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 逆轉駁回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林姓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一審裁定桃選會應設投票所供其投票,桃選會提抗告,二審昨天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即桃選會抗告成功,受刑人聲請設投票所遭駁回確定。最高行政法院表示,人民沒有可要求選務機關於戶籍地監所內設投票所的請求權,若裁准聲請,將影響選舉結果且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最高行合議庭指出,經綜合衡量比較,如果暫時准許聲請人(林姓受刑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大於未准他的聲請而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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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招:遭調查官非法拘捕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十五日開庭,市議員黃麗招辯稱自己遭非法拘捕,致影響自由陳述,並與楊姓女調查官、林姓調查官當庭對質。黃稱對方僅拿傳票就限制其行動自由;兩位調查官則否認,並稱在檢察官當庭逮捕黃之前,他們都沒限制其行動自由,黃女可以開手機打電話、上廁所等等。雙方各說各話。黃麗招的三位律師昨天要求傳台南市調查處楊、林兩位調查官出庭,針對今年一月六日下午兩點多,黃被三位調查官從自己的服務處被載到台南地檢署偵訊的經過情形,作證人詰問,但昨天只傳楊、林二人並隔離先後作詰問。黃麗招說,一月六日當天下午,三位調查官到服務處將她載走,且在車上出示傳票讓她簽名,本以為要載到市調處,結果卻直接到南檢,作筆錄、上廁所及叫便當等都有專人陪同,如廁三次,楊姓女調查官都在廁所外面等,檢察官問完就聲押黃。律師稱,黃麗招遭非法拘捕致影響自由陳述內容,證據能力明顯有問題。楊姓女調查官及林姓兩調查官否認黃麗招所說,並稱黃是在其服務處簽收傳票,也是黃自願搭市調處提供的車到南檢偵訊;在南檢時,黃帶了手機也打了電話找律師;便當也是他們為黃準備,一起外面訂的;黃上廁所,楊女也都因上完廁所就在外頭等候,是顧慮黃安全性。由於被告和兩名證人所說內容皆有出入,律師要求調閱一月六日檢察官初訊、複訊,及調查官訊問共計三份光碟,但遭當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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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檢舉 10大行為最傷荷包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民眾收到的紅單可能來源於警方、科技執法或民眾檢舉,南市警交大提醒,哀怨荷包失血同時,要從留意遵守交通規則做起,未來也更能保障自身與其他用路人安全。南警交大分析今年前十名檢舉違規,其中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占最大宗,也提醒用路人留意正確使用頭燈、霧燈。南市警局交通大隊統計今年一至十月前十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行為、件數、開單依據法條及路段等,違規部分一到十名分別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闖紅燈、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逆向行駛、交岔路口、公車站十公尺、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臨時停車,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指示、未戴安全帽、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道等。而檢舉件數前十名路段則包括永康中華路、大灣路、仁德中山路、永康中山南路、復興路、中正北路、東區裕農路、永康中正南路、安南區長和路一段及北區開元路,前十名檢舉路段中永康地區占其六,也提醒用路人務必留意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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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涉嫌猥褻姪女十一次 被判六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彰化一名男子涉嫌利用長期照顧未滿十四歲姪女之機會,趁與姪女獨處時,從一0五年間至一一一年間,違反姪女意願,撫摸姪女大腿等處,共得逞十一次。彰化地院審結,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將他判處六年有期徒刑。判決書指出,男子利用長期照顧侄女之機會,趁與姪女獨處時,於一0五年間至一一一年間,明知姪女害怕、表示拒絕,均仍違反其意願,強行撫摸姪女大腿、胸部等處,共得逞十次。男子又於去年七月間,違反姪女意願,撫摸其背部、大腿,強制猥褻得逞一次。嗣姪女拒絕閃避,並伺機逃離現場,向社區內老師求救,始經警循線查獲。法院審酌被告為被害人的堂叔,照顧被害人的日常生活,竟為滿足個人性慾,違反倫常,自被害人上幼兒園起,即開始對其強制猥褻,長達數年,顯然未考慮行為對其身體、心理之負面影響,惡性非微,然考量於法院準備程序曾否認部分犯行、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獲得被害人及家屬原諒,並參以被告所犯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間隔,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等情,依強制猥褻罪,共十一罪,定應執行六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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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議員候選人王燕珠涉買票 一審上訴仍判3年8月徒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去年參選南投縣第一選區縣議員候選人王燕珠,以「中醫博士」的學經歷向外界拜票,不過她被檢調查出,涉嫌在去年十月間,以七千五百元、一千五百元的代價,向選民買票,王最後落選,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王三年八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二審十五日宣判,駁回王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判決書指出,王燕珠在去年參選南投縣第一選區(南投市、名間鄉)的縣議員,為求當選,涉嫌以每票五百元的代價,分別在去年十月下旬,將七千五百元交付給莊姓選民,其中五千元,做為要求莊及其家中有投票權的家屬投票的對價,其餘二千五百元則委由莊發放賄款給其他選民;另在去年十月二十八日晚間某時,王燕珠另交付一千五百元給張姓樁腳,委張發放賄款給其他選民。南投地院審理後,認定王違反選罷法,判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五年,王燕珠不服提起上訴,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時,仍否認犯罪,不過合議庭審酌,此案有莊姓選民等五名證人的證詞,認定王涉嫌買票行賄事證明確。二審合議庭指出,王是議員參選人,不思以公平方法競爭,無視嚴禁賄選的法治,以行賄方式圖謀勝選,所為妨害選舉的公正性,嚴重影響民主政治運作,兼衡其犯後飾詞否認,犯後態度不佳,駁回王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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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檢警查獲二件偽造連署書案 一羈押 一交保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十四日及十五日,指揮警方分別查獲柯姓女子及朱姓男子涉嫌以利用人頭證件、偽造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之方式,為假冒連署等行為,偵訊後,認其等均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偽造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其中,柯女涉嫌重大,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朱男則以三萬元交保。彰化地檢署指出,該署檢察官陳姵伊、廖偉志分別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偵辦柯女及朱男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分別於十四日及十五日,先後查獲朱男及柯女等人,均以利用人頭證件、偽造連署書之方式,為假冒連署等行為。檢方說,二案分別經檢察官指揮執行搜索、扣押及訊問後,朱男部分,檢察官認雖有羈押原因,但尚無羈押必要,諭知交保三萬元。柯女部分,檢察官認其涉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檢方強調,查賄無時限,該署於選舉期間,持續與各單位共同打擊不法、淨化選風。公平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唯一基石,只有乾淨選舉才能真正落實民主,呼籲所有與選舉有關行為務必合法進行,切勿以身試法,也請大眾共同監督,檢舉不法請撥打0八000二四0九九轉四,共同維護台灣的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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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泳將跳水致癱 3教練逆轉無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新北某高中一名張姓游泳選手,一0七年間在校內游泳池接受泳隊教練跳水指導後,第三次跳水因頭部撞到泳池底,造成四肢癱瘓。檢方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體育班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陳香如、校長沈美華等六人,一審陳香如、教練張哲瑋判六月,教練鄭國輝判八月,高院十四日宣判出現大逆轉,認定全案屬意外事故,遭起訴、判刑的六人全部無罪定讞。全案起於新北市某高中一名身高一八八公分的張姓學生是學校體育班也是游泳隊成員,在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於校內游泳池接受鄭國輝教練的跳水指導,第三次跳水時,頭部撞到泳池底部,造成頸椎骨折和脊髓損傷,導致四肢癱瘓。檢察官偵查後,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體育班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陳香如、聘僱執行教練張哲瑋、義務指導教練鄭國輝,高中游泳池委外廠商司威米休閒運動有限公司負責人呂俊賢、受僱於司威米公司擔任校內游泳池救生員杜昱璋、校長沈美華等六人。一審新北地院判決委外廠商呂俊賢、受僱救生員杜昱璋及校長沈美華無罪,但體育班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陳香如、聘僱執行教練張哲瑋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義務指導教練鄭國輝判刑八月,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依新北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指出,鄭國輝教練指導及示範 動作均屬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之責任,張生模仿二次後,進行第三次出發動作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傷害。經參與調查的鑑定證人到庭作證、國立體育大學及本院檢視泳池監視器畫面,可知張生第三跳,手沒有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且未見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合議庭最後認定全案屬意外事故,在十四日宣判撤銷陳香如、張哲瑋及鄭國輝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另對檢察官上訴校長、廠商及受僱救生員無罪判決部分,也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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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竟要女大生肉償 男檢被彈劾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台北地檢署陳姓男檢察官五月與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未循正當管道處理,涉嫌向對方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遭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監察院十四指出,陳男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因此通過彈劾,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對此,北檢表示,獲悉本案後,立即進行相關調查,先後將性騷擾部分函送台北市社會局、行政懲處部分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北檢對於監察院通過彈劾及檢評會決議,予以尊重。依據檢評會決議書指出,陳男於今年五月二十一日晚間九時許,騎乘腳踏車行經台北市街頭與騎乘機車的女子發生碰撞,雙方均未成傷,也無車損,女子未停留現場繼續行進,陳男追上女子並索賠新台幣一千元,但女子當場表示僅有三百元,陳男即向女子表示得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決議書指出,女子聽聞產生害怕且不舒服的感受;陳男甚至要求女子留下電話,並考慮上述提議,其將再打電話聯絡等語,女子交三百元離開現場後,陳男於五月二十五日中午以電話與女子聯繫,並表示是「那天碰撞的人」,女子聽聞旋掛斷電話。全案經女子向台北市萬華警分局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經警方確認後,移請北檢續為調查;北檢調查後,認為陳男未廉潔自持,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違反法官法等規定情節重大,請求檢評會個案評鑑。陳男歷次陳述意見表示,涉及本件性騷擾案件,他坦然態度配合調查,也透過家人向女子表達最大歉意,於尊重女子意願後,向北市社會局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女子撤回性騷擾申訴;他不知道當初怎麼會說出這些話,那時候加班到晚間,趕著回家,他承認有在開玩笑,也有表達憤怒的情緒。檢評會認為,陳男辯稱急於回家,卻仍與女子爭執長達二十至三十分鐘,並不斷以「做愛」、「開房間」要求女子抵付賠償金,難認所辯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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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宿醉騎車上班再吃含酒精早餐 遭警攔檢送法辦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一名蔡姓男子前一晚酒醉,翌日仍騎機車上班,途中他早餐又吃一碗加了酒的大腸湯,行至三元街與和平西路二段十六巷口時,適有員警從對向經過,警發現蔡男面帶酒容、神情恍惚,遂將其攔停即聞到濃濃酒味,隨後警對他進行酒測,酒測值竟高達一點四九毫克嚴重超標,警即將他帶回製作筆錄,並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日前台北市警局中正第二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黃義盛擔服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於早上七時五十五分許巡邏行經三元街與和平西路二段十六巷口時,見四十四歲蔡姓男子騎乘普重機車於沿三元街西往東對向行經,黃員見蔡男面帶酒容、神情恍惚,察覺有異,遂將其攔停路旁,隨後就聞到濃厚酒氣,蔡男坦承前一日晚間八時許有飲用四至五罐啤酒。當員警再次確認他是否有再服用其他含酒類成分物時,蔡男才又承認剛剛在上班途中,有吃了一碗加有米酒的大腸湯當早餐,警方即依規定實施酒測,酒測值高達一點四九毫克嚴重超標。蔡男辯稱,昨夜飲用啤酒後已有適當休息,且早餐食用少量含酒料理,應該不至於超過酒測法定標準值,才會騎車繼續上路,警隨後將他帶回製作筆錄,並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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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撕票逃亡20年 無期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男子巫秋標在二十一年前涉嫌與蔡峰宗、吳榮福及李德榮共同犯下台南擄人勒贖燒死肉票案,蔡、吳、李三嫌在案發後陸續落網判刑,僅剩巫嫌一直逃亡到去年才落網,法院一、二審均判處巫嫌無期徒,最高法院十三日宣判維持歷審見解,全案定讞。全案緣起於男子蔡峰宗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得知鄰居李男繼承大筆遺產,遂夥同吳榮福、李德榮及巫秋標在台南歸仁共同擄走被害人,再向家屬勒索一千五百萬元贖金,雙方談判失敗後,四人竟將被害人綁在車內,最後由李德榮放火將李姓被害人活活燒死。案發後,蔡峰宗、吳榮福及李德榮陸續落網,蔡峰宗、吳榮福二人被判處無期定讞,李德榮則因動手點火燒死被害人,最後被判處死刑定讞,四名犯嫌僅剩巫秋標在逃,刑事警察局也將其列入「重要緊急查緝專刊」名單全面追緝。但巫嫌直到一一一年四月間在高雄騎機車時遇到警方臨檢,因虛報身分證字號而落網。法院審理期間,巫秋標雖然承認參與綁架行動,但否認有殺人的意圖。不過,一、二審認為他與其他同夥有共同意圖勒贖而故意殺人的罪責,因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十三日駁回巫秋標的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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