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公布他人車牌號碼恐觸犯個資法

新市區李小姐問:之前與別人發生車禍,經法院判決我勝訴之後,對方竟然在網路上發文暗喻我是故意來撞他以獲得賠償,而內文還有將之前我在判決內的車牌號碼、姓名還有就讀學校都說出來,並稱我是獲得不義之財,這樣對方是不是會有什麼責任?答:因為並未看到對方的發文,因此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有可能構成刑法三0九條的公然侮辱或同法三一0條的誹謗罪責,但對方公布姓名、學校以及車牌號碼可能會有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資料指的是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其中得以直接識別該個人資料,指的是該資料可以直接連結至特定個人,例如手機門號;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指的是該資料無法直接連結至指定個人,但透過其他資料相互連結、組合,才能識別出屬於特定人的個人資料。換句話說,不足以表現或特定個人的資料,無論如何使用,都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本案中,對方已經公布李小姐的姓名、就讀學校以及車牌號碼,這些資料足以連結至李小姐本人,因此屬於個資法的保護範疇內。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並非只要將他人資料於特定目的外之蒐集、處理、利用就會違反個資法,仍需判斷其主觀上是否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依照最高法院一0九年度台大上字第一八六九號刑事大法庭裁定,認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限於財產上利益,但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利益,亦包含人格權上受侵害之情形。因此,在本案中,對方將李小姐的姓名、就讀學校以及車牌號碼在網路上發文,客觀上確實有於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且主觀上是為了造成李小姐精神上痛苦,顯然損害李小姐之個人資訊隱私權,對方行為確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第四十一條。現代社會中,他人資訊隨手可得,但涉及到他人個人資料部分請務必小心謹慎,以免侵害他人個人隱私而違法。(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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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佐疑洩個資 遭檢調約談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偵查隊謝姓偵查佐在偵辦一起毒品案時,疑偷查民眾個資,再洩漏給黃姓民眾,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二十七日持檢察官搜索票,前往謝員南港家中搜索,同時將涉案的謝、黃二人約談到案,全案依法移送台北地檢。松山分局表示,台北地檢署指揮基隆調查站,於二十七日上午針對分局偵查隊謝姓偵查佐位於南港區住家進行搜索。據了解,全案是謝員一一0年間偵辦毒品案件,查詢警用系統的個資疑遭外洩,為釐清個資外洩原因,所以,約詢謝員前往調查局台北市調處說明,松山分局也提供相關案卷以協助調查。松山分局指出,謝員於台北市調處訊問完畢被移送台北地檢署,分局另一洪姓偵查佐也主動以證人身分前往北檢協助說明,隨後洪員被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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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酷刑?瓦斯爐燒鍋鏟狠燙生殖器 疑黑吃黑活活遭虐死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張姓、蔡姓、邱姓及董姓男子參與賭博集團,因上級懷疑另名康姓同事黑吃黑吞掉款項,四人受指示逼康交代去向,竟押他去汽車旅館痛毆,還學古代酷刑「烙印」將鍋鏟燒到高溫狠燙康生殖器,康活活遭虐死丟包,法院一審斥四人凶殘依傷害致死罪各判九年至九年八月,台中高分院二十七日撤銷改判八年至十年六月,仍可上訴。起訴指出,張、蔡、邱及董一一0年八月二日凌晨受李姓主管指示,誘騙康男出來載去汽旅拿繩索、膠帶及浴巾把康手腳捆死,並輪流拿鋁棒、鐵條痛打他身體四肢,四人甚至學古代酷刑烙印逼供,用瓦斯爐火烤至高溫,再朝康的身體、四隻及生殖器狠燙,康痛到哀號慘叫最終全身傷痕累累、嚴重內出血。康男被塞進後車廂企圖脫逃,又慘遭四人壓制、摀住口部,結果到另一間旅館時才發現他已經窒息死亡,四人僅向櫃檯稱裡面還有一人就丟包離開,房務人員敲門無回應開門驚見康死在地上。台中地院一審時,張推卸責任,辯稱是邱壓摀康的嘴巴才害死他,蔡則說不知為何康會死,本來還好好的,董表示自己僅是去查康的帳,僅有邱男一人坦承犯行。法醫解剖發現,康四肢大片瘀腫、燙傷引起橫紋肌溶解,且阻塞口鼻窒息致死,可認定是遭四人輪番毆打、高溫燙傷,並遭邱以衣物壓摀口鼻致死;另根據對話發現,董男在場匯報稱,康三根手指頭折斷了、他人生完了,更可見其有犯意聯絡。一審審酌,張、蔡、邱及董輪番施暴,拿燒燙鍋鏟燙康生殖器最終致死,手段殘暴,犯後沒和解去年八月依傷害致死罪判張男、蔡男、邱男及董男,各九年六月、九年八月、九年四月及九年。案經上訴後,昨日台中高分院二審撤銷原判決,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張男、蔡男、邱男及董男各八年、八年、八年二月及十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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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角頭命案報馬仔 2審判無罪

曾前往死者住處周邊勘查地形 難認是共謀殺人 罪證不足 法官駁回檢方上訴記者王勗∕台南報導一一0年二月間,安平角頭「建文」遭綽號「蝦米」的蔡秉逸槍殺,檢警追查蝦米犯案前,其一名顏姓友人曾前往死者住處周邊勘查地形、確認有無人在家等,檢方將顏列為共犯並依殺人罪起訴。顏男一審獲判無罪,檢方提出上訴,二審法官廿七日審酌跡證難認顏參與本起槍殺案,駁回檢方上訴。據檢警調查,綽號蝦米的蔡嫌於一一0年二月廿三日晚間八時五十六分駕車至角頭陳建文住處,持槍進入其中將陳槍殺,事後將凶槍留置陳住處外,隨即駕車前往台南市刑大投案。而蔡於犯案前,曾與顏男共乘作案車輛至屏東縣某旅館投宿,犯案當日返回台南,同行時間共同擬定行凶計畫,犯案前顏男曾前往陳住處勘查地形、確認建文是否在家,後也曾聯絡同夥至安平周邊待命。一審判決指出,蝦米證稱其熟知陳建文作息,全案為其一人所為、未跟其他人合謀,根據蔡背景、犯案前後過程,足認其可單獨犯案,無派人勘查、確認、接應之必要。無相關資料佐證顏與蔡同行期間共同策畫,無證據證明顏與建文有糾紛,或可因建文之死獲得好處,根據證據僅能認蔡與顏是熟識友人關係。而勘查地形一說,為同案黃男「主動」前往陳住處顧看並於當日二時許傳送照片給顏,顏才將情資告知蔡,期間顏並未主動聯繫黃男請其提供建文情資,如是共同犯案蔡嫌在收到照片情資後逾六小時才前往開槍不合理,也無證據顯示顏男有持續盯梢並通報蔡嫌之情,黃等同案四人經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而顏男於當日僅有單方面接受照片,難認涉案判處無罪。檢方根據通訊資料發現顏於案發後曾傳訊前妻稱「這陣子會閃、孩子顧好、對不起、還不知道會不會牽扯到我」等,認顏有牽涉殺人之虞,提出上訴。台南高分院廿七日表示,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而建文與蝦米恩怨於同年二月傳出風聲,引發許多人關注,顏等觀望雙方恩怨行為難認是共謀殺人,跟前妻所說「牽扯」也無確切積極證據證明顏涉與蔡共同犯殺人,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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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再增15名 已公布205人

記者林雪娟∕台南報導酒駕者真的罰不怕!市府公布第二十三批酒(毒)駕累犯名單,此次公布十五名累犯名單,累計人數破兩百人,其中還有人竟然酒駕開上國道被查。酒駕新法上路一年,單台南市被查獲公布累計共二0五人,公布的照片不打馬賽克,然酒駕者還是「裝皮皮」,此次公布十五名酒駕累犯,包括安平、北、北門、南、佳里、東、新營、白河和國道一號各一人,安南、中西、永康各兩人,將被公布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等。酒駕違規除罰鍰、吊扣(銷)駕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分外,累犯者相關資料公布於交通局網站專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呼籲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喝酒駕駛有需求可找代駕或搭乘大眾運輸,違法除處罰,車輛也將吊扣車牌兩年,喝酒後千萬莫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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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檳榔妹還逼迫吸毒! 男子判刑18年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楊姓男子涉嫌持空氣槍打劫檳榔妹,並逼迫被害人施用毒品及發生性關係;屏東地院二十七日認定楊男強盜性侵及脅迫他人施用二級毒品罪成立,併處十八年徒刑,可上訴。楊男去年四月間凌晨持左輪空氣槍到被害人上班的檳榔店涉嫌搶走八千五百元,並逼迫被害人到廁所施用安非他命及發生性關係;被害人身心受創,於案發後報警抓人,並至醫院驗傷。檢方偵辦後,該空氣槍雖經鑑定不具殺傷力,但根據被害人傷勢、監視影像及相關事證,檢察官認定楊男以強迫方式性侵被害人及施用毒品,並搶走金錢,依強盜性侵等罪提起公訴。楊男則辯稱原告有毒品前科,他是向原告索取欠款,並無強迫原告施用毒品及性侵情事。屏東地院法官採信檢方所提事證,認定楊男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十四年,又犯以脅迫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刑十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查扣沒收犯罪所得及槍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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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逆孫看電視 阿嬤遭揮刀割頸

本報記者報導高雄市六龜區驚傳逆孫砍阿嬤的逆倫凶殺案!二十六日下午四點左右,一名八十五歲阿嬤疑似因禁止孫子看電視,竟遭孫子持美工刀砍頸數刀,造成阿嬤右側頸動脈出血,被緊急送往旗山醫院救治,所幸阿嬤無生命危險,目前涉嫌殺人的逆孫已遭警方逮捕,案發原因仍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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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罐頭 馬祖岸巡3人停職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馬祖岸巡總隊林姓參謀主任涉嫌與部屬透過承攬採購業務機會,侵占國軍食品罐頭,並疑將罐頭轉手盜賣至台灣本島,林嫌與二名涉案部屬遭羈押禁見。海委會海巡署二十六日表示,已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對羈押三人核予停職處分,持續配合檢廉調查。檢廉接獲檢舉馬祖岸巡隊成員在去年期間涉侵占國軍罐頭。士林地檢署二十日指揮廉政署北調組發動搜索,並約談林男和相關涉案人,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向士林地院聲押禁見獲准。海巡署指出,此案為民眾檢舉後,海巡署主動查察並移送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士林地院裁定林男等三嫌羈押禁見,轄下金馬澎分署立即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核予羈押人員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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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2案上訴駁回 確定入監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及媳婦黃睿靚涉犯的國務機要費等案纏訟長達十七年,案件或因會計法修法除罪化獲免訴,或因合併審理判刑確定,但吳淑珍、陳致中和黃睿靚涉犯的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弊案洗錢罪則是一直纏訟至今,去年高等法院更二審判吳淑珍二年、陳致中一年、黃睿靚十個月徒刑,三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二十六日駁回陳、黃二人上訴定讞,陳致中確定要入監服刑。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弊案有罪部分,包括吳淑珍收受賄款後,指示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陳致中、黃睿靚以代號或成立紙上控股公司名義開設海外帳戶,讓吳淑珍哥哥吳景茂將二案犯罪所得款轉入帳戶藏匿,高院更二審據以認定構成洗錢罪。吳淑珍及陳致中、黃睿靚三人雖在庭訊時均否認洗錢犯行,但在去年七月高等法院更二審就針對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及蔡銘哲四人涉犯的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洗錢罪宣判中,吳淑珍遭判二年徒刑,沒收二百九十九萬餘美元;陳致中一年徒刑,併科罰金一百五十萬元,沒收八百十六萬餘美元;黃睿靚判刑十個月,併科罰金一百萬元,緩刑四年,支付公庫一百萬元,沒收八百十六萬餘美元;蔡銘哲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寄藏罪,判刑四月,褫奪公權一年。四人不服判刑上訴最高法院,但蔡銘哲在上訴過程中撤回上訴,判刑宣告確定,最高院在二十六日對吳、陳、黃三人上訴宣判,吳淑珍有罪部分發回更審,陳致中及黃睿靚上訴駁回,陳致中確定要入監服刑,最高院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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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丟議員 遺缺不補

記者吳文欽∕高雄報導高雄市議員陳致中遭判刑一年定讞,高雄市議會指出,俟行政院解除陳議員職權函到後,依法辦理。陳致中因洗錢案判刑定讞,高雄市議會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陳議員案判決未宣告「褫奪公權」,其解職後所遺缺額,並無遞補問題。陳致中隨後在臉書發文表示,人生有晴天也有暴風,打斷手骨顛倒勇。無論這條路再怎麼辛苦、再多的磨難,我們都會勇敢走下去!他最難過的是受到鄉親的託付,但地方的建設、鄉親的需求還未完全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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