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自辯精神病 加重判刑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桃園一名曹姓男子與女友感情不睦時有爭吵,甚至會動手打女友,前年女友遭毆怕曹男再來,遂找來楊姓男友人到她住處陪伴,不料,曹男竟痛毆楊男致死。一審曹男遭依傷害致死罪判七年四月徒刑,二審他仍否認有殺人意圖,並辯自己有精神病,但高院認定他案發時意識清楚,不僅未與死者家屬和解且意圖以精神疾病脫罪,改重判八年六個月。最高院二十日駁回曹男的上訴,全案定讞。判決書指出,曹男與戴姓女友前年八月因租屋問題發生爭吵,曹男動手打了戴女一頓,還摔壞她的手機。同年十二月十四日,曹男又因為感情問題與戴女吵架,戴女害怕再次受到暴力相向,便請來楊、薛兩名男性友人到住處陪她。曹男得知後十分不滿,持刀到戴女住處恐嚇三人,隨後曹男被警方帶走後釋放。但隔天凌晨五時許,曹男再度前往戴女住處,並趁楊男開門時出拳毆打他的頭部、胸部和身體多處,造成楊男頭部重創、多處骨折和出血性休克,經送醫搶救後不治。曹男則否認有殺人意圖,並辯稱自己有精神病,在案發時受到幻聽和妄想的影響。一審桃園地院經過醫院鑑定後發現,曹男案發前後的意識清楚、記憶連貫,並未受到精神病的影響,判處七年四月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曹男與楊男素不相識,僅因感情糾紛就對他施暴致死,犯行殘忍。加上曹男一再否認犯行、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毫無悔意,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加重判處他八年六個月徒刑。終審最高法院認維持高院判決,在二十日駁回曹男的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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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嫌山區製毒 警搜索一網擒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游姓男子夥同趙姓、黃姓、賴姓三名男子,意圖營利,購買原料及工具,在彰化縣社頭鄉山區製毒,並向不知情的友人商借小貨車作為行動製毒車,來回載運原料及半製成品,今年九月十一日被警方一舉查獲,扣得毒品及工具等證物。彰化地檢署偵結,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將游男等四人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游男等人因欲以製造毒品牟利,先由游男於今年七月間,向趙男租借社頭鄉一間三合院供製毒之用。之後,游男再以不詳方式取得製毒的先驅原料,並向不知情的友人商借一輛小貨車,將該車作為行動製毒車。今年七月底分批將原料轉至該處儲藏。游男於九月八日購得電動攪拌器,之後,夥同趙、黃、賴三男子把原料及工具載至社頭鄉山上,依照特定比例製毒,黃男則在旁以發電機接電風扇,吹散製毒過程中散出的臭氣,以避免刺鼻濃煙引人疑竇。九月十一日凌晨,游等人駕駛貨車上山,因下大雨,僅「工作」一小時,即下山回到三合院。同日晚上十點許,四人再度集合,將前晚混合完畢的液體搬下車進行結晶,員警見時機成熟,持搜索票搜索查獲,並扣得毒品及工具等證物。起訴書說,其等於準備製造期間,游男於九月一日凌晨,交付黃男五千元,九月初某日,交付趙男二萬元,並允諾待毒品售出後,即會給予不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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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離婚的3種方式 程序各不同

大內區林小姐問:結婚已近二十年,二名子女均已滿十八歲,我的丈夫賭博、嗜酒,工作不穩定,家庭經濟一直靠我勉強維持。早已身心俱疲,今終熬至子女成年,多次懇求丈夫簽字離婚,但丈夫不肯。我該如何向法院辦理離婚,才能結束苦難的婚姻? 答:有些人為了孩子、家庭,嘗試改變自己,努力挽回雙方感情,夫妻仍無法白頭偕老,最後走上選擇想要放下這段婚姻,走出自己的一片天空。依照法律規定,離婚必須完成一定程序,方可以解除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法律規定離婚有三種方式:協議離婚(即民法第一零四九條所稱的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民法第一零五二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一零五二條之一)。協議離婚為最簡單方式,就是配偶雙方談妥離婚條件,書立離婚協議書,有二人以上見證人之簽名,並應至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即完成離婚手續。又,法律並沒有特別限制離婚證人的資格,只要是精神意識健全,清楚認知配偶雙方確有離婚真意的成年人,包括父母子女等親人都可以擔任離婚證人。不過,最簡當的方式,有時也是最困難的。若配偶雙方談不攏彼此的離婚條件,致配偶之一方不願意簽字離婚,或縱已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卻拒絕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則離婚手續仍屬未完成。此時,有意離婚者,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俗稱裁判離婚)。按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於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前,應經法院調解。倘配偶雙方經法院調解成立,或日後訴訟進行程序中和解離婚,則於法院調(和)解雙方簽字之時,即生離婚效力,無需再有二人以上見證人之簽名。且依戶籍法規定,當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例如和解離婚、訴訟離婚判決確定)的情況,當事人一方即可成為離婚登記的申請人,辦理離婚登記,無需配偶雙方偕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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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高安東軍縱走近奧萬大路段嚴重崩塌 2天7人受困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能高越嶺國家步道西段開放通行,能高安東軍縱走路線十七、十八日即發生二起山域事故共七人受困,搜救隊員甚至在崩塌處滑落,警消人員建議能否封閉整修後再開放,也有山友呼籲若不具專業登山技能,現階段最好別嘗試。能高越嶺道西段因卡努風災重創封閉整修,本月三日正式開放,但不僅從屯原登山口至天池莊,沿途有多處崩塌,必須採取高繞等方式通行,過天池山莊後的能高安東軍縱走也有不少狀況,十七、十八日分別有山友在鄰近奧萬大崩塌路段及萬大南溪受困,請求南投縣消防局派員協助。十七、十八日接連有二人自組隊以及五人商業團受困求援,消防人員十七日前往救援時,二名警消在橫越大崩塌時即滑落山崖約六公尺,再下去就深不見底,幸運撿回一命,多次嘗試未果,最後申請直升機救援,建議能暫時封閉整修待路況穩定再開放。林業署南投分署表示,基於登山責任自主,請山友務必自行注意登山安全,目前已在屯原登山口服務站、天池山莊現場、山林悠遊網、天池山莊訂房網、天池山莊大小事等管道,加強宣導登山安全觀念及山區山徑即時狀況,建議無萬全準備及體能,不宜前往,以維護自身安全,減少山域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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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郭台銘連署涉及賄選 屏東市一里長收押禁見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屏東市一名邱姓里長涉嫌指示吳姓、張姓兩名樁腳,以每份新台幣兩百元代價行賄選民,為獨立參選總統的郭台銘連署;屏東地院裁定邱姓里長及吳男羈押禁見,張男則以兩萬元交保。屏東地檢署接獲情資指出,屏東市某邱姓里長涉嫌於九月底指示吳姓、張姓椿腳向選民交付空白連署書,要求為總統參選人郭台銘連署即可獲得現金兩百元報酬,經指揮屏東縣調查站、屏東分局蒐證後,於日前傳喚邱男等人到案說明。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邱、吳、張等三人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因涉案情節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屏東地院聲請三人羈押禁見;屏東地院裁定被告邱、吳等兩人羈押禁見,張男則以兩萬元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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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檢抗告成功 3退將涉共諜案 改裁收押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祝姓男子、劉姓陸軍退役上校、孫姓海軍退役少將六年間涉引介退役軍官赴中國接受招待宣傳統戰思想,橋檢不服交保提出抗告後,抗告成功;橋頭地院昨天召開羈押庭,歷經近七小時審理,三人全數改裁定羈押禁見。祝男、劉姓陸軍退役上校、孫姓海軍退役少將涉共諜案,橋頭地檢署不服交保提出抗告,高雄高分院十七日裁定抗告成功,撤銷發回橋頭地方法院重新審理;橋頭地院昨天下午召開羈押庭,三人均改裁定羈押禁見。全案起於與軍方交好的黃埔聯誼會會長祝男、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理事長劉姓陸軍退役上校、孫姓海軍退役少將等三人遭中共勢力吸收後,自民國一0六年至今年間,長期物色、引介國軍特定階級、軍種退役的高階軍官赴中國及美國等地接受落地招待,提供對岸拉攏、吸收機會,並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等統戰思想。檢方初估至少有數十名退役軍官曾受招待,近日約談超過二十名退役將領包含上將、中將等人;檢方訊後認定祝男等三人已涉違反國安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等罪嫌,向橋頭地院聲押禁見。不過,橋頭地院法官十一日依三人無勾串逃亡之虞,以提出保證金及限制出境出海方式就能防範三名被告逃亡,因此裁定祝男、劉男新台幣五十萬元交保,以及孫男六十萬元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不服,向高雄高分院提出抗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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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氣家人喝斷片 酒友壓身性侵辱「老女人」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女子與家人吵架,去年初離家後到酒吧喝酒,喝到泥醉後被喝酒認識的陳姓男子載到汽車旅館內性侵,女子苦求不要,但陳仍壓上全裸的女子,直說「不信X不到妳這個老女人」,二審認定一審未審酌陳除性侵女子外,還有侵入女子口腔,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三年八月徒刑,可上訴。判決書指出,一名女子去年二月二十六日與家人吵架,凌晨外出前往酒吧喝酒,喝到泥醉,期間認識酒吧內一同喝酒的陳姓男子,陳男趁女子泥醉無力抵抗,將女子載往汽車旅館,並將女子脫到全裸,女子一度清醒哭訴不要,抵抗無效後,女子要求陳戴保險套,但陳男仍以下體侵入女子口腔、下體方式性侵,還說「我就不信X不到妳這個老女人」。女子事後通知警方到場,陳男在性侵女子時,還趁機偷走皮包內七百元現金,但陳男否認涉案,辯稱女子喝醉後主動親吻他,還替他口交,而現金七百元則是女子稱要一起分攤汽車旅館的費用,「我自己有錢,不可能偷她的錢」。一審審理時,採信被害女子的證詞,認定陳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竊盜犯行明確,依法判刑三年八月、三月徒刑,其中三月得易科。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認為一審未審酌陳男有以下體侵入女子口腔性侵犯行,但未審酌,因此撤銷一審判決,但仍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八月,竊盜部分判刑三月,得易科九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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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郭連署書換毒品 1男1女收押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彰化縣首度傳出有民眾涉嫌用毒品交換連署書的案件,彰化地檢署日前破獲柯女涉嫌以每份三百元的代價對外收購連署書,柯女被羈押後,檢方向上追查到她的上手詹男,詹男涉嫌以交付毒品為對價,要求柯女交付或偽造連署書,二人遭收押。詹男經檢察官訊問後,檢方認涉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於十七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據了解,柯女以每份個資三百元替郭台銘衝高連署份數,檢方在其住處先搜出約二十份已完成填寫的連署書,柯女被收押後,檢方持續追查,發現柯女把連署書交給詹男,雙方以毒品作為交換條件。檢方表示,雖然郭台銘的連署份數已公布,但查賄無底線、無上限、無時限,選舉期間仍將持續打擊不法、淨化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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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警三字經只送社維法 法院認定侮辱罪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警方盤查張姓男子遭對方辱罵「X你娘」,未料警方卻認為他僅是不當言詞的輕微違序行為,而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中地院認定,張口出三字經已涉犯侮辱罪,諭知不受理另由檢察官偵辦,可抗告。台中市東勢警分局移送指出,今年十月十二日晚上九時多因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在社區臨檢張男時對方卻拒絕出示證件,還多次揮打警員手持的小電腦,並有推擠警方動作,情緒不穩。當時警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管束,未料張又在管束過程中不配合,並朝警員辱罵「X你娘」,警方認為他的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顯然不當之言語或行動相加」,移送台中地院審理。法院指出,張男當時是朝著警員辱罵「X你娘」,足以貶損人格評價,而達到侮辱的程度,已經涉犯刑法第一四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認為張男的行為,已非純屬警方認定的輕微違序行為,而應移送由檢察官偵辦,法院並無直接裁處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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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借款糾紛 如何訴請返還借款

東區李先生問:我朋友為某品牌加盟店店東,因經營不善而倒店,在結束營業前向我及他人借款週轉,我們這些人都以銀行匯款交付借款,但沒有書立借據,也未簽發本票,以致借用人否認借款的事實,請問我們如何訴請返還借款?答:在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證明有交付借款,及應證明有返還借款約定,如果無法證明時,原告會主張被告有不當得利,但原告應就被告受領匯款欠缺法律上原因,不過,此無法律上原因為消極事實,舉證有其困難。當李先生就對方受領借款金已為證明時,對方就受領給付的原因事實雖不負舉證責任,仍應完全真實陳述義務,令李先生有提出證明予以反駁的機會,如果對方就其受領匯款的原因事實不能為完全真實陳述,法官可以斟酌全辯論意旨,以獲得心證。在訴訟中,當事人對於事實有所爭執時,法院自應努力於發現真實,乃保障當事人受裁判權利的內在本質。法官為了發現真實,應在其全人格基礎上,對於證據為適當正確的評價,且須妥適運用經驗法則,進行事實存否的判斷。在辯論主義下,因證據的提出為當事人權責,法院發現真實或有其窮,惟法院行使闡明權督促當事人提出證據,且法律課以當事人真實義務,當然可使真實發現的工作事半功倍。此之所謂「真實義務」,指禁止當事人反於其所相信的真實而陳述某事實,並禁止產生虛偽陳述而提出證據,意味著真實義務禁止違反主觀真實的事實陳述及提出證據。真實義務的立法理由,在於保護當事人的真正權利及維持國家的法律秩序,李先生一併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尚非全無勝訴機會。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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