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想硬上 女住戶抓鳥反擊

半夜爬窗入侵意圖性侵 事跡敗露竟出拳痛毆 被判4年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吳姓社區保全半夜爬窗侵入女住戶家,對方被驚醒他衝出強吻、痛毆,還猛扯女子頭髮撞地板暈眩想硬上,女方用力踹、抓他生殖器反抗才未得手。警方到場見女子滿頭是血,鼻梁更遭打斷。法官痛斥吳身為保全沒守護住戶安全還預謀作案,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四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吳男去年七月在台中市北屯區某社區值夜班,清楚女住戶平時僅和讀國小兒子同住,同月三十一日凌晨四時多酒後離開管理室還從女子家廁所窗戶爬入,結果女子被門縫的光線驚醒查看,吳見事跡敗露竟衝出廁所強吻女子還出拳痛毆一頓。 女子打算逃跑又遭吳強拉回房間,甚至扯她頭髮猛撞牆壁、地板,對方被撞倒暈眩無力反抗,吳就趁勢脫她衣服摸胸企圖硬上,但女子清醒仍猛踹吳男生殖器、反折他手指才放棄性侵,後來隔壁房客聽見碰撞聲發現報警,警方到場時,見女子滿頭鮮血緊抓著吳不放,依現行犯逮捕吳,另女子也因遭毆腦震盪、鼻梁骨折,全身多處擦挫傷。 法官審理時,吳否認犯行,辯稱看到可疑的人才進去查看,屋內昏暗不清楚是住戶還可疑人士,一時緊張才扭打,自己沒有性侵只抓女子頭去撞牆,但女子證稱,凌晨聽到浴室傳來「碰」一聲被驚醒,後來有人就衝出摀住她嘴要強吻,自己也伸手戳他鼻孔反抗,卻遭吳抓頭撞地板,吳伸手亂摸,後來就踢踹、用力抓他下體;女子小孩也證稱,知道吳男是管理員,當天看他和媽媽拉扯,媽媽滿頭是血。 法官比對相關證詞,認定吳對社區環境熟悉,清楚女子家狀況,顯是預謀犯案,不採信吳辯詞,審酌吳身為社區保全,本應守衛住戶安全,卻侵入女住戶家欲性侵,還將對方打成重傷,犯後否認,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吳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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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雇主得自行決定發放年終獎金與否

安平區陳先生問:我朋友在某間私人企業工作多年,過去每年都有固定發給年終獎金一個月,但他最近收到公司發的公告,說公司因為疫情虧損,今年不發年終獎金,請員工共體時艱。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答:雇主是否有發給特定金額或相當於特定期間月薪之年終獎金義務,法律上需視該等以「年終獎金」名義所為給付之實際性質為何而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雖將「年終獎金」排除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工資」定義外,惟如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有明確約定諸如「保障年薪十四個月」等內容,應可實質認定該等給付屬工資性質,公司有依勞動契約發給之義務,而不容雇主單方取消或變更應發給之金額。 惟若勞雇雙方並未針對年終獎金之性質及發給為特別約定,則就年終獎金之性質,實務上多半認定係屬「恩惠性給與」,亦即雇主得自行決定是否發給及發給之對象、金額等事項。就此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雖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等語,惟該等條文並未規定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之金額、比例或計算方式,亦即就此適用之結果,仍需由雇主自行決定發放內容及方式;而如公司年度結算並無盈餘甚至有虧損情形,勞工更無從請求雇主發給年終獎金。 本件因無從知悉陳先生的友人任職之公司歷年來固定發給相當於一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性質為何、係基於勞動契約約定或僅為延續過去慣例等情事,律師亦無法判斷該公司之作法是否適法有據,爰說明如上供讀者參考。 (作者∕李合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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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崁頂鄉代會主席涉賄 加判2年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因涉貪被判刑確定入獄服刑中的前崁頂鄉代會主席郭茂良,入獄前又被查出意圖收賄介入鄉代會正、副主席選舉;屏東地院十三日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包攬未遂罪,判處郭有期徒刑兩年、褫奪公權兩年,可上訴。 無黨籍郭茂良擔任崁頂鄉代會主席期間因涉嫌收受人事賄賂,一、二審依貪汙治罪條例皆判刑七年八個月、褫奪公權五年,並違反多起政府採購法被併處三年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於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駁回上訴定讞。 屏東地院指出,郭茂良於二0二一年六、七月間分別對羅崑龍、蔡梅玉、莊宗文等人表示,若交付七十萬元、十四萬五千元、二十萬元或四十萬元不等金錢,將安排鄉民代表投票事宜,讓他們分別當選主席或副主席,結果遭拒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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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權侵害女權 判決部分違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十三日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的有關已出嫁女兒無法成為祭祀公業派下員(祭祀權利繼承者)的規定,已侵害女性權利、違反性別平等,判決部分違憲。也就是說,符合資格的女系子孫將可請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 對此,內政部表示,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通盤檢討修正「祭祀公業條例」,以維護性別平權,並符合憲法人權價值。 高雄市陳姓女子的母親是獨生女,出嫁後因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 不能被列名參加家族祭祀與財產分配,陳女不服,質疑為何男性結婚後可列名、女性不能,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法條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諭知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 同從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這項判決將影響無規約的祭祀公業共一千二百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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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市議員劉勝全涉貪 800萬交保

記者陳中興∕桃園報導 民進黨籍桃園市議員劉勝全涉嫌介入校園冷氣標案、收取回扣。桃園地檢署十三日向桃園地院聲押,桃園地院表示,劉勝全坦承犯行,昨天准予劉勝全八百萬元交保。 檢警調查,劉勝全以議員配合款替蘆竹區某國小汰換四百九十萬元空調設備,再從中抽取七十五萬元回扣,經人舉發,桃園市調查處,四日第一次搜索涉案的白手套,並予以收押;日前桃園市議會臨時會結束,檢調十二日進行第二次搜索,並約談劉勝全;因證據確鑿同時涉及七年以上貪汙罪,檢方昨天凌晨向桃園地院聲押。 被羈押的白手套向調查人員承認替劉勝全牽線,以劉勝全的議員配合款替蘆竹區某國小更換該校地下室的空調設備,完工撥款後給予劉勝全百分之十五回扣。 為完成這起有回扣的標案,白手套設定規格以利廠商得標;事成後劉勝全獲得七十五萬元的回扣報酬。 桃園地院昨下午表示,劉勝全經訊問後坦承犯行,自承有收受七十五萬元款項且已花用完畢,並有證人證述及卷內相關書證可佐,足認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劉勝全就收受款項有無對價關係,尚待調查釐清,且他身為市議員,有相當的資力及人脈,所涉上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多半有勾串證人的高度風險。然考量他身為市議員的身分的資力,認本案無羈押必要,以具保八百萬元即可保全檢警追訴犯罪。 桃園市每位市議員每年有一千萬元的議員配合款,以利市議員利用該配合款進行選區內各項軟硬體建設服務;因該款項使用及核撥,還涉及區公所及受惠的單位;所以檢方十二日在第二波搜索中,還針對蘆竹區公所。至於學校部分,桃園市教育局表示,全案已進入司法調查階段,教育局尊重檢調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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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會館案 2檢送檢評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針對檢警涉足招待所等不當場所案件,台灣高檢署昨公布行政調查報告,認定警政署前政風室主任黃錦秋(高檢署檢察官)、與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兩度赴「八八會館」、「睿森銀樓」私人招待所飲宴,移請檢評會個案評鑑。 另檢察官楊雅婷、黃冠傑,受邀前往「睿森銀樓」私人招待所,則移由台中、新北地檢署依法官法處理。 高檢署指出,黃錦秋率同仁前往招待所無償接受私人招待,甚至以LINE語音電話要求王涂芝改口否認有至八八會館,意圖卸責、情節重大,王涂芝因配合調查、情節較輕微,均依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分別由高檢署及新北檢移送檢評會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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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富商翁茂鍾不當飲宴 判罰俸十個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檢察署前檢察官羅榮乾任職期間,與訴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收受饋贈等,監察院認定有損檢察官公正、廉潔形象,提起彈劾,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羅榮乾部分行為有違失,判決罰薪十個月。本案仍可上訴。 羅榮乾為司法官訓練所第二十四期結業,歷任屏東、嘉義等地檢署檢察長,曾任法務部保護司司長、參事等職,現已退休。 彈劾文指出,羅榮乾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至一0五年七月間,於任職檢察官期間,與富商翁茂鍾有不當接觸。 包括「怡華公司與百利達銀行紛爭」案,羅榮乾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將該案匿名檢舉信簽請分案的前後,與翁茂鍾多次接觸、飲宴,並多次討論百利案。 且羅員長期與翁男飲宴、聚會、球敘一百五十餘次,並陪同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及收受翁男餽贈的襯衫等。監委認定羅有重大違失,去年三月一日提案彈劾。 法院判決指出,羅、翁二人是台南同鄉、結識多年,但在翁男擔任怡華、怡安、佳和等公司實際負責人涉訟期間,羅榮乾仍接受翁男宴請,在公務處所見面,八年內收受餽贈襯衫十六件,次數多且時間長,足使人產生商人與檢察官不當交往印象,有損司法威信,判決罰款十月。 至於羅榮乾另與翁男飲宴數十次,由於並非翁男請客作東,翁男也未涉訟,且未在公務處所會面,屬於一般的社交往來,這部分則未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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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逆子拿電鍋痛毆母 二審判無期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四十六歲洪姓男子多次對家中的老母親施暴,法院發保護令,洪前年九月在酒後向母親借機車被拒,除徒手毆母外,還拿持花剪、敲肉器、電鍋等物品攻擊,不顧洪母已倒地受重傷,送醫隔天死亡,二審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曾對七十六歲的洪母有精神、身體的侵害,前年三月間,由彰化地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洪不得對洪母有騷擾、脅迫、控制等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效期為一年六月,不過洪在同年六月間,無視保護令,前往洪母位於台中市烏日區的三合院,破壞紗門後,不顧洪母攔阻,騎走機車。 一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晚間,洪男又前往母親住處借機車,因被拒絕,洪男持花剪、開瓶器、敲肉槌等物品,攻擊母親全身,洪母哭求「不要打了」、「救命阿」,但洪仍置若罔聞,持續攻擊,還拿電鍋朝洪母頭部猛力丟擲,毆打時間長達十五分鐘,經鄰居發現後報警,但洪母送醫後仍不治。 檢警調查,洪男犯案時無明顯精神症狀,但酒精濃度高於二六一點六mg/dl、尿液無吸毒反應,根據洪的哥哥證稱,洪有反覆對母親、鄰居有騷擾與暴力的行為,還曾持刀恐嚇兄長。 另外根據現場監視器、檢察官勘驗現場報告,發現案發現場的客廳、廚房後門進入花圃附近牆壁,都留有血跡,認定洪涉嫌重大,依家暴殺人罪起訴。 一審經精神鑑定後,認為洪男長期有酒後騷擾鄰居、家人的紀錄,案發前應可預見酒後前往母親住處會發生衝突,雖有酒精影響,但屬於洪男的個人過失導致,無減刑的適用,依家暴殺人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宣判,仍維持一審認定,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宣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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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男見前女友床上躺新歡憤而殺人 2審判刑9年6月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南投縣吳姓男子在去年初時,看到王姓男子躺在前女友房間床上,吳男醋勁大發以拳腳及鈍器打王男頭部,王就醫後仍不治身亡,吳被依殺人罪送辦,一審判刑十二年八月,經上訴後,二審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吳男有期徒刑九年六月。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王姓男子都有意追求陳姓女子,而吳曾與陳女短暫交往,去年一月二十八日晚間,王騎機車前往陳位於南投縣埔里鎮租屋處,吳則在隔天上午搭計程車前往陳女的租屋處,吳在陳女房間內,看到王躺在房間床上,期間二人發生口角、肢體衝突後,吳以徒手、鈍器,攻擊王的右前額、身體,造成王男腦出血。 王男昏倒後,吳男把王男抱下騎樓,未待救護人員到場即返回房內,王男於二月三日因傷重不治。吳男坦承傷害致死犯行,但否認殺人犯行及持堅硬鈍器擊打被害人頭部,全案依傷害致死罪,將吳男送辦。 法官認為,吳男身高約一八四公分、體重約九十二公斤,身材高壯;王男身高一七五公分,體型中等。吳男是心智正常成年男性,可預見以拳頭及以堅硬鈍器擊打頭部,易損及腦部造成死亡,且不顧旁人提醒仍繼續毆打,殺人不確定故意明確,因此,依殺人罪判刑十二年八月。 經上訴後,二審法官認定,吳傷人後,還協助叫救護車,並沒有殺人犯意,但審酌吳已與死者的父母達成調解,並給付賠償金完畢,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傷害致死罪,判九年六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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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室內未戴口罩 護理師提醒竟遭辱罵 男罰六千元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張姓男子去年十二月間在一家醫院急診室,因未配戴口罩,護理師對其口頭勸導提醒戴口罩,張男竟心生不滿,以三字經、五字經等不雅言詞辱罵該護理師,遭護理師提告,彰化地院審結,依公然侮辱罪將他判處罰金六千元。 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十二月十六日晚上九點十九分許,在一家醫院急診室之隨時有醫師護理人員、病患出入之公共場所,因未配戴口罩,急診室一名護理師對其口頭勸導提醒戴口罩,張男竟心生不滿,以三字經、五字經及「幹嘛管我、這裡來三小、我又沒有用到你、、、沒有在怕,你就報警啊,我不差這一件」等不雅言詞辱罵該護理師,以此方式貶低護理師的人格名譽,遭護理師提告。 被告則否認犯行,辯稱他有講三字經,但他未站在告訴人面前,不是針對告訴人等語。不過,法官據告訴人指述及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且上述侮辱性言詞,係在告訴人口頭勸導被告戴口罩後才說出,顯然係針對告訴人進行辱罵,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就醫時未配戴口罩,並經告訴人柔性勸導後,心生不滿,竟不思克制情緒,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醫院急診室內,恣意以不雅文字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地位評價,所為顯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當時身體不適等情,量處罰金六千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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