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斌
日前遠東航空無預警宣佈停飛,就在大家還措手不及時,除了想到旅客權益外,還意會到,那所有的勞工該怎麼辦?也因此,勞動部和交通部便希望司法儘快介入,並期能即時將遠航負責人限制出境,以保障勞權益;然而,勞動部長許銘春也直言,目前的法令,的確無法保障也無法預期對於勞工能有何保障的措施,故期能修法,以作為爾後的保障作為。
《勞動事件法》即將在明年一月一日正式上路,而這幾年來,國內及國際間,也剛好動盪不安,景氣不明及混沌下,也正考驗著,這部對於勞工工作權保障的一部新法,是否能作為真正的保護措施及達到立法目的,相信我們都正拭目以待。
以往勞資爭議,勞工爭取個人權益,便是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作為申訴及主張權利的第一選擇,但《勞動事件法》上路後,這樣的情況可能會有逆轉的可能。首先,時效上程序選擇,《勞動事件法》規定應於六個月內為審結完畢,故對於經濟上弱勢的勞工,便成為一大利器;當然對於資方而言,便無法在經濟上強勢,得到客觀上的優勢。
保全證據的作為方面,由於勞資爭議,在當地主管機關而言,是無法具有強制力於調解會時,要求企業主應提供佐證之強制作為,但新法上便成為勞工得要求企業應提供,且如資方消極不作為,便在推定上恐成為企業的敗訴可能。
工作權之保護措施方面,勞工常面臨遭企業以不正當的方式,惡意、誤認、或錯誤的解僱或終止與勞工之勞僱關係,然勞工為保障工作權,常常以協議的方式為終止僱傭關係,實多數是因基於經濟上的壓力下所作的妥協。現今,勞工可向法院聲請恢復僱傭關係,如經法院裁定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勞工可繼續恢復原工作,其訴訟之繼續並不因此而受有影響,直至終局判決,而此立法設計,實對於勞工而言,便成為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另外,如勞工選擇以法院為審理勞資爭議,則對於資方而言,最讓企業主憂心的是,所有的證據(書證、人證、證言)等,都成為審判過程中,不容被撼動的積極證據,而如經判決結果,為資方之不利結果,恐再次成為主管機關處罰的依據,恐怕將成為企業主更擔心的一個不確定後續處理問題。因此,如勞工果真選擇法院審理勞資爭議,相信未來,亦成為法判最大的訴訟業務。
筆者深切期盼,在新法上路前和施行後,應有以下之作為,以免失了原意,也輸了美意。首先,勿過度偏頗勞方之單方宣導,勞資雙方的確具有相當程度的不對等,但亦無必要過度強化。資方確實常有違法事件,但勞工濫用權利之行為亦不在少數,然不知政府於宣導勞工教育或權利主張時,有無一併宣導勞工個人之工作態度與工作責任感、應有的價值觀,而非一味要求勞動權利。
其次,我國之企業,多數為中小企業,而一般中小企業常對於勞資關係與勞基法之法制觀念是混淆的,也因此,誤觸法令之機會總遠比惡意之情形有別,故是否應對誤觸法令微罪之企業,以勸導代替處分,如有再此發生,再行處分。不斷的開罰,並不能證明政府積極作為、企業主便能適法、便能使勞工權利獲得改善,至少就筆者而言,恐是無法改善的現象,此可就現行各機關之開罰,便可知同樣的問題,並不因此便有具體的改善事實,也浪費了勞、資、政三方的積極正向目的。
(作者為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