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甲區謝先生問:我父親生前與我們三兄弟同住,我們都會將郵局或銀行帳戶存摺、印章共同放在家中保險箱內,以防宵小。父親不幸於前陣子過世,僅遺留下存放在郵局帳戶內的三百萬現金,我大哥竟因生意上週轉不靈,在我們三兄弟都還沒有討論如何分割遺產前,擅自拿著父親的印章到郵局提款,領取他自己認為可以分到的一百萬元,我大哥的行為有刑事責任嗎?
答: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六條所昭示。依民法繼承編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所謂「公同共有」是指二人以上因共同目的而結合所成立之法律關係,如經營一定事業之合夥關係、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之財產關係、多數人共同繼承之遺產都是民法明文規定的公同共有關係;所以依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三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所以死者的遺產處分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不得任由單一繼承人再以死者名義提領處分存款。
一般銀行、郵局於存款戶過世後,繼承人如欲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提出死亡證明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以後核發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由全體繼承人親自持身分證、印章臨櫃辦理;若有部分繼承人無法臨櫃親自辦理,而委任一人代表領款,除上述文件外,應另提出戶政事務所核發之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及加蓋印鑑證明之委託書,始得領款(依承辦金融機構規定辦理)。繼承人於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時,自應循上開途徑為之,自不得由其中部分繼承人,擅自提領處分被繼承人之遺產。
本案例中,謝家大哥明知謝父已死亡,謝父郵局帳戶內之存款已成遺產,本來應該依循上開繼承相關程序,卻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冒用謝父名義填寫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已構成刑法「偽造私文書罪」;之後謝大哥再出示偽造之提款單,給不知情之郵局承辦人員,會構成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不知情之郵局承辦人員誤認前來領款之人是取得本人授權代為領款而交付金錢,也已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謝大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法院會以刑度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作者∕黃厚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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