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護越籍小三不法勾當 警員免職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警備隊李姓警員涉利用職權幫越南籍吳姓小三所經營的台、越博奕集團查詢個資、討債,吳女同時還經營不法情色養生館李員也充當保護傘。警方在搜索後將李員等人約談到案,檢方認為李、吳二人有串滅證據之虞,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大同分局也以李員違法情節重大,記兩大過免職汰除。檢警調查,李員與吳女長期不當交往,吳女在萬華區經營養生館,並同時經營網路賭博業務,供海內外越南籍人士簽賭。她還對越籍人士放高利貸款,若債務人無法償還,李員會替吳女查詢債務人的個資,然後由吳找人暴力討債。李員更長期充當該博弈集團的「門神」,利用公權力掩護不法行為。吳女所經營的不法賭博集團在李員的掩護下,規模日益擴大,但同夥間因利益分配問題而引發金錢糾紛,去年有內部人士向警方舉報,檢警隨即介入調查偵辦。警方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一對已取得台灣身分證的越南夫妻,由於丈夫好賭欠下大筆債務,即使被迫在越南賣地清償,仍有八十萬元新台幣無法償清。吳女不僅帶人前去毆打對方,還逼迫對方的妻子下海。警方在掌握確切的證據後,日前分別前往台北、新北、桃園等地進行搜索,查扣了多張越籍人士的證件和本票,並約談了十餘人以釐清案情和金流,檢方在複訊後認為李員和吳女有串滅證據之虞,因此聲請將兩人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裁准,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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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吃案13件 判休職半年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桃園市警察局丁姓員警,未將十三件民眾報案的刑事案件陳報分局進行後續偵處,均超過一年,桃園市政府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丁姓員警違反職務義務,判決休職六個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丁姓員警於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服務期間,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受理陳姓民眾報案稱遭人徒手毆傷案件。陳姓民眾因為遲未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向青溪派出所詢問,才發現丁姓員警尚未將案件陳報,且相關筆錄卷資已遺失。陳姓民眾一一二年六月間向桃園地檢署告發丁姓員警廢弛職務及湮滅刑事證據罪,丁姓員警才將案件陳報桃園分局辦理,桃園分局並將丁姓員警函請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後來因為本案不符合刑事犯罪,將丁姓員警不起訴確定。桃園分局擴大清查丁姓員警受理案件陳報紀錄,發現丁男於青溪派出所服務期間,另有十二件刑事案件未依規定陳報分局進行後續偵處,除陳姓民眾所報傷害案延宕計一年一月外,其餘延誤達一年以上,也有長達二年者。桃園市政府將丁男移送懲戒。懲戒法院指出,有關警員受理報案的作業程序,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受理刑案報案作業程 序」規定,案件應該在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分局偵查隊。另依刑案紀錄表作業規定第二十二點規定,受理員警於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填報發生紀錄一份,經所屬單位主管核章,並送分局偵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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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不滿被叭怒敲車窗 挨罰5千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去年十一月間,張姓男子騎機車於北區育德路與立賢路等紅燈,燈號轉綠後,張並未第一時間起步,後方汽車駕駛黃男按了一聲喇叭提醒,未料卻因此引發糾紛,黃男當場將機車停在路中央,下車以手敲擊黃男轎車車窗嗆聲,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黃涉強制罪,判處罰金五千元。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午十一時許,張男騎機車行經北區,在育德路與立賢路停等紅燈,然而燈號轉換通行綠燈後,張男並未立即起步,後方車輛前進受阻,駕駛汽車的黃男按了一聲喇叭提醒,未料張當場將機車停到黃男車前並走到黃駕駛座旁,對著車窗玻璃一陣狂敲,叫喊要黃下車。警五分局獲報到場排解行車糾紛,黃男認張妨害其駕駛車輛、自由通行權利,事後也對張提告妨害自由。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張僅因行車糾紛,就以機車擋道方式,脅迫他人下車,妨害黃男正常駕駛車輛,涉犯強制罪,審酌張男迄今未能與黃達成和解,犯後坦承犯行、無前科紀錄等、素行尚佳,本案僅短暫阻擋行車,侵害法益程度有限,判處罰金五千元,可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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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吸毒後縱火燒母 遭判2年10個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桃園市一名黃姓男子在一一一年九月間在家中吸毒後,竟拿潤滑油朝罹癌母親頭部潑灑縱火,造成母親頭部燃燒,幸因其母大聲呼救,家人及時協助滅火,僅燒掉母親的部分頭髮,縱火的黃男事後被依家暴重傷害未遂起訴,一審判刑三年四月,二審考量黃已獲雙親原諒,改判二年十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判決指出,黃男過去就有公共危險前科,案發當日,他在桃園市八德區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失去理智,晚間六點許,突然持潤滑油朝罹癌臥病在床的母親頭部潑灑,再以打火機點燃,致使母親頭部當場起火燃燒。但黃男仍未罷手,繼續朝她的頭部噴灑潤滑油,並準備再朝頭部點火。黃男胞弟聽到母親的呼救聲後,趕往查看並發現母親頭部著火,及時搶下黃男手中的潤滑油罐及打火機,並將母親頭上的火焰撲滅。在法院審理時,黃男辯稱因吸毒失去辨識行為能力,請求減免刑責。但法院發現,黃男在案發到場時對警方詢問還對答如流,甚至要求看筆錄,顯見他並未失去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因此必須負責,合議庭認定黃男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重傷害未遂罪,判刑三年十月,黃男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審理後,認為一審未審酌黃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取得父母雙親及其他家屬原諒,犯後態度已有正向轉變,遂撤銷改判二年十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法院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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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安毒運日 主謀重判無期

本報綜合報導謝姓男子六年前指揮成員將第二級毒品藏汽車輪圈運往日本名古屋,遭日本警方查獲三百三十九公斤、價值日圓二百億元的甲基安非他命。台中地院認為敗壞台灣形象,判謝男無期徒刑,可上訴。謝男於一0六年七月間提供資金,並找來共犯楊男等多名成員,先在台灣訂購二百個汽車鋁圈,由成員許男在彰化縣鹿港鎮租賃倉庫存放;謝再從管道購得甲基安非他命運回倉庫,由楊及許男、姚男、陳男等人將毒品用鋁箔袋包裝,再使用真空壓縮機壓縮成扁條狀,塞入鋁圈內空隙並鎖上螺絲,分裝夾藏於鋁圈中。一0七年八月間,由姚男申請報關程序,同年九月二十八日運抵日本名古屋。謝男指示徐男前往當地租下倉庫,並由楊、許、陳等三人搭機抵當地領取貨品後,搬運至倉庫拆卸毒品。日本愛知縣警方於同年十月四日下午接獲民眾報案,指稱倉庫內有可疑人士進出,派員盤查後當場逮捕正在拆卸毒品的徐、許、陳等三人,並查扣甲基安非他命三百八十包共三百三十九公斤、價值達二百億日圓,楊則趁隙脫逃搭機返台。全案經刑事局接獲駐日本聯絡組通報後,報請台中地檢察署指揮偵辦,除在日本落網遭判刑確定的徐男等三人,台灣警方於一0九年七月間將楊逮捕到案,去年八月間逮捕謝姓主嫌,姚則因逃亡持續通緝中。中檢偵辦後依毒品等罪將謝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謝男否認犯案,並辯稱楊將他供出是為換取減刑,並無證據指稱他指揮販毒。但法院比對全案其他成員證詞及相關通聯等證據,認定謝為主謀。合議庭審酌,謝男主導分工運輸毒品至日本牟利,敗壞台灣形象、惡性重大。台中地院二十六日宣判,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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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死么兒 老二也受虐加刑期

本報綜合報導高雄失業林姓男子與岳父爭執,對出生不久小兒子施暴,送醫不治,遭判十一年定讞。但社會局安置林男其餘兩子時,發現第二個孩子在三個月大時也曾受虐,高雄地院依傷害罪再判十月。林男婚後住在妻子娘家,與岳父長期不睦,林男與岳父一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晚間起口角後氣憤難平,之後又見早產的小兒子哭鬧,竟徒手抓、捏兒子胸部,並用大腿猛撞頭部,且抱起劇烈搖晃,致顱部、頸部、肋骨多處骨折與出血,經送醫急救搶救多天後,因中樞衰竭宣告不治。全案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高雄高分院二審改依其認罪改判十一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不過,社會局事後安置林家其餘兩個孩子時,發現第二個孩子受多重肋骨骨折,經醫生診斷應也是在三個月大時受虐,經通報檢警另案偵辦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林男罔顧被害人是年僅三個月大的嬰兒,僅因哭鬧不休就動手用力擠壓脆弱身體成傷,欠缺理性跟自我克制情緒與行為能力;且在準備程序時仍飾詞狡辯,直到審判前才坦承犯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有期徒刑十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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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商涉走私進口販售加熱菸

本報綜合報導檢方偵辦涉違法進口電子加熱菸案,日前兵分二十二路搜索、約談多名被告,並查扣不法所得七百萬餘元,檢察官複訊後聲押禁見台籍陳姓負責人等六人,法院二十九日裁定五千至三十萬元不等交保。檢警獲報指出,一家代購日本商品業者,涉嫌私下進口未經台灣核准允許的電子加熱菸入境並非法販售。士林地檢署二十七日指揮保三總隊、航警局刑大、士林憲兵隊、台北市士、萬華警分局、台中市警六分局、海巡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及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等單位,兵分二十二路到台北、桃園、台中、台南及高雄等地搜索。檢警專案小組於搜索時,當場查扣合計不法所得七百萬餘元、進口加熱煙一萬餘條、加熱菸主機數百台等贓證物,並帶回多名被告、證人到案訊問。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台籍陳姓負責人、陸籍周姓被告、兩名日本籍被告等六人有逃亡及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外,諭令另一名陳姓被告限制住居。士林地院召開羈押庭,裁定台籍陳姓負責人三十萬元交保,陸籍周姓被告十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兩名日籍被告分別五千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另外,台籍陳姓被告、賴姓被告均以十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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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殺同鄉女友 菲移工躲過追訴期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民國八十七年間七月,菲律賓籍移工卡戈被控在台南市某公園內殺害同鄉女友麗莎,案發後人間蒸發,檢警追緝卡戈迄今已逾廿五年,今年四月超過追訴權時效,台南地院判處免訴。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五時許,晨運民眾在南市某公園廁所內發現女移工屍體後報警。警方調查發現,死者為菲律賓籍的麗莎,下體及手指甲等處DNA均指向同鄉男友卡戈,檢警認卡戈涉犯殺人罪嫌,發布通緝追查卡戈,然而其卻在逃逸後消失無蹤,迄今廿五年,超過追訴權時效。台南地院合議庭表示,卡戈殺人犯行發生在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一日,檢察官同年月廿八日開始偵查,同年十月一日提起公訴,同年月十三日繫屬於台南地院,後因被告逃匿,隔年五月廿五日發布通緝,被告未到案致審判程序無法進行。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公訴意旨認卡戈涉犯殺人,刑度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追訴權時效為廿年。依同法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期間,即追訴權時效期間(二十年)的四分之一,追訴權時效期間合計廿五年。因此,卡戈在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一日犯罪成立後,加上偵查至通緝的時間共九個月又廿七日日及廿五年追訴權,減去起訴後至法院繫屬期間十二日,追訴權時效應於今年四月廿六日完成,認本件逾追訴權時效,法官諭知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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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小女友衝摩鐵 男判3年10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楊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的女網友,一一二年十一月間,楊男在四天內帶著小女友上了五次摩鐵並發生性行為,女童父親發現報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楊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共五罪,各處三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全案可上訴。據了解,楊男與未成年的小女友前透過WePlay認識,兩人迅速確定男女朋友關係,楊男與女友曾通過電話聊天,明知女方未滿十四歲,卻仍在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至十日四天間,帶著小女友連續至同間摩鐵開房。根據紀錄,七、八日都在下午五時許開房,九日分別在下午五時許、晚間十一點及十日上午七點又接續開房。今年初,女童父親發現後立即報警。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旅客住宿登記資料以及雙方通訊軟體IG對話紀錄等,認楊涉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性交,依法將楊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楊於審理時坦承不諱,與女方證述情節相符,事證明確。認楊明知女方未滿十四歲,五度與女童發生關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五罪分別判處三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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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交易、飼養保育類動物 恐涉刑責

平鎮區李小姐問:我本身很喜歡爬蟲類跟烏龜,一直都很想買射紋陸龜來飼養,但是可以直接買嗎?我看社團好多人都在交易,這樣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嗎?答:由於射紋陸龜為農業部所公告,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頻臨絕種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因此是否可以購買、飼養,均要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而野生動物保育法是台灣為了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旨在維護生態平衡,防止物種滅絕,根據該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廿四條、第卅五條的規定,除非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捕捉、飼養、買賣、進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又依據農業部公告,射紋陸龜為保育類動物,須持有合法核准文件才可飼養,如未經登記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非法買賣,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卅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可沒入所飼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另外,李小姐提到在社交媒體上看到很多人在交易這些動物,但並不代表這些交易是合法的。實際上,這種行為往往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警方也正在加強對這類非法交易的監控和打擊。購買這些動物的買家也可能因為違法而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真的非常喜愛這些保育類動物並希望合法飼養,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飼養許可,但這通常需要提供詳細的飼養計劃和設施,以確保動物的福祉和安全。或是李小姐可以選擇飼養法律允許的非保育類爬蟲類和兩棲類動物,這樣可以避免法律風險,同時滿足個人興趣。總之,根據台灣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原則上交易保育類動物均是違法的,除非是主管機關除外的人工繁殖物種,否則均可能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建議您選擇合法的途徑來飼養動物,以避免觸犯法律並為保護野生動物做出貢獻。(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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