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喪家誦經竟「放鴿子」險誤時辰 法官判賠禮儀社7萬餘元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一名紀姓法師與禮儀社約好為往生者誦經做法事,不料,法師卻沒依約到場,禮儀社臨時另找法師來做法事,被喪宅指責,禮儀社減免喪宅七萬餘元費用,彌補法事延誤,事後禮儀社向紀姓法師求償七萬餘元損失,另加名譽損失十二萬餘元,合計共二十萬元,法師沒有答辯,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紀姓法師應給付葬儀社七萬餘元,可上訴。判決書指出,禮儀社張姓老闆向台中地院控告紀姓法師,他主張禮儀社於今年一月二日向紀姓法師下單,紀姓法師確認法事時間地點後,卻未依約定於一月六日晚間到場作法事,直到法事結束,才用Line訊息道歉,禮儀社為避免誤喪家法事時辰,倉促之下,緊急另外找了一位法師替代因此耽誤法事時間,遭受喪家指責,因而減免喪家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元,再加上名譽權損害十二萬八千五百八十元,紀姓法師應賠償給付二十萬元;紀姓法師沒有出庭答辯,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陳述。法官認為,民法規定,承攬者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的契約,紀姓法師與禮儀社,雙方契約應屬承攬關係無誤,但法師卻沒有依約定時間到場完成工作,導致禮儀社須緊急連絡另外師父到場,對喪家減免費用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元,雙方契約依民法規定,得解除契約的事由,可歸責於紀姓法師,因此,禮儀社因解除承攬契約,請求不履行而生的損害賠償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元,應屬有據。至於名譽損失,法官認為,禮儀社並未舉證名譽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既然沒有舉證,這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判決紀姓法師應支付禮儀社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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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要領老父687萬退休金投資網路股票 沙鹿行員報警阻詐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四十一歲林姓男子投資網路股票有獲利,想將父親六百八十七萬元退休金加碼全投入,他十五日到銀行要臨櫃轉帳父親的退休金,行員查覺有異通報,員警到場勸阻,說明這是詐騙手法,及時保住他父親這筆退休金老本。台中市沙鹿區林姓男子日前在網路上加入股票投資網站,曾投資少許金額有獲利,但未領出,他認為該投資網站可信任也可獲利,前天下午到沙鹿某銀行臨櫃準備辦理約定轉帳將老父退休金六百八十七萬元全部投入該投資網站。行員關懷詢問時,他一下說要投資,一下說要還債,說詞反覆,行員察覺有異,請求警方協助,清水警分局光華所警員王騰浤、徐振哲獲報立即到現場,林男仍不願說出實情,警方以受理案例說明,先讓民眾看到獲利金額,等民眾再將大筆金額或全部積蓄投入後,民眾想領回,詐騙集團就用各種理由推託不讓民眾將錢領出最後就不再聯繫,這是最典型最常見的投資股票方式,林男驚覺遇到投資過程與警方說法相同,當場說不再匯款。林男表示,他誤信投資獲利,原本想拿父親的退休金想要加碼投資,才會依對方指示辦理約定帳戶,幸好遇熱心行員及警方解說,保住父親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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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議員後被掃黑 魯秀傑判1年4月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去年以無黨籍參選宜蘭市縣議員的「天道盟太陽會宜蘭分會長」魯秀傑,逼被害人交出二千萬元投資,被檢調搜索,依毒品、恐嚇取財、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被起訴。宜蘭地院宣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組織犯罪條例的部分證據不足,無罪;魯秀傑手下涉嫌關人狗籠的部分尚在審理中。組織犯罪條例無罪的部分,檢方待收到判決書後會詳細研議,再決定是否上訴。檢方起訴書指出,魯秀傑任天道盟太陽會宜蘭分會長期間,於去年初邀胡姓男子,以二千萬元投資烏石港漁市場觀光餐廳、接駁車及宜蘭分會新據點(某飯店)修繕工程,胡男評估不符成本,未同意合作,但魯男同年三月要求支付修繕工程和買車費用。魯男恐嚇「工程款已經支出,你就是要賠,找誰都沒有用」,並夥同黃男等人,殺進胡男辦公室,持槍強索金錢,並數度派黃男等人,到胡男辦公室取錢,並逼胡男簽借據,甚至教唆小弟開車撞胡男員工車輛,逼胡男出面。檢警去年十一月發動搜索,在魯男、黃男等人住處與活動處所,起出狗籠、二支改造槍枝、六十七顆子彈、二百六十二包毒咖啡包等毒品。地院指出,魯秀傑、黃宏騏去年三月三十一日晚間到胡姓貨運行老闆辦公室要求支付裝潢款項,胡男拒絕,黃當即取出手槍威嚇,胡害怕之下答應,後續交付五十萬元;魯、黃辯稱沒有恐嚇意圖,只是商量請款,法官審酌證據認為辯詞不可信,依恐嚇取財罪,判處魯秀傑有期徒刑十月、黃宏騏八月。魯秀傑租屋處被扣得愷他命、安非他命等毒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他坦承不諱,被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合併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黃宏騏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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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案 再添1軍官遭聲押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空軍退役劉姓上校涉吸收六名現役軍官,為中國刺探軍情,被高雄高分檢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起訴,檢方後又查出鄭姓校級軍官涉案,十六日凌晨聲請羈押禁見,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檢調調查,劉姓空軍上校自民國一0二年退伍後轉往中國經商,卻遭對岸吸收,藉軍中人脈滲透國軍,拉攏現役海、空軍軍官。劉男八年來已吸收六名軍官,並藉由空殼公司掩飾非法收入,收取中共新台幣二十萬至七十萬元報酬,若有提供國軍情資,更可獲取三萬至十萬元報酬。涉案七人遭高雄高分檢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起訴。檢方再發現,其中有份機密資料來自鄭姓校級軍官,十五日下午傳喚鄭姓軍官到案說明後,認為涉案情節重大,十六日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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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井7死縱火案 主嫌逃死2度撤銷發回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男子曾文彥四年前凌晨於台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縱火,造成七死二傷慘劇,一審判死,二審改判無期,更一審仍判無期、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調查未盡,部分理由相互矛盾,再次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引用的醫院鑑定報告,與不判死刑的理由不符,論述的理由與資料也不完備,且對於曾男符合自首但不給減刑部分,更一審的理由說明也有欠完備,故撤銷發回。曾文彥的家境優渥,父是退休醫生,母是老師,但他自小即經常情緒失控,家人曾於二0一七年間讓他住在前輩堂試圖感化他,曾男與前輩堂張姓負責人兒子因有口角糾紛而離開真理佛堂。二0一九年間曾男想回前輩堂住,但被張姓負責人婉拒,曾男心生怨懟而起意放火。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凌晨,曾男買二桶汽油,潑灑在前輩堂北棟內西側走道與樓梯口玄關,點火焚燒,現場陷入火海,他雙腳被火燒傷,逃離現場。四十六名居民中有三十七人逃出;二人跳樓逃生受傷;一人被救出時失去心肺功能,送醫搶救後不治;其餘六人被發現時明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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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東戒治所長涉貪 交保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前台東戒治所長劉振榮傳與張姓受刑人女友交往甚密,經檢調單位深入調查,經調查劉與一名胡姓科長涉嫌收受餽贈,兩人均以十萬元交保,劉振榮遭拔官目前調回矯正署,胡姓科長職務暫未變動。全案源於今年六月間,戒治所一名林姓約聘人員遭解聘,未料幾天後自殘身亡,引發外界譁然。法務部得知後立即指示政風小組進行調查,才發現張姓受刑人的女友竟然頻繁進出時任所長劉振榮的辦公室,有時還會帶著禮物,每次進去的時間都很長。因此交由台東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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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收容人香菸 外役監藥師判10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明德外役監衛生科李姓藥師夾帶香菸入監,並私下販賣收容人賺取價差,台南地方法院依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等四罪判刑十個月,考量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刑,沒收犯罪所得三萬四千元。李姓藥師自二0一七年三月二日起至二0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止,擔任明德外役監衛生科藥師,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二0二一年五月至二0二二年五月間,李姓藥師利用職務之便,夾帶七星牌、峰牌或黃長壽香菸入監,並私下販賣給三名陳姓受刑人及一名黃姓受刑人共計四人,賺取價差。法院認定李姓藥師共犯四罪,分別量處六月、六月、六月及五月,應執行十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並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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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無照酒駕欠罰款 兒子代繳清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林姓男子無照騎機車又酒駕,遇警攔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被裁罰十八萬元且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被查扣保險金及存款,最後由兒子出面代為繳清。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調查,林男(六十五歲)於二0二一年十二月間在台中市騎乘機車被員警攔查,拒絕酒測且無照駕駛,經台中市交通裁決處罰款並移來台南強制執行。台南分署今年七月收案後,隨即八月間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林男之保單及存款,合計扣得存款四萬六千餘元,並通知林男至分署說明。台南分署說,林男的兒子於八月間提款,發現父親之帳戶被扣押,立即來電詢問並表示願向親友借錢繳納,林男兒子在籌足款項後,於十五日下午自行到台中市交通裁決處繳清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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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中寮產業道路掏空 測量業者開車跌落山谷獲國賠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上準精密公司許姓、蔡姓員工三年前開車行經南投中寮埤的產業道路時,因道路崩塌,連人帶車跌落山谷,該公司認為權責單位沒有維護或警示,聲請國賠六十二萬元,台中高分院十六日宣判,認定中寮鄉公所已知道路因颱風掏空路基,仍無封閉、警示有疏失,判賠三十六萬七千元。台中高分院雖撤銷一審判決,但仍認定中寮鄉公所有疏失,負有賠償責任,需賠上準精密二十七萬三千元,許姓員工四萬六千元、蔡姓員工四萬八千元。判決書指出,許姓、蔡姓男子是上準精密公司的員工,一0九年一月中旬,開車行經南投縣中寮鄉崩埤崙頂路段,但途中因道路崩塌,導致許、蔡連人帶車,跌落山谷,造成車輛毀損,許、蔡也受有全身多處傷勢。上準精密與兩名員工,認為該處是產業道路,供公眾通行,但卻沒有修復,也無警標誌,縣府、中寮鄉公所有疏失,分別聲請國四十二萬元、十萬、十萬元的賠償。一審認定,案發路段中寮鄉公所雖無保養紀錄,但在一0八年間,該路段因利奇馬颱風、白鹿颱風,掏空路基而坍塌,鄉公所有向縣府呈報修復工程,該路段雖屬產業道路,未編列路線,但仍應由中寮鄉公所管理,且縣府非管理機關,不需負賠償責任。一審指出,該產業道路坍塌後,中寮鄉公所應設置警示或封閉,以免人車通行,但中寮鄉公所卻無相關作為,導致上準精密車輛及員工跌落山谷,二者有因果關係,認定中寮鄉公所有損害賠償責任,需賠上準精密三十萬元、許男一萬元、蔡男七千九百六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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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走調查局筆錄藏家 辯稱:不慎誤拿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曾姓男子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一一0年四月被調查局偵訊時,竟然偷走筆錄,中市警方偵辦另案,同年九月間搜索曾的住處,意外發現筆錄並通報。曾辯稱,他因服藥精神恍惚,不慎順手「誤拿」,法官勘驗監視影像發現,他以藥袋遮掩再放入提袋,認定是「偷竊」,一審、二審均依妨害公務等罪判三月,全案確定。判決書指出,三十九歲曾男於一一0年四月間,因涉入違反銀行法案,於中機站接受調查員詢問時,見桌上放置調查員製作的詢問筆錄,竟將筆錄初稿與提示資料放入隨身攜帶的提袋內,並帶離中機站,中機站發現「筆錄不見了」,報請檢方調查,同年九月二十九日,警方持搜索票,於曾男住處查獲筆錄,全案由北機站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起訴。台中地院一審時,曾男坦承帶走筆錄初稿,但否認偷竊,辯稱並非有意帶走,而是誤拿,當天做筆錄很久,他在過程中,有服用自律神經放鬆藥物,人很疲憊、精神不佳,直到回家打開包包才發現該筆錄初稿,他放進廢紙堆抽屜後,就沒再動過,並指稱,筆錄初稿並非正式筆錄,縱使偷竊應不違法。法官勘驗詢問錄影畫面,曾男在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從他右側的提袋拿出藥袋服藥,吃完藥後,竟將藥袋壓放在他左側的筆錄初稿上方,並一併收進提袋內。法官認為,藥袋的形狀、大小與筆錄初稿差異很大,很難有誤認、誤取或不慎夾帶等可能性,且曾男發現後未主動通知或盡速歸還,長達五個月後才被查獲,認定為「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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