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停車場槍殺2人 陳福祥更3審仍判死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台北市峨眉停車場雙屍命案,認定兇手陳福祥為侵吞毒品,以行刑式手法近距離槍殺2人,認定他教化可能性低,12日仍依殺人罪判他死刑。這已是陳男第5度判處死刑。 判決指出,有多項槍砲前科的陳福祥,得知中部角頭陳威宇有意買毒,從中斡旋約好以440萬元交易K他命。 民國104年1月12日,陳威宇帶著死者蔡宗育、蔡鎧陽北上,與陳福祥在台北進行毒品交易。雙方酒過三巡聊天,陳福祥自認一筆2500萬元的買毒錢遭人侵吞,不滿兩人語帶輕蔑,決心報復。 隔天,陳福祥與蔡宗育、蔡鎧陽相約在峨眉停車場交貨,以為對方摸口袋是要掏槍,當場持槍殺死2人,把屍體疊在車內後逃離。他再向陳威宇謊稱已交貨,取走440萬元,逃亡12天後在桃園落網。 陳福祥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均被判處死刑,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仍有疑點未釐清,將全案發回更審。 更三審審理後認定陳福祥殺人罪行重大,無教化可能,第5度判處陳福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Read More

纏訟15年冤獄終平反 林金貴被控槍殺運將無罪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男子林金貴被控於十五年前槍殺計程車司機,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經提起再審後獲判無罪,再審更一審又判他無期徒刑,再審更二審日前判決林男無罪,最高法院十一日駁回檢方上訴,林男無罪確定。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高雄鳳山的王姓計程車司機遭槍殺死亡,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逮捕涉案的林金貴,審理期間有三名目擊證人作證,加上林男提不出有利的不在場證明,最高法院於九十九年間將他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冤獄平反協會發現運將殺手「長髮蓋耳」,但林男案發前兩個月理短髮,要達長髮蓋耳至少需時一年,曾二度聲請再審被駁回,直到一0六年四月二十日,獲裁定准予再審並釋放,林男被囚禁三千一百一十六天後重獲自由。 高雄高分院再審指出,林金貴的手機於案發後約一小時五分,於台南縣佳里鎮有發話紀錄,但兩地相隔七十七點五公里,單趟駕車約需一小時二十五分,應無法在殺人後火速趕到台南,成為有利的不在場證明。 再審也認為證人指認林男的過程違反法定程序,不能採為不利證據,改判無罪。 再審更一審依證人說法,認為林金貴擁槍,且蓄留長髮,大頭照光碟也非原始檔,改判無期徒刑。更二審指出,林金貴當年三月到相館拍攝半身照,髮長都在耳上,按頭髮生長速率,五月案發時頭髮不可能長到過耳長度,判決林男無罪。 檢方再度上訴,最高法院十一日表示,檢方並未提出客觀事證證明林金貴有出現在案發現場,並提出不利他的證據,認為全案欠缺積極定罪事證,不得做出不利林男的認定,以免造成冤獄,依無罪推定原則,駁回檢方上訴,林金貴無罪確定。

Read More

新北殯葬處爆收賄 約談25人

長期收紅包 檢調兵分53路帶回13公務員及12殯葬業者 侯友宜要求嚴加究辦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新北市立殯儀館殯葬處火化場及基層工作人員涉嫌長期收受殯葬業者紅包,十一日遭檢調兵分五十三路搜索及約談多名涉案人員及業者,帶回火化場班長席男、殯儀館臨時人員林男等十三名公務員,及殯葬業者十二人等被告到案說明,全案由新北地檢署偵辦中。 檢廉調查,新北火化場班長席男與火化場另八名員工涉嫌長期收受殯葬業者現金,並配合特定時辰入塔安置,優先火化及迅速處理往生者火化及撿骨事宜。另,林男等四人則是新北市立殯儀館遺體冷藏室臨時人員,涉嫌長期收受殯葬業者現金,配合讓遺體進館過程順利。 新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新北市刑大兵分五十三路搜索席男、林男與殯葬業者等住所,並查扣現金與手機等物證,通知二十五名被告及一名證人到案說明。 檢廉認為,被告席男、林男等十三人涉嫌貪汙收賄罪嫌,十二名殯葬業者則涉嫌違反同法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目前仍在進行調查。 新北民政局表示,此案是殯葬處發現主動移請政風處查證後,移送廉政署報請新北地檢指揮偵辦,市府將全力配合,力求勿枉勿縱。 市長侯友宜在臉書發文指出,無論職位高低,無論金額大小,身為公職人員,絕對不能因一時的僥倖,逾越法律紅線,這是我擔任警察及公職數十年以來,無論在哪一個角色,對於自身及同仁的不變鐵律,一旦查獲不法事證,一定嚴加究辦。

Read More

女里長勒索建商判刑六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中正區南福里前里長鄒桂蓉,八年前以鄰損事件為由向建商索討一百八十萬元,以換取簽核道路挖掘許可文件。高院更一審依貪汙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將她判刑六年,沒收全數犯罪所得。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鄒桂蓉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任南福里里長,她在上任里長前曾因她的住家與社區牆壁受損為由,向建商要求五十萬元修繕費,建商估算後鄰損只有九萬元,拒絕付款。 鄒女就任里長後,該建商因為要在其里內埋設管線,找鄒女協商,她要求二百萬元費用,否則不同意挖路。建商有限期完工的合約壓力,每延遲完工一天要被罰款二十二萬元,最後於一0四年二月交付鄒女一百八十萬元。 檢調接獲檢舉進行調查,鄒女到案後坦承收錢,但否認貪汙,辯稱只是代表社區住戶向建商索賠,款項是要用來修繕社區公共施設及補償鄰損費用。 一審台北地院不採信她的說法,依貪汙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將鄒女判刑十四年。 二審高院認為,道路施工挖掘核發的路證,或新鋪道路再次開挖路證的事前同意權,都不是里長的法定職務,里長只是單純被通知,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罪,改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取財罪改判二年六月。 高院更一審認定,鄒女所為仍涉犯貪汙罪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依法判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必須服刑。

Read More

自強外役監脫逃 詐欺犯還幫朋友分析美國股市賺金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男子殷世翰因詐欺等案被判刑五年八月入獄,他轉移至花蓮自強外役監獲准返家探視卻脫逃,逍遙法外長達一年四個多月,期間靠朋友金援、自己靠幫分析美國股市賺錢,去年受傷骨折還冒用他人身分就醫,最後在台北萬華商旅被逮,法院以他不珍惜法律寬典,依脫逃罪判三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殷男因詐欺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五年八月確定,一0七年四月十一日入監執行,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轉移至花蓮自強外役監,刑期至今年十二月九日止;後來台中監獄依規定核准殷男一0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返家探親,殷卻無正當理由未於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回監,經台中地檢署發布通緝,直到去年六月二日才在台北市萬華區西門町的旅店落網,殷逃亡遭通緝長達二年四個多月。 殷在警詢時坦承自己脫逃,藏匿台中、高雄及台北,經濟來源大多向朋友借錢,或是美國的朋友請他幫分析股市,大部分的錢都用電子錢包支付給他自己再換現金;但偵查中改口否認脫逃,辯稱當時是被另名張姓男子帶去台中大里區監視,不能離開。 法院審酌,殷起初在警詢就坦承脫逃,當時警方問他為何不如期回外役監,殷也稱自己有想過,但當他遇過監獄裡面不正確的事反應也沒用,讓他感到無助,他才選擇沈默,認為殷確有脫逃故意。 法官認為,殷男因詐欺案獲准返家探視,卻不珍惜法律寬典,無正當理由脫逃在外,嚴重影響獄政管理,還在脫逃期間冒用他人身分就醫,依脫逃罪判他三月,得易科罰金。

Read More

弘光副教授涉抄襲遭撤銷升等 結果學倫委員違規獲翻盤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弘光科大資工系王姓助理教授一0一年升等副教授,一0五年間遭人檢舉,王升等送審的論文參考著作,涉「自我抄襲」王在九十八年、九十五年的期刊文章,弘光成立審議小組後,送校外學倫專家審查等程序後,撤銷副教授資格,王打行政訴訟,更一審認定,校方調查學倫的專案小組成員與學倫專家重疊,且學倫專家非相關領域,認定處分不合法,撤銷處分。 判決書指出,弘光大學資工系王姓助理教授,在一0一年申請升等為副教授,經審查通過,不過一0五年五月間,校方接獲檢舉,王在升等時,提供一篇一00年期刊論文列為參考著作,涉嫌自我抄襲王在九十八年(列第二作者)、九十五年(列第一作者)發表的期刊論文,雖然該篇論文不是王升等副教授的送審代表著作,但仍屬於委員審查整體學術成就的參酌資料。 校方接獲檢舉後,依相關辦法,成立違反學術倫理審議小組,一0五年六月初,審議小組決議送三位校外學倫專家審查,經審查後二名學倫專家認定檢舉屬實、一名認定不成立。 審議小組收到學倫專家審查意見後,決議再送請審理王升等的三位審查委員,針對王的升等的專門著作,是否涉嫌抄襲,表示意見,三位升等審查委員也認定檢舉屬實,違反學術倫理,但二位認為情節不嚴重,維持原升等審查意見,一位則認定不予通過升等。 弘光再將王的專門著作送副教授、外審委員評審成績,依校內規定,重新評分後需達七十五分為及格,王重新評分後,平均未達七十五分,並通知王男答辯後,經一0六年校教平會決議通過,撤銷王副教授資格,報教育部備查,王男不服打行政訴訟,去年二月由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更一審認定,王男的學術領域是資訊工程,不過校方找來審查的三位學倫外審委員,背景分別為資管、英文、數學系所的教授,而英文、數學的專業領域,與王男的資訊工程是不同專業領域,自然非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不符合相關規定,因此三人做成違反學倫的決議不合法。 另外,學校成立的審議小組,因為其中成員之一的校長吳聰能離職,因此重新改組,不過改組後的七位成員中,有二位與學倫專家重疊,成立的組織並不合法,所以弘光成立調查學倫案件的審議小組,組織不合法,外審的學倫委員也非相關學術領域,因此作成的處分違法,撤銷處分,仍可上訴。

Read More

屏東刑警涉當「內鬼」 判刑1.5年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余姓刑事偵查佐涉嫌向洪姓治平專案對象洩漏警方的偵辦行動;屏東地院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消息罪,將他判刑一年六月,可上訴。 被警方列為治平專案對象的洪姓男子,兩年多前在警方將採取搜索行動前,事先接到通風報信,得以將犯罪證據攜離並躲藏行蹤;警方辦案小組發現,與洪男素有交情的余姓偵查佐涉嫌向洪男洩漏警方偵辦行動,報請廉政署進行調查。 這名涉嫌當「內鬼」的余男否認事先知悉警方對洪男的偵辦行動,並強調不曾向洪男通風報信;但檢方偵辦後,認為余男涉案情節重大,向屏東地院聲押獲准,余男因而被屏東縣警局停職。 屏東地院判決認為,余男辯稱身為刑事人員,認識地方要角,如果發生什麼大事,可以約制、約束他們,將結識地方要角為己任,實屬無稽,損害警察形象,實不足取,犯後否認犯行,不知悔悟,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消息罪,判刑一年六月。

Read More

違法解雇7名員工 國語日報被判需給付薪水457萬元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語日報7名員工前年遭資遣,勞資調解不成立後,提告爭取工作權。台北地院指出,國語日報資遣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但調解期間資遣已經違法,判決雙方從解僱日起至去年8月間僱傭關係存在,報社應給付該期間共457萬餘元薪資。 員工主張,7人分屬報版部製版組、機印組、發行組夜班人員,公司民國110年6月8日開會後,以業務緊縮、虧損為由裁撤資遣。同年7月14日召開勞資調解會議,但未成立。 員工指出,報社資遣他們後卻將業務外包,可見報社仍有需求,縱使經營虧損,也與他們是否在職無關,且報社沒有勞資協商、徵詢是否願意調動職務、減薪等方式留任,資遣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國語日報表示,報社自103年起虧損,7人所屬部門支出最高,公司收入逐年遞減,經裁撤7人後成本減少、負債也下降,證明精簡人事有效果,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指出,員工前年6月7日申請調解,北市勞動局7月14日開調解會議,結果不成立,但國語日報卻於同年6月8日即終止勞動契約,已違反調解期間不得資遣的規定。 法院依國語日報的收支營運表,發現108年度以來虧損擴大、淨值下降,累計虧損1億7千多萬元,虧損嚴重,且印製份量也從105年起減少35%以上,業務確實減縮。此外,報社也無適當職缺供轉職,認定資遣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於110年7月8日起至111年8月23日間的僱傭關係存在,報社須給付7人各45萬元至81萬餘元不等金額,共計457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Read More

行動電源閃燃 酷航起飛前冒煙2傷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桃園機場飛往新加坡TR九九三班機十日晚間七時四十分起飛前在機艙內發生乘客行動電源閃燃意外,造成機艙內竄出濃煙,其中有兩名乘客輕微受傷。桃園機場公司安排航機滑回機坪處理,未影響航班起降作業及機場正常營運。 桃機公司表示,酷航班機起飛滑行時,機艙突然冒出火勢,機艙內立即遍布濃煙,機組員發現後隨即展開滅火作業。事後調查發現,起火來源是飛機內的行動電源,火勢、濃煙造成兩位乘客輕傷,其餘乘客均無大礙,但有六名旅客不搭機,後續由航空公司安置。

Read More

麥當勞員工搬貨昏倒亡 判賠職傷472萬

40分鐘搬1.1噸薯條 冷熱交替48次 法官認大量勞動超過負荷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麥當勞高雄一心店二十三歲李姓員工在冷凍庫搬貨時昏倒,住院四個多月後死亡。李男父母質疑麥當勞有疏失求償一千零五萬元。高雄地院定李男在短時間大量搬運一點一噸薯條頻繁進出冷凍庫,暴露冷熱溫差環境下超過負荷致死,但李男沒穿禦寒衣物,也要負三成責任,綜合父母請求後,判麥當勞應賠李的父母四百七十二萬元,可上訴。 高雄地院法官據高醫診斷證明書判斷,李男死亡與工作間具因果關係,因此應賠償喪葬死亡補償;另李男工作時,雇主未監督在冷凍庫工作應穿著禦寒衣物,因此麥當勞應負七成責任,判賠李男父母喪葬、醫藥、扶養等費共約新台幣四百七十二萬元。 判決書指出,李男是麥當勞高雄一心店假日計時員工,平時負責冷凍庫進貨、補貨、製作油炸雞塊、薯餅及嫩煎鮮肉餅、牛肉餅等廚房內場工作,週六、日清晨六時起上班六小時,一一0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在和其他同事於五樓冷凍庫搬貨時昏倒。 李男昏倒後一度清醒且可答話,店經理和其他員工合力將他移到一樓搭乘計程車就醫,李男住院四個多月後,於一一0年十月五日不治。李男父母依雇主未依法設置足夠安全措施,有過失不法侵害等為由,向麥當勞求償醫藥、喪葬、扶養費等共約一千零五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認定李男死因是敗血性休克、發生原因為「自發性顱內出血併交通性千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師判斷,李男病發當天上午開始搬貨四十分四十六秒,期間共搬了六十次大箱薯條(約九百八十公斤)、十四箱薯餅(約一百三十四公斤),共約一點一噸,暴露冷熱溫差共四十八次,總低溫暴露時間約二十九分十四秒。據此認定李男病發前短時間大量體力勞動,其疾病是超過負荷所致,勞保局據此改按職業病死亡辦理。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