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硬上前妻求饒 和解獲減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二十二歲男子想和前妻復合,趁對方來拿東西時不顧其反對,強押上床摸下體、硬上得逞。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三年一月;二審考量男子和前妻和解,對方也當庭表示原諒同意減刑,改判一年八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男子去年九月和前妻離婚,今年一月四日對方應他要求要去拿電子菸,不顧她堅決反對、奮力抵抗,強壓前妻上床襲胸、指侵得逞。男子警訊、偵查及審理期間坦承不諱,前妻也有驗傷、LINE對話紀錄佐證。 台中地院一審考量男子有悔意,依強制性交罪判三年一月徒刑。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男子年輕識淺,且因前妻哀求後就停手,也沒造成對方受傷,並已和前妻和解,對方也當庭表示同意給予男子減刑機會,改判一年八月。 另外,紀姓男子和女性友人看電影後佯稱陪她回家,一進門卻沒戴保險套性侵、逼口交,還辯稱女子比他高壯、沒違反意願。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紀三年十月,檢方認為量刑過輕、紀堅稱自己無罪均上訴,二審以紀犯行明確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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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車墜漁港索國賠 討到6萬9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林姓男子前往頭城鎮大溪漁港採買魚貨,行經碼頭旁道路時連人帶車墜海,認為碼頭邊沒有設置鏈條、石墩等防護措施,對主管機關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提出國賠告訴,連同精神撫慰金共求償一百萬元。宜蘭地院審理認為,林男過失責任占八成,海洋所則為二成,海洋所應賠六萬九千二百元。 宜蘭地院認為,往來事故地點的車輛若轉彎偏離極易墜海,有設置安全設施的必要;且標示牌僅禁止停車,並未禁止一般車輛進出,且設置處在此案中無警示作用。不過,林男已至大溪漁港購買魚貨三、四次,卻僅聽信電子導航指示,沒有目視注意路況,未轉彎而直行墜入港區,林男應負八成責任,海洋所負二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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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歲不識字婦稱遭欠錢媳騙過戶房產 屋子將法拍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七十二歲吳姓婦人控訴,媳婦因積欠地下錢莊三千多萬元,竟與他人共謀騙她二棟房產過戶後,轉向銀行、農會貸款,婦人收到房屋稅單才知房屋遭過戶,房屋面臨遭法拍命運。 吳姓婦人十日表示,她的黃姓媳婦因長期玩地下期貨賠錢,向地下錢莊借款三千多萬元,竟然和地下錢莊吳姓業者同謀,騙取她名下二棟透天房屋過戶給吳男,吳男轉向銀行、農會借款,共貸款二千一百二十萬元。 吳婦指出,自己不識字,連名字都得用畫的,根本不知道吳男是誰,當時媳婦只表示「公司可以節稅」,她才去辦理手續,直到接到房屋稅稅單,赫然發現房屋已不在自己名下。她與先生省吃儉用,拿錢蓋了四棟房子,打算分別要給子女一一棟,未料,卻遭媳婦夥同他人騙走二棟,內心自責、難過。 全案經法院審理,黃女、吳男被依偽造文書罪,一審判刑四年六月,黃女也和先生離婚。 吳婦對吳男提起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之訴,希望房子能改回自己名下,一、二審勝訴,最高分院審理中。但因吳男向他人借款,透過他人聲請強制執行要拍賣二棟房產,銀行、農會也因吳男欠款違約未清償,聲請參與分配。 吳婦和女兒因房子面臨被強制執行拍賣,屢次籌措擔保金阻擋,日前提出上訴,希望司法可以還給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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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理性手段索討債務 避免惹官司

安南區陳先生問:三年前有借五十萬元給多年好友,但該好友並沒有在約定的一年內還錢,最近在路上碰到他,看到他還是吃好料的,我看到覺得很生氣,畢竟借他的錢也是我的辛苦錢,於是我上前向友人要求還錢,但他表示當下沒錢,之後再說,並要騎車離去,我一怒之下就把他的機車鑰匙拔走,阻止他離開,後來警察到場後,對方說要告我強制罪,請問我這樣做會有什麼責任嗎? 答:依照我國刑法第三0四條強制罪的規定,其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方式,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而強暴指的是施用不法的有形物理力加諸他人,而且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身體為必要,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他人者也算;而脅迫指的是行為人對相對人為惡害的告知,如果相對人不為特定行為或實現特定行為,則行為人將實現該惡害。而也因為強制罪包含的範圍太廣,所以實務上認為還必須衡量對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以判斷是否具有社會可非難性,若綜合行為人之目的與手段關係,認行為人之強制行為甚為輕微,不具社會倫理之可非難性,即不構成強制罪。 陳先生的案例中,陳先生在其友人要騎車離去之際,將其友人的機車鑰匙拔走,客觀上面的確是施以有形的物理力,妨害其友人自由騎車離去的權利,其行為確有可能會涉及以強暴之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又再進一步審查陳先生的行為是不是具有社會可非難性,實務上認為還錢與否是屬於個人意願問題,行為人縱為債權人,也不可以以強制之方式要求債務人返還欠款,所以陳先生的行為具有社會可非難性,確實有可能會涉及刑法上強制罪。 最後,要提醒的是,債權人若要求他人還錢,應循法律途徑向法院提起返還借款訴訟,要求返還款項,切勿以不理性之方式為之,以免惹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吃上官司。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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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不到1個月 成功嶺新兵猝死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成功嶺發生新兵受訓不到一個月猝死意外,二十三歲談姓新兵才在十一月十日入營,七日清晨部隊起床時,因同袍怎麼叫都叫不醒,就近才發現已無呼吸心跳,經緊急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身上無外傷,談母聞訊到場哀痛逾恆,經由台中市憲兵隊受理,報請檢察官相驗。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表示,轄屬一0一旅軍事訓練談姓役男十一月十日進入成功嶺新訓中心受訓,預計十二月十五日分發到部隊,受訓期間沒有異狀,也未聽聞有身體不適,於七日上午五時五十分部隊起床時,經同袍發現無意識,即由單位幹部持續施予心肺復甦,並緊急送往烏日林新醫院,到院宣告不治。 陸軍第十軍團對此深表哀痛與不捨,已成立專責小組協處,配合檢警調查釐清,後續將全力協助家屬處理治喪及撫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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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砍死情敵 難再犯判無期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男子陳燈輝不滿馬姓前女友另結新歡,持刀到馬女住家,朝她與其林姓男友砍殺,造成林男死亡、馬女受傷。一、二審考量陳男年逾六十五歲,再犯風險不高,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陳男(六十七歲)平時做工維生,與小他十歲的馬姓前女友交往三、四年,多年來多次分合。去年七月初,陳男懷疑馬女另結新歡,妒火中燒。 同月三日晚間七時,陳男決定找馬女談判,預藏兩把刀後,前往馬女位楠梓區的住家,直接敲破一樓玻璃門闖入,直衝二樓房間,當場撞見她與林姓現任男友共處一室情緒失控亂刀砍殺,因失血過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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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波酒駕累犯 13人上榜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台南市九日公布第十五批酒(毒)駕累犯名單,共公布十三名累犯違規人,累計公布九十六人。公布違規地點分別在永康區三名、北區三名、官田區一名、仁德區一名、歸仁區二名、中西區一名、東區二名,交通局依法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等資訊。 市府交通局表示,酒駕新法已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上路,依新法規定,酒駕違規除了有罰鍰、吊扣(銷)駕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分外,累犯者還會被公告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另外不論車主是否知情,酒駕違規人所使用的車輛牌照依規定必須吊扣二年,等同於車輛在二年間都無法使用。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提醒,酒駕新制吊扣車輛牌照二年,如有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時,更得沒入車輛。根據統計,自新法實施以來至今年十二月五日為止,屬於台南市管轄,應處吊扣汽機車牌照的案件計達三千九百四十三件,交通局呼籲車主應善盡保管車輛的責任,避免將車輛交由不適合的駕駛人使用,以維護交通安全,同時也確保牌照使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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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顏南全與翁茂鍾不當往來獲判免議不懲戒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前法官顏南全在職審理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的案件時,未揭露與翁男的往來事項並迴避,還收受襯衫及營養品等餽贈,監察院予以彈劾,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定顏男部分行為逾十年追懲時效判決免議、部分則不受懲戒。 監院調查指出,翁男怡華公司牽涉的「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經審查股法官審查未結而退回民事科,依保密分案程序等待分案,顏男得知後,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告知翁男此訊息,有重大違失。 監院表示,顏男擔任「諸慶恩民事案」及「巴黎銀行案」上訴最高法院的陪席法官,明知該案件與翁男有關,卻未揭露他與翁男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違反法官倫理。 監院指出,顏男於審理「諸慶恩民事案」前,向翁男請託其子兵役一事,並提供資料供翁男傳真給軍方副司令處理,軍方副司令隔天就召見顏男兒子,交代安排擔任國安局司機。另還接受翁男飲宴,並有軍方副司令在場,違失情形重大。 監院表示,依翁男筆記記載,顏男自九十年起至九十七年間,共與翁男不當接觸十八次,且收受翁男贈送襯衫八次、營養品四次,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司法公信力。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顏男部分違失行為成立,應降一級懲戒,但因超過十年追懲時效,只能判決免議。至於翁男筆記本內雖記載與顏男餐敘與球敘等情事,但未寫明顏男有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違法情事,難認違失,因此判決不受懲戒。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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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六四恥辱柱噴漆起訴三人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紀念「六四天安門」事件,華人民主書院協會今年六月初在中正紀念堂,展示一座3D列印的「恥辱柱」,李姓男子三人涉嫌對該柱潑黑漆。台北地檢署指出,考量恥辱柱的展期有限,清除黑漆已影響其限時觀賞功能,九日依毀損罪嫌將李男三人起訴。 原本佇立在香港大學二十五年的「恥辱柱」(國殤之柱),去年因「港版國安法」拆除,華人民主書院透過3D列印技術,讓「恥辱柱」在台重現。 協會今年六月四日在中正紀念堂民主大道舉辦「不默而生:抵抗的轉喻六四三十三週年跨境藝術展」,以展示「恥辱柱」的方式紀念六四天安門事件。 今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許,李男(十九歲)徒步前往中正紀念堂,突然拿出預藏的黑漆,朝「恥辱柱」噴灑,犯後隨即逃離現場。警方獲報後,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當天下午在新北市三重逮捕李男。 李男表示,平時靠打零工維生,不滿疫情影響生計才噴漆洩憤。但後來改口表示,是以一萬元的酬勞,受二十九歲的陳姓男子指使,並由陳男的黃姓友人協助規劃犯案路線。 檢察官認為,恥辱柱在該藝術展中,屬於有展出時效的展覽品,展期結束便會搬離原處,遭到潑漆後,雖然清除黑漆後可恢復功能,但卻使其在有限的展覽期間內,喪失供民眾觀賞的功能,因此認定陳男等三人涉犯毀損罪,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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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華映財報不實 投保中心向林蔚山求償遭駁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旗下面板廠華映公司,被控轉投資中國大陸,卻未於財務報告中揭露,遭控違反證交法。投保中心日前替投資人向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郭文艷夫婦等十五人求償七點五億多元。台北地院審理指出,華映簽署的承諾,屬於不必在財報中揭露的事項,判決林郭等人免賠。 台北地檢署指控,林郭文艷、林蔚山夫婦安排華映公司轉投資,向中國大陸證監會簽下十九項承諾,換取收購閩東電機,卻未於財務報告中揭露,僅公布利多消息,影響投資人判斷與選擇,依違反證交法的不實財報罪嫌起訴。 一審判決指出,檢方認為應揭露的六項重訊中,依國內與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等規範,有兩項不具備重大性,兩項承諾不屬財報上應揭露事項,另兩項則既非重大訊息、也非應揭露資訊。 且依檢方舉證,也無法證明林蔚山等人主觀上有不實公告及申報財報的故意,因此判決林等人無罪。全案上訴高院審理中。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日前受理投資人的委託,向大同公司、林郭文艷、林蔚山、大同董事及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等十五名被告,提起七點五億多元的連帶損害賠償訴訟。 北院開庭時,林郭的辯護律師表示,十九項承諾事項是依據華映財會人員專業判斷,認為沒有重要性而不必申報,否認虛偽不實的指控,且林郭未參與併購案,沒有賠償責任。同案被告均否認具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指出,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華映簽署的承諾,屬於不必在財報中揭露的事項,投保中心主張大同公司及林郭等十五名被告未於財報上揭露承諾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無理由,判決被告均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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