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勒斃前女友 無期改判15年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新北市張姓健身教練不滿前女友提出分手,去年在兩人共同租屋處將她勒斃,再企圖輕生未遂;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認定張男是因盛怒失控萌生殺意將人勒斃,改判十五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民事部分,法院判張男應賠償女友父母共七百九十四萬元。判決指出,張姓健身教練與被害人原本是租屋同住的男女朋友,兩人協議分手後,被害人與張男相約於去年二月間碰面整理搬遷物品。張男因無法接受分手事實,且被害人拒絕張男留宿後,張男以手將被害人勒斃。張男殺害被害人後,致電兩名友人稱欲自殺並交代後事,反鎖房門,在屋內持西瓜刀自戕,經員警破門將張男送醫救回一命。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張男在盛怒失控下,萌生殺意將被害人勒斃,並非事先縝密計畫所為,改判十五年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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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燒車2焦屍 為19歲情侶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外埔區大安溪堤防路近鐵山橋十三日發生火燒車事件,火勢撲滅後車內發現二具焦屍,經警方調查為一對十九歲情侶;張姓男子載著王姓女友到后里看電影後,接著開車要跟朋友去聚餐時,疑車速過快自撞電線桿後而釀憾事,檢察官十四日和法醫相驗,因二人遺體被燒黑變形,未開死亡證明書,已採檢體化驗比對,需再確認身分。死者之一的十九歲王姓女大學生,家人在殯儀館相驗現場情緒崩潰,無法接受,仍抱一絲希望,希望死者和他們女兒只是同名,檢察官和法醫昨日已採二具遺體檢體,和雙方家屬DNA比對身分。據查,死者是開車的十九歲張姓男子,神岡人,在機車行工作,王姓女子是大學夜間部學生,暑假期間剛好在泡沫紅茶店打工,二人交往約五個月,前天到樂園看完電影後,要去大甲聚餐,張男開母親名下的轎車載女友,傍晚五時四十三分在外埔區堤防路堤防幹七十三號電線桿前,不明原因自撞電線桿起火燃燒駕駛死亡。台中市消防局派大批人車到場搶救;警方通知家屬到場,前晚以吊車要拖吊燒毀車輛時,發現車後座有一名死者,查出應是張男的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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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市民不服交通違規裁罰 行政訴訟仍在台南開庭

麻豆區彭小姐問:我前幾天被開紅單,理由是騎機車使用行動電話違規,但我是將機車熄火靜止於路旁後才使用手機,並無違規。我向台南市交通局申訴,卻仍遭裁處罰鍰,我不服向台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交通裁決的行政訴訟。但前幾天看報紙,說今年八月十五日行政訴訟改制,那我這件訴訟以後是否要跑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開庭?這樣我很麻煩,為了那一些錢,還要跑到高雄去開庭,真的是這樣嗎?答:為建構專業且有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訴訟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堅實第一審新制」重大革新,其中一項變革就是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簡易、交通、收容等行政訴訟事件,均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所以將來全國的各類行政訴訟事件,都全部由專責的行政法院審理,各地方法院不再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目前我國僅有在台北、台中、高雄有設置高等行政法院,如將原本地方法院審理案件移至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將造成民眾不便。因此,為保障民眾在就近的法院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新制建構「巡迴法庭」、「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明定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得借用地方(普通)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但並非每個地區都有巡迴法庭,只有在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才有適用。而所稱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如下: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台北市及新北市(不含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金山區)以外之地區。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台中市以外之地區。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高雄市及台南市以外之地區(參照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案例彭小姐是在改制前向台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如果在今年八月十四日前尚未審結,該案件將移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接續審理。但是因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本來在台南市設有台南庭,所以在台南市就沒有巡迴法庭,台南地區民眾的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案件,仍就近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開庭即可,彭小姐不必遠至高雄開庭。(作者∕黃厚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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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言檢方調查 李俊俋隨後回應 他的辦公室沒有公積金制度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委助理酬金、加班費虛報十四日依貪汙罪起訴,傳言檢方的調查動作擴及勞動部政務次長李俊俋,李俊俋隨後回應,他去年就說的很清楚,他的辦公室沒有公積金制度,到現在為止他也沒有接獲檢調查詢。高虹安因立委助理酬金、加班費虛報依貪汙罪起訴,因高虹安的前辦公室主任黃惠玟,也曾是勞動部政務次長李俊俋擔任立委時的國會助理,黃惠玟聲稱幫李記帳的方法與幫高相同,傳出檢方懷疑李俊俋的帳目,簽分案偵查。李俊俋十四日至外縣市出差,他於會議間回應指出,他於二0二0年二月卸任立委,黃惠玟也同時離職,去年高案爆發後,他已多次說明,他的立委辦公室絕無公積金制度。對於外傳檢方分案調查,李俊俋表示,自己迄今未接獲檢調查詢,呼籲高虹安應認真面對司法,而不是扯東扯西,扯檢察官或扯到他的辦公室。重申他的辦公室沒有公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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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執勤安全 竹縣警局鼓勵同仁大膽、合法使用警械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近日有關李姓男子因涉販賣毒品咖啡包被起訴,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定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使用手銬戒護,屬不正當方法,故認定取得犯嫌之自白不具任意性,並衡酌證人證詞前後矛盾等因素,判決無罪。對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尊重法官個人自由心證,及依法獨立審判權;但為避免造成基層員警顧慮,已通知所屬同仁以自身安全及案件安全為重,大膽、合法的使用相關戒具。竹縣警局表示,除籲請法院謹慎考量使用戒具是否確實有壓制犯嫌自由意志而導致不正詢問,並重視第一線員警的人身安全和擔負的法律責任;另為顧及基層執法員警執勤之安全與遂行,縣警局將以第一線執法機關之立場,函請司法院建議研議適當之解釋,俾利國內各執法機關遵循,維持國內執法秩序。縣警局指出,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其中明訂手銬為核定之戒具,包含警、調、移民、海巡及各級法院、地檢署所屬之法警等執法單位均依法使用,亦為全世界執法機關符合該國法令之戒具,將其過度引申為類似刑具之概念,恐與世界司法體系之共同認知及作為有違。縣警局說,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為確保警察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並審酌相對戒護能力及所犯罪名,得對犯嫌使用警銬。顯見手銬是戒具、並非刑具,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執法人員之安全,並確保刑事追訴程序之遂行。警方無法等到犯嫌意圖抗拒、脫逃、自傷或攻擊時才加之戒具,這些都是執法前輩們以血淚換來的教訓,更遑論第一線員警還需要擔負疏縱人犯之責任。本案雖僅為個案判決,並非既決之判例,惟已引起第一線執法機關同仁擔憂,亦可能成為極少數有心份子藉以伺機作亂之不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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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因上銬偵訊無罪 警炸鍋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高雄男子涉販毒上銬做筆錄,法官認為屬於「不正方法」,因此取得犯嫌之自白無效,並衡酌證人證詞前後矛盾等因素,最後判決無罪惹議。警政署十三日表示,尊重法官的個人心證,但呼籲應重視員警執法的人身安全和所負法律責任,依法使用警銬應有社會支持。媒體報導,高雄一名李男涉嫌販售毒咖啡包給盧姓少年,法院審判認為檢警無李男販毒直接證據,且他在審判時翻供否認販毒,並稱警詢違法使用手銬,無證據力且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李男無罪;此一判決讓基層警炸鍋。警政署指出,過去曾發生經逮捕或自行到案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初時雖態度配合無異狀,但卻突發脫逃、跳樓,甚而拿取員警使用的物品自殘、自殺或攻擊警察。更不幸的是,也曾發生員警不幸被刺死的悲劇,造成無法彌補的結果。實務上的經驗讓員警記取教訓,面對每一個犯罪嫌疑人,自逮捕到解送地檢署前都不可輕忽懈怠。不僅是為了完成警察任務,更為了保障自己及同仁的執勤安全,也同樣保護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警政署強調,員警依法使用手銬,也應有社會的支持。員警依法使用手銬,也應有社會之支持。以免員警憚於執法,也才能真正保障案件雙方的人身安全兼顧警察任務順遂執行。員警依法使用手銬,也應有社會的支持。以免員警憚於執法,也才能真正保障案件雙方的人身安全兼顧警察任務順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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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7990元洗衣機 金防部前參謀長重判12年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前陸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帝志涉嫌侵占價值七九九0元的公發洗衣機,寄回台灣家中使用;金門地院考量林帝志犯後無悔意等情狀,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三年。可上訴。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帝志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至一0八年十月間,擔任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一0六年十二月間,林帝志知悉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提議為時任金防部副參謀長鄭有為添購新台幣七九九0元的洗衣機。林帝志指示將洗衣機先放在參謀長辦公室,待鄭有為從台灣返回金門後,再交給鄭有為使用。林帝志另要求駕駛兵詢問鄭有為是否欲使用新洗衣機,鄭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林帝志隨即指示駕駛兵將洗衣機暫置參謀長辦公室庫房,進而要求不知情的蘇姓、呂姓駕駛兵,將未開包裝洗衣機,以戰督車載到某物流公司的金門營業所,託運寄送至台南市住處由妻子收下。林帝志得知侵占消息在金防部傳開後,於一0七年六月七日拿出八千元,指示蘇呂二人至市區採購相同型號洗衣機運回營區庫房,更交代別被部隊發現。林帝志事後發現侵占洗衣機遭偵辦,又把洗衣機自台灣運回金門,私下運至不知情的金門陳姓友人處所,請託陳姓友人出具「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註明洗衣機為「一年多前」交予陳姓友人使用,試圖掩飾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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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療男童頭部重創昏迷 家屬求真相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一名患有自閉症五歲男童日前在苗栗縣一家早療機構因不明原因頭部重創,送醫至今仍昏迷,家屬在網路貼文盼能知道事發真相。全案由苗栗檢方偵辦中,苗栗縣政府及早療機構都指出,將配合查出原因。一名網友昨天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貼文指出,一名五歲孩童因罹患自閉症有語言、情緒問題,接受早療教育,每天由外公接送往返三義鄉、苗栗市上下課。貼文表示,家屬八月四日中午接到通知趕到早療機構,老師指稱孩子被發現時已癱倒在地、沒有意識,經緊急送醫後,孩子頭部嚴重受創已瞳孔放大、沒有意識,目前孩子仍在兒童加護病房。貼文指出,家屬對於孩子當天在早療機構到底發生什麼事,至今仍一無所知,希望早療機構能給出合理交代與解釋。對此,早療機構昨天發布聲明稿表示,全案已進入司法調查,積極配合調查提供完整監視器等資料,目前靜待調查釐清事件原委及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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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行政訴訟庭15日裁撤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因應行政訴訟新制實施,台南方法地院十五日將裁撤行政訴訟庭,留下未結案件,全部移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地院說,移出去的總案件數共計約四百四十七件,其中交通裁決案件最大宗,約佔八成五,皆已通知當事人,未結案件將由行政法院繼續審理。台南地院指出,地院於二0一二年九月設行政訴訟庭,案件主要類型以交通裁決事件最多,及標的價額四十萬元以下之各類行政訴訟法二二九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行政訴訟簡易案件。今年八月十五日施行新制,地院行政訴訟庭裁撤後,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原台南地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及訴訟標的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的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針對台南地院行政訴訟庭裁撤,律師黃厚誠說,新制變革其中一項就是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簡易、交通、收容等行政訴訟事件,均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為保障民眾在就近的法院訴訟的權利,新制建構「巡迴法庭」、「遠距審理」等相關配套措施。以台南人打交通違規裁罰案為例,由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本在台南市即有設台南庭,因此接收地院的行政訟訴案件後,當事人仍會在台南開庭,不必老遠跑到高雄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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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拒捕拖行警員300公尺 2審判8月比一審略輕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魏姓男子一一0年底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北屯區時,因闖紅燈被警員攔查,警員看到魏有酒容、酒氣,欲酒測,但魏趁警員不注意時,加速逃逸,當時警員抓著黃欲制止,被拖行三百公尺後,摔落在地,頭部、全身都掛彩,二審以檢察官未說明構成累犯加重事由,撤銷一審九月徒刑,改判八月。判決書指出,魏姓男子在一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凌晨三時許,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北屯區天津路四段的路檢點時,因闖紅燈被攔查,警員發現魏有酒容、酒氣,欲執行酒測,魏趁警員提供漱口水時,發動機車欲逃逸,警員雙手抓住魏後,警員遭魏高速拖行三百公尺,最後重摔地面,導致制服破損、全身、頭部都有傷勢,魏事後被查緝到案,依妨害公務罪送辦。魏男妨害公務案件在一審審理時,檢方以累犯建請加重其刑,院方判刑九月,全案上訴二審之後,合議庭指出,檢方僅以魏男有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等前科,遭判刑確定,執行期滿後仍犯下妨害公務犯罪,構成累犯,建請加重量刑。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僅建請加重其刑,但沒有具體指出,魏男在前案徒刑的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原因、主觀犯意顯現的惡性,以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供法院綜合判斷,認為檢察官沒有就魏男應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的事項,善盡說明的責任,難以僅就魏男前科即加重罪刑,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八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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