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雨路滑 建平一街2起機車事故

記者陳銀全∕台南報導 連日雨勢斷斷續續,車輛行駛容易打滑。四日晚,安平區建平一街發生二輛機車交通事故,初步發現和下雨有關,警四分局呼籲駕駛,雨天駕車應減速慢行及加大安全車距等,提升行車安全。 警四分局表示,四日晚,建平一街發生一起二輛機車交通事故,經派遣員警趕赴現場處理後發現,應與當時天雨路滑,雙方未依規定讓車及減速慢行,導致機車煞車不及,失控打滑肇事,確實肇事責任,有待警方釐清。 警四分局指出,連續雨天易致柏油馬路產生小坑洞或路面下陷等危險因素,尤其雨天及夜間騎機車時視線不佳,盡量避免外出。如需外出,也應穿著鮮明雨衣外套並減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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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湖排水溝水位暴漲 婦人落水獲救

記者鐘敏綺/高雄報導 高雄地區五日午間下起豪雨,造成鄰近澄清湖的排水溝水位暴漲,一名年約四十五歲的婦人不慎跌落溝內造成肢體擦傷,所幸意識清醒,經獲報馳抵的消防人員搶救上岸,由救護人員處置後送醫。 氣象局近日針對高雄地區發布大雨特報,多處排水溝的水位亦因瞬間雨勢高漲。昨天中午十二時二十三分,位於鳥松區正修路與公園路口、靠近澄清湖的排水溝水位暴漲,傳出婦人跌落排水溝內;消防局獲報,派遣鳥松消防分隊人車前往,將婦人搶救上岸。婦人肢體擦傷,所幸意識清醒,由消防救護人員處置後送往長庚醫院治療。 至於婦人真正落水原因有待進一步調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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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麗花等7人判還近9千萬

洪士鈞代繳洪文棟母親遺產稅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歌仔戲國寶楊麗花已過逝骨科名醫丈夫洪文棟的母親,三十年前過世時留下逾億遺產稅未繳,經洪文棟姪子繳納完畢,向洪文棟的繼承人興訟索討。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楊麗花等六名繼承人應連帶給付四千四百七十六萬多元,另一名洪的胞妹則要單獨給付四千四百七十六萬多元。 洪文棟的父親洪萬傳為新光集團的創辦人之一,與妻子彭瑞蘭婚後育有長子洪文樑、次子洪文棟、鄭洪玉崑等三名子女。洪萬傳夫婦過世後,洪文樑、洪文棟也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一0七年死亡。 洪文樑的兒子洪士鈞主張,洪彭瑞蘭死亡後,遺產稅加上罰鍰共一點五億多元,另有新光集團旗下公司股票一點三億多元,父親死亡後,與洪文棟、鄭洪玉崑簽立協議,由他負責繳納遺產稅與罰鍰共一點四億多元,遺股作為他的補償。 但他繳完遺產稅加上罰鍰,洪文棟、鄭洪玉崑未配合過戶股票,決定向洪文棟的繼承人、鄭洪玉崑提訟,請求變更股票登記,或依協議書內容要洪文棟的繼承人,包括楊麗花等六人連帶返還四千四百七十六萬元,及鄭洪玉崑單獨返還四千四百七十六萬多元。 鄭洪玉崑等七人答辯指出,協議書並未記載遺股全部只給洪士鈞,且洪士鈞承諾用股份抵繳稅款,但洪文棟、鄭洪玉崑也已繳納遺產稅一億多元,並不是沒繳,請法院判洪士鈞敗訴。 北院表示,依協議書內容,洪士鈞無理由要求被告變更股票登記,但依協議書可知,洪士鈞之所以用洪彭瑞蘭遺留股票代繳遺產稅,前提是遺股能夠全數抵繳遺產稅,一旦無法抵繳,約定便不存在。 法院認為,洪士鈞繼承的遺股無法抵繳遺產稅,因此約定不存在,但洪士鈞已替洪文棟、鄭洪玉崑各繳納三分一、即各四千四百七十六萬元遺產稅,判決洪文棟的六名繼承人與鄭洪玉崑應各別返還四千四百七十六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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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耍詐落跑 科技董座判10年

假增資真詐財 不法獲利4200萬 法院發布通緝 二審改判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兆良科技董事長羅栩亮與盤商黃泳學合作違法吸金二億多元,手法宛如電影「華爾街之狼」,已分別判刑七年、八年定讞。至於與兆良進行假交易,藉此美化財報的豪倫科技負責人郭光倫,也因此不法獲利四千二百萬多元,二審依違反證交法、詐欺取財罪判刑十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九月九日依證交法中詐偽罪、刑法詐欺取財罪合併判刑十年後,郭光倫已棄保潛逃,台北地檢署日前沒收他的二十萬元交保金,已於上月對他發布通緝。 郭光倫與友人吳智豪被控見近年投資醫療生技產業大好,夥同會計師陳功源(死亡,公訴不受理)以假增資手法設立豪倫、日碩兩家空殼公司,分別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七月,及一0一年十二月、一0二年七月,將兩家公司的資本額虛偽至上億元,並與兆良科技進行假交易,藉此美化財報,營造前景可期假象。 郭、吳後來再以每股十一至十二元,將豪倫、日碩兩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批售予地下盤商,地下盤商再以每股三十至五十元價格賣給投資者,吸金逾二點四億元,被害人血本無歸提出檢舉,吳男在檢方起訴前已潛逃中國大陸。 一審台北地院將郭男合併判刑十一年六月。二審認為,郭男身為負責人,明知公司資本不實,營運狀況不佳,竟提供及散布不實資訊,使股東以現金認購新股、蒙受損失,對社會經濟造成重大危害,且不法獲利甚鉅,改判十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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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警方查獲冒用拱天宮嫌犯

記者謝國金/苗栗報導 今年五月份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拱天宮天上聖母進香活動期間,竟有人刻意冒用「白沙屯拱天宮」製作影片,涉嫌散播不實言論,廟方立即向通霄分局報案,經警方歷經多日的循線追蹤,終於在苗栗著名宮廟前將正與二女友參拜完要上車的主嫌逮捕歸案。 今年五月二十七日國家級無形文化資產的白沙屯拱天宮往雲林縣北港朝天宮進香活動圓滿落幕。然而拱天宮廟方發現進香期間有心人士冒用「白沙屯拱天宮」與「官方頭旗圖案」製作影片發佈傷害性言論。更稱進香活動目的為騙取信徒捐香油,廟方依妨害名譽至通霄分局報案提告,希望警方揪出兇手,以正視聽。 通霄分局受理後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偵辦,過程中警方發現,該影片係一集團拍攝,無論派人至拱天宮拍攝擲爻影片、蒐集網路上資料到影片後製剪輯均有人負責,分工相當縝密,且刻意隱避身分不易鎖定,警方仍鍥而不捨追緝,首先查獲二名涉案嫌犯再循線掌握主嫌身分行蹤,經查曾姓主嫌另有傷害案遭通緝,因此與二名女友行蹤飄忽,正落腳於苗栗汽車旅館,似乎在找尋下一間宮廟犯案,幸好舉頭三尺有神明,在著名供奉關聖帝君廟宇前將三人拘提歸案,通霄警方於警詢後依妨害名譽罪嫌將涉案人員全數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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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鹽煮瓜子賣 業者緩刑

坦承犯行 二審改判較輕刑 須繳公庫30萬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位於麻豆區美豐瓜子行江姓業者向廠商買工業用鹽,熬煮製造甘草醬油瓜子販售,被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攙偽食品罪判刑十個月,併科罰金三十萬元。案經上訴,二審改判八個月,考量江男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給予緩刑,附帶條件繳公庫三十萬元。 同案被告賣買工業用鹽的廠商江姓男子,也改判較輕,依幫助犯判刑三個月,一樣給緩刑,附帶條件繳給公庫十萬元。 二00六年間起,江姓男子從父親手上接下美豐瓜子加工廠擔任實際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甘草醬油瓜子、南瓜子及葵花瓜子等產品生產與販售。 江男自二0一三年六月起,以每包五十公斤裝、約一百七十元代價,向冠廷實業江姓老闆買工業用鹽,平均每年購買八十至一百包,用以供熬煮製造加工甘草醬油瓜子,並將製造、加工完成的甘草醬油瓜子成品,以每台斤一百零五元賣出去。 台南高分院認為兩名被告皆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決定撤銷改判較輕刑,都給予緩刑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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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夜持刀搶提包 重判9年2月

事前竊換機車牌 過程中欲砍被害人 法官認惡性不輕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蕭姓男子去年十一月間,竊取他人的一面機車車牌,掛在自己的機車上,行經一間娃娃機店前,見一名女子獨坐該處,認為有機可乘,即持一把刀架在女子頸脖,喝令交出財物,並拉扯其背在肩膀之手提包,女子拉住該手提包,蕭男即持該刀對其作揮砍動作,而強取其手提包,得手後逃離現場,並將該竊得的車牌丟棄。彰化地院審結,依強盜等罪將他判處九年二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蕭男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在彰化縣田尾鄉見他人的機車停放於該處,乃持一支扳手,竊取該機車車牌一面,旋即懸掛到他自己的機車上,以供犯案隱匿行蹤之用。 凌晨四點二十三分許,蕭男騎著掛上竊得車牌的機車,行經員林市一間娃娃機店前,見一名女子獨坐該處,認為有機可乘,竟持一把刀子架在女子頸脖,喝令其交出財物,並拉扯其背在肩膀之黑色手提包,女子拉住該手提包,蕭男即持該刀對其作揮砍動作,致女子心生畏懼而不能抗拒,因此強取其黑色手提包,得手後,騎機車離開現場,並將竊得的車牌丟棄。 被告審理時辯稱未使用工具偷車牌,係因機車車牌鬆動,徒手拆卸等語。但法官查證後,認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審酌被告為求躲避查緝而竊取車牌,造成他人財物損失;又利用深夜時分,被害人求救較為不易之情狀,持刀強盜其財物,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莫大威脅,惡性不輕,對社會治安存有重大危害,所為實不足取等情,定應執行九年二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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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賣帳戶 少年頂替遭拘

被詐團毆打囚禁 遇警臨檢求救 逮4嫌 中央社∕新北三日電 林姓少年的友人將銀行帳戶賣給詐騙集團,他因缺錢頂替友人北上集中管理,但被詐團識破慘遭毆打拘禁在九份民宿,警方日前臨檢民宿,少年急向員警求救,警方逮捕四名詐團幹部送辦。 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一日晚間在九份老街旁一家民宿臨檢時,一名「房客」林姓少年神情緊張,不斷以眨眼等小動作示意警方,警方將他帶到走廊詢問,少年要求警方找理由將他帶到派出所,詳細情形會再向警方說明。 警方調查,林姓少年因欠債缺錢,得知友人將銀行帳戶賣給詐騙集團牟利,雙方協議由林姓少年冒名頂替前來集中管理七天,事成後所得六萬兩人平分,但林姓少年因未成年且外表不像成人模樣,從高雄搭車北上,一下車會合就被詐騙集團識破。 警方將現場六人帶回釐清,發現其中二人是詐騙集團成員,負責看管人頭帳戶當事人,警方懷疑另有其他成員,凌晨二時再到現場查獲主嫌廿一歲鄭姓男子等二人正帶著另三名人頭帳戶前來民宿,全部帶回警局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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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上前妻得逞 賠30萬判1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和前妻共同扶養三名年幼孩子,但他已經離婚,探望孩子時卻克制不住衝動,對正在睡午覺的前妻伸狼爪,不顧對方反抗硬上得逞,一審考量他賠三十萬元和解,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後判最低刑度一年六月,男子上訴再求輕判,二審認為無理由駁回,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男子和前妻前年八月離婚,去年七月二十四日他到前妻租屋處探望時,見對方躺在床上睡午覺竟起色慾,走到床邊壓著她不顧前妻驚醒反抗,仍扯掉衣服、內褲硬上得逞。 前妻不甘受辱報警提告,前夫落網後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提出相關驗傷證明;台中地院一審認為,男子犯後賠償前妻三十萬元和解、獲得原諒,考量他具悔意,手段和殘暴的性侵有別,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後,依強制性交罪判他一年六月。 男子不服上訴,主張他和前妻共同扶養三名小孩,請求輕判讓他能好好工作,一同和前妻分擔照顧三名稚子,維持家庭完整,勿讓三名小孩頓失照顧,請求緩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男子犯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一審已經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並判處最低刑度,男子再求從輕量刑,顯屬無據,不符合宣告緩刑資格,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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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正常使用冷氣卻吹壞 房客不必賠

東區張先生問:我離家唸大學,在學校附近租小套房居住,最近天氣炎熱,我星期六、日在家中唸書準備期末考,冷氣吹了一整天突然就壞了。我通知房東幫我修理,沒想到房東說他冷氣買沒多久,是我吹太久被我吹壞了,非但要我自己修,而且一直說要我賠償,我們吵了起來,房東就說要到法院告我毀損罪,請問我如果不修理、不賠償,有可能會構成毀損罪嗎? 答:刑法毀損罪的處罰,以行為人故意為要件,不處罰過失行為,張先生使用冷氣,除非故意去敲打、潑灑化學溶液或使用他法,使冷氣失去全部或一部的效用,因而造成損壞,否則單純使用冷氣,就算發生損害,也不可能構成刑法毀損罪,與張先生是否應負修理、賠償責任無關。 其次,房屋的租賃房東不單出租建築物的本體,尚包括建築物裏面的設備,本案的冷氣即包括在內。所以房東在租賃關係存續中,負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的義務。換言之,張先生的房東有義務在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冷氣的正常使用狀態,以使張先生合於居住使用目的。但張先生在使用租賃物時,也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負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如果違反上揭義務,因而造成租賃物的損害,也是應負賠償責任的。 本件主要的重點在於,張先生使用冷氣的方式,是否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的方法?及是否依冷氣一般使用的方法為使用?如為肯定,卻發生冷氣損壞的結果,張先生是不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造雙方租賃契約的約定,房東提供冷氣供房客張先生使用,張先生單純使用冷氣沒有違反約定。再於天氣炎熱時,將冷氣全天候開放,亦屬冷氣正常之運作方式,縱然事後冷氣發生損害的結果,若無證據顯示可歸咎於張先生,則理應由房東負修繕義務。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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