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健保署提醒,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如為尊親屬,需為直系血親關係且無職業者才能作為眷屬加保,若為姻親關係(如: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等)皆不能依附當眷屬加保,僅能依附在配偶或子女名下加保。
小琪(化名)的婆婆健保未在保,由於小琪與婆婆同住,且為主要照顧者,擔心生病的婆婆,無法以健保身分就醫,因此洽詢健保署,希望婆婆以眷屬身分依附在小琪名下加保。然而,由於小琪與婆婆關係屬姻親,依健保法規定無法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經健保署承辦人員解說及協助,順利將婆婆以眷屬依附其子女名下辦理加保。
健保署高屏業務組長林淑華表示,根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如為尊親屬,需為直系血親關係且無職業者才能作為眷屬加保,若為姻親關係者皆不能依附當眷屬加保,僅能依附在配偶或子女名下加保。
對於確無可依附加保者,須自行在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投保。林淑華說,由於全民健康保險採申報制,並明確規範各類保險對象及眷屬投保身分,倘保險對象接到未加保通知,應儘速以適法身分辦理銜接加保,以免影響就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