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富環球集團吸金182億 北檢起訴13人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百富環球集團吸金案,查出國安會前會計室主任儲國衡與兒子儲開軒,7年多前涉嫌未經核准擅自在台販售2海外基金,共吸金182億元,全案28日偵結,依違反銀行法將儲男父子等13人起訴。 起訴指出,儲國衡、儲開軒父子涉嫌於民國104年至111年間,未經金管會核准,對外鼓吹投資人購買以百富環球集團名義發行的2檔海外金融商品,「百麗基金」、「金河獨立投資組合」。 儲姓父子透過幹部召開說明會,宣稱保證還本,1年到3年的投資報酬率達10.2%至12%。並設立業務佣金制度,以投資款項6%作為佣金,供旗下幹部牟利分紅與營運使用,7年來吸金約182億餘元。 後來因有數百投資人沒有收到紅利金,陸續向有關單位報案提告。檢調去年發動搜索、約談行動,查扣儲男等人的銀行存款、土地與名車約24億餘元。 檢方認為,儲姓父子等人多年來吸金的總額甚鉅,造成被害人生活無以為繼,嚴重影響台灣市場金融秩序,28日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儲姓父子與集團成員共13人。

Read More

熱水燙死3月大新生兒 母判1年4月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江姓女子前年照顧3個月大兒子時,不慎勾倒熱水壺致熱水淋燙男嬰,卻未及時送醫,僅在家中塗抹藥膏,造成6天後傷重不治。一、二審均依過失致死罪將江女判刑1年4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江女(23歲)與楊男(30歲)婚後同住在高雄市小港區,民國110年4月生下男嬰,江女負責白天照顧兒子,楊男下班後接手。同年7月12日上午10時許,江女在家燒煮開水,不慎勾倒熱水壺,燙水淋灑到3月大男嬰,致其頭部左側等多處燙傷。 江女不知所措,打電話向丈夫求助,最後決定不送醫,自行到藥局購買燒燙傷藥膏在家塗藥照料。不料,6天後男嬰失去意識,雖急忙送醫,但已傷重不治。 法醫相驗發現,男嬰有二級燙傷、餵食不良致呼吸衰竭致死等情況。夫妻否認虐嬰,表示沒有不當餵食,因不慎勾倒熱水壺,才造成兒子燒燙傷,難過又懊悔。 一審高雄地院指出,兩人曾表示擔心兒子送醫,會連大女兒也被送走安置,認定兩人消極不將男嬰送醫,違反父母照護義務,確實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判決江女1年4月、楊男10月。 江女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同前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必須服刑。

Read More

疑男友出軌 越女斷根判5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越南籍馮姓女子因懷疑同居男友與其他女子有曖昧關係,竟心生不滿,將安眠藥磨成粉摻入麵食中烹煮,拿給男友食用,於確認男友熟睡後,持剪刀將其陰莖剪掉,丟入馬桶沖掉,再至派出所自首,警方到場協助通知救護車將其男友送醫急救,保住一命,然其陰莖僅剩一點五公分,而達生殖機能重傷害程度。彰化地院審結,依重傷害罪將馮女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法院認為,本件係被告主動至派出所向值班員警告知犯罪事實及經過,並由值班員警派員前往案發處所,警方始獲悉本件犯罪始末,因此被告符合「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的要件。 法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同居關係,縱因被害人與其他女子有所曖昧甚而批評被告,被告因此心懷不滿、憤怒,亦應本於理性態度和平溝通協調,被告捨此不為,竟以侵害他人身體權之方式欲給予被害人教訓,實不足取;又其手段及惡性非輕,而其犯行除對於被害人生活、工作均造成重大影響,並致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所生危害非低。 法院另考量被告除有自首之減輕事由外,其坦承犯行並表示後悔,且其自越南來台後,須獨自面對不同之語言、文化及社會差異;及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犯罪時所受刺激等情,量處五年徒刑。

Read More

搜索律師事務所違憲?法庭辯論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理律律師事務所不滿十二年前遭搜索,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二十七日召開言詞辯論庭。聲請人認為,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律師所及查扣相關事證,已侵害憲法保障的辯護權及訴訟權,但司法院與法務部代表均認為未違憲。 士林地檢署偵辦違反證交法案,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於民國一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搜索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並扣押相關物品。理律認為檢調搜索及扣押相關事證的作法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本案爭點在於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秘匿特權(或稱律師與當事人之秘密溝通豁免權)、及律師執業隱私權是否應受憲法保障?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二條第二項及第一三三條第一項規定,是否已構成權利侵害? 理律代表李念祖律師主張,基於秘密通訊自由、律師工作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正當法律程序、訴訟當事人防禦權、不自證己罪的默秘權,均可推導出被告與律師間的溝通豁免權為憲法所保障權利,且在國際公約上均被肯認,請求宣告違憲。 司法院刑事廳肯定刑事被告防禦權、被告與辯護人不受干預溝通的權利、被告受有效辯護的權利均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被告與辯護人不受干預溝通的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例如被告現在進行犯罪而與律師溝通就不受保障,只是限制手段須受嚴格的司法審查。 法務部則盤點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律師事務所,與扣押律師事務所內資料的相關規定,認為相關規定關於搜索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在法規範與執行面均無違憲疑慮。

Read More

屏東看守所受刑人脫逃 發布通緝

自主監外作業疑與農場工人爭執 開對方車子離去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屏東看守所二十七日傳出有受刑人脫逃,四十歲的受刑人涂俊煒趁自主監外作業時脫逃,警政署刑事局通報各警察機關加強查緝,初步了解與農場工人起爭執後,開著對方的車子離去。 刑事局網站資料顯示,涂俊煒特徵為身形瘦小,耳朵較醒目,在屏東看守所受刑時趁自主監外作業脫逃,可能在全台竄逃。 屏東看守所表示,涂俊煒二十七日前往自主監外作業,在一家農場種植農作物,初步了解在下午三時許與農場工人發生爭執,隨後就脫逃。 屏東看守所表示,涂俊煒在民國一0七年因詐欺、肇逃等案件入監服刑,刑期六年多。 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發布訊息指出,涂俊煒執行收容人自主監外作業時,因與人發生口角,駕駛對方車輛離去,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四十分接獲監所通報,晚間六時三十分後發布通緝,全力追緝中。

Read More

大忠里長助獨居婦圓滿後事

記者陳銀全∕台南報導 家住南區大忠里內的一名獨居婦人死亡,因無家人,里長許智雄獲悉,主動聯繫相關單位,協助辦理後事。 許智雄表示,該婦人戶籍並未在里內,只是租屋於里內,日前獲悉身故,由於經查詢確定無家人子嗣,無法由其親屬辦理後事,這也是他第一次遇到。 許智雄說,由於他與該名婦人非親屬關係,第一時間也無權力協助,透過公所協助,經公告天程序,確認已無家屬申請認領及處理後事。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以無名屍「有名無主」方式,由區公所委託業者並函文殯葬所,順利圓滿處理後事。

Read More

〈 法扶天地 〉唯一有責配偶 可請求裁判離婚

東區陳小姐問:我的閨密離家出走與其男友同居十餘年後才結婚生子,但夫妻二人常為小事爭吵,有時三天一小吵、五日一大吵,現已分居並無感情,請問夫妻對婚姻破綻「唯一」應負責的一方,可以上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嗎? 答:日前憲法法庭針對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婚姻破綻出現)情形,判決我國法律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無違背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但是法律不區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的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應於二年內修正法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處理這些個案,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裁判。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認為,婚姻自由的範圍,不僅涵蓋結婚自由、維持婚姻關係,包含解消婚姻的自由,也應受憲法的保障,於他方不同意離婚時,法律應給予人民有權請求裁判離婚的機會。 然而,我國法律卻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構成國家對人民結婚後欲解消婚姻關係的干預,雖然現行法律原則上未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但是現行法律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對於此種例外個案顯然過苛。 基於婚姻具有高度屬人性,婚姻瀕臨破綻形成的原因,係日積月累而成,其成因及可歸責程度亦有多端。在一方當事人已無意願繼續維持婚姻時,現行法律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其所保障者往往僅存維持婚姻的外在形式,實已不具配偶雙方互愛、相互扶持的婚姻實質內涵。現行法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導致個案顯然過苛,因此憲法法庭認為應該修法,可謂肯認我國離婚制度採用「破綻主義」。 (作者∕林瑞成律師)

Read More

北捷失控常客出入景美站 警盤查通緝身分曝光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捷運近年來出現一名「怪阿北」,這名林姓男子已經好幾次在捷運站內失控鬧事,甚至還會出現拿利器揮舞、作勢攻擊其他乘客的脫序行為,被警方列為常受理民眾報案的頭痛人物。近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員警余易展巡邏時,發現林男又出現在景美捷運站一號出口前,遂上前關心並以M-POLICE查詢證號,驚覺林男因傷害案遭到通緝,立刻將他逮捕歸案。 據了解,這名林姓男子經常在台北捷運松山新店線(綠線)出沒,隨身推著貼標語的手推車,外觀相當好辨認,總是要別人讓座給其,如果對方不答應,就會拿出利器揮舞,即使遭警方送辦,態度依然故我。因此,林男成為警方、捷運站方的頭痛對象,只要他進入捷運站,站方就會通知捷運警察隊員警全程陪同,直到林男出站為止。 警方告知林男已遭通緝時,警方詢問之前是否與人有發生傷害糾紛案件。林男這才想起確實還有案件尚未處理完。因為都沒去收信所以才未到案遭通緝。警方訊後全案依傷害通緝解送台北地檢署歸案。

Read More

遭大S聲請強制執行財產750萬 汪小菲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藝人大S徐熙媛與前夫汪小菲離婚後,不滿去年3月起未收到生活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汪男財產750萬元,汪男則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台北地院27日判決汪小菲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依雙方離婚時的調解筆錄,汪小菲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匯款給大S,屬於定期定額給付性質,且調解筆錄中並未約定債務可相互流用或抵充,自然應分別列計。 另依汪小菲與大S提出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兩人並未變更費用,因此,汪小菲未依約定額給付給大S,而被大S聲請強制執行財產作為清償,並無問題,因此判決汪小菲敗訴。 大S與汪小菲於民國110年6月結束10年婚姻,並透過法院協議離婚。去年2月間,大S與韓國藝人具俊曄再婚後,同年3月即未收到汪小菲允諾給予的生活費,大S因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汪男財產750萬元。 汪小菲不服,隨即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在案件訴訟終結前,先停止執行他的財產。本案採不公開方式審理。

Read More

夫遭刺大腿失血過多身亡 妻子判8年6月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保七總隊劉姓員警與妻子在高雄市經營火鍋店,3年前開幕當天夫妻發生爭執,劉妻返家後氣的持水果刀刺向劉男大腿,致其大量出血不治。二審認為劉妻無殺人犯意,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兩人經營的火鍋店於民國109年5月10日開幕,當天非常忙碌且人手不足,期間劉男載父母去搭高鐵。劉妻急的打電話要劉男回店裡幫忙,兩人因故發生口角。 劉男晚間忙完後先返家休息,次日凌晨1時許,劉妻關店後回家,因對劉男有所怨隙,竟持水果刀刺向劉男左大腿,因深及要害,導致大量出血,經送醫搶救仍然不治。 劉妻到案後辯稱,當時不知道有刺到劉男,直到他說自己有受傷,且要倒下時,她才知道有刺到劉男,頂多算是誤傷。 一審高雄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指出,劉妻供詞反覆,一度稱劉男跑來跟她嬉鬧不慎被刺,一度又說是劉男跌倒時不慎刺傷,前後不一,不採信劉妻辯詞,且依夫妻手機對話紀錄,可知兩人曾多次提及離婚,感情不睦。 但一、二審均認定劉妻並非故意殺害劉男,受傷的位置也非心臟或身體致命部位,又只有1次刺切傷,加上劉妻行刺後立刻將他送醫急救,難認她有殺人犯意,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