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等被控收賄案,二審依貪汙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十三年六月、併科罰金一千五百八十萬。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林向企業施壓的行為並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不涉貪汙,九日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將他判刑四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
林益世被控於民國九十九年間,在立委、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六千三百萬元,並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貪汙的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汙所得、職務上行為索賄、財產來源不明等四罪嫌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不認為林涉犯貪汙,僅依刑法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將林兩罪合併判刑七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一千五百八十萬元。二審高院認定,林擔任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期間,對中鋼、中聯公司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具有實質影響力,濫用職權干預兩公司營運,具對價關係,改依貪汙收賄罪判刑十三年六月、併科罰金一千五百八十萬。
更一審表示,林益世向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的行為,並非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不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屬假借立委權勢對他人施加恐嚇罪。由於本案審理長達近九年,逾八年未能判決定讞,依速審法規定減刑,予以判刑四年十月,並沒收犯罪所得。全案仍可上訴。