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騎電動車 越籍男酒測超標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新北市蘆洲警分局成州所員警日前行經五股區御成路時,發現越南籍黃姓男子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進間搖晃不穩,上前攔查即聞到其身上有濃厚酒味,隨即對黃男實施酒測,經測酒測值達0點三四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黃男以為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罰鍰較輕而心存僥倖,不料仍遭移送法辦。蘆洲警分局統計,今年一月至六月,取締酒後駕車件數達二百四十七件,罰鍰金額總數約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二十三萬元,其中一百七十件以涉犯公共危險罪移送,蘆洲分局將持續加強執法力道,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酒後切勿開車。警方表示,酒後駕車行為容易發生傷亡事故,造成許多幸福家庭破碎,為保護民眾安全,蘆洲分局持續加強取締酒駕執法行動,除針對「酒駕事故地點」與「轄內常飲酒集中地點」增派巡邏攔查取締,並於暑假期間每日編排防制危險駕車暨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不定點加強攔查。蘆洲分局提醒,自今年六月三十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上路,依據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增訂規定,汽機車駕駛人經測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除裁處罰鍰、當場移置保管駕駛車輛、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外,另需扣繳該汽機車牌照,並吊扣牌照二年。蘆洲分局呼籲,取締酒後駕車列為當前重點勤務工作,全力防堵酒駕惡習及危險駕車行徑,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執意酒駕上路,也提醒聚會飲宴前可先指定未飲酒人員駕駛,餐廳、販酒業者等亦應負起社會責任,可請多利用計程車隊及代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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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違著作權 大立光總處長百萬交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光學鏡頭大廠大立光公司十一日遭檢調搜索,全案疑因軟體授權糾紛,台中地檢署指揮調查局搜索並約詢研發部黃姓總處長、陳姓副處長等三人,經漏夜偵訊後認三人涉犯著作權法等罪嫌,分別諭令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交保。台中地檢指出,十一日指揮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持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大立光公司調查搜索,約詢研發部門黃姓總處長、陳姓副處長,及陳姓課長三人。檢方說,經漏夜偵訊後,認為三人涉嫌違法重製、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罪等罪嫌重大,分別諭知被告黃姓總處長一百萬元,陳姓副處長六十萬元、黃姓課長二十萬元交保,並均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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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離婚訴訟事由不同,可重複提

中西區李小姐問:我與丈夫結婚十餘年,育有二子。我五年前曾以雙方對金錢觀念及子女教養方式存有差異,且分居年餘,婚姻已經產生破綻,請求離婚,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今我想以對方有家暴、被迫攜子離家,雙方分居多年,及對方提起多件民刑訴訟等為由訴請離婚,請問我可再提起請求離婚訴訟嗎?答:夫妻間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律准許由夫妻的一方為訴訟離婚的請求,但法條規定離婚事由應由其中一方負責的情形,只能由無責的他方請求離婚,法條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不過,此項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法律規定,在今年三月經憲法法庭判決宣示,法條規定一律不准唯一有責的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是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此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不符,相關機關應於二年內妥適修正法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進行裁判。本例李小姐在前後兩個離婚訴訟所主張的離婚事由並不相同,後訴未為前訴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後訴不至於違反既判力規定,後訴仍然可以提起。判斷是否有既判力的作用,應以前後兩訴的訴訟標的及所根據的原因事實是否相同、暨其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因素決定,不得因前後兩訴均為訴請離婚,即謂後訴違反既判力規定而不得提起。原告是面臨丈夫家暴、好訟濫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且備受屈辱,致雙方互信互愛的婚姻基礎嚴重動搖,不得已攜子離家等情,是已經達到一般人均認為無法維持婚姻的程度,法院判決准許原告請求離婚的機會很大。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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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騎士遭撞昏迷不醒 逃逸移工闖禍全落跑被判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周姓越南籍移工駕駛客貨車載一群同鄉外出,因撿手機不慎闖紅燈撞上一輛BMW,導致對方衝入對向再撞上等紅燈的劉姓機車騎士,害他至今昏迷不醒,周等因全都是逃逸移工怕被抓竟肇逃,還叫陳姓友人出面頂替;台中地方法院依肇事逃逸、頂替等罪,各判周、陳一年六月、五月,均驅逐出境。起訴書指出,周男四月十三日駕駛工地蕭姓友人的小客貨車載陳姓同鄉、其他身分不詳移工,上午八時多行經台中巿北屯區敦化路、崇德八路時,為了撿掉落的手機導致疏未注意闖紅燈,導致開BMW經過的雲姓駕駛閃避不及撞上,又衝入對向再撞到正在等紅燈的劉姓機車騎士。劉頭部重傷、呼吸衰竭,雖經搶救撿回一命,但至今仍住院昏迷不醒,當時周男明知和他人車禍,車輛也毀損嚴重,但因本身和整車都是逃逸移工,為躲避查緝竟全數棄車逃離現場。周男後來和陳姓友人商議後,決定由陳出面頂替,並於當天下午一時多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直到四月二十一日陳才向專勤隊人員坦承自己非駕駛。法院審理時,周男、陳男均坦承不諱,有行車記錄器、相關對話可佐,但遭撞的劉姓騎士頭部重創昏迷中,無法評估有無回復或清醒可能,家屬也說,從車禍後至今都昏迷不醒,意識不清,可見受有重傷害。台中地院審酌,周男肇事未留在場對傷者施以救護就直接離去,欠缺尊重用路人生命安全觀念,陳頂替妨害國家司法調查正確性,依過失致重傷害罪、肇事逃逸,各判周男七月、一年二月徒刑,二罪應執行一年六月,另依頂替罪判陳男五月,二人均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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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一級毒品無期起跳 違憲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十一日發布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情節極為輕微的個案,即便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正。全案緣起於黃姓男子和謝姓女子分別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收取的價金僅數百至數千元,但一審和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十六年和十五年三月有期徒刑。他們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忽略個案情節的差異,限制法院酌情減輕其刑的空間,侵害人身自由權,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等,所以,聲請解釋。憲法法庭經審理後認為,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其政策考量。但是,如果對於沒有其他犯罪行為、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都顯示情節極為輕微、可憫恕的個案,即使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因此,憲法法庭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在符合前述情輕法重的個案上違憲。相關機關須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兩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在修正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的個案時,除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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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反毒右手減刑 侯辦轟打假球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憲法法庭十一日判決指出,違反比例原則,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以再減刑一半;對此,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競選辦公室表示,毒品氾濫已成為台灣嚴重治安隱憂,民進黨政府左手宣傳反毒,右手卻用國家機器幫毒販減刑,如同民進黨不斷說要打詐,結果卻自家黨公職人員卻與詐騙集團勾勾纏,「民進黨政府難道打假球打上癮了?」侯辦痛批,政府本應該帶頭從源頭嚴懲,沒想到如今竟讓符合特定條件的販賣一級毒品者可以減刑,根本就是「帶頭縱容,天理不容」。民進黨帶頭縱容毒犯已不是第一樁,現任國安會秘書長顧立雄在二0一六年擔任立委時,就曾於立院召開「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公聽會,主張食用毒品者在進入司法程序前應先進行「藥癮治療」,但被外界痛批等同將一、二級毒品「除罪化」,根本是提供毒販銷售話術,今年七月民進黨又以優勢人數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法版本,新增毒犯也有進入外役監的可能,「民進黨一再寬恕毒犯,無視台灣人民嚴重毒害,根本就是最大毒瘤」。侯辦表示,憲法法庭判決,販賣一級毒品如海洛因、鴉片、嗎啡、古柯鹼等毒販,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以再減刑一半,這項結果與全民期待的反毒明顯背道而馳,甚至為毒販大開方便之門,可見在民進黨執政下,「政府腐化、大法官綠化,所作所為已與民意站在對立面,這樣的民進黨政府,就是毒害台灣最大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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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前副議長陳文治涉貪 裁押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新北市議會民進黨籍前副議長陳文治今年四月因涉關說案,被新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以六十萬元交保;陳又被查出於民國八十八年到一一0年擔任議員期間,以人頭詐領上百萬元助理費,十日遭檢調搜索及約談到案,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十一日凌晨複訊後,向新北地院聲押禁見陳文治獲准。調查指出,陳文治在民國八十八年到一一0年擔任台北縣議員、新北市議員二十多年期間,涉嫌以人頭詐領上百萬元助理費;新北地方檢察署十日指揮新北市調查處,兵分六路搜索陳文治住家等處,帶回八名被告及通知四名證人到案說明。全案朝貪汙治罪條例與偽造文書等罪偵辦。全案檢察官於十一日凌晨複訊後,認為陳文治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聲押禁見陳文治,新北地方法院十一日下午裁定收押禁見;其餘被告由檢察官諭知以一萬至五萬元不等金額交保。陳文治於一一0年因嫌向新北市府拆除大隊關說、包庇違建,今年二月遭檢察官聲押禁見獲准;檢察官四月依貪汙等罪起訴陳及拆除隊長、承辦人員等四人,移審後新北地院裁定陳文治以六十萬元交保,另三人以八萬至二十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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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國女大生命案 凶嫌梁育誌另2罪併罰4年4月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涉嫌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的男子梁育誌,最高法院將強制性交殺人罪判死刑部分發回更審。另,遺棄屍體和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高雄高分檢聲請併執行刑判四年四月。高雄高分院刑事裁定書指出,梁育誌涉犯遺棄屍體和強制性交未遂罪,二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十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高雄高分檢則聲請併執行刑,審酌其涉案情節,兩罪併處四年四月徒刑,可抗告。女大生家屬跨海委託律師提出訴訟,包括死亡民事訴訟、死亡刑事訴訟及犯罪被害人補償。民事部分,女大生父母各向梁男求償新台幣一千萬元,項目包括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等,共計二千萬元;一審橋頭地方法院今年五月宣判,梁男應給付女大生父親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五百一十六元、女大生母親二百六十萬元。馬國女大生命案刑事部分,一審橋頭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認為梁男始終否認故意殺害女大生,避重就輕,未見真摯悔意,經二度送鑑定,均認梁男再犯率屬「高危險」,難有矯治教化、降低再犯社會復歸可能性合理期待,應屬「最嚴重犯罪」,依法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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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勸說被刺脖噴血 一、二審判呂男6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呂姓男子酗酒、個性衝動,曾拿水果刀刺哥哥遭判刑入獄,一一0年中秋節和陳姓女友、陳女堂哥烤肉時又起衝突,竟持烤肉剪朝陳男脖子猛刺二刀血流如注,法院審酌,呂持剪刀刺殺陳,以此激烈手段發洩,一、二審都依殺人未遂罪判他六年,仍可上訴。起訴書指出,呂男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和陳女、陳男一起在租屋處頂樓烤肉,期間呂和女友因故口角,陳男介入勸說卻引發不滿,呂一氣之下竟拿起一旁的烤肉用剪刀,先走向頂樓出入口關門並稱「你們一個都別想跑」、「要讓你們死」等語。呂男又衝向陳男猛力朝他脖子刺了二刀,造成他頸部、背部各有九公分、二十公分撕裂傷,陳為保命趁機開門躲到樓下房間,未料呂男又拿著剪刀追在後方大喊,陳女在一旁阻止也慘遭他持剪刀架脖恫嚇「你不要管」,還不停腳踹、猛搥大門想入侵。法院審理時,呂男否認殺人未遂,辯稱沒有殺人的意思,他關門是覺得樓下吵,手拿剪刀、烤肉架和陳男勾肩搭背,因陳掙扎才畫傷他,當時講的話只是因為被陳推倒火氣上來。陳男證稱,當時呂男和堂妹吵架,他就勸告說「大家烤肉開心就好,以前的事不要再說」,呂就不高興拿剪刀藏在背後,還把頂樓門關上轉過來喊「你們一個都別想跑」,隨後朝他脖子刺二刀,自己躲下樓房間時,陳還瘋狂猛踹門,還好警方及時趕到才得救。法院也認為,呂男拿的剪刀前端鐵十公分,尖銳鋒利,還朝陳男脖子猛刺,並接續攻擊揚言「要讓你們死」,顯有殺人犯意,且呂男曾因持刀刺哥哥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八年四月入獄,這次再犯應予以加重,依殺人未遂罪判他六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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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人幫哄睡 男脫她衣褲性侵判3年8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陳姓男子和一名女性友人同住時,明知彼此非男女朋友,卻三番兩次要求她陪睡、幫哄自己睡覺等,卻強脫女子衣褲性侵得逞,事後還稱「已經發生過一次了,第二次也沒什麼」,前後至少性侵她三次,女子忍無可忍下才報案,台中地院審理後依三個強制性交罪一共判陳三年八月,可上訴。起訴書指出,陳男和女子一0八年間一起和朋友在台中市北屯區租房,同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午陳要求女子到他房間「哄他睡覺」並要求陪睡,女子答應後就遭陳強行脫衣褲,她試圖緊拉衣褲反抗仍遇害,傍晚陳見女子坐在沙發上就藉故躺在她大腿上,還撫摸她身體說「已經發生過一次了,第二次也沒什麼,妳配合我有這麼難嗎」,結果再度朝她硬上。同月二十七日陳男和女子看完電影,隨後又轉往附近汽車旅館開房間,陳要求抱著她睡覺,隨後又以同樣手法第三度硬上,女子忍無可忍才向警方報案提告。陳男在偵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女子指證相符,並有汽旅住宿資料及監視器,驗傷報告等可佐。台中地院審酌,陳男為滿足一己私慾,無視女子意願,欠缺對身你自主權觀念,造成對方身心受創,考量犯後坦承但至今沒有和解獲得原諒,依三個強制性交罪各判陳三年二月,應執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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