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妻曖昧情照男怒告 證據不足敗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高姓男子指控老婆結婚拿到父親給的百萬結婚基金就搬回娘家,父過世後搬回,但拒同房又要求兒子繼承土地,未獲同意就搬走,他清理房間驚見老婆與某男的性器官血脈賁張照及曖昧情書,怒以侵害配偶權提告求償。老婆辯稱,是婚前與男友的信與照,早已分手無聯絡,法官以均「未標記日期」,認證據不足判人夫敗訴,可上訴。高姓男子說,他與老婆在一0七年一月間經介紹交往,父親很賞識她,還承諾若兩人結婚,要給她百萬結婚基金,她懷孕後,兩人同年三月閃婚,父依約匯給她百萬,但老婆拿到錢借搬回娘家住,在一0八年四月間生下兒子,直到父在一一0年十月間過世,她才要求回家住,但拒絕同房,不斷要求將父親遺產中的一筆土地由兒子繼承登記,未獲他同意,就再搬回娘家,在一一一年間回家搬東西二次。高男隨後打掃房間,赫然發現一封寫給老婆的情書,信未經投遞郵寄,信封上寫「親愛的人收」,內文為「我愛你喔!老婆:情人節快樂,我是真的愛你,我會愛你到永遠,祝你天天快樂、美麗」,署名「瑋」;此外,又發現一張血脈賁張照片,畫面是老婆張嘴與某男裸露性器官,他憤怒提告求償。高妻抗辯,是她婚前與男友的信件及照片,兩人早在一0五年分手,沒有再來往。法官認定,照片並無標記日期,也無其他證據有查證拍攝日期,無從證明是在婚姻關係中所拍的合照;情書也沒寫日期,沒有證據是誰所寫,於何時所寫,而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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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逼聽佛經討40萬元債 活活打死人判7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專責討債的鄒姓男子,曾燒燙被害人、逼戴耳機聽佛經五十四小時凌虐,後又撂六名同夥押走盧姓男子逼他還四十萬元,且用膠帶蒙眼、嘴巴載往南投狠下重手痛毆,結果對方活活遭打死,鄒等載盧赴醫院、報警自首,犯後也全坦承,台中地院依傷害致死、私刑拘禁罪判他七年,可上訴。起訴書指出,鄒男認為朋友遭盧男投資詐騙四十萬元,一一一年六月十日找來陳姓、林姓、二名黃姓及許姓同夥各開一輛賓士、BMW到盧男位於西屯區的一處高級社區,成員翻牆入內開門還持辣椒水、鐵鎚在中庭埋伏,十一日凌晨三時多盧回家隨即遇襲。盧男跑到附近巷弄仍遭眾人圍堵上銬,並用膠帶纏眼、嘴巴塞進車內,眾人還用鐵鎚打他手掌、小腿凌虐,並載到南投水里一處倉庫拘禁逼迫他還錢,但鄒等人認為盧態度差,輪流拿鋁棒痛毆他四肢、背部,凌虐至下午二時多發現盧失去呼吸,鄒等再將盧男塞進後車廂,期間打一一九稱和盧衝突其狀況不佳,然後將人送到台中澄清醫院,但盧已經傷重死亡,警方據報到醫院逮人,並循線將其餘共犯拘提。台中地院審理時,鄒等七人均坦承不諱,並有盧男社區、醫院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另鄒男、林男身上也沾染有血跡,及扣案手機內照片、驗屍等可佐證。法官發現,鄒男一一一年才因討債,揪眾痛毆一名蔡姓被害人,並朝他燒燙、膠帶纏眼口,並強迫戴耳機播放佛經長達五十四小時,對方不堪痛苦還錢才獲釋,鄒被依傷害罪判八月,這次又用類似手法應加重其刑,但鄒等案發自行打一一0報案,符合自首予以減刑。法官考量,鄒等人不思正當管道隨意剝奪盧男自由又毆打致死,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威脅,考量犯後坦承、態度尚可,而鄒、陳及林三人亂棍毆死盧,手段凶狠,但全數和被害家屬和解賠償完畢,審理後依致死、私刑拘禁等罪,各判鄒男六年八月、四月,其餘六人各依傷害致死、私行拘禁判五年九月至二月不等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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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老鼠擁槍盜採扁柏 2審撤銷改判5年10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鐘姓男子在一0七年間曾與逃逸移工等多人,前往打大甲溪事業區林班地,盜採台灣扁柏,經警方查扣到案的就有超過一百一十五公斤,估計市價超過八十萬元,另外警方搜索時,也查獲鐘非法持有改造土製長槍,台中高分院十二日宣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五年十月、併科罰金七百八十萬元。台中地院一審在去年七月審結,認定鐘涉違反森林法、非法製造槍砲等罪,有四次犯行,判刑六年十月,併科罰金八百萬元,不過全案上訴二審審理後,法官撤銷一審對於鐘男涉及槍砲罪的認定,其餘上訴部分則駁回,應執行刑為五年十月、併科罰金七百八十萬元。判決書指出,鐘姓男子與張姓共犯、多名外籍逃逸移工等人,在一0七年六月至十一月間,三度持電鋸、鏈鋸等工具,前往大甲溪事業區第七林班地,盜採市價超過八十萬元的台灣扁柏,警方循線查扣的的扁柏就有一百一十五公斤。警方當時持搜索票前往南投縣鹿谷鄉興產路一家飯店外的工寮搜索,查扣涉案贓證物,另外還查獲鐘男持有一把土造長槍,制式散彈四發、彈殼二枚等贓證物。法院審理時,鐘男辯稱沒有參與犯行,指示受到另名張姓涉案人的指示,前往該處接送砍高麗菜的工人,但當時沒有載到工人,也沒拿到張承諾要給的一萬元工錢,而且拿不到錢時,張才告知,當時是要載盜採的工人,不過未獲法官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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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罰童舉腿脫鞋襪打腳底 被依強制罪判拘役80日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一家幼兒園七十五歲園長去年六月間處罰吵鬧跑跳幼童,喝令平躺、舉腿、脫鞋襪,並持木棍打腳底六下處分;隔月,她餵食另名幼童,餵太快,孩子不及吞嚥吐出,她將幼童拖進廁所沖洗身體,經家長提告,園長坦承犯行,稱已歇業。法官依對兒童犯強制罪判拘役八十日,緩刑二年,交付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可上訴。判決書指出,台中市一家幼稚園女園長在去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許,見一名幼童在園內平台上跑跳、吵鬧,她制止無效,怒持細長木棍,喝令該該幼童平躺在地、舉高雙腿,動手強行脫掉幼童左腳鞋襪,持木棍打腳底約六下處分。七月四月上午九時許,她餵食另名幼童餐點,沒顧及進食速度,持續餵食導致幼童吞嚥不及將食物吐掉,園長將幼童從椅子上拉到廁所,開啟蓮蓬頭沖洗他的臉及身體。經家長向警方報案,園長否認,並辯稱,她叫孩子不要跳台階板子,鞋子已有掙脫,她只是順手打了幾下;她也沒強拉孩子去廁所,因為小孩吐,她也被吐到,不能抱孩子,只是帶他去廁所洗澡。檢察官認定,園長先後二次對兒童強制犯行,幼童家長未提傷害告訴,且二名幼童也未受傷,依強制罪將她起訴。法院審理時,園長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及家長達成和解;園長說,她經營的幼兒園已歇業,已結束幼保工作。法官認為,園長身為幼保人員師長,不循耐心、愛護等李姓行事,強制幼童行為應予非難,審酌犯後坦承犯行、達成和解,依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判拘役八十日,緩刑二年,交付保護管束及接受法治教育三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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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麥寮鄉代當選人陳宏吉 組暴力集團遭起訴

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綽號阿東的雲林麥寮鄉代當選人陳宏吉,為求當選鄉代會主席籌組暴力集團,以非法手段妨害他人選舉,並向其他鄉代候選人買票,雲林地檢署以選罷法、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嚴懲不法,以維護民主法治及社會秩序。雲林地檢署十二日指出,陳宏吉與其弟陳孟賢在競選期間以競選團隊成員名義,用月薪、包吃包住方式,招募多名有妨害秩序、妨害自由、毀損等暴力犯罪等前科成員十餘人,籌組暴力組織。陳宏吉對預期將可能當選的麥寮鄉民代表候選人,分別用現金、禮品進行買票,要求支持他選代表會主席。檢方表示,候選人若有不從者,陳宏吉即派遣組織成員在候選人服務處以盯梢、脅迫、霸占服務處座位、四處巡視等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甚至在公祭、廟會活動時恐嚇、脅迫候選人。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被告陳宏吉等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向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賄賂、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發起、指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毀損等罪嫌起訴。另外,陳宏吉的組織成員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雲林縣虎尾鎮光復路群聚砍人,嚴重破獲社會治安。去年十二月一日先就涉及砍人事件的四名組織成員執行拘提,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去年十二月二十一、二十二日再對集團首謀陳宏吉及其餘組織成員發動搜索拘提十五人到案,向法院聲請羈押陳宏吉獲准,其餘組織成員分別以新台幣五萬至五十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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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凌虐3歲童死亡 高院判賠284萬元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基隆市非法劉姓保母3年前受託照顧3歲男童,不滿男童哭鬧及未收到保母費,竟與張姓丈夫重擊男童腹部,致其胰臟破裂死亡。男童父母對2人提起6百多萬元民事求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男童父母應自負3成責任,判決保母夫妻應賠284萬餘元。民國109年7月至9月間,張男(35歲)、劉女(28歲)在基隆暖暖住家受託照顧3歲陳童,因不耐陳童哭鬧,長期動手毆打,後來疑因未拿到1個月2萬4千元託嬰費,竟多次踩踏男童腹部,致其肝臟破裂。陳童於9月23日出現腹瀉、嘔吐、活動力下降等,次日發燒,25日下午休克,劉女報案急救。劉女辯稱男童的舊傷是在公園不慎碰傷,報案當天他突然倒地昏迷。刑事上,一審基隆地院審酌2人否認犯案,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將劉女、張男判刑12年及12年6月。更一審改判11年8月、12年4月。民事上,男童父母求償共6百多萬元,一審基隆地院判2人應賠484萬餘元。高院指出,男童父母把無表達能力的3歲兒子交給無保母執照及經驗的劉女全天候照顧,卻未主動了解環境及實際照顧情形,怠於行使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高院表示,父母若有前往查探關心,可查知兒子身上新舊傷,保母夫妻不致毫無忌憚施虐,可給予適當保護或提供醫療,或能免於死亡,本身也有疏失,應負3成責任,判決劉女、張男應賠償284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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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索賄詐助理費 竹縣議員起訴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新竹縣張姓議員捲入五峰鄉露營區及詐領助理費弊案,張姓議員向選區內五名露營業者索賄五十四萬元,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另外,也涉以妻子名義擔任人頭助理涉犯刑法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新竹地檢署十一日偵結,對張姓議員等八人,提起公訴。起訴書中指出,張姓議員為現任新竹縣議員,其於一一一年八月至十二月間,知悉張姓等五名露營業者有在其等露營區施作營區道路或邊坡工程之需求,乃以其得向新竹縣政府建議施作五峰鄉花園村各露營區旁之山體邊坡或鋪設連通道路柏油工程之影響力地位,且適逢競選縣議員連任期間需款為由,向上述露營業者索賄,張姓等五名業者以張益生能為其等施作道路、邊坡工程為對價,合計交付賄賂款項五十四萬六千元予張姓議員。而張姓議員的太太於一0九年四月廿七日至一一0年四月間係某壽險公司業務員,未實際擔任張姓議員公費助理,該期間實際上由戴姓從事公費助理工作,惟戴姓仍保有農民保險,竟虛以聘僱妻子擔任議員公費助理,由張益生向新竹縣議會提報申領每月二萬五千元之公費助理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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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小王殺夫焚屍 不倫男女逃無期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三十五歲姚姓女子外遇陳姓男子,遭袁姓丈夫求償後,萌生殺意,涉下藥迷昏袁,持鐵鎚打死,焚燒屍體棄置溝渠,事後盜領存款、過戶車輛,一審二人都判無期,二審撤銷改判姚女十六年、陳無期,更一審十一日宣判,陳部分撤銷改判十五年徒刑、褫奪公權十年,姚女部分上訴最高院後確定,應執行十六年三月。姚女夥陳男殺夫案,陳男涉殺人罪部分,昨日在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宣判,原認定陳涉殺人罪部分,撤銷二審無期徒刑認定,改判十五年徒刑、褫奪公權十年,另外姚女涉殺人罪部分,二審判刑十六年、褫奪公權十年,經上訴最高法院後確定,加上姚女另涉遺棄屍體等罪,應執行十六年三月,姚女部分已確定。起訴書指出,姚女與袁男是夫妻,生有一女,夫妻因感情不睦,袁發現姚女與二十七歲陳男外遇,對二人求償,種下殺機。一一0年五月九日,姚女與袁男相約帶幼女外出,當天上午,姚女將摻安眠藥的咖啡給袁飲用後,袁陷入昏迷,由陳駕車返回新竹縣橫山鄉住處。姚女原欲持刀械行兇,經陳男勸阻後,即在旁把風,陳男則持鐵棍重擊袁的頭部,致袁當場死亡。姚女及陳男再至加油站購買汽油,十日凌晨,由姚女在旁把風,陳男將袁男的屍體移至住處菜園,潑汽油焚屍後,將屍骨丟棄在住處前的溝渠。姚女及陳男殺害袁男後,姚女盜領袁的存款六萬多元;並變賣死者袁男的車子,得款二萬六千元。因袁男的弟弟聯繫哥哥未果,查出姚女及陳男涉嫌重大,經警逮獲二嫌,尋獲死者的骨骸,但姚女對犯行避重就輕,辯稱遭陳男逼迫、利用而犯案,陳男則承認殺害袁男,辯稱是無業、車貸未繳等經濟狀況犯案,台中地檢署在一一0年十月偵結,依殺人、偽造文書、遺棄屍體等罪,偵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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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靈人口投票違憲?法庭激辯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被認定為幽靈人口的遷籍投票有無違反憲法的參政權等,憲法法庭十一日開庭辯論。聲請人主張,人民為支持屬意的候選人,遷戶籍去投票是參政權的具體表現,相關規定違憲。不過,法務部、中選會則認為不違憲。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等三人,為支持參選桃園市長的工會秘書長,五年前遷戶籍到桃園投票,被認是「幽靈人口」,依刑法一四六條的妨害投票罪判有罪定讞。劉等三人認為,空降參選無法可罰、遷籍投票卻有罪,刑法規定「雙標」已違憲,聲請釋憲。除劉等三人,另有多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合併五案審理,於十一日召開憲法法庭。爭點包括幽靈人口罪是否侵害人民的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權利?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蘇姓聲請人的訴訟代理人指出,公職人員由設籍者選出,即有實質代表性,不必實際居住。刑法妨礙投票的規定妨礙人民積極行使參政權,不具憲法正當性。聲請人劉惠宗等人的代理人表示,人民為支持屬意的候選人,遷戶籍去投票,應是參政權最具體的表現,刑法規定形同剝奪人民選舉權;且與為了選舉權、取得學籍或福利而遷戶籍者,形成不平等情況,侵害憲法平等權。關係機關中選會表示,立法目的是要維護民主選舉精神、確保選舉制度公平運行,杜絕選舉舞弊,維護投票結果的正確性,使投票結果能忠實反應民意,並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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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處免費心理諮詢據點 夜間不打烊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四十七歲「阿芬」年輕時因感情創傷,出現足不出戶、社交退縮、拒絕與人互動、自我照顧能力變差、多疑及被害妄想,三餐甚至連睡覺都只在客廳沙發椅上,與雙盲妹妹皆由年邁母親負責生活起居。經衛生所作健康篩檢時發現阿芬的情形,主動轉介就醫,透過藥物治療得到穩定控制。衛生局說,阿芬為一典型定期接受精神醫療,病況得到良好控制的例子,對個案本身及照顧家屬都能減輕疾病造成的負擔。精神病是一種腦部的疾病,就像慢性病一樣,持續接受藥物治療能有效預防疾病復發,再配合良好的復健活動及支持性環境,使病情得到穩定控制。衛生表示,大眾對精神疾病觀念偏誤及不足,許多人雖已經出現心理上的問題或症狀,卻因怕被外界知道而拒絕就醫,甚至也有因不知如何尋求協助而延誤就醫。衛生局在全市設四十二處免費心理諮詢據點,有白天和提供晚間諮詢時段,由專業心理師陪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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