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不堪照護壓力 兒3刀弒失智母 法院裁定收押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涉嫌持刀殺死79歲母親的許姓男子,經警方依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訊後認為許男涉犯殺人重罪且有逃亡之虞,16日向台南地方法院聲押獲准。死者曾任數屆前台南縣歸仁鄉鄉民代表,育有3女1男,現與兒子許男(56歲)及大女兒同住歸仁區,後來中風,10多年來主要由兒子負責照料,每天上午8點至下午5點有外籍看護協助,死者近來患失智症,致照護更困難。13日清晨6時許,大女兒聽到母親的房裡疑似有哀嚎聲,趕去察看,發現老母胸部有多處穿刺傷,報警送醫,仍宣告不治。警方獲報成立專案小組,並鎖定許男涉嫌重大,但許男於案發後已騎腳踏車離開,家人也都聯繫不到;直到中午近12點,專案小組在歸仁區一處公墓找到許男,他的頸部、手腕都有傷痕,送醫治療後15日出院。許男坦承犯行。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許男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嫌疑重大,情節重且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鉅,犯案後逃離現場,後來為警緝獲,堪認被告案發後畏罪逃逸,足認有逃亡之虞,裁定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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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深夜持鐮刀恐嚇餐飲店

記者陳銀全∕台南報導在東區大同路經營餐飲店的劉姓父子,十四日深夜突遭男子持鐮刀在店外恐嚇,劉姓父子十五日凌晨向市警一分局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將通知涉案人到案說明以釐清案情。據指出,劉姓父子於十四日深夜,在大同路經營的餐飲店外,遭一名男子持鐮刀恐嚇,由於劉姓父子稱雙方並不認識,擔心發生意外,因而向市警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報案。市警一分局表示,受理報案後,立即調閱監視器畫面已查明涉案人身分,警方將通知涉案人到案說明以釐清案情,並對該處所周遭加強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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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大道平交道23日啟用

記者林雪娟∕台南報導台鐵局代辦營建署配合永康創意設計園區北側聯外道路移設鐵路平交道工程,預定二十二日跨次日,進行平交道移設切換工程,期間並安排人員於平交道進行交維疏導工作,以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安全,請來往駕駛注意。台鐵局指出,四叉巷平交道(永康區中正二街銜接東橋一路)自二十三日零時起,將進行封閉停用,禁止任何車輛及行人通行,上午六時起,康橋大道平交道完成切換測試即正式啟用,配合周邊道路寬達四十五公尺,預期可緩解周遭壅塞車流,讓往返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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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掉三罐米酒上路 騎士送辦

記者翁聖權∕柳營報導南市警保安大隊第一中隊林分隊長及二名蔡姓隊員日前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柳營區成功街附近,見鍾姓重機車駕駛隨地吐痰又跨越雙黃線,員警鳴笛攔查,發現酒測值竟高達「一點二一」嚴重超標,鍾嫌恐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保大指出,盤查過程中,員警發現鍾嫌(男,五十八歲)身上傳來濃厚酒味,員警便場實施酒測,沒想到酒測值竟高達「一點二一」。同時員警在鍾嫌機車後車廂發現有三支已喝完的米酒罐,顯見鍾嫌可能有飲酒過量情形,全案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保大隊長蔡宗昌表示,隨著天氣入冬轉冷,保大提醒民眾若外出餐敘飲酒進補,應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善用民間代駕服務,切勿心存僥倖或貪圖一時之便酒後駕車,否則除觸法送辦外,還將面臨鉅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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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啞鈴弒父 國民法官判12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四十一歲鍾姓男子患有思覺失調症候,今年一月間在新北市新店住家因細故與父親發生口角,最後持啞鈴砸死父親,台北地方法院組織國民法官參審,合議庭經一週密集審理,十五日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鍾男十二年徒刑、刑前令入適當處所監護三年,全案可上訴。檢方調查,鍾男在今年一月十八日中午於新店區安康住處,因為離家出走被父親阻止,以及媽媽買錯便當等情事,與父親發生激烈爭執。鍾男一時情緒失控,拿啞鈴重擊七十八歲父親頭部,造成父親當場死亡。鍾母見狀驚慌報警,鍾男則自首認罪。檢察官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將鍾男起訴。台北地院決定由三位專業法官和十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鍾母身為被害人家屬和兒子輔佐人,在庭上多次流淚為兒子求情,表示丈夫已經去世,希望國民法官能夠寬恕兒子。同時她也支持兒子在服刑前接受監護治療,希望出獄後能有社會資源幫助他就醫。鍾男的叔叔也到庭表示原諒。鍾男在最後陳述時說,殺父非本意,事後也很後悔自己犯下嚴重的錯誤。參審國民法官一致認為鍾男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成立,法官考量鍾男有自首、悔罪、被害人家屬原諒等情節,在十五日依法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並於刑前令入適當處所監護三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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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赴陸旅遊 基隆1里長遭羈押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基隆市一名吳姓男里長招攬他人赴中國大陸旅遊,行程幾乎免費,陸方官員並誘使團員於明年選舉支持特定政黨或不投特定政黨。吳男涉犯反滲透法,十四日遭法院裁定羈押;吳也成為中國大陸今年以招待里長赴中旅遊方式介入台灣選舉以來,首名遭羈押的里長。基隆地檢署指出,這名吳姓男里長疑接受中國大陸山東省煙台市台辦指示、委託及資助,鎖定里長為主要對象,招攬基隆市里長及親友共三十三人,於今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到二十六日赴大陸參加由中共政權或煙台市台辦出資招待的六天五夜山東旅遊團,郭姓民眾協助處理赴大陸相關事宜,參加者僅需先支付新台幣五千五百元就可參加,明顯有不相當對價。此外,遊玩整趟行程後,還可退還人民幣一千元給各團員,依匯率換算,形同整趟行程無須支付費用。檢方調查,團員赴大陸旅遊過程中,有大陸台辦人員陪同,當地交通、景點、餐廳、住宿等費用均由陸方全部支付,陸方並安排高檔飯店、豐盛飲食招待;飯席間,煙台市台辦主任、副主任等都到場,並誘使團員於明年選舉時,支持特定政黨或不投特定政黨。檢方表示,吳男涉犯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且有滅證情事,已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郭姓民眾則無羈押必要,諭知十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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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潛水夫病 8北捷工人獲賠50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陳姓等八名工人早年參與台北捷運新店線施工,包商因使用壓氣工法卻未依法減壓,導致他們罹患潛水夫病,八人因調解失敗而提告求償,請求聯合承攬商新亞等公司連帶賠償每人各七十萬元,一審判八人敗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每人獲賠三十五萬元;全案經上訴並移付調解後,日前最高法院調解成功,八人各獲賠五十萬元,全案確定。工程施作期間,聯合承攬商引進壓氣式新奧工法進行,導致他們因從事異常壓力作業,在民國八十五年間先後罹患潛水夫病,八人與聯合承攬商因未能達成七十萬元賠償而提告求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八人敗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新亞須賠每人各三十五萬元。訴訟雙方對判決均認不公,遂提上訴至最高法院,承審法官將全案移付調解,由高院退休庭長、調解委員參與調解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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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在監投票 憲法法庭裁不受理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正於台北監獄執行的林姓受刑人聲請在獄中投票,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後,林轉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以便他在一明年一月總統副總統暨立委投票能行使選舉權,憲法法庭受理後,在十五日作出一一二年憲裁字第一四六號裁定,聲請不受理且駁回暫時處分。正於台北監獄執行的林姓受刑人主張,他為年滿二十歲國民,設籍於台北監獄六個月以上,並無其他遭剝奪投票權的情事,向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請求於台北監獄內設置投開票所,但遭桃園及中央選委會否決。林男認其難以行使投票權,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北高行審查後裁准其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並裁定桃園選舉委員會在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聲請人所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於其他適當方法,供聲請人行使投票權。桃委會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林姓聲請人的聲請。林男認為,最高行終局裁定解釋與適用法律均未能正確理解基本權,牴觸憲法。憲法法庭經斟酌聲請意旨及關係機關的陳述內容,裁定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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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塞檳榔、燙鳥 凌虐小弟判8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高姓男子不滿一名小弟造謠他妻子的事,拿熱融膠點火狠燙他生殖器,還逼他將二顆檳榔塞進肛門性侵;法院查,男子事後走路姿勢不自然、腳步微蹲,屬肛門遭異物塞入症狀,一、二審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高八年六月。起訴書指出,彰化高姓男子不滿男子曾在外造謠他妻子的事,一0九年三月十二日相約這名小弟到汽車旅館談判,高卻和同夥逼男子四肢撐地、臀部抬高,還一邊痛毆,並逼男子脫衣服恫嚇「不脫等一下就把你的皮剝掉」。高男又拿熱熔膠以打火機燒融,狠燙男子臉、四肢、臀部及生殖器,造成他全身多處及陰囊燙傷,隨後竟又拿出一顆檳榔命對方自己塞入肛門,見高男仍不滿意,隨後又再塞了第二顆,高又命他只能穿內褲上車並恐嚇「要載到墳墓對他開槍」,直到當晚十一時多男子趁機闖出房門向汽旅人員求救才曝光。彰化地院一審時,高坦承傷害、妨害自由但否認加重強制性交,辯稱談的時候男子態度差有揮拳,是要看他傷勢才叫他脫衣,但沒有脫褲子,但男子證稱,高男當時是他大哥,一到汽旅高就要他趴下、屁股抬高,當時屋內有四人他只能服從,後來就遭高用熱熔膠燙生殖器,又被逼塞二顆檳榔到肛門。男子說,他脫逃就醫後,對於檳榔塞肛門的事講不出口,驗傷時都沒講,直到在病床上覺得肚子很痛才老實說,但醫師檢查時沒取出,可能是拉肚子才排出。一審法院認為,男子遭逢此事,急診時一開始為顧及尊嚴未提肛門一事,直至不舒服才反應,合乎經驗法則,且他在警員到場前有走路姿勢不自然、腳步微蹲,自屬肛門塞入異物後徵狀,採信其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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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持刀刺死小舅子 二審仍判15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陳姓男子與髮妻林女、小舅子林男同住於關廟區,陳男與林男長年不睦,去年十一月間,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林男盛怒從房間取出武士刀攻擊,扭打時卻不慎掉落,陳見狀持刀插入林男左背,致林重傷身亡。陳男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十五年,全案上訴二審遭到駁回。去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陳男因不滿家中電源總開關遭小舅子林男關閉,兩人於關廟住處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林男拿出武士刀砍向姐夫,刀卻在扭打中不慎掉落,陳男拾起刀插入林男體內,造成林男肺部重創大量失血,救護人員到場時已失去呼吸心跳。陳男事後一度偽造現場,將凶器放到死者手上,向調查警方表示是林自殘,然而家屬認傷口方向位置顯有疑慮,非自殘可造成,經檢方相驗,認陳涉有重嫌,而林胸腔穿刺傷及肺臟要害,檢警調查後依殺人罪將陳法辦起訴。一審法官認陳以利刃刺殺死者要害犯罪情節重大,有殺害林的直接故意。審酌陳男在調查後坦承犯行,雖未賠償家屬損害,但林男的父親、弟弟、姐姐均原諒被告。惟林男三名子女中一子一女表示應重判陳男,兩人也提起民事訴訟,各求償精神慰撫金一二0萬元及殯葬費支出十萬五千一百元。案經審理,刑事部分一審權衡後依殺人罪判處陳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部分則判陳應分別賠償一二0萬、一三0萬五千一百元予林子女。陳男表示其「無殺人故意」、認一審量刑過重上訴二審,惟二審法官認一審判決均無違誤,科刑裁量也合法妥適,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陳男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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