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遭交通號誌桿砸到重傷 雙方和解 廠商獲不起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陳姓女子騎機車停等紅燈時,遭突然倒落的交通號誌桿砸成重傷,警方依過失重傷害罪嫌將負責維修的劉姓廠商送辦。檢方偵結,認雙方已達成和解,陳女也撤回告訴,予劉男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陳女去年九月騎機車在員林市南昌路、中山路口停等紅燈時,路旁的交通號誌桿因金屬柱體底部生鏽脆化突然斷裂,砸中陳婦頭部,人車倒地。陳女送醫救治,胸骨骨折,脊髓也有損傷及癱瘓,治療後仍有胸脊髓損傷併雙下肢截癱,感覺異常與嚴重大小便失禁,劉姓業者涉犯過失重傷害罪,遭彰化縣警局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檢方指出,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由於陳婦和劉姓業者已達成和解,也具狀撤回告訴,因此處分不起訴。陳婦被砸後,被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後來轉送到高雄義大醫院接受治療。彰化縣警局也立即要求各分局,針對轄區內的交通號誌桿進行清查,同時也協助傷者辦理求償和理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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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前女友分手砲 男判4年4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顏姓男子於一一一年五月間與女友分手,同年七月卻以手中握有女有私密影像為由,要脅前女友與其發生性關係後,又以存有備份檔案,恐嚇前女友半月後再一次「分手砲」,台南高分院二審審酌顏犯後態度改變坦承所有犯行,依強制性交、恐嚇改判四年四月。去年五月間,顏男女友因不堪顏強烈的控制慾,選擇與其分手,並拒絕再與顏有任何瓜葛,不回訊息亦避不見面,然而同年七月間顏男卻表示手中握有女方裸照、性愛影片等私密影像,揚言要散布到網上。顏要求前女友與其發生關係,交換會刪除手中私密影像。同日晚間女方帶著美工刀忐忑赴約,未料顏在逞慾後表示其仍持有備份檔案,要求女方兩週後再見面發生關係。女方恐懼無助之下選擇報警。台南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恐嚇判處應執行四年六月。顏男認原審量刑過重,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改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三年十月、恐嚇罪嫌判處七月,合併應執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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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領航員助目睹家暴創傷復原

記者陳銀全∕台南報導市府社會局結合善牧基金會推動「兒少領航員計畫」,邀集幼兒園老師、教保員共同參與教材設計工作坊,設計可辨識目睹創傷反應的桌遊或教案活動,提供一線教育及社工人員,做為陪伴目睹兒的方法與技巧參考。市長黃偉哲指出,目睹家暴兒少所受到的傷害,雖然肉眼無法看到,但對兒少帶來的影響卻更難復原,其中又以情緒困擾,是目睹兒少最大的共通點,他們可能會將父母衝突的原因,都歸咎成自己的問題。部分兒少可能在環境影響下,因而認同暴力行為,長大後成為施暴者,期待社會大眾一起營造友善家庭互動環境。社會局長盧禹璁表示,許多研究指出,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兒少,會出現憂鬱、憤怒、無助等心理情緒困擾,甚至會出現暴力複製的情形,他們是家暴事件中隱形的被害人。社會局說,為強化網絡成員對目睹兒少評估及辨識能力,社工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除主動覺察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造成的創傷與影響外,並引進相關資源協助兒少創傷復原,避免暴力代間循環,讓孩子在充滿安全感的環境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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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套書糾紛 解約退費最多

記者羅玉如∕台南報導不少民眾有被推銷套書教材的經驗。套書售價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對消費者來說是一筆龐大負擔,因此衍生許多消費糾紛。消基會表示,套書糾紛以解約退費比例最高,其次為分期付款爭議,甚至出現假分期真貸款情況。建議消費者付訂購買前要三思而行。套書形式多元,除了書本,也有包含語音光碟、遊戲的組合,甚至提供專人到府解說服務。套書教材經常在街頭展售,也會透過電話行銷、展覽會場推銷等方式銷售。消費者通常是在逛街途中或突然接到促銷電話,經不起業務員三吋不爛之舌洗腦遊說,衝動訂購。回家左思右想才發現負擔過重,甚至根本無力支付高額費用。要求解約退費卻無法如願,才衍生諸多糾紛。消基會指出,若消費者是在書展等展覽會場向業者購買,並非「訪問買賣」,因此無法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的權利。分期付款爭議類型,以業務員或業者未明確告知分期付款利率、推銷不實的情況居多。部分業者雖提供分期付款,卻未詳細載明現金總價與分期總價的差異,導致消費者誤以為是無息分期,產生額外金錢支出。避免花冤枉錢的最好作法就是購買前多做功課,了解商品是否符合自己需求,也應確認商家信譽。切勿短時間內聽從業務員話術,簽約前務必確認契約文字內容與業務員宣稱內容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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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美合作從「大港計畫」開始已十多年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臺美合作緝毒,破獲我國史上最大宗毒品案,其實臺美合作早在十餘年前「大港計畫」即展開具體作為。高雄關表示,高雄港大港計畫源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臺美簽署之「大港倡議暸解備忘錄(MOU)」,由美國能源部負責設備、材料、訓練及維修服務等建置技術協助建置,針對高雄港之進出口貨櫃進行全面輻射偵測,以有效嚇阻及阻斷非法核武與其他輻射物質,達成國際合作反恐之目標。高雄關指出,因高雄港幅員遼闊,大港計畫分兩階段建置完成,高雄港共設置三十八座門式輻射偵測器(RPM)及二座輻射同位素偵測器(ASP),為亞洲最大、全世界第三大之大港計畫港口,其配屬之無線通訊設備更居全世界第一大。大港計畫系統於九十九年十月初全面正式啟用,由美方維運三年, 一0二年十月一日起美方將全部設備正式移交我國自行維運,我國將持續配合國際反恐工作,防止恐怖分子利用貨櫃載運核武或放射性物質等,保障邊境安全,防範輻射污染物質進入國境,為國人健康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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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雄鄉代主席浮報費用 涉貪汙判刑6年2月

記者湯朝村/嘉義報導前民雄鄉代會主席周榮茂涉浮報購買茶葉、禮盒金額,向鄉代會請款,十五日一審判刑六年二個月,褫奪公權四年。嘉義地院指出,周榮茂自二0一四年起擔任嘉義縣民雄鄉代會主席,民雄鄉代會每年編列預算供主席購買農產品或禮盒作公關使用,周榮茂在二0一五年二月至二0二一年十月間,透過向茶農、香腸禮盒或外燴商家取得空白收據,未實際購買卻填寫購買茶葉、外燴的數量及金額,或者浮報較實際採購金額高的茶葉、禮盒、外匯金額,向民雄鄉代燴請款,共計二十八次不實核銷經費,扣除實際採購金額款項,詐領金額共計一百二十一萬七千一百八十元。法官審理認為,周榮茂身為民意代表,利用職務之便,未誠實申報經費,損害廉潔風紀,傷害選民之信賴,每次詐領金額雖不多,但總數不少,行為的規模及程度也不小,列入量刑輕重的考量。周榮茂犯後坦承犯行,法官認為周榮茂觸犯《貪汙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共二十八罪,各處三年七月至四年二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刑為六年二月,褫奪公權四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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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台鋁回應:將欠款、違約金結清 勿模糊欠款焦點

記者王正平/高雄報導針對秀泰影城的最新聲明,MLD台鋁表示,不會再發任何正式聲明,因為這件事情也已模糊焦點,也不希望浪費社會資源。MLD台鋁指出,回歸事情本質,秀泰影城自一一一年十一月即欠款至今,若如秀泰影城聲明所說財務健全,希望請秀泰影城按照合約的規範,將欠款、違約金結清,即可將事情圓滿落幕,而不是透過其他動作、議題模糊欠款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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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泰影城及MLD 台鋁風波未平 秀泰影城聲明提告以維商譽及員工權益

記者王正平/高雄報導關於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聯上公司)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MLD 台鋁)於十及十一日發布二則聲明稿,涉及侵害高雄台鋁秀泰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商譽、信用及違法接管涉及強制罪嫌乙事,秀泰影城表示,十五日委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朱萱諭兩位大律師進行法律行動,並發表三點聲明如下:一、違法接管目無法紀,秀泰影城向MLD台鋁提出嚴重抗議並捍衛員工權益─高雄台鋁秀泰影城與聯上公司多次協商未有結果,進而提出提前於八月三十一日終止租約,MLD台鋁未予回應,突以八日函文違法終止合約,更逕於十日晚間,指派數十名人員強行進入合法承租之台鋁秀泰影城,違法強行接管。另將機房上鎖阻止人員進入,且在違反個人意志下強行檢查私人物品及隨身包包,已涉嫌《刑法》第三0四條強制罪,以及《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之侵權行為,秀泰影城依法追究聯上公司、都會生活公司台鋁分公司及其相關人員之法律責任,決不寬貸。二、 協商未確認逕行片面違法終止 違反商業誠信且不顧商場道義─在雙方未確認上開事項前,即違反商業誠信與不顧商場道義,以突襲行動逕行接管,強行接管本公司高達新台幣八千萬之設備及軟硬體投資,更對外散播本公司積欠款項達數千萬,與事實有嚴重出入,其誇大不實,更已涉有誹謗罪嫌,並損害傷害吾等二家公司商譽、信用甚鉅。三、 違反保密協議 聯上多次惡意揭露罔顧合約精神─聯上集團在聲明稿中惡意揭露合約部分條文意圖影響輿論,此舉不僅違反雙方契約內的「保密協定」,又引述內容前言不對後語,連「爭議款項」都一變再變,其罔顧法律之狂妄行為昭然若揭。秀泰影城表示,該公司鄭重聲明澄清,財務正常、經營穩健,絕對沒有惡意欠款或資金周轉上的問題;對於遭未經協商之違法強制接管動作、同時對外散佈公司積欠巨額款項等之不實言論,將會透過正式的法律行動來解決並追討商譽、信用損失。此外,對於秀泰員工因面臨 MLD 台鋁突如其來大陣仗違法強制接管的種種違法,亦將一併向 MLD 台鋁提出嚴重抗議並捍衛本公司員工之人身權益,以確保員工安心、安全的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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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警重壓、拖行酒駕騎士 執勤過當判賠30萬元確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民國一0八年擔任新北市板橋警分局警備隊員警的潘姓警員與同事執行勤務時,攔下酒駕曹姓騎士後,因不滿被對方侮罵「你們這些廢物」等語,竟在同事將他上銬後,還將他拖行且以自身體重壓在曹男頭及肩頸部位約八分鐘,造成曹男身體多處擦挫傷,曹男向法院提告,潘員刑事部分被依傷害判刑四月、可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定讞,曹男再提民事求償一百萬元,最高法院十五判貼三十萬確定。潘姓員警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間與王姓員警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二段執勤時,見曹姓機車騎士逆向行駛,兩人遂將他攔下並進行酒測,酒精濃度達零點一七毫克;曹男即辱罵員警「你們這些廢物」,王員即對其上銬,隨後,潘員無視曹男已無反抗能力,還強制拖行其至路邊,再以大腿及臀部強壓他頭、頸部位長達八分鐘,造成曹男身體多處擦挫傷,曹男向法院提告。刑事部分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潘員是故意傷害,又否認犯罪且未與曹男達成和解,依公務員故意犯傷害罪,加重判處六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十八萬元。潘員上訴後,高院改判四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定讞。後續曹男對潘員提出民事求償一百萬元,新北地院一審判賠三十萬元,潘員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審理認為,潘員雖稱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公權力應不罰,但其行為卻難認是合法之管束行為,因此,駁回潘員上訴,判賠三十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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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合法使用警銬 竹縣警局函請司法院適當解釋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高雄一名涉販毒男子警詢坦承犯案,但指稱偵訊時他未卸下手銬,高雄地方法院認定為不正方法。竹縣警局昨天指出,此案引起基層執法疑慮,將以第一線執法機關之立場,函請司法院建議研議適當解釋;且為避免造成基層員警顧慮,已通知所屬同仁以自身安全及案件安全為重,大膽、合法的使用相關戒具。竹縣警局指出,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其中明訂手銬為核定之戒具,包含警、調、移民、海巡及各級法院、地檢署所屬之法警等執法單位均依法使用,亦為全世界執法機關符合該國法令之戒具,將其過度引申為類似刑具之概念,恐與世界司法體系之共同認知及作為有違。縣警局說,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為確保警察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並審酌相對戒護能力及所犯罪名,得對犯嫌使用警銬。顯見手銬是戒具、並非刑具,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執法人員之安全,並確保刑事追訴程序之遂行。警方無法等到犯嫌意圖抗拒、脫逃、自傷或攻擊時才加之戒具,這些都是執法前輩們以血淚換來的教訓,更遑論第一線員警還需要擔負疏縱人犯之責任。本案雖僅為個案判決,並非既決之判例,惟已引起第一線執法機關同仁擔憂,亦可能成為極少數有心份子藉以伺機作亂之不當事由。竹縣警局將以第一線執法機關立場,函請司法院建議研議適當解釋,盼能有所遵循,維持執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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