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延燒,民眾為保持安全社交距離,大幅降低外出購物意願,改以網路購物,因而近來衍增不少網路購物糾紛。近來就有民眾詢問是不是以網路購物,如物品不喜歡就可以在「鑑賞期(猶豫期)」內退掉。關於此問題,就要先瞭解什麼是「鑑賞期」、期間多久、有無不適用的例外情形等等。
近年流行之網路購物、電視頻道購物、廣播頻道購物、郵購等皆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通訊交易」、業務人員登門推銷則是屬於第十一款明定的「訪問交易」。有鑑於此類購物方式,消費者只能透過郵寄目錄、電視頻道或網頁瀏覽看到商品圖片及說明,無法於購買前確認實品,因此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在通訊交易、訪問交易之型態上,給予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有「相當合理審視、接觸、考慮」的機會。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就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即可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這七日期間就是俗稱的「鑑賞期」,也可稱猶豫期。讓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務七日內用「無條件退貨」的方式,確定是否願買受該商品或服務,以免在企業經營者的特殊行銷方式下受到不利益、不平等。
而為了避免消費爭議,就一些特殊商品或服務,例外排除鑑賞期之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在第二條規定有七類,包括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由於上述七大類性質都是即時、無法回復效用或衛生問題,如果可以隨意讓消費者主張無條件退貨,反會造成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失衡,如仍有鑑賞期,甚至這些商品可能會消失於通訊交易型態市場,對於消費者而言絕非是件好事。至於消費者要是購買到此七類商品具有瑕疵時,仍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更換新品、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等權利。
綜言之,企業經營者賣的商品若非上開七大類商品或服務,賣家必須遵守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給予消費者鑑賞期;縱使賣家於網路賣場公告不適用鑑賞期,也牴觸法律規定約定無效,消費者仍保有鑑賞期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