股權的假交易掏空公司一點五億元。台北地檢署八日偵結,依違反證交法的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將三人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男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至一0八年二月擔任德信證券董事長,一0七年七月間向金星國際投資借款三百二十萬美元及三百萬台幣。他為償還債務,安排以德信證券、德信創投進行假交易。 林男找上吳昌陽與馮冠皓配合,佯以德信創投虛偽收購馮男名下獨身貴族、伸地實業、坤冠實業等公司股權方式,掏空德信證券、德信創投的資金,以償還林男個人借款及進行個人投資。 林、吳為規避德信證券投資金額超過一億元,須經董事會審查的公司規定,與馮男合作將投資金額分拆至馮男實質掌控的三家公司,將每筆金額控制在五千萬元以下。 為製造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三人再藉由馮男名下諸多公司帳戶頻繁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將掏空的資金挪為私用。金管會察覺金流有異,轉交檢調進行偵辦。檢方昨日偵結,依法將三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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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詐6萬 男判1年2月須還錢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黃姓男子異想天開,於去年十一月四日下午行經基隆市信二、義四路人行道處,見林姓男子與其妻子發生爭吵,假冒警察謊稱林妻涉嫌賣淫,要林男出示錢包查證身分證件,黃男還要林男在其手機內輸入陳榮耀警察的電話號碼,再佯稱要去廁所,趁隙將錢拿走,林男發現異狀後報警處理。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一年二月,需賠償林男六萬元。 檢警調查,黃男因飢餓難耐需錢孔急,碰巧在路上遇到林姓男子與其妻子發生爭吵,謊稱林妻涉嫌賣淫許久,要林男出示錢包查證身分證件;林男一時不察,將錢包交給黃男,但林男卻感覺有異,要求對方返還錢包。黃男見錢包內有數萬元,為了取得裡面的現金,便要林男先坐下來談,並將錢包放在兩人中間,在要求林男在手機內輸入「陳榮耀警察」與電話號碼,趁著林輸入電話時,佯稱上廁所,將錢包取走。等被害人反應過來時,已經來不及,林男只好報警逮人。 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法庭近日審理後,依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犯罪所得沒收;民事部分,法官認為,雖然刑事部分黃男已受懲罰,但林姓被害人仍有六萬元的財產損失,故判處黃男仍須賠償林男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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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廣告內容為契約一部分 契約當事人應履行

永康區陳先生問:建設公司以某某商圈的案名及內容相同的銷售廣告,對外銷售所興建房屋,並以透天旗艦雙店面招來客戶,及繪製商圈的廣告圖案進行銷售。我與其他多人購買該房屋,並陸續繳納期款,至完工後才知所買的房屋僅部分一樓能作「店鋪」使用,其餘一樓及二樓僅可作「辦公室」使用,與建商之廣告內容相差甚遠。請問:建商應履行廣告內容,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嗎? 答: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發生的法律關係,如因信賴企業經營者的廣告內容,依該廣告提供的訊息簽訂契約,企業經營者所負的契約責任,固應及於該廣告內容。這是法律保護消費者避免因企業經營者誇大不實的廣告受到損害,就把廣告內容作為契約一部分,而要求企業經營者履行,如未能履行,消費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當今社會的商業廣告型態複雜,內容萬變,消費者所掌握的消費資訊亦多,非盡符合法律行為的確定、可能、適法等有效要件,廣告得成為契約一部分,發生契約效力,其內容須具體明確,所提供的訊息,在交易習慣上足以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其將成為契約內容一部分者,才能要求企業經營者履行廣告內容。 如果廣告內容抽象、模糊,或一般消費者閱聽廣告內容後,可以清晰辨識係商業上常見的情境營造、願景示意、樂觀誇飾等宣傳方法,自然無法合理期待廣告內容成為交易標的的一部分,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締約時,就廣告內容已另為斟酌、約定,均難認該廣告內容當然成為契約一部分而要求相對人履行。因此,須進一步探討雙方交易過程如何,始能判斷提起訴訟的勝算如何。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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