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修正「財政部表揚優良專責報關人員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其要點修正包括
一、財政部為提升專責報關人員服務品質,強化其自律能力,鼓勵其敬 業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責報關人員,指服務於報關業,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或經海關所舉辦之專責報關人 員資格測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
三、專責報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證明文件, 以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參加優良專責報關人員之選拔:(一)執行專責報關業務滿三年以上,並繼續執業中。 (二)申請之前一年度所簽證之進出口報單(不含轉運申請書)在五 百份以上,且年錯單率(簽證錯單數量與簽證報單總數相比) 未超過千分之一。 (三)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四)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警告或罰鍰處分。
四、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以下簡稱各關)受理申請選拔優良專責報關 人員,應依下列評選方式每年辦理一次: (一)依據申請者之簽證報單數量、錯單率及年資進行綜合評分。 (二)依據附表一所列級距,分別給予前款三項評選項目相對應之分 數,以三項分數加總後之總分數,作為評選標準。 (三)總分數相同者,依次先比錯單率,由錯單率較低者獲選;錯單 率相同者,再比簽證報單數量,由簽證報單數量較多者獲選; 簽證報單數量亦相同者,再比年資,由年資較長者獲選。 各關依前項評選方式擇取前三名,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薦送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報請財政部核定。薦送時應檢具下列資 料:(一)推薦表(附表二)及其電子檔。 (二)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三)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之統計表及計算表等資料。
五、經財政部核定為優良專責報關人員者,由財政部頒獎表揚。前項優良專責報關人員,如經查得不符申請選拔資格,或自核定之 日起二年內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各關 應函送關務署報請財政部註銷其受獎資格並追回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