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與人衝突 刺傷對方

傷害案相約調解不成 1人拿菜刀理論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四名國中生二十一日下午在台北市北投區復興公園內拍攝跳舞影片時,現場一名蔡姓家長因認為其中一名少年跳舞的動作不雅,會影響在場其他幼兒,遂上前出言制止,不料,卻引發少年不滿比出不雅手勢,雙方爆發肢體衝突,其中一少年竟持預藏折疊刀刺殺蔡男背部兩刀逃逸,警獲報到場將四人陸續帶回,警訊後將全案依法送辦。 警方指出,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北投區復興公園有四名少年正拍攝跳舞影片,現場一名年約四十歲的蔡姓民眾,因認為其中一名少年跳舞的動作不雅,會影響現場其他幼兒,遂上前出言制止,不料,其中一名少年疑做出不雅手勢,蔡員認為遭挑釁,雙方發生爆發肢體衝突。 蔡男隨後將一名少年壓制在石椅上,在旁另一名少年見狀,便持自備的折疊刀刺向蔡姓男背部兩刀,少年傷人後立即逃離現場。 中央社∕新北廿二日電 新北市平溪區兩方人馬因傷害案相約調解,未料賠償金額調解不成,前來助陣的鄭姓男子返家拿菜刀怒氣沖沖要上前理論,在場警員見狀立即以辣椒水制伏,訊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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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超商打店員 100分鐘內栽網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壽德街二十一日下午兩點十二分發生一起強盜案件,一名男子進超商佯裝消費詢問時,趁機徒手毆打店員胸口,搶走收銀機現金後隨即騎乘機車逃逸。新北市中和警分局接獲報案後立即由偵查隊及國光派出所共組專案小組,下午三點五十分發現犯嫌六十六歲的王姓男子,上前壓制警詢後依強盜罪嫌移請新北地檢偵辦。 中和警分局指出,犯嫌早在同日上午十一時許,即騎乘機車至中和區壽德街附近繞巡,找尋犯案目標店家。經警方持續調閱監視器並依逃逸路線追查,在永和區中興路發現作案車輛,專案警力在現場埋伏,下午三點五十分發現王姓犯嫌,當即上前壓制 中和警分局表示,當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升溫,國光派出所也有數名員警因執勤而確診,警力十分吃緊,警方維護治安能量不因疫情嚴峻而打折扣,發揮查緝效率在一百分鐘內即逮回作案犯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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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扯媽祖壓轎金幫淨化 男子撒冥紙被依恐嚇判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二十九歲林姓、三十六歲李姓男子凌晨到別人家撒冥紙,先辯稱是拿白沙屯媽祖的壓轎金要幫淨化、後改口是要詛咒,檢察官論罪強調撒冥紙主觀有惡害通知,被害人確實心生畏懼,依恐嚇起訴,法院一審判二人拘役四十日,上訴二審駁回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男不滿宋男和他岳父有糾紛,一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凌晨三時多,開車載三十六歲李姓男子到宋住家外,接連朝宋門口拋灑大量冥紙、丟雞蛋,宋心生畏懼報警對二人提告恐嚇。 但林、李均否認,林辯稱純粹想洩憤,沒有恐嚇警告意圖,李則說他有「感應」到那個地方不乾淨,車上剛好有白沙屯媽祖的壓轎金,就想說去淨化一下,不要讓不乾淨的東西影響屋主。 台中地檢署認為,林、李除撒冥紙還有丟雞蛋,動機顯非單純要去淨化該處,因冥紙傳統是燒給先人的祭祀工具,一般雖無傳達惡害通知,但隨社會演進,對於冥紙用法、場合及被賦予意涵,已迥異於傳統習俗解讀。 中檢指出,若行為人對撒冥紙有認知意在恫嚇他人,被撒的受害人也深感畏怖,顯然是以撒冥紙來傳達惡害通知,在這種情形下,法院不得無視行為人主觀意欲及被害人感受,而僅憑冥紙祭祀用途,詮釋為祝禱、詛咒等狹隘觀點,偵結依恐嚇罪嫌將二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一審簡易庭認定林、李撒冥紙均構成恐嚇,各判拘役四十日;二人均不服上訴,主張是出於主咒之意才撒冥紙,而詛咒屬於「迷信犯」不構成犯罪。 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依習俗冥紙是供往生者在陰間使用的貨幣,但社會上偶有人遇糾紛就寄紙錢、灑冥紙,被害人擔心生命、安全面臨威脅而心生畏懼是正常反應,綜合主觀、客觀可推斷本案撒冥紙有惡害通知,而林、李半夜去撒冥紙,非任何祭祀時間,更顯有使宋感到威脅、警告意味,認為原審無違誤,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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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鴛鴦獄中結婚 妻假釋訴離獲准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一對男女販毒各被判十八年、二十四年,眼見分離在即決定在看守所結婚,女方去年假釋以「長期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難以維繫」向地方法院訴請離婚,但仍服監丈夫認為,服刑期間勞動薪資都寄給老婆,離婚有違道義,不同意離婚;法院考量雙方「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判准離婚。 判決書指出,丈夫認為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雖在監執行,仍努力以勞力利用矯正機關內有限資源,盡力滿足妻在書信中所提之要求,如寄送信紙、信封、貼紙、金錢等,縱然物件價值非高,盡量滿足照顧妻子,盡到夫妻關懷責任。 但妻子主張,她和丈夫一0一年七月二十日因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被收押,當時在看守所結婚,隨後各自被送監獄執行,自己服刑九年多,直到去年十月先行假釋,但丈夫因為犯販賣毒品重罪仍有多年刑期,導致夫妻雙方長期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難以維繫,向法院訴請離婚。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夫妻長期分離,無法共同經營實質夫妻生活,迄今已長達十年之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男方尚有相當長之刑期須執行,短期內是無法改變,夫妻感情無法維繫甚至妨礙婚姻生活之美滿幸福,自然雙方無須繼續維持婚姻形式之必要,判准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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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送醫不治 救護車人員挨告

家屬質疑救護技術 消防局表尊重 一週內專案調查結果出爐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仁德區一名陳姓婦人氣喘送醫不治,家屬質疑救護車上「甦醒球無法充氣」,致送醫途中未能供應氧氣,提告過失致死。消防局表示,尊重家屬的告訴權利並靜待司法調查。由於消防局救護技術遭質疑,將成立專案小組並於一週內調查出結果。 消防局副局長楊宗林說,五月中旬,消防局接獲仁德區一件氣切患者救護案件,救護車於七分鐘內即趕抵現場,患者主訴為呼吸喘,家屬並已安裝自購呼吸器協助病患呼吸。 關於本次送醫過程造成家屬疑慮,消防局將成立醫療指導小組協助調查,由公正的單位調查出結果;另有關家屬已提出告訴,攸關民眾權利,自應予以尊重,並靜待司法調查。 楊宗林指出,有關家屬質疑甦醒球未充氣一事,將待醫療指導小組調查後,針對甦醒球給氧之作為建議,列入檢討改進,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確保到院前緊急送醫之救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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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車禍受傷 可在六個月內提告

白河區王小姐問:前一陣子我在東區騎機車和另一輛機車相撞,我們二人都有些擦傷。當時我們雙方都認為,只是小傷而且雙方有錯,私下解決就好,沒有必要提告。離開現場後我和對方通過幾次電話,但都沒有達成協議,後來就不了了之了。沒想到半年過後,突然有警察通知我去警局做筆錄,說對方告我過失傷害罪。我就跟警察說當時我也有受傷,我也要告對方過失傷害,但警察說我已經過告訴權期間了沒有辦法告對方,請問法律是這樣的嗎?那我的權利如何保障呢? 答:車禍肇事,如果只有車損,無人受傷,就不會產生刑事案件,當事人只有民事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若有人受傷,則可能產生過失傷害的刑事案件。依據刑法的規定,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的提起,應該從有權提起告訴的人,知道犯人是何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如逾越告訴權期間,則不得再提起告訴。 而車禍案件的當事人,除有一方肇事逃逸外,經報警之後均可即時知道何人是肇事者,因此告訴權期間多半為肇事當日起的六個月內。但有許多車禍的當事人,因為自己本身也有過失,害怕對方提告,所以故意和對方當事人虛以委蛇洽談和解,但故意不做出書面承諾,或明示不提告,等到告訴權期間屆至的當日或前一至二日,才到管轄的檢察署以書面提出告訴,等到地檢署行政流程跑完,通知對方製作筆錄時,對方的告訴權期間早已屆至,無法提出告訴,以達到我告對方,但對方沒辦法告我的結果,這樣的行為實在不夠光明磊落,但實務上屢見不鮮。 所以車禍案件的當事人,如果在告訴權期間屆滿前,若雙方無法達成書面協議時,可以在期間屆至前,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等確定對方未對我方提出告訴時,再視情況撤回,或以其他的方式解決本次車禍的糾紛。最後,要提醒一件事,告訴權期間的掌握,是其他人無法越俎代庖的,有賴當事人自己去注意,自己的權利當然需要自我維護。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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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科醫師渉強制罪 判有期徒刑六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婦產科醫師在電梯內強行環抱年輕女護理師,還輕浮問她有沒有穿性感內衣、丁字褲,不顧對方制止亂掀她裙子看,一審因性騷擾部分被護理師撤告,故依二個強制罪判該醫生有期徒刑六月。他不服上訴,經重新勘驗相關證據後,高院法官認定,原判決無誤,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姓醫師於一0九年二月搭乘電梯時詢問護理師「妳到底幾公斤啊?沒有四十公斤的樣子」,並從後強行將環抱她起來雙腳離地,幾天後又在車上拿女性性器照片給她看,並問對方穿性感內褲話題,表示自己想要看,甚至出手掀她裙子,嚇的女護理師報警提告。 審理時,郭矢口否認辯稱抱護理師有經她同意,當時天氣冷是關心對方穿太少,還說員工是老闆資產不會去傷害她,且因護理師有請他裝避孕器,並告知自己陰道出血,為了知道何原因引起,才會詢問內褲穿什麼材質,沒有去掀她裙子。 法院勘驗電梯監視器,發現郭突然到護理師身後,還緊貼將她抱起,另根據護理師自行蒐證的錄音對話,郭在車上先是問「妳會穿很迷人的內衣嗎?」「我看一下,看一下就好」,護理師反抗說「誒誒誒,你幹嘛!」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郭身為診所負責人、醫師,卻對護理師下手,犯後又否認,而郭被訴性騷擾部分經護理師撤告,另依二個強制罪判郭六月徒刑。 郭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再次勘驗監視器、錄音,仍認為他強行抱起護理師、掀裙,都是違反對方意願的強制罪之強暴行為,認為原審量刑、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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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改建公園工程工安意外 1工人觸電昏迷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肉品市場二十一日傳出工安意外,四十多歲男性工人改建「豬事大吉公園」工程遭高壓電擊,消防局獲報到場時意識不清,緊急送醫插管治療中;台中市勞工局表示,已經派員到場了解,同時協助勞工家屬處理就醫事宜。 台中消防局昨日午九時多獲報,位於北區興進路的台中肉品市場有工人遭電擊,轄區大誠分隊到場時見男子意識不清,緊急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 中國附醫表示,患者右腳底有觸電的傷口,目前意識不清,插管搶救治療。 台中市勞工局表示,初步了解,工人當時從事肉品市場改建為豬事大吉公園工程,將派員前往了解包商是否有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相關設施,如有違法將依法開罰;另也將協助受傷勞工家屬處理勞工相關勞保與就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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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女兒遭餵毒虐死 母助埋屍判1年2月定讞

針戳、木板鐵尺痛毆、餵食安非他命致死 狠心同居人逃死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南投縣男子陳威嘉前年凌虐彭姓同居女友的四歲女兒,甚至餵食毒品致死,彭女竟幫忙埋屍。一審依殺人等罪將陳男判處無期徒刑,彭女被依遺棄屍體罪判刑一年十月。二審將彭女改判一年二月,最高法院二十日駁回上訴,彭女判刑定讞。 民國一0九年九月間,南投縣蔡姓男子向警方自首,供稱協助陳威嘉掩埋女童,檢警獲報後到陳男老家果園樹下,果真挖出女童骨骸,追查後才查獲這起虐童埋屍案。 檢警查出,女童的彭姓生母於一0八年七月間,帶女兒離家出走,與陳男租屋同居。但陳男多次凌虐毆打女童,曾用針戳刺女童大腿,用木板、鐵尺、鞋拔毆打,還罰她做「拱橋」動作等。 陳男還至少兩次餵食女童安非他命等毒品,導致女童於一0九年六月七日因毒品作用而窒息死亡。陳男隨即聯繫昔日獄友蔡男,與彭女合力埋屍。 一審南投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妨害幼童發育罪、共同遺棄屍體罪,將陳男判處無期徒刑,依共同遺棄屍體罪將彭女判刑一年十月、蔡男一年二月,蔡男未上訴而確定。 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彭女負責搬運、遺棄女童屍體,卻與決定棄置、埋屍地點的陳男相同形度,一審量刑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改判一年二月。最高法院認定二審量刑,駁回上訴確定。至於陳男另案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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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夫縱火 阻妻女孫逃生 收押

前後門出入口放火阻礙逃生 明顯殺人犯意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官田一處民宅十九日凌晨竄起大火,所幸屋內三人及時逃生,警方查緝發現縱火的竟是屋主六十七歲的丈夫陳男,警方訊後也將陳依殺人未遂、公共危險、傷害、毀損等罪法辦,檢方聲請羈押。台南地院表示,陳男所犯重罪,有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廿日予以羈押。 六十七歲的陳姓老翁與妻子感情不睦,陳妻於三、四年前搬離後在外租屋,與兩名女兒、兩歲的孫子同住,然而陳姓老翁時常上門要錢,雙方時常爆發口角衝突,妻子不堪其擾聲請保護令,本月十三日保護令期滿,陳妻也再次聲請,尚在等待保護令核發,未料卻遭丈夫放火燒屋。 十九日凌晨陳嫌至加油站購買五公升汽油後,隨即前往妻子位於官田區的平房,在後門潑灑汽油時女兒及時察覺,父女拉扯間屋內祖孫也被驚動,然而陳男不顧妻女們安危,推開女兒後點燃汽油、後又跑到前門放火。祖女孫等四人欲從前門逃離火場時,陳還在前門出手毆打女兒,所幸四人及時逃出火場,警方同日將放火的陳嫌逮捕送辦,檢方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 法官審酌陳於凌晨放火、再於前後門放火,且還出手毆打方式阻止欲逃離火場的女兒等,認陳明知該建築有人居住,於深夜警戒心較低時機放火,又於前後門兩處出入口放火阻礙逃生,明顯有殺人犯意。 法官訊後認陳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殺人未遂罪為五年以上重罪,案發後有逃匿事實,足認陳有逃亡可能,另有事實足認陳有反覆實行放火、殺人的高度可能性,依法予以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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