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投資墓地非法吸金182億元 展雲事業7人遭起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殯葬業者展雲事業負責人鍾克信,對外以保證還本為由招攬墓園投資等方案,吸引近萬民眾投資,9年多來涉嫌吸金182億多元。台北地檢署13日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嫌,將鍾男特助兼展雲董事金開文等7人起訴,另對鍾男發布通緝。 同案遭起訴除金男,還有展雲財務長朱淦忠、前財務長陳仁杰、專案行銷處經理羅仕吉、銷售事業群總經理于興華、業管部襄理李珮瑄、通路行銷處襄理游麗娟等人。 檢方起訴指出,展雲自民國101年8月至110年9月間,為籌資金轉投資展雲位在中國大陸、台灣及越南的墓園、靈骨塔事業,指示業務員對外推銷投資「積福百分百」、「積福2.0」、「智冠(持分)」、「智冠(信託)」等墓園投資專案,約定給付平均年利率5.93%至10.8%的報酬。 檢方查出,展雲以投資說明會佯稱著手共42多公頃的墓地開發計畫,以保證還本等話術,招攬投資新北市金山區仰佛大道上蓬萊陵園旗下的「櫻花緣」、「長愛園區」、「向雲禪境」、「祥雲觀」等墓地及塔位與牌位。 投資人若於4年內想更改投資標的,可改投資靈骨塔、生前契約或牌位,後來展雲因無力支付本利,吸金案情才被揭發。 檢方查出,9年多來展雲共向9832人非法吸金182億多元,全案依違反銀行法將金開文等7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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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飄惡臭 打開赫見白骨

清潔員發現異狀 警陪同屋主進入只見頭顱和骨頭 疑為女租客 已失蹤一年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嘉義縣一清潔員十二日早上打掃某出租套房,聞到臭味且房間雜亂,在員警陪同下進入,驚見頭顱和骨頭,死者疑是四十八歲洪姓女租客;警方初步沒發現外力介入,排除他殺嫌疑,至於為何陳屍許久,待深入釐清。 檢警表示,一名清潔人員上午到嘉義縣一棟出租套房,欲打掃其中一間房間,不過聞到一股臭味且房間雜亂,便通知屋主到場;屋主遂聯絡派出所員警陪同進屋。 警方在房間內只見頭顱、骨頭,經嘉縣警局鑑識人員鑑定是人的遺體,疑似是承租套房的洪姓女租客。洪姓女租客的老家在南投,檢警已通知其父親前來製作筆錄。 嘉義地檢署下午進行相驗,經了解洪姓女租客已失蹤一年,而現場的頭顱和骨頭已白骨化,家屬無法確認身分,採DNA比對。檢方初步研判,無外力介入,將擇期安排解剖釐清死因。 據了解,該棟出租套房位在某大學附近,原本以出租學生為主,這幾年因為競爭激烈,也開放一般租客租賃,可能因為其他學生房客放寒假回家,未能及時發現有人陳屍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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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節聰明約會 慎防浪漫陷阱

記者陳銀全∕台南報導 西洋情人節將至,是許多情侶約會佳節,市府社會局呼籲,戀愛交友要謹記聰明約會五要素,做好自我保護。 社會局指出,聰明約會五元素(SMART),包括安全的環境(safe)、理智的想法(mind)、合宜的行為(action)、風險的意識(risk)、合適的時間(time)等方法,不論是情侶關係或是網路交友,都要多一分尊重與警覺。 社會局家防中心指出,依全國近年性侵害通報案件發現,兩造為交往關係者約占三成,另遭網友性侵者則約佔一成;被害人年齡層以十二至廿四歲占最多數。 這些性侵害案件關係人,雙方多為熟識關係,慣用的方式常會先透過言語或行為來取得被害人信任,一旦被害人失去警覺心,遇到意圖不軌的另一方時,極有可能就此遇害。 社會局家防中心強調,若過程中發生不舒服的碰觸、騷擾甚至是侵害,可撥打一一0或一一三或是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由社工提供諮詢輔導、人身安全、心理創傷及司法陪伴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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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野戰少女 賠50萬判3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志願役軍人用臉書認識一名國中少女,二度約她半夜到公園的石椅上性交、回家發生關係,還常常傳訊說「我要看胸部」,引誘少女自拍裸胸照片給他。陳落網均坦承,也以五十萬元和對方調解。法院審酌,陳危害少女身心,且未依約給付賠償金,依妨害性自主等四罪判他三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一0七年十二月入伍至一一0年十一月退伍,一一0年四月仍是現役軍人時,上網認識十三歲少女成男女朋友,不久就約出見面,並二度在神岡區公園的戶外石椅上性交,或回少女家發生關係;同年八月又傳訊說「我想看」,引誘少女自拍裸露胸部照片傳給他。 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不諱,但辯稱以為少女未滿十六歲,但不清楚她未滿十四歲。少女則說,和陳都是假日半夜出去,對方應不清楚她生日,自己在IG上自介標註國三、十四等,認定陳主觀上應認為少女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 法官審酌,陳男罔顧少女身心發育未成熟,對她三次性行為、引誘拍裸照等影響身心;但考量陳犯後坦承,雖以五十萬元和少女及父親調解成立,但未依調解內容給付,依三個現役軍人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有期徒刑八月、八月、七月,依一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三年二月,四罪應執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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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詐彈客 1青少年累犯送辦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鐵客服中心多次接獲恐嚇電話,揚言要在普悠瑪號列車上放炸彈。鐵路警察局十一日表示,已查獲一名青少年涉案,其疑因有情緒控管有問題,為宣洩情緒才多次撥打恐嚇電話,調查後依違反恐嚇公眾罪嫌送辦。 台鐵客服中心十日晚間八時許再接獲恐嚇電話,揚言要在四四八次普悠瑪號列車上放炸彈,台鐵立即通報鐵路警察局追查,警方上車搜索並未查獲任何可疑物,證實虛驚一場。不料,在十一日清晨六點許,台鐵又再接獲恐嚇電話,說要在一一0次普悠瑪號車廂放置炸彈。 隨後,鐵路警察局經布線追查,經由電話來源追蹤掌握住在北部的一名十七歲青少年涉案,並將他由家長陪同下約談到案說明。 警方初步調查,這名青少年曾在農曆過年期間,就曾透過手機撥過恐嚇電話到台鐵客服中心,當時已通知家長對家中孩子多關切;但該名青少年因情緒控管有問題,疑為抒發自身情緒,在十、十一日又再撥打恐嚇電話,家長對他也感到很頭痛。警方將在調查後,將全案違反恐嚇公眾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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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遊費不足 男遭逼打工抵債

一票人飲酒作樂 被害人未足額分攤遭痛打 押去打工償還 5人被逮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新北市林姓男子不滿朋友出遊飲酒作樂,未足額分攤費用,除痛打被害人還帶到工地打工抵債。被害人不勝勞力負荷,趁隙向母親求救。警方逮捕五人,依妨害自由等罪嫌送辦。 新莊分局十一日表示,廖姓男子七日與朋友林男等五人相約喝酒夜遊,吃吃喝喝的遊樂行程結束後,大家開始分攤費用。被害人於八日遭犯嫌要求要負擔一起出遊的全部花費七萬元。廖男因為身上所帶現金不足,僅支付部分金錢,引發林姓友人等不滿,雙方發生口角。 警方說,林男等五人痛打廖男後,載廖男前往林口區文禾路一處工地打工償還費用。但廖男只做了半天就因為無法負荷勞動工作而放棄;後來又被載著四處找輕鬆打工機會。 警方說,一夥人開車至中和區一處加油站旁休息時,廖男假借上廁所,趁機打公共電話向媽媽求救聲稱「自己被人擄了」,廖母趕緊到派出所報案。 新莊警分局丹鳳派出所十日上午獲報,立即調閱監視器救援,一小時後在中和區中山路的加油站救出被害人,並將林姓犯嫌等五人帶回派出所,訊後依妨害自由、恐嚇、傷害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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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夜店偷吃 醋男施暴硬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男子得知女友去夜店狂歡後和其他男人回家發生一夜情,抓狂質問「做愛為何找別人」?並痛罵她很賤,還強脫衣服咬脖子、掐胸及扯髮,不顧對方哭著求饒一連硬上二次,還恫嚇要將性愛影片PO上網。法院審酌,男子犯後坦承已賠二十五萬元調解,依強制性交罪判二年,緩刑三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男子一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得知女友去夜店和不詳人士過夜、性交,憤怒下跑去女子家質問為何和他人一夜情,並稱「你想要做愛可以找我,為何找別人」?強脫她衣服還咬脖子、扯髮痛罵「妳是不是很賤」還搧耳光,不顧女友邊哭邊道歉。 男子不罷休,二度朝女友硬上並掐胸、逼口交;就連對方哭求饒喊痛,他還說「如果你再動就要弄更久」、「妳以後交新男友,我找妳出來妳就要出來」,並恫嚇「否則就要把之前拍的裸照、性愛影片放上網」,後來女子就醫驗傷經社工通報警方。 審理時,男子坦承不諱,和前女友指證相符,並有對話、驗傷可佐證;法院考量,男子和女友當時是熱戀情侶,因發覺對方和不詳人士一夜情失去理智,且男子事後均坦承、賠償二十五萬元調解成立,加上之前沒有前科等,依強制性交罪判二年,緩刑三年,期間應參加法治教育三場並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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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東區王小姐問:近來媒體報導常看到在網路上側錄他人私密裸露影像,甚至是自行製作這些影像之後在網路上流傳的新聞,對此法律能否遏止,有何因應之道? 答:自從我國媒體在數年前報導鄰國南韓的「N號房事件」相關新聞開始,性私密影像資訊在網路上的非法散布,就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網路通信技術日新月異,數位影像處理與人工智慧科技的發達,讓攝錄、製造與散布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的行為,嚴重侵害個人隱私與人格權,倘依既有相關規範,尚不足以充分賦予犯罪者應有之刑責,並嚇阻潛在犯罪人以遏止犯罪之發生,從而法務部提出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修正案,經立法院於二0二三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待總統依法公布後即可施行。 依三讀通過之刑法第廿八章之一即「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增訂了(一)「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二)「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三)「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四)「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之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出於營利意圖,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新罪章的制定,標誌著國家對此等犯罪應予處罰的明確態度。不過筆者在此仍要呼籲,民眾尤其是未成年人對於隱私權的重視,以及良好使用網路習慣的養成,仍是根本之道。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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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憲! 減免刑均可聲請再審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十日做出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四二0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除「免除其刑」的法律規定外,也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法律規定在內,才不違背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大法官雖未宣告該法條違憲,但也表示本案三名聲請人可自本判決送達日起三十日內,就本判決所涉的個別原因案件,依本釋憲意旨向所轄法院聲請再審。 涉嫌販賣毒品的陳姓男子被檢察官依毒品罪嫌起訴,後來被法院判刑定讞。他於偵審過程中供出毒品來源,檢警才順利查獲毒品的上源,事後他得知供出毒品上游可以減刑,因此向法院聲請再審,爭取減刑或免刑。 但法院認為陳男案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二0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受免刑判決」的再審要件,裁定駁回確定。他認為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兩人也有類似情況,一併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十日作成合憲性解釋,認為該法條沒問題,未來只要判決定讞後,發現可以獲減刑或免刑,都可以聲請再審,就算法院開啟再審後,發現只符合減刑要件,也符合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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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二警酒駕栽在自家人手裡 記過調職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市岡山警分局永安分駐所員警八日凌晨在永安區保安路與永安路口巡邏時,發現一台自小客車違規紅燈左轉,便予以攔查,赫然發現朱姓駕駛酒駕,更是保二總隊的「自家人」,朱姓員警酒測值達零點五八,岡山分局仍依公共危險罪將朱員移送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保二則記一大過調職懲處。 保二總隊一名駐守在興達電廠的朱姓警員,七日晚間和高中同學餐敘,席間喝了些許啤酒後,餐敘結束後朱員仍酒後開車,八日凌晨零時二十三分許在永安區保安路與永安路口違規紅燈左轉與,被岡山分局永安分駐所巡邏員警發現攔查,岡山員警發現朱員有酒容酒味,經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後,酒測值達零點五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保二總隊表示,朱員知法犯法,警方從嚴記一大過懲處,並調地處分,追究相關人員監督不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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