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黃先生問:我開一家建設公司,三年前向地主買了土地,約明地上物由地主拆除將土地交我公司,約兩年半前地主將地上房屋拆除將土地點交給我公司,但其隔鄰陳先生直到今年,對我公司發存證信函,主張我公司拆土地上房屋造成他的房屋龜裂,要求賠償一百六十六萬元。我找到陳先生,拿出土地買賣契約書,明確地告知地上房屋不是我公司拆的,是地主拆的,他說他知道,他只是要阻撓我公司建案進度,我找他談的時都有錄音下來,也有我公司同仁可以作證。現在我公司收到法院民事通知函,要我公司提出答辯狀。請問,這位陳先生亂告,我可不可以告他誣告?讓他去關。
答:我國誣告罪是訂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法條內容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條文內容可知,誣告者只限於「刑事」與「懲戒處分」兩者,而「懲戒處分」法院實務上認以公務員懲戒法上所規定之相關懲戒處罰為限,所以我國刑法規定的誣告罪並不包含「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並沒有誣告罪的問題。
故而,本件縱使隔鄰的陳先生明知無此事實,卻故意捏造提起民事訴訟,仍不會構成刑法的誣告罪。
但是,為防止民事訴訟的濫訴,於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公布修訂施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起訴倘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除了可以直接裁定駁回其起訴外,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之一條的規定,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且可以將被告的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命原告負擔。這是為防止民事訴訟的濫訴所新修增之規定。
因罪刑法定主義的關係,雖然黃先生無法提告陳先生誣告罪,但可以將其與陳先生協談的錄音資料及公司同仁資料,提供給法院傳訊作證,請法院於裁判原告陳先生敗訴時,一併對其處罰鍰,並且將公司出庭的日、旅費及委任律師的費用一併陳報給法院,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且命陳先生負擔,黃先生的建設公司再對陳先生索賠或進行強制執行。
(作者∕黃厚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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