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起生效 泰源技訓所9人將獲釋 聲請人不得提非常上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十日做出第八一二號釋憲文,認定刑法第九十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有關「強制工作」的相關規定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均應自即日起失效。不過,司法院進一步指出,相關規定在八十二號解釋前仍屬有效法律,聲請人柯賜海等人不得請求提起非常上訴。
矯正署統計,現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二百六十人,其中二百四十八人為刑前強制工作,將由檢察官換發指揮書接續執行刑期。刑後強制工作有十二人,均在泰源技訓所,其中三人有另案待執行,至於無另案須執行的九人,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將立即獲釋。
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法中有外加「強制工作」的規定,引發一罪二罰、侵害人身自由的爭議。共有三十九案的當事人,以強制工作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理由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指出,強制工作是刑罰以外,拘束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而於勞動處所執行的保安處分,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現行及修正前的刑法、盜贓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規定全部違憲,均自此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規定均違反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包括技能訓練課程在客觀上都可以在本刑執行期間實施,不需於刑罰之外,在刑前或刑後另外執行;不問犯罪的型態與情節輕重,一律宣告強制工作期間為三年。
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屬於一種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其規範及實際執行,整體觀察,必須與刑罰有明顯區隔,才符合憲法意旨,但強制工作的實際執行,都已違反「明顯區隔原則」,因此宣告相關法條違憲。
柯賜海昨也到司法院了解釋憲結果,當他得知大法官宣告強制工作制度違憲時表示,他將把之前被關在泰源技訓所強制工作的日數,聲請國家賠償。不過,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規定在宣告失效前,均仍為依法公布施行的有效法律,不可以依據該解釋,經非常上訴程序,請求撤銷其所受強制工作的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