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47149人 13日起入境 改7天自主防疫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衛生局說,十三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措施,改為只需進行「七天自主防疫」即可。自主防疫地點以符合一人一室且有獨立衛浴條件之自宅、親友住所或旅館為原則。 台南市十二日確診人數衝上四千一百四十九人,這是最近幾個月來,確診人數再度逾四千人數,明確有上升趨勢。目前,全市確診總人數已達四十六萬五千多人,占全市總人口五分之一強。 衛生局說,配合十三日邊境開放,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措施,呼籲市民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入境者禁止前往醫院陪病、探病,建議延後非急迫性需求之醫療或檢查,並避免前往長照機構,有症狀者在家休息,如無症狀且有二天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結果才可外出、上班、上學,並全程佩戴口罩;有用餐需要者,得於餐廳內獨自或與特定對象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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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8少女拍不雅影片 男判8年10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曾姓男子上網徵求模特兒,並以一千元至五萬元不等獎金相誘,八名少女為追求明星夢,被迫拍自慰影片上傳供曾男觀看,事後被查獲。台南高分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考量曾男與七名少女和解並賠錢,判他八年十個月。 曾男(廿四歲)三年前在網路上利用私人工作室徵求網拍模特兒,並稱經評分後可獲一千至五萬元獎金,一些少女為追逐明星夢,應其要求穿著內衣自拍,後來因尺度要求越來越大而拒絕,曾男便以散布清涼照為由,脅迫少女拍攝自慰影片,八名被害人報警將曾男告上法庭。 台南高分院審理,曾男在IG及臉書申請帳號使用女性人頭相片,向各被害少女誘騙、脅迫自拍各種撫摸胸部下體等猥褻照片、影片,傳送該照片檔給曾男,或上傳該影片的電子檔至個人FB帳號,再提供FB帳號密碼給曾男,供其自行登入下載至其電腦主機內,犯行明確。 雖然曾男辯稱,自己因性格異常而經國軍驗退離營且因罹患重度憂鬱症,很難控制自己行為,請求減刑。但法官調閱醫院鑑定結果,認為曾男雖有長期的反社會人格及受車禍腦傷影響,惟犯案時並未受情緒障礙症影響,所以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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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手機賺二百被依詐欺起訴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因小失大,基隆市田姓賣手機門號SIM卡給詐騙集團洗錢,賺得200元,卻害郭姓被害人被詐騙集團騙走近4萬。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將賣SIM卡的田男依幫助詐欺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田男因缺錢花用,向電信公司申辦預付卡後,把申請到的手機門號與預付卡SIM卡以台幣200元價格,賣給詐騙集團。詐團收購後,再拿著另一謝姓人頭身分證及人頭銀行帳戶,申請註冊後洗錢。 詐騙集團私LINE郭姓被害人只要上平台註冊,搶購一定數量訂單後,即可從中獲得一定比例的報酬。郭今年5月間上平台註冊加入後,歹徒以小額回饋博取信任,接著用提高佣金回饋比例,讓郭掉入陷阱。郭累計5次,共匯款3萬9千元,至詐團指定的帳戶內,發現未再獲得報酬,血本無歸才報案。 檢方追查,郭男被騙走的3萬9千元,全匯到田男的手機門號與謝姓人頭戶的帳戶內。 檢方認定,田男賣手機門號SIM卡給詐團,涉犯幫助洗錢罪,先行將他起訴;謝賣帳戶給詐團的部分,則還在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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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弒父狡辯忘了 檢起訴求重刑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吳姓女子疑因口角糾紛,涉嫌持刀在家中殺害九十九歲老父,高雄地檢署以其狡辯不記得經過卸責,毫無悔意,且不顧父親反抗執意殺人,偵結後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雄檢起訴指出,與老父同住在高雄市新興區一處民宅的六十三歲吳女,今年六月十日下午四時許涉嫌在二樓房間內持料理刀砍殺父親後輕生,送醫無生命危險,但警消到場時吳父已因刀傷失血過多不治,全案由高雄市警局新興分局移送雄檢偵辦。 據里長當時受訪表示,吳父原育有二男二女,其中一名兒子幾年前心肌梗塞過世,另名兒子近年遇車禍無法自理,現住在安養中心,小女兒嫁屏東,涉弒父的大女兒身心狀況不穩定,與父親二人靠補助勉強度日。 里長說,老翁以高齡九十九歲來說身體還算健朗,平常喜歡到家裡樓下附近散步,偶有夜晚有迷路情況,與大女兒偶有口角。據了解,這對父女三年前也曾因互相毆打等家暴情況,由社會局介入追蹤,但當時接受關懷輔導後家人關係逐漸恢復平緩。 吳女偵查時辯稱不記得案情經過,只記得案發當天中午輕生時,父親在睡覺等,但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依據相關證物、證詞不採信其說詞,檢方審酌她不念親情,不顧父親反抗,執意持刀殺害至親,可認定其殺意堅決;且吳女犯後仍以都不記得案情等語辯解卸責,難認有何悔意,據此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等罪起訴,並建請高雄地院從重量刑。 (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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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課被揍 兒告父判3月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吳姓男子因不滿就讀高中的兒子曠課達一百多節課,雙方去年底在住處發生爭吵,吳男氣不過揮拳痛毆兒子造成擦挫傷,結果遭兒子提告,高雄地院依傷害罪判三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男因不滿十七歲就讀高中兒子曠課達一百多節,因氣不過動手揮拳毆打小孩;吳姓少年不甘心前往報警驗傷,警方也依規定製作筆錄移送。 高雄地院審酌吳男未取得兒子諒解,據此依兒福法中,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加重規定,要加重刑期二分之一,加重後刑度超過五年,所以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吳男被依傷害等罪判三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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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夜店殺警案 曾威豪、劉芯彤各判8年 下週發監

中央社∕台北十一日電 喧騰一時的台北巿夜店殺警案,主嫌曾威豪、劉芯彤各遭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定讞。台北地檢署日前已發出傳票,通知曾威豪、劉芯彤十八日到案發監執行。 曾威豪、劉芯彤於一0三年九月十三日凌晨在台北市松壽路某夜店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蕭叡鴻(判刑十三年定讞)糾眾前往尋釁;員警薛貞國得知後到場處理,遭曾威豪等「中山好青年」群組成員圍毆致死。 台灣高等法院於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針對曾威豪等六十八名被告作出二審判決,曾威豪等四十人被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判刑,其中曾威豪判刑十年,劉芯彤判刑九年,另二十八人則以在場助勢罪判刑。 六十八名被告中,林立凡上訴三審於一0七年三月被駁回,判刑九年定讞,成此案首名定讞的被告。 案件經一審、二審及三審部分定讞、部分發回;發回部分由高院更一審審理,於去年五月十日宣判。 高院更一審認為,曾威豪等人與薛貞國不認識、沒有恩怨,欠缺殺人動機,主觀上沒有殺人意思,認定曾威豪、劉芯彤等人行為,應以共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論罪,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六月不等。 曾威豪、劉芯彤等九名被告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論罪、量刑均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曾威豪、劉芯彤各被判刑八年確定,其餘七名判刑定讞的被告與刑度分別是,王俊傑七年二月、張昱謙七年、樊豪七年六月、葉品成十年六月、張繼誠七年四月、劉瀚陽七年二月、王思凱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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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率親友打死室友 律師涉教唆滅證遭起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林姓女子不滿分租套房的吳姓男子傳簡訊對她性騷擾,去年找來胞弟等五人痛毆吳男,致其傷重不治。案件審理期間,林男的康姓辯護律師,涉嫌教唆林男的鐘姓女友,把林男的鐵棒丟棄,台北地檢署十一日依湮滅證據罪嫌將康、鐘二人起訴。 林女夫妻與吳男同住在新北市新店區的分租套房,林女去年離婚後前夫搬走,屋內僅剩她與吳男。去年四月五日晚間,吳男傳露骨的簡訊性騷擾林女。林女向胞弟及前男友等人抱怨,前男友隨即撂人教訓吳男。 四月六日凌晨一時許,林弟等五人前往吳男住處,持棍棒朝其毆打,直到吳男倒臥血泊才停手,但經送醫搶救六天後仍不治。 一審考量六人已與吳男家屬達成和解,且均否認犯罪,將林女判刑七年四月、林弟判刑十年,其餘四名共犯各判刑四年至九年六月不等。高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發現,林弟委任的康姓律師,當時竟私下教唆林弟的鐘姓女友,將林弟行凶用的鐵棍丟棄於新北市新店山區,警方循線找回鐵棍,果然驗出血跡反應,因此另依湮滅證據罪嫌將康、鐘二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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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殺人案律師教唆丟棄凶器被起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林姓女子不滿分租套房的吳姓男子傳簡訊對她性騷擾,去年找來胞弟等五人痛毆吳男,致其傷重不治。案件審理期間,林男的康姓辯護律師,涉嫌教唆林男的鐘姓女友,把林男的鐵棒丟棄,台北地檢署十一日依湮滅證據罪嫌將康、鐘二人起訴。 林女夫妻與吳男同住在新北市新店區的分租套房,林女去年離婚後前夫搬走,屋內僅剩她與吳男。去年四月五日晚間,吳男傳露骨的簡訊性騷擾林女。林女向胞弟及前男友等人抱怨,前男友隨即撂人教訓吳男。 四月六日凌晨一時許,林弟等五人前往吳男住處,持棍棒朝其毆打,直到吳男倒臥血泊才停手,但經送醫搶救六天後仍不治。 一審考量六人已與吳男家屬達成和解,且均否認犯罪,將林女判刑七年四月、林弟判刑十年,其餘四名共犯各判刑四年至九年六月不等。高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發現,林弟委任的康姓律師,當時竟私下教唆林弟的鐘姓女友,將林弟行凶用的鐵棍丟棄於新北市新店山區,警方循線找回鐵棍,果然驗出血跡反應,因此另依湮滅證據罪嫌將康、鐘二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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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員工內部檢舉後竟遭指性騷擾 監委調查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華郵政公司台中郵局某支局經理,遭內部員工檢舉推銷不屬該郵局的贈品,該支局卻以該名檢舉員工涉嫌性騷擾,予以調職且懲處。監察委員紀惠容認為本案有了解的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台中某郵局經理遭檢舉在郵局窗口販售印有他局字樣的贈品,有內部員工檢舉該經理利用郵局職務之便,向民眾展售推銷贈品,是否涉及圖利、舞弊、逃漏稅或有違反相關規定?後來該名檢舉的員工,遭該支局以涉嫌性騷擾為由調職並懲處。 監委紀惠容表示,向民眾展售推銷非屬該郵局的贈品,是否涉及圖利、舞弊、逃漏稅或有違反相關規定?本案的檢舉人遭指控性騷擾,其實際情形為何?該支局的調查處理情形及懲處程序,是否合於規定? 監委認為,交通部對於中華郵政公司相關檢舉案件的實施調查或保障內部檢舉人權益等,相關監督機制為何?均有深入調查釐清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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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谷阿莫拍影片影射爭奪經營權 求償二百萬免賠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網紅谷阿莫去年製作一段影片,影射男子夥同黑衣人毆打合夥人、爭奪經營權等內容,石姓男子認為不實,提訟求償二百萬元。一審判石男敗訴,二審高院指出,影片針對事實或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主觀意見,未侵權,判決谷阿莫、呂男免賠。本案仍可上訴。 去年七月下旬日,谷阿莫製作名為「一個經驗:關於被黑道玩弄的故事」的影片,片中影射石男出資十萬元,卻與其他合夥人聯手設計搶奪呂男的健身房股份,並夥同黑衣人將呂毆打重傷等。 石男獲知後指出,民國一0三年確有出資三十萬與呂男及其他人合夥經健身房,但該影片的內容不實,已侵害他的名譽權,因此提訟要求呂男及谷阿莫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二百萬元及移除影片。 一審台北地理指出,影片內容關於石男部份與主要事實相符,且意見陳述的部份也未貶損石男名譽,難認有違法性及侵權行為,判決石男敗訴。 高院認為,影片提及石男在合夥事業初創時出資十萬元,與石男主張三十萬元不同,但依證人證詞及比對合夥契約書簽訂的時期,難以認定谷阿莫與呂男有刻意扭曲或虛構該筆出資額。 高院認為,影片提及呂男被黑道毆打、逼簽讓渡書及本票部分,因呂男確實因經營爭執遭到毆打,涉案人已被判刑有罪確定,並非憑空杜撰;且片中言論是就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主觀意見,未達侵權程度,判決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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